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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頁慈善公益基金會協會章程兩篇篇一:慈善公益基金會章程(草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慈善公益基金會。第二條本基金會屬于民間私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國大陸及港澳臺地區。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與海內外一切關心公益事業的人士和團體的合作,募集基金,專項、定向愛心助學等,為提高公民生活質量和指數,消除不穩定因素,建設和諧社會做出貢獻。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來源于張傲捷個人合法收入捐贈500萬、海內外熱心人士、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個人和團體的專項捐贈;基金的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浙江省民政廳(杭州市民政局)。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杭州市江干區九環路德勝路口東方電子商務園6棟3樓。第二章業務范圍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一)基金募集方式向社會募捐;接受海內外熱心人士、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個人和團體的捐贈。(二)基金管理方式1、資本運作股權投資2、購買債券,確保基金保值、增值。(三)基金使用方式1、愛心助學與它公益活動和相關服務。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第八條本基金會由8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第九條理事的資格:(一)認同慈善文化,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二)同意加入本基金會;(三)在本基金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四)對公益事業有貢獻的政界、企業界和社會各界人士;(五)凡熱心公益事業、對公益事業有貢獻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從事公益服務的機構與個人。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一)理事的權利:1.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參加本基金會的活動;3.獲得本基金會服務的優先權;4.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二)理事的義務:1.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2.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3.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任務;4.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名譽理事;(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秘書長可代理召集。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可由中國內地居民或境外人士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四)全權處理基金會的一切事務。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一)海內外熱心人士、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指定用途的專項捐贈;(二)其他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資金投資的所有收益;(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一)籌集的基金優先用于天壇花園的擴建工程建設的社會公益事業,并安排部分資金用于社會賑災扶貧項目。天壇花園產業、物業歸本基金會所有,天壇花園的收入作為基金收益予以使用;(二)舉辦各項公益活動,對潮汕范圍內符合賑災救濟條件的單位和地區予以救濟;(三)用于本基金會的有效管理。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一)大型公益互動募捐活動(二)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收入的10%。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第三十八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三)財產清冊(包括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在當地財政部門設立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用于相同公益事業。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第六章章程修改第五十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第七章附則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年月日理事會表決通過。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篇二:慈善協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協會是由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縣的熱心慈善事業的中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志愿參加的非營利公益性的民間社會團體,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第二條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倡導良好社會道德風尚,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危濟困的傳統美德,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救助活動,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群體,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社會公平、文明、進步與和諧發展。第三條本會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政局,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慈善協會的業務指導。第四條本會會址設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章業務范圍第五條本會業務范圍(一)籌募善款。籌募和管理符合本會宗旨的專項基金和各類資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和機構的捐贈;接收政府的專項撥款資助;接收國際和港澳臺地區非政府組織、慈善機構和個人的捐贈;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二)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賑災救助工作;承擔相關項目,接收、分配、使用境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賑災款物。(三)扶危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救助活動,扶助社會弱勢群體。(四)慈善救助。開展安老、撫孤、助殘、助學、助醫等多種慈善救助活動。(五)慈善志愿服務。組建慈善志愿者隊伍,為弱勢群體提供慈善志愿服務。(六)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環保等社會公益事業。(七)交流與合作。參與和組織慈善交流活動,加強與各類慈善公益機構間的聯系和合作,為在我縣興辦慈善事業的愛心人士和機構提供咨詢服務,幫助策劃和實施在我縣的慈善救助項目。(八)開展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文化。加強慈善理論的研究,探索具有中國特色和符合我縣實際的慈善事業發展道路。(九)開展與縣內各慈善公益機構的聯系與合作,對屬本會單位會員的各慈善團體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促進地方慈善事業的發展。第三章會員第六條本會會員分別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永久會員和特邀會員。(一)凡熱心慈善事業,承認本會章程,志愿履行會員義務的個人,本人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準,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二)凡熱心慈善事業,承認本會章程,志愿履行會員義務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準,即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單位會員代表由單位法人或法人委托的有關負責人擔任。如法人或委托人變更,其單位會員代表隨之變更為新的法人或其新的委托人,并及時報本會備案。(三)在本會創始期間的創始人取得創始會員資格者,為本會永久會員。(四)本會根據需要,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吸收省外或境外志愿加入本會的人士為特邀會員。