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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關于做好潘口水電站水庫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見竹山、竹溪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為切實做好潘口水電站水庫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確保潘口水電站建設順利實施,推動和促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第471號令),結合潘口水電站建設的實際,提出以下意見:一、充分認識做好潘口水電站水庫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重大意義潘口水電站是我市建設“一主四大”產業,加快縣域經濟發展的龍頭項目;是華中電網調峰、調相的骨干電源工程;是經歷半個多世紀幾上幾下、十堰人民期盼已久的片區扶貧開發項目。興建潘口水電站意義重大而深遠。做好潘口水電站水庫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
2、事關潘口水電站建設的成敗,事關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事關廣大移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站在加快發展、維護穩定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潘口水電站水庫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重大意義,牢固樹立大局意識、群眾意識、服務意識、機遇意識和責任意識,本著對工程、對人民、對歷史負責的精神,服從決策,服務大局,搶抓機遇,促進發展,把思想統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上來,緊緊圍繞建設水電支柱產業的戰略目標,開拓創新,真抓實干,圓滿完成潘口水電站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二、牢牢把握潘口水電站水庫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指導思想要做好潘口水電站水庫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必須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針,
3、貫徹執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依法依規開展水庫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要按照構建和諧社會的理念,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開發性移民工作方針,堅持以人為本,堅持有土安置、大農業安置為主的原則,與新農村建設相結合,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把安置移民、建設庫區、發展經濟、保護環境有機地結合起來,努力實現移民搬得出、穩得住、能發展的目標。三、嚴格堅持潘口水電站水庫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則(一)實行計劃管理、項目管理、質量管理、綜合監理、合同管理,堅持招投標制度和竣工驗收制度。(二)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政策、統一標準,確
4、保水庫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三)實行“五為主”的管理辦法。即:農村移民以鄉鎮為主,集鎮遷建以鄉鎮為主,專業項目復建改建以行業主管部門為主,企業補償遷建以企業為主,單位遷建以行業主管部門為主。(四)實行移民資金和任務雙包干制度。對竹山、竹溪兩縣切塊包干。縣可以對鄉鎮、有關部門、企業按權屬和屬地切塊包干。超出規劃、提高標準、擴大規模的遷建、復建項目,由遷建責任主體負責配套資金并同步到位。(五)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陽光政策。所有水庫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補償資金、項目都必須向群眾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六)實行移民資金審計制度和稽查制度,確保工程、資金和干部安全。四、精心組織,嚴格管
5、理,切實做好潘口水電站水庫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實施(一)科學制定和嚴格執行移民安置實施規劃。移民安置實施規劃是水庫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的主要依據。要按照水庫淹沒影響實物指標和社會經濟調查成果,科學分析測算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人口環境容量,廣泛征求移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實事求是地按照安置標準進行制定。庫區有環境容量的要堅決后靠,沒有環境容量的要堅決外遷。移民建房、集鎮遷建、專業項目復建改建要盡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要結合移民安置,深化改革,優化資源和生產力要素的配置,用好移民生產安置費,培植區域支柱產業,實現經濟大發展。集鎮、單位遷建要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根據計劃安排和行業規程、規范,在政
6、府統一領導下,科學規劃,精心組織實施。農村移民安置點的道路、供電、供水、文教、衛生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建房布局,要按照批準的村鎮規劃,由鄉鎮、村、組組織實施。移民在規劃指導下自主建房。(二)認真做好專業項目復建改建工作。按照“原標準、原規模或恢復原功能”的“三原”原則,制定有利于庫區經濟發展、方便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合理的交通、電力、電信、廣播電視、水利等專業項目復建改建方案。對擴大規模、提高標準增加的投資由行業主管部門自行籌措。對水庫淹沒引起庫周居民生產、生活困難必須恢復和增加的人行道、機耕道、渡口、橋涵、供水、供電等設施,要結合居民點布局,合理規劃和實施。(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
