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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巴中市審計局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整合審計資源,規范投資項目管理和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的執業行為,保證審計質量,提高投資效益,防范審計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審計署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巴中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巴中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巴中市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由審計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國家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參與投資審計,審計通知書、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法

2、律文書由審計機關出具,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聘的社會中介機構對審計機關負責。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中介機構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或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依法設立、合法存續,并取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的社會中介機構。第五條 參與巴中市審計局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及相應的辦公設備。(二) 具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資質等級為乙級以上(含乙級)。(三) 執業三年以上,內部已構建嚴格有效的項目質量控制體系,近三年沒有違反

3、職業道德和違法執業行為。(四) 在接到審計局工作安排的通知后,確保3天內能指派相關人員到達審計局辦公所在地。第六條 審計局通過對外公開招聘,選擇3至5家社會中介機構作為定點審計單位并建立中介審計機構備選庫,簽訂聘請中介機構審計協議書,聘期一般為一年。審計局每年根據審計具體項目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2006149號令)的規定,從備選庫中通過比選確定中介機構參與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第七條 對投資項目的審計建立審計質量保證金制度。社會中介機構一經聘用,一次性收取2萬元的審計質量保證金。聘用期滿,沒有質量問題和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全額退還保證金。第八條 受聘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國家建設項目審計

4、,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審計,應當對向審計局就出具項目審核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進行書面承諾。第九條 受聘的社會中介機構承辦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必須從審計局獲取審計資料,并辦理書面資料交接手續。在項目審計過程中,若確需建設單位(或項目業主)增補其他資料的,由審計局向建設單位(或項目業主)調取相關資料后,轉交給社會中介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在與審計局辦理項目審核書面資料交接手續之日起10日內必須將受聘項目的審計工作方案書面報送審計局備案。方案內容應當包括:審計工作目標,審計范圍、審計內容與重點,審計工作起止時間,審計組織措施

5、與人員分工等。第十條 受聘的社會中介機構原則上在以下規定的期限內完成項目竣工結算審計工作,有特殊情況的,在簽訂合同時可以酌情延長或縮短。 工程竣工結算報審金額審計期限 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20天以內完成 51萬元-200萬元 30天以內完成 201萬元-1000萬元 50天以內完成 1000萬元以上 80天以內完成審核期限從社會中介機構與審計局辦理項目審核書面資料交接手續之日起,至社會中介機構與施工企業進行工程量及總價核對、經建施雙方簽字認可并形成書面審核結果報送審計局核實的時間為止,若確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審計期限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向審計局提出書面申請,審計局研究

6、后及時書面答復。否則,每遲延10天,扣應付審計費的10%;以此類推,扣完為止。累計兩次不能按時完成項目竣工結算審核工作的,審計局在本年度內將不再給該社會中介機構安排新的審核項目。第十一條 受聘的社會中介機構在接受審計任務前,應將參審的專業人員名單報送審計局。社會中介機構不得將審計項目轉包或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否則,審計局有權將其清退。第十二條 受聘的社會中介機構不得參與自己編制的基本建設概(預)算、標底、結算項目的審計工作;對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參審的專業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十三條 受聘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根據項目規模,配備2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計;實施現場實地

7、勘察、工程量及總價核對等審核程序,必須通知審計局,由審計局負責安排并派員參加;審計項目有關工作協調會必須有書面記錄,并經建施雙方及有關單位簽章確認。嚴格按照審計署審計證據準則的規定進行取證。審計中與施工方有爭議的應告知建設方并按審計規定作現場筆錄和證據收集,并出具其結論;對事實清楚,但施工方不簽字的,應由審計人員進行筆錄簽證并注明原因,由建設方簽字認可。第十四條 受聘的社會中介機構應嚴守職業道德,遵守審計工作紀律,對審計項目進展情況、審計中所發現的重大問題和發生爭議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審計局書面反映,并接受審計局的指導和監督。第十五條 對社會中介機構項目審計質量,審計局采取業務科、法制科、分管局

8、領導三級復核方式進行監督和檢查。在復核過程中,社會中介機構應根據需要提供該項目的審計工作底稿。審計機關對社會中介機構審結項目實行抽查復審制度,對審減額低于10%或投資額較大的項目由審計局指定專人進行復審。通過復審后的項目工程造價在原審核工程造價的基礎上超過±5%的,除不支付審計費用、取消其在巴中市審計國家建設項目的受聘資格外,其繳納的質量保證金不予退還。第十六條 受聘的社會中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計局將清退實施該項目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被清退的社會中介機構兩年內不得在本市承接相關業務。1、重大違紀違規問題應當披露而未披露的;2、將受聘審計項目轉包或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3、在一個年度內累計二個項目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審核工作的;4、在一個年度內累計二次不服從審計局項目審計安排的。第十七條 受聘的社會中介機構在參審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審計機關工作紀律,若發現因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造成審計結果嚴重失實以及發生其他重大過失、違約等情況的,除不支付審計費用、取消其在本局從事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資格,并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處理。第十八條 受聘的社會中介機構應保守被審計對象的商業秘密,參與人員必須積極配合審計人員做好歸檔立卷工作。第十九條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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