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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修正臺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分發入學轉學作業要點部分條文 92年9月5日北府教國字第0920442632號 98年 1月12日北教國字第0970987478號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訂定之。二、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學齡兒童,依國民教育法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八條之規定通知入學,各校應審核新生全戶設籍。資賦優異之未足齡兒童提早入學,依教育部頒布之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三、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作業程序:(一)本縣各公私立國民小學應於五月十日前,依學區劃分繕造二份應屆畢業生升入各國中名冊(含電子檔),一份送

2、至各國中,一份存校備查,其戶籍規定係以造冊時全戶設籍為準,各校應詳為審查,如係當年戶籍異動者,得加驗其戶屋證明(或法院公證之租賃證明),學生所繳全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保存二年備查。(二)各國中應於五月三十日前複審各國小送達之新生名冊,如發現因國小造冊或寄籍或其他錯誤而分發者,或非該校學區內之學生,不得給予辦理入學,並請其至應就讀之學校報到。(三)各國中依審核完成之新生名冊,填發入學通知書,入學通知書應註明國小班別,於國小畢業典禮前分送至各國民小學轉發,以憑持向應就讀之國中辦理報到手續。(四)設籍本縣而在外縣市就讀之國小應屆畢業生,因故未造送入學名冊至所屬學區之國中者,或因戶籍異動

3、而不能就讀原分發國中者,可逕向該學區之國中辦理報到。報到時,應攜帶戶口名簿、國小畢業證書、戶屋證明或法院公證之租賃證明、家長或監護人私章。(五)國民小學畢業生當年未入學,如設籍本縣且未超過學齡,可向戶籍所在地之國民中學申請入學。(六)有關國中新生入學,如有特殊情形,得由本府教育局召集相關學校協調,並訂定處理原則,不受本要點之限制。四、額滿學校新生分發入學原則如下:(一)額滿學校之要件如下:班級數四十八班以上且學校專科及行政等教室間數(以普通教室面積計)低於教育部九十二年六月公布之各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各類空間數量)百分之八十,並經教育局核定者(高中以高級中學設備標準為計算基準)。(二)額滿學校

4、家長或監護人持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辦理登記分發。1、新生學童設籍學區滿六年(國小)或滿十二年(國中)者。2、新生學童(或父或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當年度公所列冊低收入戶或具有原住民身分者。3、設籍地房屋所有權狀。4、經法院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5、公家宿舍配住證明。6、其它經學校學校常態編班委員會或相關單位查證確有居住事實 之證明文件。(三)新生分發入學順序:1、國小部分:依戶籍設籍先後額滿為止。2、國中部分:各新生相關證明文件於五月三十日前截止收件,並依下列方式排序。逾期繳件者,俟新生報到後尚有缺額,再依下列方式排序,至額滿為止。(1)該校學區(含自由學區)國小畢業生,依學籍設籍先後順序。(2)非

5、該校學區(含自由學區)國小畢業生,依戶籍設籍先後順序。(四)如依上述規定分發後學校尚有缺額時,依全戶設籍先後至額滿為止,餘改分發鄰近國民中小學就讀,改分發之學生無須再遷戶籍,未額滿之學校不得拒絕。五、各校應成立學校常態編班委員會,由學校校長召集,並會同行政人員代表及承辦業務處(室)組長及特教業務承辦人、教師代表三至六人及家長會代表一人組成,負責處理學生分發入學事宜。六、為防止越區就讀,各校得依第四點第二款規定,要求轉入學生提出相關證明,始同意轉入就讀。另經核定為總量管制學校分發額滿後,學期中不受理學生轉入,其轉學或異動缺額應俟寒暑假以後比照第四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辦理轉入。七、符合臺北縣特殊需