7、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合理調整庫區和安置區農民承包土地。(四)加強庫區文物保護工作。由竹山、竹溪兩縣人民政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進行處理。五、嚴格執行政策,切實加強移民資金、項目和檔案管理(一)水庫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嚴格實行計劃管理。根據工程建設進度要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機構,要向市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機構申報年度計劃。年度計劃審批后,嚴格按計劃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調整年度計劃。已列入年度計劃的建設項目,責任單位要嚴格按規定的程序組織實施。(二)嚴格移民資金管理。移民資金實行分級管理。市級移民管理機構要按照批準的年度計劃、預算和移民工程進度及時撥付移民資金。
8、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范操作程序,加強內部控制,對移民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帳管理、專款專用。要建立健全移民資金安全監督網絡,紀檢、檢察、監察、審計、財政、移民要加強對移民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檢查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三)各級移民機構和有關遷建單位,要建立健全移民檔案,確保檔案資料的完整、準確和安全。六、落實地方優惠政策和配套資金省政府200526號紀要所確定的優惠政策和配套資金,由竹山、竹溪兩縣人民政府會同市直對口部門爭取落實兌現。加大對市政府有關部門與竹山、竹溪兩縣議定的優惠政策和配套資金的督辦力度,確保落實到位。竹山、竹溪兩縣可以結合自身實際,出臺
9、有關優惠政策,促進水庫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推進。七、加強信訪管理,維護社會穩定各級各部門要依據國務院信訪條例,認真處理移民信訪,熱情文明接待群眾來訪,認真聽取群眾意見、建議和要求。對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及時答復,妥善處理。對超出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的要求,要做耐心細致的解釋工作。堅決制止信訪人以上訪名義非法集會、示威、圍堵、沖擊黨政機關和其他辦事機關以及無理阻擾工程施工、妨礙交通秩序的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罰無理纏訪、串聯上訪、造謠惑眾、煽動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的組織者、策劃者、煽動者,確保社會穩定。八、加強領導,確保潘口水電站水庫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對潘口水電
10、站水庫建設征地和移民工作,實行市政府統一領導,各級各部門行政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的制度,以此層層建立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竹山、竹溪兩縣要成立移民工作領導小組,認真研究移民工作的重大問題,協調各方面力量,做好水庫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各級干部尤其是領導干部,要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經常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堅持依法辦事、依法移民,嚴格按政策解決移民工作中存在的具體問題,確保移民工作扎實有序地開展。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站在服務水電支柱產業建設、推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樹立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進一步轉變作風,發揚團結協作的精神,想基層之所想、急基層之所急,積極為潘口水電站建設服務。要做到
11、急事急辦,特事特辦,有遷建改建任務的部門,要做好業務指導和服務工作。市移民局是市政府主管潘口水電站移民工作的職能部門,切實加強調查研究,做好對潘口水電站移民工作的管理和指導,為市委、市政府正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當好參謀。潘口水電站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提高潘口水電站水庫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質量,實現移民安居樂業,確保壩區、庫區和安置區社會穩定,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和十堰市地方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及移民安置暫行辦法(十政發200515號),結合潘口水電站移民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潘口水電站施工占地區、
12、水庫淹沒區、影響區、安置區的移民安置補償、集鎮遷建、專業項目復建改建、行政事業單位遷建、企業補償遷建、防護工程建設、文物古跡處理、庫底清理等。第三條 潘口水電站移民工作在“市政府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下,實行“五為主”管理辦法,明確責任主體。即:農村移民安置以鄉鎮為主;集鎮遷建以所在地方政府為主;專業項目復建改建以主管部門為主;行政事業單位遷建以主管部門為主;企業補償遷建以企業為主。集鎮居民、單位和企業移民,原則上隨所在集鎮、單位或企業搬遷,并由相應的責任主體負責實施。第四條 市、縣移民主管部門是潘口水電站水庫移民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的主管部門,負責計劃
