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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合同法簡答題1、合同成立的要件: (1)要有合同的當事人。合同必須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因為,合同的訂立是雙方或多方法律行為,只有一方當事人就談不上合意問題,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過,參加訂約當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體。(2)合同的訂立須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和承諾作為合同訂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是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須具備的基本規則。(3)合同當事人須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即在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謂合同當事人達成了
2、合意。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構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業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2、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 (1)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國家的確認和保護,故違反合同即須承擔違約責任;而如果合同僅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締約責任問題。(2)國家主動干預的程度不同。對違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內容違法的合同而言,即使當事人不主張合同無效,國家亦應主動干預;而對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內容不完全,條款有疏漏,只要當事人自愿,也應當認為該合同業已成立,國家無須主動干涉,完全可以讓享有撤消權的人自己去處理。(3)對能否適用合同解
3、釋的方法態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規定有疏漏或不明確,而且當事人不否認其存在合同關系的時候,應當允許法院依據尊重當事人意愿和鼓勵交易的原則,通過合同解釋的方法,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以確定合同的內容。所以可以說,合同解釋制度主要就是為了彌補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設立的一種制度,而法院絕不可能通過解釋,將違法的合同變成為合法的合同。 3、要約的構成要件: (1)要約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反映其訂立合同的基本意圖。(3)要約須是要約人向其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的。 4、要約的撤銷與撤回的區
4、別: 要約的撤銷與撤回的目的都是為了使要約失去法律上的效力,雖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諾作出之前來進行,但它們卻又存在著區別:(1)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約人尚未作出承諾的期限內。(2)由于要約的撤銷發生在要約已經生效之后,因此對要約的撤銷有著嚴格的限定。 5、承諾的構成要件: (1)承諾必須是由受要約人作出的。(2) 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3)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4)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5)承諾的方式不能違背要約的要求。 6、強制締約的特點:
5、 (1)強制締約依然要采取要約和承諾的程序來進行,只是一方當事人負有必須承諾的法定義務。(2)在強制締約中,合同的內容,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即依該標準來確定。沒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按合理的標準確定。(3)在強制締約時,負有強制締約義務的人對要約的沉默,通常即理解為默示承諾。 7、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8、締約過失的法律特征:(1)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締結的過程中;(2)一方當事人違反了以誠實信用為
6、基礎的先契約義務;(3)違反先契約義務的行為造成了對方的損失;(4)違反先契約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具有過失。 9、合同的一般法律約束力的主要表現: 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合同義務;當事人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外義務,如完成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惡意影響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條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損害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期限利益等。 10、合同無效的情況: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
7、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1、構成欺詐和脅迫的要件:欺詐應當符合以下四個構成要件:須有欺詐行為,包括陳述虛構事實或隱瞞真實情況,一般情況下,欺詐都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習慣負有告知義務時,沉默也可構成欺詐。須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這種故意是指虛構事實的故意和隱瞞事實的故意。須相對人因欺詐而陷于錯誤,而這種錯誤與欺詐行為之間具有因果聯系。須受欺詐人基于錯誤而與欺詐人訂立合同。所謂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以將來要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損害相威脅,而使對方當事人產生恐懼并與之訂立合同的行為。 構成惡意串通的合同須具備以下成立要件:
8、;須訂立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須合同當事人為惡意,惡意是指當事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所訂立的合同會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須當事人之間有通謀。 12、合同可以被撤銷的原因: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2) 乘人之危訂立合同。構成乘人之危的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構成要件:須合同相對人處于危難境地。須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為。須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須合同內容對相對人嚴重不利。(3) 因重大誤解而訂立合同。構成重大誤解的要件有: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對于合同的重要事項發生了認識上的錯誤。其中主要包括對合同性質、合同當事人、合同標的的誤解。該當事
9、人基于誤解而與對方當事人訂立了合同。誤解是由于誤解一方當事人的過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對方的欺騙或者不正當影響造成的。(4) 因顯失公平而訂立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的構成要件包括:該合同必須是有償合同,無償合同一般不發生顯失公平的問題。合同內容須明顯違反公平原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明顯不對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這種顯失公平的結果是由于一方當事人沒有經驗或者在交易中處于劣勢所致。13、表見代理的特征: (1)無權代理人并沒有獲得被代理人的明確授權,表見代理屬于廣義上的無權代理。(2)表見代理在客觀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表權的理由。(3)合同的相對人在主觀上必須是善意