6、求學生就學安置計畫之保護個案、家庭躲債因素或其他類個案,申請辦理分發適當國中、小就讀或學期中轉學,不受本要點之限制。八、戶籍暫寄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個案,確有居住事實者,申請轉學、入學居住所在地之國中小,各校應以居住事實準其轉學、入學。九、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不得強迫學生退學或強制學生轉學,如為須改變學習環境或遇偶發事件之學生,則原學校應先洽擬轉入學校並獲得接納或經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專案簽報核準者,始得予以轉學,此類學生免辦理戶籍遷移。十、身心障礙、資賦優異、體育、美術、音樂、舞蹈等特殊教育實驗班學生均依下列相關規定入學,其入學不受本要點限制:(一)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及美術、音樂、

7、舞蹈等藝術才能學生依特殊教育法規定辦理入學。(二)體育班學生依臺北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置要點辦理入學。十一、在臺設有戶籍,赴大陸就學後返臺擬繼續銜接就讀本縣國民中小學之學生,應檢附戶口名簿及成績證明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學區國民中小學申請入學。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其子女準用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規定申請入學。十二、僑生、港澳生、外國學生、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回國學人及科技人員子女等就讀國中小,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僑生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向行政院僑務委員會提出申請。(二)港澳生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國小向本府、國中向教育部提出申請。(三)外國學生依

8、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逕向各校申請入學。(四)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依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向教育部提出申請。(五)回國學人及科技人員子女依回國學人及科技人員子女返國就讀國民中小學輔導要點辦理,並於其子女返國一年內,向本府提出申請。十三、私立國中小得隨時接受學生申請轉學登記,轉入學生以備取生優先錄取,無備取生遞補之學校,應即接受一般生轉學登記,不得拒絕。十四、為使教師專心教學及便於照顧子女,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可隨父母就讀其所服務之學校。十五、本要點全戶之認定為設籍本縣且非寄居身分,並有居住事實之學齡兒童,與父或母 或直系尊親屬或監護人居住於同戶籍者。如有其它條件疑義,提請學校常態編

9、班委員會審議之。臺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分發入學轉學作業要點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擬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訂定之。一、本作業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一、 刪除作業二字。二、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無分項規定,爰刪除第一項。二、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學齡兒童,依國民教育法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八條之規定通知入學,各校應審核新生全戶設籍。資賦優異之未足齡兒童提早入學,依教育部頒布之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二、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學齡兒童

10、,依國民教育法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八條之規定通知入學,各校應審核新生全戶設籍。資賦優異之未足齡兒童提早入學,依教育部頒布之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本點未修正。三、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作業程序:(一)本縣各公私立國民小學應於五月十日前,依學區劃分繕造二份應屆畢業生升入各國中名冊(含電子檔),一份送至各國中,一份存校備查,其戶籍規定係以造冊時全戶設籍為準,各校應詳為審查,如係當年戶籍異動者,得加驗其戶屋證明(或法院公證之租賃證明),學生所繳全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保存二年備查。(二)各國中應於五月三十日前複審各國小送達之新生名冊,如發現因國小造冊或

11、寄籍或其他錯誤而分發者,或非該校學區內之學生,不得給予辦理入學,並請其至應就讀之學校報到。(三)各國中依審核完成之新生名冊,填發入學通知書,入學通知書應註明國小班別,於國小畢業典禮前分送至各國民小學轉發,以憑持向應就讀之國中辦理報到手續。(四)設籍本縣而在外縣市就讀之國小應屆畢業生,因故未造送入學名冊至所屬學區之國中者,或因戶籍異動而不能就讀原分發國中者,可逕向該學區之國中辦理報到。報到時,應攜帶戶口名簿、國小畢業證書、戶屋證明或法院公證之租賃證明、家長或監護人私章。(五)國民小學畢業生當年未入學,如設籍本縣且未超過學齡,可向戶籍所在地之國民中學申請入學。(六)有關國中新生入學,如有特殊情形,