13、、項目、資金的管理和監督。第五條 施工占地區、水庫淹沒區、影響區實物指標,以可行性研究階段實物指標調查為基礎,搬遷安置人口以實際動遷時核實的現狀人口為準。實物指標與調查成果有出入時,由縣移民主管部門會同設計、監理、產權所有者等有關方面現場核實確認。對搶栽搶種、亂搭濫建形成的實物指標和非正常情況遷入的人口,不予認可。移民人口、實物指標、補償補助標準以村(居)民小組或遷建單位為單位進行公示。公示后有變化的,復核后要再公示。第六條 實行資金任務雙包干制度。水庫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補償投資,依據市政府與縣政府簽訂的資金、任務雙包干責任狀,實行資金、任務雙包干。縣政府將補償投資按照補償補助標準分解到項,對
14、各遷建責任主體實行資金、任務雙包干。第七條 實行招投標制度。水庫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全過程進行移民綜合監理,并建立審計、稽查制度。 30萬元以上的遷建項目必須進行招投標,由縣人民政府或縣移民主管部門組織,可委托有關部門或中介機構進行。第八條 實行計劃管理制度。縣移民主管部門根據工程建設進度要求,在每年9月份前,與各遷建責任主體協商下年度計劃編制,報市移民主管部門審查,由市移民主管部門下達年度計劃并按照項目進度或形象進度分期撥付項目資金。各遷建責任主體在每年年底前,將項目進度、資金計劃實施情況報縣移民主管部門,由縣移民主管部門統計匯總,報市移民主管部門。第九條 實行項目審
15、批制度。遷建項目和移民安置,按照實施計劃和年度計劃實施。實施中,大類內規劃投資調整變更,經縣人民政府審批后,由縣移民主管部門報市移民主管部門備案;大類之間的規劃投資調整變更,報市移民主管部門審批。因提高標準、擴大規模、增加功能而增加的投資,由遷建責任主體負責籌措,并與移民補償投資同步到位。第十條 實行綜合監理制度。通過監理控制工程投資、質量和進度。各遷建責任主體、遷建對象、動遷安置移民,應配合監理工作。對監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整改。沒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緩撥、停撥移民資金;監理沒通過的工程,不予驗收。第十一條 實行工程驗收和資金結算制度。分單項驗收和綜合驗收。集鎮遷建、專業項目復建改建
16、、文物古跡處理、庫底清理等,由責任主體組織單項工程初驗收。縣政府組織綜合自驗收,市政府會同建設業主組織綜合終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移民補償資金結算手續。第二章 農村移民安置第十二條 農村移民以有土安置為主,以大農業安置為主,有后靠條件的實行后靠,無后靠條件的實行外遷。允許有條件的投親靠友、自主擇業安置。第十三條 農村移民安置標準,以水田為主安置移民的,農村移民人均水田0.8畝,集鎮農業人口人均水田0.5畝。以旱地為主安置移民的,農村移民人均旱地1.2畝,集鎮農業人口人均旱地1畝。以果園或茶園安置移民的,農村移民人均1.5畝,集鎮農業人口1.2畝。若移民自愿到難以達到上述安置標準的安置地
17、落戶的,不得低于安置地村民平均水平。 移民生產用地由安置地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調整現到戶,并辦理承包手續。第十四條 對調整用于安置移民的耕地予以合理補償。補償費用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年產值的6倍兌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10倍兌付給土地承包者。耕地來源于村集體未發包的機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全額歸集體所有。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用在所有權不變前提下,由縣、鄉人民政府統一掌握使用,用于移民生產生活安置,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條 農村移民個人房屋和附屬設施補償、零星樹木補償、林地的林木補償、園地的林木補償、搬遷補助和過渡期生活補助等,分類計算到戶,分戶填入補償兌
18、現證。第十六條 移民分散自主建房的,以戶為單位將宅基地征地費、70%的基礎設施建設補助費支付給個人,移民到遷入地的建房征地及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個人承擔;移民集中建房的,宅基地征地費和基礎設施費以縣為單位統籌使用,用于居民點征地和“三通一平”,移民在符合集鎮建設總體規劃前提下自主建房。移民建房宅基地,嚴格控制在規劃標準內,盡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第十七條 對出縣外遷、投親靠友、自主擇業的農村移民,經嚴格審查,分級報批后,由遷出地鄉(鎮)移民機構辦理安置補償手續,并報縣、市移民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八條 移民建(購)房、戶籍遷移變更、子女入學等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農村移民中孤、寡、鰥或
19、戶主癡、呆、傻的,由遷出地和安置地鄉鎮政府負責生產生活安置。第二十條 移民后靠安置、出村、出鄉(鎮)、出縣外遷安置、投親靠友、自主擇業安置或其它方式安置的,均須簽訂安置協議。第二十一條 因外遷不能繼續擔任職務的現任村組干部和已離職享受待遇的村組干部,由縣級人民政府妥善解決。第三章 集鎮遷建第二十二條 集鎮遷建按實施計劃核定的補償投資包干使用。提高標準、擴大規模、增加功能以及選址等設計變更,報縣政府和有關部門審批,送市移民主管部門備案,增加的投資由鄉鎮政府負責籌措,并同步到位。第二十三條 集鎮所在地的單位、企業、居民原則上隨集鎮搬遷,征地費和基礎設施費統籌使用,按照集鎮規劃自主建房;個人補償補助
20、以戶為單位填入補償兌現證。原鎮內單位、企業、居民出集鎮遷建的,其宅基地征地費、基礎設施費、房屋及附屬設施補償費按規定兌現,由其包干使用。第四章 專業項目復建改建第二十四條 專業項目復建改建按實施計劃核定的投資包干使用,由相應的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第二十五條 專業項目復建改建設計變更的,須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縣政府認可,送市移民主管部門備案。對擴大規模、提高標準的,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籌措資金,并同步到位。 第二十六條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專業項目復建改建的投資強度、建設周期向縣移民主管部門申報項目投資年度計劃。縣移民主管部門根據年度投資計劃,按照工程進度分期撥付項目資金。第五章 行政事業單位