10、的、無過失的,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行為人實際上無代理權。(4)表見代理產生有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14、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1)雙方當事人須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2)須雙方所負的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15、設立不安抗辯權制度的目的: 避免因情況變化而導致應先履行一方遭受損害。不安抗辯權時法律規定的保護手段,在對方于締約后出現財產狀況明顯惡化等情況,可能危及先給付一方的債權實現時,法律賦予先給付一方在對方未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之前拒絕履行的權利,以維護公平。 16、債權人
11、代位權的法律特征: (1)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的到期債權的權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權。(2)代位權是債權人的法定的權利,它的產生、行使條件和程序都來源于法律的規定。(3)代位權主要針對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的消極行為。(4)代位權并非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請求權,其在債務人的履行期到來之前也可以為保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而行使。 17、代位權的適用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有效的合同關系的存在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前提和基礎。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不成立,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
12、等,則合同之債自始即不存在,債權也不存在,因而債權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權。(2)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代位權以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為客體,因此,代位權的發生當然以債務人現實的權利存在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債權必須非專屬于債務人的債權。(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所謂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是指應該行使并且能夠行使權力卻不行使。(4)債務人已經履行遲延。(5)債權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有保全債權的必要,是指債權人的債權已因債務人的怠于行使其債權的消極行為而出現不能實現的危險。 18、代位權行使的規定: (1)代位權行使的方式為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
13、三人的權利。(2)依據合同法第73條之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須經人民法院裁決。(3)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19、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客觀要件:(1)須有債務人的行為;(2)須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有效成立并繼續存在;(3)須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主觀要件:(1)債務人的惡意;(2)受益人的惡意。 20、合同權利讓與的構成要件: (1)須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2)出讓人須有有效的合同權利存在;(3)讓與的合同權利須具有可讓與性;(4)債權人須通知債務人。 21、合同權利讓與的內部效力和對外效力的主要內容:
14、60;(1)合同權利讓與的內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合同權利及其從權利轉讓于受讓人;讓與人對受讓人負有告知的義務;讓與人對讓與的合同權利負瑕疵擔保義務。(2)合同權利讓與的對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債務人應向受讓人履行債務;債務人對原合同權利人的抗辯權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可以主張以其合同權利與讓與的合同權利抵銷。 22、禁止轉讓的合同權利: (1)依合同權利性質不得讓與的債權。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質的債權;以特定身份為基礎的債權;以特定的人為基礎的債權。(2)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當然不能轉讓。
15、160; 23、法定解除權行使的條件和行使方式: 法定解除權的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種事由:(1)不可抗力;(2)拒絕履行;(3)履行遲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權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條做了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條第2款、第94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23、提存的適用條件: 合同法
16、第101條規定了提存的原因:(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或者其他債務人無法確定債權人的情形。(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4、法定抵銷的要件: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和互享債權。(2)主動債權須已到清償期。(3)雙方債的標的的種類相同。(4)債務根據其性質和法律的規定可以抵銷,故下列債務不得抵銷:根據債務的性質非清償不能達到目的的不作為債務,勞務債務不可抵銷;與人身不可分離的債務不得抵銷,如退休金、撫恤金債務;根據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得強制執行的債務
17、,如債務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債務。 25、違約責任的內容: 合同法規定須根據違約的具體情況讓違約方承擔下列之一或承擔全部以下三種違約責任:(1)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時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對人不能實現合同預期利益,相對人如果發現違約方具備履行合同義務的條件,并且繼續履約對自己有利時,有權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以恢復自己合同的權利。(2)采取補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經出現質量違約的情況時,違約方采取必要的措施減少合同因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導致的損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為恢復合同的全面履行創造條件,為對方實現合同權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
18、(3)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由于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財產責任。所有的民事活動都是追求一定的經濟目的的行為,由于當事人的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予以必要的補償是整個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賠償損失要根據等價交換的原則進行,即損害多少賠償多少,沒有損失就無須賠償。 26、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確定當事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須注意到以下四個條件:(1)違法行為。要認定某人侵權,首先必須確認其具有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行為,該行為必須是法律或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加以禁止的,如果法無明文規定的,不能認定當事人的行為可以構成侵權。(2)損害事
19、實。侵權責任以權利受到損害為基礎,要根據損害后果程度確認賠償額或其他彌補損失的措施。如果一個行為雖然不合法,但是尚未造成損害后果的,也就沒有受損害方,也就沒有權利主體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3)行為人的主觀上有過錯。我國的法律規定多數的侵權責任須以當事人在行為時有無主觀過錯為前提條件,沒有過錯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國家對某些特殊的產業和特殊的產品實行無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即無論行為人有否主觀過錯均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4)損害事實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與結果之間必須符合前因后果的邏輯關系,這個原因必須是直接原因,一般要求沒有其他行為參與的直接行為產生的損害結果才符合因果關系原則。