12、得由本府教育局召集相關學校協調,並訂定處理原則,不受本要點之限制。三、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作業程序:(一)本縣各公私立國民小學應於五月十日前,依學區劃分繕造二份應屆畢業生升入各國中名冊(含電子檔),一份送至各國中,一份存校備查,其戶籍規定係以造冊時全戶設籍為準,各校應詳為審查,如係當年戶籍異動者,得加驗其戶屋證明(或法院公證之租賃證明),學生所繳全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保存二年備查。(二)各國中應於五月三十日前複審各國小送達之新生名冊,如發現因國小造冊或寄籍或其他錯誤而分發者,或非該校學區內之學生,不得給予辦理入學,並請其至應就讀之學校報到。(三)各國中依審核完成之新生名冊,填發入

13、學通知書,入學通知書應註明國小班別,於國小畢業典禮前分送至各國民小學轉發,以憑持向應就讀之國中辦理報到手續。(四)設籍本縣而在外縣市就讀之國小應屆畢業生,因故未造送入學名冊至所屬學區之國中者,或因戶籍異動而不能就讀原分發國中者,可逕向該學區之國中辦理報到。報到時,應攜帶戶口名簿、國小畢業證書、戶屋證明或法院公證之租賃證明、家長或監護人私章。(五)國民小學畢業生當年未入學,如設籍本縣且未超過學齡,可向戶籍所在地之國民中學申請入學。(六)有關國中新生入學,如有特殊情形,得由本府教育局召集相關學校協調,並訂定處理原則,不受本要點之限制。本點未修正。四、額滿學校新生分發入學原則如下:(一)額滿學校之要

14、件如下:班級數四十八班以上且學校專科及行政等教室間數(以普通教室面積計)低於教育部九十二年六月公布之各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各類空間數量)百分之八十,並經教育局核定者(高中以高級中學設備標準為計算基準)。(二)額滿學校家長或監護人持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辦 理登記分發。1、新生學童設籍學區滿六年(國小)或滿十二年(國中)者。2、新生學童(或父或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當年度公所列冊低收入戶或具有原住民身分者。3、設籍地房屋所有權狀。4、經法院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5、公家宿舍配住證明。6、其它經學校學校常態編班委員會或相關單位查證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三)新生分發入學順序: 1、國小部分:依戶籍設籍先

15、後額滿為止。2、國中部分:各新生相關證明文件於五月三十日前截止收件,並依下列方式排序。逾期繳者,俟新生報到後尚有缺額,再依下列方式排序,至額滿為止。(1)該校學區(含自由學區)國小畢業生,依學籍設籍先後順序。(2)非該校學區(含自由學區)國小畢業生,依戶籍設籍先後順序。(四)如依上述規定分發後學校尚有缺額時,依全戶設籍先後至額滿為止,餘改分發鄰近國民中小學就讀,改分發之學生無須再遷戶籍,未額滿之學校不得拒絕。四、額滿學校新生分發入學原則如下:(一)額滿學校之要件如下:班級數四十八班以上且學校專科及行政等教室間數(以普通教室面積計)低於教育部九十二年六月公布之各國民中小學設備基(各類空間數量)百

16、分之八十,並經教育局核定者(高中以高級中學設備標準為計算基準)。(二)額滿學校家長或監護人持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辦理登記分發。1、新生學童設籍學區滿六年(國小)或滿十二年(國中)者。2、新生學童(或父或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當年度公所列冊低收入戶或具有原住民身分者。3、設籍地房屋所有權狀。4、經法院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5、公家宿舍配住證明。6、其它經學校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或相關單位查證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三)新生分發入學順序: 1、國小部分:依戶籍設籍先後額滿為止。 2、國中部分:各新生相關證明文件於五月三十日前截止收件,並依下列方式排序。逾期繳件者,俟新生報到後尚有缺額,再依下列方式排序,