21、遷建、企業補償遷建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遷建,按照實施計劃核定的投資包干使用,由其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鄉鎮政府配合;企業遷建按照實施計劃計列投資包干使用,由企業組織實施,鄉鎮政府配合。第二十八條 居住在行政事業單位或企業內的職工,由行政事業單位或企業組織搬遷安置,原則隨行政事業單位或企業搬遷安置,涉及個人財產補償的填寫補償兌現證。第二十九條 對提高標準、擴大規模增加的投資,由單位或企業自籌,并同步到位。第六章 防護工程建設第三十條 防護工程建設按實施計劃計列投資包干使用,由縣政府組織實施。第三十一條 防護工程完工后,按照驗收辦法進行驗收。第七章 庫底清理第三十二條 由縣政府負責所轄區域清理
22、任務,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驗收。 第三十三條 驗收合格后,管理運行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八章 文物古跡處理第三十四條 文物古跡處理,依據文物保護法規定,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協調落實。第九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 移民不按規定的時間和辦法進行搬遷安置的,故意拖延搬遷或者拒遷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移民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擾亂社會治安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六條 在施工占地和淹沒調查、移民規劃設計審查、監測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造成工程建設投資浪費或移民不穩定的,對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
23、刑事責任。第三十七條 擅自調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移民后期扶持規劃的,責令改正,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八條 侵占、截留、拆借、挪用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或以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擔保、抵押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九條 移民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移民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移民安置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章 附 則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移民局負責解釋。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潘口水電站移
24、民身份認定辦法第一條 為做好潘口水電站移民安置工作,真實準確的認定移民身份,維護移民的合法權益,確保工程建設順利進行,依據湖北省堵河潘口水電站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專題報告,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潘口水電站移民身份認定工作應尊重客觀事實,堅持實事求是,堅持群眾路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移民,是指因潘口水電站工程建設征地淹沒影響、施工占地影響和新址占地而實際動遷的人口。第四條 潘口水電站移民身份認定以潘口水電站實物指標調查成果為基礎,以潘口水電站實物指標復核認定的結果為準。第五條 潘口水電站移民身份認定工作主要內容包括:移民戶主及家庭成員姓名,與戶主關
25、系,性別,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戶籍類別,身份證號碼。在移民身份認定時,移民應提供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房產證或土地使用證、土地經營權證等相關證件。第六條 下列人員應認定為移民:(一)戶籍、房屋均在水庫淹沒區、淹沒影響區,壩區建設用地施工占地區和新址占地的常住人口;(二)臨時在外的人口,包括在部隊服役的義務兵和三級以下士官(不含三級),在校和畢業未就業的大中專學生、合同制工人,拘役、勞教、勞改人員;(三)淹沒區、影響區及施工占地區內屬常駐人口家庭的超生人口;(四)2004年4月1日至發放移民安置補償兌現證期間合法婚嫁、出生、招婿、依法收養人員;第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認定為移民:(一)戶口弄虛作假的;
26、(二)非法婚嫁人口,非法收、撿、養人口;(三)在庫、壩區臨時租居房屋生產、生活的;(四)庫區有房產、戶籍在庫區外的;(五)動遷前已在庫外生產生活,應遷而未遷出的;(六)在動遷前已經死亡的;(七)空掛戶人口;(八)停建令下達后非正常渠道遷入的人口;(九)因地質或自然災害影響、其他公共建設需要而搬遷的人口;(十)其他情況不可列入的。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移民局負責解釋。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潘口水電站農村移民投親靠友、自主擇業安置辦法第一條 為拓寬潘口水電站移民安置渠道,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允許農村移民自愿選擇投親靠友、自主擇業等安置方式,自主穩妥安置。(一)投親