20、160;27、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抗辯事由) 在侵權責任法二十六條中規定了過錯相抵原則,在法律適用上強調一點,必須是雙方都有過錯,并且過錯相當。如果是過錯不同,在侵權人故意和重大過錯,而受害人僅為一般過失的情況下不能適用過錯相抵原則。如果行為人重大過失,受害人一般過失,行為人要承擔全部責任。二十七條受害人故意造成、二十九條不可抗力造成、三十條正當防衛造成、三十一條緊急避險造成等五種情況是免責和有抗辯事由的。 侵權責任法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
21、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28、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一般規則,可分為哪三個層次。 第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第二,交通事故的損害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22、#160;第三,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9、高度危險責任一章中統一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在此之下,分為三個層次作出不同的規定: 第一,最嚴格的無過失責任原則,是航空器和核設施,只有受害人具有故意的才能夠免責。 第二,較低的無過失責任原則,是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免責。 第三,過錯推定原則。高空、高壓、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損害的,實行過錯推定原則。 上述三個層次的內容
23、是清楚的,改變了對高度危險作業不問具體情況一律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的情形。 30、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31、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 格式合同的要約具有廣泛性、持久性和細節性。(2) 格式合同的條款具有一方事先決定性。(3) 合同條款的非協商性。(4) 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簽訂的快捷性與經濟性。32、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
24、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合同法第131條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12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以上兩條規定囊括了買賣合同的內容。33、贈與合同的特征:(1)贈與合同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2)贈與合同是無償、單務合同。(3)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但這種諾成是效力極弱的諾成。 34、對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的限制包括:(1)可以任意撤銷的贈與
25、合同僅限于一般的贈與合同。如果贈與合同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是為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則是不能撤銷的。(2)撤銷必須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作出。對不須辦理產權變動登記手續的財產,由于所有權以交付為變動要件,一經交付,標的財產的所有權就從贈與人轉移到受贈人,因此贈與人只能在標的財產交付以前予撤銷,如果贈與財產的一部分已經交付,則僅得撤銷未交付的部分。 35、贈與合同受贈人有哪些情形時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 36、借款合同的法律特
26、征:(1)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2)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為無償合同。 37、抵押擔保中不得抵押的財產:(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等荒地的土地所有權,以及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除外;(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38、
27、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租賃合同是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租賃合同是承租人須交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為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租賃合同是以有體、特定的非消費物為標的的合同。租賃合同終止后承租人須返還原物。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 39、房屋租賃合同的特征:房屋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只轉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權利,房屋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房屋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動產,而且是特定物。房屋租賃是屬于對特定物的持續性行為。房屋租賃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40、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征:(1)出租人須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標的物。(2)出賣人須將出
28、租人購買的標的物直接交付給承租人,但該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3)出租人對租賃標的物不負瑕疵擔保責任。(4)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屆滿后對租賃權享有選擇權。 41、承攬合同的特征:承攬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性合同外,還有以下特征:(1)承攬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為目的。(2)承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3)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4)承攬合同的履行需雙方的協作。 42、運輸合同的特征:(1)合同標的是運輸行為。(2)運輸合同多是格式合同。(3)運輸合同是有償合同并多為諾成性合同。43、保管合同的特征:保管合同原則上為實踐合同。保管合同的標的物為日常生活用品的小件動產。保管合同的標的是
29、保管行為。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44、倉儲合同的特征:倉儲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倉儲合同的標的物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種類物。倉儲物為大宗生產資料、貨物等動產。倉儲合同是有償合同。 45、委托合同的特征:合同的性質是提供服務。諾成、非要式性。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委托事項的范圍由委托人確定。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處理委托事務。46、行紀合同的特征:行紀合同的性質是提供服務。行紀人所提供的服務是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權利義務關系。行紀合同調整范圍的限定性。主體資格應依法批準;標的的范圍特定,在我國,僅限于從事貿易的活動。行紀合同是有償合同。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從事貿易活動。 47、居間合同的特征:居間人以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為目的。居間人居介紹人地位。居間合同具有諾成性、非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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