17、至額滿為止。(1)該校學區(含自由學區)國小畢業生,依學籍設籍先後順序。(2)非該校學區(含自由學區)國小畢業生,依戶籍設籍先後順序。(四)如依上述規定分發後學校尚有缺額時,依全戶設籍先後至額滿為止,餘改分發鄰近國民中小學就讀,改分發之學生無須再遷戶籍,未額滿之學校不得拒絕。(五)額滿學校應成立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由學校校長召集,並會同行政人員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九至十五人組成,負責處 理學生分發入學事宜。一、現行條文第四點第 二款第六目學生 入學審查委員會 修正為學校常態 編班委員會。二、 將現行條文第四點第五款內容修正後移列至第五點。五、各校應成立學校常態編班委員會,由學校校長召

18、集,並會同行政人員代表及承辦業務處(室)組長及特教業務承辦人、教師代表三至六人及家長會代表一人組成,負責處理學生分發入學事宜。本點新增,將現行條文第四點第五款內容修正後移列至本點規定。六、為防止越區就讀,各校得依第四點第二款規定,要求轉入學生提出相關證明,始同意轉入就讀。另經核定為總量管制學校分發額滿後,學期中不受理學生轉入,其轉學或異動缺額應俟寒暑假以後比照第四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辦理轉入。五、為防止越區就讀,各校得依第四點之(二)規定,要求轉入學生提出相關證明,始同意轉入就讀。另經核定為總量管制學校分發額滿後,學期中不受理學生轉入,其轉學或異動缺額應俟寒暑假以後比照第四點之(二)、(三)規

19、定辦理轉入。一、 點次調整。二、 文字修正。七、符合臺北縣特殊需求學生就學安置計畫之保護個案、家庭躲債因素或其他類個案,申請辦理分發適當國中、小就讀或學期中轉學,不受本要點之限制。六、保護個案由各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經教育局分發適當國中、小就讀或學期中轉學,不受本要點之限制。一、點次調整。二、依據臺北縣特殊 需求學生就學安置 計畫修正不受限 制之個案。八、戶籍暫寄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個案,確有居住事實者,申請轉學、入學居住所在地之國中小,各校應以居住事實準其轉學、入學。一、 本點新增。二、 增列第八點規範戶籍暫寄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個案,確有居住事實者,申請轉學、入學之規定。九、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不得

20、強迫學生退學或強制學生轉學,如為須改變學習環境或遇偶發事件之學生,則原學校應先洽擬轉入學校並獲得接納或經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專案簽報核準者,始得予以轉學,此類學生免辦理戶籍遷移。七、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不得強迫學生退學或強制學生轉學,如為須改變學習環境或遇偶發事件之學生,則原學校應先洽擬轉入學校並獲得接納或經本府專案簽報核準者,始得予以轉學,此類學生免辦理戶籍遷移。一、點次調整。二、配合本府組織改制及回歸業務專業職掌,修正核準機關。十、身心障礙、資賦優異、體育、美術、音樂、舞蹈等特殊教育實驗班學生均依下列相關規定入學,其入學不受本要點限制:(一)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及美術、音樂、舞

21、蹈等藝術才能學生依特殊教育法規定辦理入學。(二)體育班學生依臺北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置要點辦理入學。八、身心障礙、資賦優異、體育、美術、音樂、舞蹈等特殊教育實驗班學生均依各有關規定入學,其入學不受本要點限制。一、點次調整。二、文字修正,增列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範身心障礙、資賦優異、體育、美術、音樂、舞蹈等特殊教育實驗班分別依據不同法規辦理學生入學。十一、在臺設有戶籍,赴大陸 就學後返臺擬繼續銜接就讀本縣國民中小學之學生,應檢附戶口名簿及成績證明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學區國民中小學申請入學。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其子女準用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規定申請入學。本點新增,規範在臺設有戶籍,赴大陸就學後返臺擬繼續銜接就讀本縣國民中小學之學生及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其子女申請入學規定。十二、僑生、港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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