27、靠友安置,是指移民依靠親友解決生產資料和生活出路的一種安置方式,包括農業生產安置和贍養、撫養安置。農業生產安置是指移民以戶為單位在規劃的移民安置點外進行農業生產安置。被投靠方應有固定住所、固定職業、固定收入來源。(二)自主擇業安置,是指移民自愿不要宅基地和生產用地,自行安排生活生產出路的安置方式。第三條 投親靠友中選擇農業生產安置的和自主擇業的移民,在搬遷安置時,未成年人、在校大中專學生和畢業未就業的大中專生、現役義務兵和三級以下士官(不含三級),拘役、勞教、勞改人員,都必須隨戶整體安置。第四條 選擇投親靠友中由親友贍養、撫養的移民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被投靠人有供移民生活居住的條件;(二
28、)被投靠人作出贍養或撫養的書面承諾及公證材料;(三)有被投靠人所在單位、鄉(鎮 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確認的安置及審核意見。第五條 投親靠友的移民戶需進行農業生產安置的,被投靠人及所在的組、村、鄉(鎮)和縣人民政府作出接納入戶和解決生產生活資料的書面證明,并簽訂安置協議。第六條 選擇自主擇業的移民戶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家庭主要成員中有從事多年非農經營活動或有固定職業或技術專長的人員;(二)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或家庭主要成員是國家工作人員;(三)有穩定住所。第七條 縣移民主管部門負責對移民投親靠友、自主擇業安置的條件進行審批,按下列程序辦理:(一)移民戶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由戶主
29、簽章的書面申請和本辦法等四、五、六條規定的相關材料;(二)移民戶填寫潘口水電站移民投親靠友、自主擇業安置合同書一式六份(出縣的九份),由所在組、村、鄉(鎮)人民政府對潘口水電站移民投親靠友、自主擇業安置合同書逐級審核;(三)由縣移民主管部門對潘口水電站移民投親靠友、自主擇業安置合同書進行審批,符合條件后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四)縣移民主管部門將上述材料分送有關單位和移民戶,并存入移民戶檔案;(五)移民戶在安置地辦理入戶手續后,縣移民主管部門將該移民戶對應的生產安置費、搬遷安置費及其他個人補償補助費按規定兌付給移民。第八條 移民和有關單位在辦理投親靠友、自主擇業安置過程中,應當如實出示和認真審核
30、相關證件、證明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否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員的責任。第九條 投親靠友、自主擇業安置的移民,一經簽訂協議,將戶口遷往安置地上戶,領取生產安置補助、搬遷安置補助及其他個人補償補助費后,不得返遷。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移民局負責解釋。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潘口水電站移民補償補助資金兌現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潘口水電站移民補償補助資金的管理, 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保證移民安置和遷建工作順利進行, 根據潘口水電站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及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十堰市地方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及移民安置暫行辦法,借鑒大中型水庫資金管理的成功經驗, 結合竹山、竹溪兩縣實際
31、, 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潘口水電站移民補償補助資金所涉及的單位和個人均執行本辦法。第三條 潘口水電站移民補償補助資金兌現統一政策,計劃管理,任務包干,專款專用,統籌安排,講究效益。第四條 潘口水電站移民補償補助資金兌現涵蓋范圍為農村移民、集鎮移民、集鎮、單位、企業遷建、專業項目復建、防護工程、庫底清理等。第五條 潘口水電站移民補償補助兌現標準按照潘口水電站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實施規劃與市縣兩級的實施辦法執行。第二章 移民個人補償補助費第六條 市移民主管部門統一分戶印制補償兌現證,縣移民主管部門填寫并發給移民戶,作為移民個人補償補助資金兌現的依據。移民個人各項補償補助兌現方式由縣移民主管部
32、門與當地政府、信用單位協商。第七條 房屋及附屬設施補償。房屋及附屬設施補償費按遷建進度分期兌付,禁止縣、鄉政府在移民建(購)房前將房屋補償資金一次性兌付給移民戶。(一)移民戶在安置區自行建房的,應與安置地鄉(鎮)政府簽訂建房協議,明確宅基地點、面積、投資、開工竣工時間等內容。啟動“三通一平”時,由安置區鄉(鎮)移民機構兌付資金30%;主體工程開工時再兌付50%;搬遷入住,舊房拆除后兌付剩余的20%。(二)移民戶在安置區自行購房的,買賣協議訂立后,由安置區鄉(鎮)移民機構將其房屋及附屬設施補償資金的80%兌付給移民戶;移民入住,原房屋拆除后,兌付剩余的20%。(三)自主擇業安置的移民,遷居后持安
33、置地戶口本(戶籍證明)、村、鄉(鎮)證明和房產證(購房合同)等證件,由遷出地鄉鎮移民機構將房屋及附屬設施補償費一次性發給移民。(四)不需建(購)房,隨贍養人或撫養人一同居住的移民,持安置地人民政府、贍養人、撫養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接納人接收承諾書及房產證原件,由遷出地鄉(鎮)移民機構將其房屋及附屬設施補償費以戶為單位一次性發給移民。第八條 分散安置的農村移民的基礎設施建設補助費,由遷出地移民機構按標準隨房屋及附屬設施補償一并發放到戶。第九條 土地征(占)用或調整到位后,由鄉(鎮)移民機構及時將土地補償費用撥付到村集體經濟組織,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兌付給個人。第十條 屬生產安置
34、的移民選擇非農安置(包括分散安置、投親靠友、自主擇業的),經審批后由鄉鎮移民機構將生產安置費按8000元/人兌現到戶。第十一條 搬遷補助費在移民舊房拆除,開始動遷時,由遷出地鄉鎮移民機構一次性兌現給移民戶。第十二條 零星果木、樹木補償費,由遷出地移民機構隨房屋及附屬設施補償費一并發放給移民戶(經營者或所有者)。第十三條 墳墓遷移應先遷移,后補償。在遷出地政府規定的時間內遷移的,由當地移民機構將墳墓遷移費一次性發給遷移戶;未按時遷移的,作無主墳墓處理,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 過渡期生活補助費由安置區鄉鎮移民機構一次性發放給移民戶。第十五條 對自行建(購)房安置, 不需要村組統一調整分配宅基地的移民