第七條會員入會程序(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三)發給會員證。第八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會活動;(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四)取得本會必要的服務;(五)享受本會的表彰、獎勵;(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第九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三)完成本會分配的工作;(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第十條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會員有嚴重違法、違紀和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組織機構第十一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會員單位代表和常務理事會推薦的代表組成。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常務理事會規定。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須經本會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報省民政廳批準;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五)通過議案和決議;(六)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項。、第十四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理事會的職權是:(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聘請終身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五)決定設立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五條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有特殊情況時,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可臨時召開,也可采取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六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履行以下職權:(一)執行理事會決議;(二)行使第十四條(一)、(四)項的職權;(三)審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四)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決算;(五)審議本會各項議案和報告;(六)提出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人選方案,提出聘請終身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人選方案,提請理事會審議;(七)決定聘請榮譽常務理事、榮譽理事;(八)決定會員的吸收、獎勵或除名;(九)提出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置方案,提請理事會決定;(十)籌備召開理事會議;(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有特殊情況時,經會長批準可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協會日常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會長辦公會的職權是:(一)貫徹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二)制定本會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三)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任免和聘用;(四)研究本會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第十九條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慈善專員和本會機關各部門負責人組成。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或由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主持。第二十條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有組織和領導本會工作的能力;(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第二十一條會長、副會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超過此限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民政廳同意后方可任職。第二十二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二)督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審定批準本會重大事項。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并受會長委托,行使規定的職權。副會長協助會長和常務副會長工作。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終身名譽會長一名、名譽會長若干名,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榮譽常務理事、榮譽理事各若干名。第五章監事會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5—7名監事組成。監事推選監事會主席1名。根據工作需要,可增設副主席。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屆滿可以連任。第二十五條理事(常務理事)、理事(常務理事)的近親屬和本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第二十六條監事人選的推薦和變更:(一)監事由下列各方推薦的人選組成:(1)主要捐贈人(或單位);(2)業務主管單位;(3)登記管理機關;(4)常務理事會推薦的本會會員代表。(二)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第二十七條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監事會依照章程規定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情況。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副主席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監事會每年應向理事會和社會公布監事會年度監督檢查報告。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成員不得從本會獲取報酬。本會應為監事會的活動和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二十九條本會收入來源:(一)會員會費;(二)境內外、社會各界的捐贈;(三)組織募捐的收入;(四)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資助;(五)在核準范圍內開展義演義賣等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六)永久基金運營增值收入;(七)本會存款利息;(八)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條本會設立“涇陽縣慈善協會永久基金”,不動本,只用息(增值收入)。第三十一條資產使用范圍:(一)興辦和資助各類慈善公益事業;(二)開展社會救助,幫扶特困群體、家庭及個人;(三)開展慈善活動的運作費用;(四)符合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支出。第三十二條資產使用方式:(一)利用永久基金運營收入、存款利息或社會捐贈的善款,安排慈善救助項目,開展社會救助;(二)遵照捐贈者意愿,用其捐贈的款物,定向實施慈善救助項目;(三)根據捐贈者意愿,設立冠名基金,用基金增值部分,實施慈善公益項目。第三十三條本會工作經費來源于永久基金增值部分、會員會費、政府資助、存款利息等收入,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捐贈善款中提取3%--5%(最多不超過10%)的項目運作經費。第三十四條本會資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條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監督,資產管理使用情況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第三十六條本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第三十七條本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捐所得資金擬開展的公益活動或擬實施的慈善救助項目以及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第三十八條本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者通過捐贈協議明確具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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