35、,由遷出地移民機構將其宅基地征地補償費一次性兌現到戶。第三章 集鎮遷建補償第十六條 新址征地費。由縣移民主管部門在集鎮遷建啟動時,一次性兌現給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第十七條 基礎設施費:包括場地平整、室外工程、市政設施建設費用、工程其他費用等,由縣移民主管部門按工程進度兌付給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第十八條 單位遷建補償費。實行任務資金包干,由所在地政府和主管部門監管。動工建房完成“三通一平”后由安置區鄉(鎮)移民機構兌付30%;主體完工后再兌付資金50%;舊房拆除,搬遷入住后兌付剩余的20%。不需要恢復重建的,由單位主管部門與縣移民主管部門簽訂協議后,將遷建補償費一次性補償到單位。第十九條 居
36、民遷移補償。(一)居民在城集鎮建房的,完成“三通一平”后,由安置區鄉鎮移民機構兌付補償資金的30%;主體工程開工時再兌付資金50%;搬遷入住,舊房拆除后兌付剩余的20%。(二)居民自行購房的,由安置區鄉鎮移民機構將其房屋及附屬設施補償費中的80%兌付給移民戶;移民入住,原房屋拆除后,再兌付剩余20%。(三)居民不在城集鎮建房、隨子女(父母)居住的,由移民本人或戶主向原居住地政府書面申請,經所在地居(村)委會證明核實,遷出地鄉鎮政府審查并簽訂協議,子女(父母)出具擔保書后,由遷出地鄉鎮移民機構將遷建補償費一次性兌現到人。第四章 工礦企業遷建補償費第二十條 工礦企業遷建補償費按照合同約定遷建補償條
37、款兌付。第五章 專業項目恢復改建補償費第二十一條 專業項目恢復改建補償費按照合同約定條款兌付。第六章 文物古跡保護費第二十二條 文物古跡保護費依據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使用。第七章 防護工程防護費第二十三條 防護工程費,根據工程進度兌付資金。第八章 庫底清理費第二十四條 庫底清理費包括衛生清理、林地清理、建(構)筑物清理等,由市移民主管部門先期兌付50%資金到所轄區縣人民政府,清理工作完成后再兌付剩余50%資金。第九章 附 則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移民局負責解釋。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潘口水電站竹溪庫區移民安置工作方案為切實做好潘口水電站竹溪庫區移民安置工作,確保電站建設順利進行,根
38、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潘口水電站水庫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見(十政發200736號)和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潘口水電站移民有關規定的通知(十政辦發2007161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針,圍繞潘口水電站工程建設總體要求,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開發性移民工作方針,堅持以人為本和有土安置、大農業安置為主的原則,與新農村建設相結合,實行“縣政府統一領導、鄉鎮和項目單位負責、移民監理部門監管、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把安置移民、建設庫區、發展移民安置區經濟有機結合起來,努力實現移民
39、搬得出、穩得住、能發展的目標。二、工作原則(一)實行計劃管理、項目管理、質量管理、綜合監理、合同管理的制度,堅持招投標制度和竣工驗收制度。(二)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政策、統一標準,確保移民安置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三)實行“五為主”的管理辦法。即:農村移民以鄉鎮為主,集鎮遷建以所在地的鄉鎮政府為主,專業項目復建改建以行業主管部門為主,企業補償遷建以企業或主管部門為主,單位遷建以行業主管部門為主。(四)實行移民任務和資金雙包干制度。縣政府對移民安置鄉鎮、專業項目遷建復建單位、行政事業單位遷建主管部門、企業按權屬的主管單位實行切塊包干。超出規劃、提高標準、擴大規模的遷建、復建項目,由遷復
40、建責任主體單位負責配套資金并同步到位。(五)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陽光政策。所有移民安置補償資金、項目都必須向群眾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六)實行移民資金審計制度和稽查制度,確保工程、資金和干部“三安全”。三、工作任務目標依據移民安置規劃,至規劃水平年2009年,全縣生產安置人口9696人,動遷移民12494人,遷建集鎮2處,完成交通、供電、電信、移動通訊、廣播電視等專業項目復建改建工作。四、安置辦法及補償標準(一)安置辦法農村移民以有土安置為主,以大農業安置為主,有后靠條件的實行就近后靠,無后靠條件的實行縣內鄉外搬遷安置。允許有條件的投親靠友、自主擇業安置。具體安置辦法如下:1、生產安置。搬遷
41、前有承包土地的移民實行有土安置,安置標準原則為不低于人均耕園地0.8 畝,搬遷到集鎮進行兼業安置的人均耕園地0.3 畝,土地容量不足的村、組其安置標準應不低于安置地現有村民平均水平。移民生產用地由安置地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調整到戶,并辦理承包經營權證。自主擇業安置。對原屬于生產安置對象,自愿申請不要宅基地和生產用地,自行安排生產生活出路的,經審查同意后,作無土安置,將個人補償補助費用(房屋、附屬物、零星樹木、搬遷補助費)和生產安置補助費、宅基地征地費、基礎設施建設補助費按規定兌現到戶。投親靠友安置。對投靠親友解決生產資料和生活出路的,經審查同意后,將個人補償補助費用(房屋、附
42、屬物、零星樹木、林地的林木補償、林地安置補助、園地的林木補償、搬遷補助費、過渡期生活補助費)和生產安置補助費、宅基地征地費、基礎設施建設補助費兌現到戶。五保供養安置。符合五保條件的對象可根據移民意愿進入鄉鎮福利院實行集中安置或由監護人分散供養安置,其補償到個人的所有補償資金由供養單位或監護人所有。屬生產安置的移民選擇非農業安置(包括分散安置、投親靠友、自主擇業的),經審批后由鄉鎮移民機構將生產安置費按8000元人兌現到戶。搬遷前無承包土地的農業人口,只計算淹沒實物補償和搬遷補助、宅基地征地費、基礎設施建設補助費、過渡期生活補助等,實行隨集鎮和自主擇業安置。非農業人口不作生產安置。只計算淹沒實物
43、補償和搬遷費、宅基地征地費、基礎設施建設補助費,實行隨集鎮和自主擇業安置。2、建房生活安置。對因水庫淹沒影響房屋需異地建房安置的人口,調整落實生活用地,在統一規劃前提下,由移民自建為主,鼓勵支持多戶一基建房,鼓勵支持移民購買安置區內現有的閑置房。(二)調整土地補償辦法對調整用于安置移民的耕地予以合理補償。補償費用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兌付給集體經濟組織,10倍兌付給土地承包者;耕地來源于村集體未發包的機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全額歸集體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用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由縣鄉人民政府統一掌握使用,用于移民生產生活安置,不得挪
44、作他用。(三)補償標準嚴格按照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潘口水電站移民有關規定的通知(十政辦發2007161號)執行。五、工作內容(一)嚴格執行市政府文件規定,科學組織農村移民搬遷。根據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提供的我縣移民搬遷任務,至規劃水平年2009年,全縣搬遷人口為12494人,為了滿足潘口水電站工程建設需要,2009年4月底前我縣應完成水位線320米以下5000人的搬遷,2010年4月底前完成水位線355米以下7494人的搬遷,2010年6月前完成庫底清理,8月底前進行移民工程竣工驗收,10底前庫區滿足電站發電條件。農村移民安置點的道路、供電、供水、文教、衛生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建房布局,要按照
45、批準的村鎮規劃,由鄉鎮、村、組組織實施。移民在規劃指導下自主建房。(二)集鎮、鄉直單位遷建要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依據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制定的集鎮遷建設計規劃科學組織實施。新洲、兵營兩個集鎮遷建必須在2009年4月底前完成遷建任務。集鎮公共設施建設和各項基礎設施建設不得隨意擴大規劃和提高標準,對于擴大規模和提高標準的,其增加的投資由責任主體單位自行解決,并同步到位。(三)專業項目復建改建工作實行三原“原則”(原標準、原規模或恢復原功能)。所涉的交通、電力、電信、移動通訊、廣播電視、水利等專業項目單位,必須制定復建改建方案,所涉的專業項目應在2009年4月底前完成改建和復建任務。各專業項目復建改
46、建嚴格按照審批的設計規劃施工,不得隨意改變或降低原標準、原規模和原功能,也不得隨意擴大專業項目的規模和提高標準,對于擴大規模和提高標準的,其增加的投資由項目單位責任主體自行解決,并同步到位。(四)改善和完備移民安置區社會功能。安置區鄉鎮、村組要切實做好移民安置工作,按照生產生活安置要求為移民提供生產、生活用地,盡可能的完善安置區內基礎設施功能,為移民搬遷提供優越的條件。各專業項目單位要按照移民安置規劃要求,恢復和改善基礎設施功能,實現通硬化公路、通電、通水、通廣播電視、通移動通訊六通目標。移民集中的安置區公路維修、學校擴容、人飲工程納入縣重點扶持對象。(五)加強移民檔案建立和管理工作。各級移民
47、機構和有關遷建單位,要建立健全移民檔案,確保檔案資料的完整、準確和安全。六、工作基本程序移民安置、集鎮遷建、專業項目復建計劃是市、縣確定的剛性任務,必須不折不扣抓好落實。移民安置鄉鎮和縣直有關部門及縣直工作隊要圍繞這個目標,嚴格按照以下程序做好具體工作:一是審定移民身份;二是鎖定實物指標;三是確定移民搬遷去向;四是宣講移民政策;五是確定宅基地和生產用地調整到戶的對接方案;六是簽訂移民安置補償協議和公證協議;七是依法按期完成搬遷任務;八是按期到戶組織驗收。七、加強信訪管理,維護社會穩定各級各部門要依據國務院信訪條例,認真處理移民信訪,熱情文明接待群眾來訪,認真聽取群眾意見、建議和要求。對群眾提出
48、的合理要求,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及時答復,妥善處理。對超出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的要求,要做耐心細致的解釋工作。堅決制止信訪人以上訪名義非法集會、示威、圍堵、沖擊黨政機關和其他辦事機關以及無理阻擾工程施工、妨礙交通秩序的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罰無理纏訪、串聯上訪、造謠惑眾、煽動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的組織者、策劃者、煽動者,確保社會穩定。八、加強領導,明確責任(一)建立統一的組織領導體系。根據移民安置目標任務,縣委、縣政府成立 “潘口水電站竹溪縣移民安置工程指揮部”,移民安置鄉鎮和相關部門也應成立機構,負責移民安置的指揮協調工作。縣四大家領導及縣直各部門按照溪文200747號文件要求,在指揮部的統一調
49、度下組織實施移民搬遷和安置工作。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二)建立條塊結合、點面結合的包保責任機制(包任務、保穩定)。在移民工程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在“五為主”基礎上,建立縣級領導包鄉包村、鄉鎮干部包組包戶的包保責任制。鄉(鎮)、村兩級是農村移民和集鎮遷建的責任主體,負責面對面開展工作,落實責任。縣四大家領導全部分配到淹沒區村組和安置區村組,指導督辦移民搬遷安置工作,幫助解決重大問題。縣直各單位按照“精選、精干、高效”的原則組建移民安置工作隊,協助移民安置鄉鎮抓好移民安置工作。工作隊要進村駐組入戶,實行“六包”,即:包宣傳發動,包簽訂協議,包安置對接,包落實用地,包移民建房,包社會穩定
50、,保移民順利搬遷,保移民生產生活正常進行。縣委、縣政府將縣級領導、移民安置鄉鎮、縣直部門工作隊落實移民包保責任情況與本人的工作績效掛鉤,定期通報工作進度,確保按期完成移民安置任務。對組織領導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得力、不能按期完成移民搬遷安置任務的,要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三)嚴格移民資金管理。移民資金實行分級管理。縣級移民管理機構要按照批準的年度計劃、預算和移民工程進度及時撥付移民資金。移民安置鄉鎮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范操作程序,加強內部控制,對移民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建立健全移民資金安全監督網絡,紀檢、檢察、監察、審計、財政、移民等單位
51、要加強對移民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檢查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各鄉鎮、有關部門要站在服務支持全市水電支柱產業建設、推進縣域經濟快速發展的高度,樹立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進一步轉變作風,發揚團結協作的精神,全力以赴做好移民安置工作,確保潘口電站建設工程順利進行。潘口水電站竹溪縣庫區320米高程以下農村移民安置工作實施意見為切實做好潘口水電站竹溪縣庫區320米高程以下農村移民安置工作,確保工程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和市政府關于潘口水電站移民安置工作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移民工作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一、農村移民安置的基本原則和任務要求潘口水電站竹溪縣
52、庫區移民安置堅持開發性移民工作方針,堅持以人為本、有土安置、大農業安置為主的原則,有后靠條件的實行后靠,無后靠條件的實行外遷,允許有條件的投親靠友、自主擇業安置。潘口水電站直接淹沒竹溪縣移民 2400戶10393人(農業人口9239人,非農1154人)。其中:縣河鎮105戶618人;新洲鄉1804戶7724人;兵營鄉491戶2051人。根據潘口水電站大壩脫險和下閘蓄水的需要,按照水位線由低到高的順序,移民分兩期進行搬遷安置。首期為2008年8月至2009年4月,主要任務是海拔320米以下新洲鄉的三盛院村、爛泥灣村、板凳嶺村、孟家渠村、洄洋村、雙龍村、凡停村、魯灘壩村、新發村、南花村10個村的淹
53、沒人口,共計1339戶5580人。規劃鄉內安置3080人,鄉外縣內安置2500人。鄉內安置的由新洲鄉負責組織實施,出鄉縣內安置的由淹沒區新洲鄉,安置區水坪、城關、中峰、蔣家堰、龍壩五個鄉鎮及縣直包保單位共同組織實施。為確保充足的安置容量,外遷安置任務確定為3500人,其中:水坪鎮800人,城關鎮720人,中峰鎮800人,蔣家堰鎮900人,龍壩鄉280人。第二期為2009年4月至2010年4月,主要任務是海拔320米至海拔355米的1055戶4813人。二、農村移民安置的形式潘口水電站竹溪庫區農村移民安置分有土安置、投親靠友安置、自主擇業安置、集中供養安置四種形式。(一)有土安置。有土安置是農村
54、移民安置的主要形式,指原本依靠耕種土地為主要生存方式的移民人口,搬遷后按照“以土還土、以地還地”的原則,在安置區通過調整、改治土地,重新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種安置方式。采取有土安置的,人均安置耕地面積不得低于安置地人均耕地水平,在移民搬遷完成3個月內將安置耕地的承包經營權發放到戶。1、鄉鎮內有土安置。鄉鎮內進行集中安置的,由鄉鎮政府或村委會集中改治或調整土地;分散后靠安置的,依據淹沒剩余土地情況,未達到安置標準的,鼓勵移民自行改治土地或合法流轉土地,經有關部門驗收后,由村委會發包給生產安置對象。2、出鄉縣內有土安置。出鄉縣內集中安置的,由安置地鄉鎮政府或村委會集中改治或調整土地,發包給生產安
55、置對象;分散安置的,戶主轉讓的或集體耕地由鄉鎮和村委會重新進行發包,嚴禁私下交易。3、出縣有土安置。出縣有土安置的,安置對象申請時必須出具由安置地村委會、鄉鎮政府、縣級移民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 和公安部門出具的解決土地、遷入戶籍的證明和建(購)房屋等相關手續。經縣移民工程指揮部審查同意后,縣移民主管部門將村組測算的生產安置費劃轉到安置地縣級移民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由安置地落實生產用地,屬個人生產安置補償補助費由鄉鎮移民辦直接發放到戶。(二)投親靠友安置。包括農業生產安置和贍養、撫養安置。移民戶申請時,需提供被投靠方有固定住所、固定職業、固定收入來源的證明材料,被投靠人作出的書面承諾意見,被
56、投靠方所在單位、鄉鎮人民政府的審核意見;投親靠友需進行生產安置的,按有土安置辦法進行。(三)自主擇業安置。指移民自愿不要宅基地和生產用地,自行安排生活生產出路的安置方式。選擇自主擇業安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家庭主要成員中有從事多年非農經營活動或有固定職業或技術專長的人員; 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或家庭主要成員是國家工作人員; 有穩定住所。(四)集中供養安置。鰥寡孤獨移民和五保戶移民不進行外遷安置,屬生產安置對象自愿不作生產安置的,由當地鄉鎮、村集中供養。本人申請并簽訂補償補助和安置協議后,移民機構將村組測算的生產安置費和個人補償補助費直接撥付給供養單位,其移民享受的后期扶持資金按移民后期扶持
57、資金撥付程序撥付給供養單位。三、農村移民搬遷安置的方法步驟農村移民搬遷按以下六個階段進行,各時間段的具體任務為:第一階段:組建專班,培訓干部(5天)。依據潘口水電站竹溪縣移民搬遷安置的任務,實行縣級領導包鄉鎮、縣直單位包組包戶的工作體系,縣、鄉兩級抽調人員組建專班,縣移民安置工程指揮部辦公室對各單位抽調的人員、鄉鎮分管領導、移民辦主任、會計進行培訓;鄉鎮對抽調從事移民的工作人員、淹沒和安置村的主職干部、移民代表等進行培訓,使參入移民工作的人員掌握政策、統一口徑、規范操作。第二階段:宣傳發動,走訪座談(10天)。一是充分利用今日竹溪、電視、廣播、網絡媒體等形式,定期將國務院第471號令和移民后期
58、扶持政策、市政府辦2007161號文件、縣政府關于移民優惠政策等文件精神和移民安置補償的有關規定,以及移民搬遷過程中的先進事跡、先進典型進行廣泛宣傳,引導移民先搬遷、先安居、先樂業、先致富;二是駐村工作隊要利用會議、標語、墻報、簡報等形式,主要宣傳移民政策、標準、方法,讓移民人人了解政策,主動參與搬遷。三是各村通過召開移民大會、移民代表會、黨員會及走訪座談等形式,廣泛征求移民意見,解決、解答移民的疑難問題,幫助移民算好補償帳,及早確定搬遷去向和安置方式。第三階段:補償測算公示,確定安置去向(30天)。對淹沒移民個人實物指標進行測算,以組為單位上墻公示,以村或組為單位確定土地補償方案,并提交移民代表會議或移民群眾大會討論,表決后分戶公示,在此基礎上,按照“以土還土、堅持標準、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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