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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信陽市林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林權抵押貸款行為,防范信貸風險,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貸款通則、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0810號)、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銀監會 保監局 林業局 關于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0917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信陽實際,制定本辦法。   &#

2、160;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林權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林地使用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林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權處分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或林地使用權作抵押,向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申請借款的行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不得轉移或轉讓已經抵押的林權,借款人不能償還本金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信陽市行政區域內各金融機構對借款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權處分的林權作抵押物辦理貸款的相關行為。  

3、0; 第五條  用于抵押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或林地使用權,必須產權清晰,并取得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林權證。林權抵押登記工作由縣級(含)以是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抵押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后,應在林權證上記載辦理抵押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的有關事項。 第二章 抵押林權的范圍、條件與期限     第六條  下列林權可用于抵押:   (一)用材林、經濟林(含茶林)、薪炭林等商品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含茶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權;&#

4、160;  (三)用材林、經濟林(含茶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確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權;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林權。    第七條  下列林權不得抵押:    (一)生態公益林;    (二)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三)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而取得林權證的林權(農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

5、0;   (四)屬于國防林、名勝古跡、革命紀念地和自然保護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五)特種用途林中的母樹林、實驗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    (六)國家無償劃撥的森林資源資產;   (七)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權。     第八條  森林、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抵押時,該森林、林木占用范圍內的林地使用權須同時抵押。     第九條  以集體所有林權以及共有林權、承包經營取得的林權進行

6、抵押貸款的,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以集體所有林權進行抵押的,要有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和流轉的決議及林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同意抵押和流轉的書面證明;    (二)以共有林權抵押的,抵押人應事先征得其它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三)以承包經營的林權抵押的,應取得發包方和林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同意該林權抵押和流轉的書面證明。    第十條  以國有林權或以公司所有的林權抵押的,還應符合下列

7、條件:    (一)以國有林權抵押的,需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等審批機關批準;   (二)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林權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會通過,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在林權抵押期間,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和用途,因政府規劃而改變林地的屬性和用途,降低抵押林權價值的,政府給予的降低林權價值部分的補償,應優先用于歸還借款本息。    第十二條  林權抵押期限,由抵押雙方協商確定,屬于承包、租賃、出讓的,最長不得超過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

8、減去已承包、出讓年限的剩余年限;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其未發包的林地使用權抵押的,最長不得超過70年。    第十三條  抵押人在抵押林權設立前已經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應將該林木采伐許可證原件交抵押權人代為保管,并由抵押合同雙方向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登記。林權抵押設立后,在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辦理林權轉讓、承包、再抵押,林業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發放采伐許可證,不得辦理抵押林權轉讓變更手續。第三章  貸款對象和基本條件    第十四條  貸款對象為信陽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業生產經營或者其他與林

9、業經濟發展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林業企業、林業合作組織。    第十五條  借款人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自然人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從事林業生產經營或者從事與林業經濟發展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3、經營活動正常且有一定的經濟效益;    4、項目投資中,自有資金比例不少于30%;    5、無不良信用記錄,具有按時還本付息的意愿

10、和能力。    (二)林業企業和林業合作組織    1、持有并經過年審的貸款卡、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2、從事林業生產經營或者從事與林業經濟發展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3、經營活動正常且有一定的經濟效益;    4、項目投資中,原則上自有資金比例不少于30%;    5、在貸款銀行或信用社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結算賬戶;    6、有較為規范的財務制度,且愿意接受

11、貸款銀行或信用社的財務指導和監督,相關財務指標符合授信要求;    7、實行公司制的企業法人申請借款應經公司章程所規定的權力機構的授權或決議;    8、無不良信用記錄,具有按時還本付息的意愿和能力。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六條  辦理林權抵押貸款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抵押貸款申請。申請林權抵押貸款的借款人,應當向抵押權人提交書面貸款申請,提供本辦法第十五條的基本條件的證件、證明,并出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發的林權證和載有擬抵押森林、林木

12、和林地類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等內容的相關資料。   (二)林權價值評估。林權抵押價值可以由抵押人、抵押權人、擔保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應進行評估。抵押權人要求對擬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資產價值進行評估的,抵押人需聘請經抵押權人認可的具有森林、林木和林地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和人員進行評估。森林、林木和林地資產評估應按照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財企2006529號)的規定辦理。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抵押人聘請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資產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進行資質審核,對擬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資產評估項目予以核準或備案。  

13、;  (三)確認評估結果。林權價值評估結果需得到貸款人的認可,貸款人有理由認為評估不實的,可以要求借款人重新評估;因評估機構出具失實的評估報告造成貸款損失的,評估單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四)簽訂借款、抵押合同。    (五)辦理林權抵押登記。    (六)辦理林權抵押保險。貸款人應要求抵押人對抵押的林權在貸款期限內辦理保險,連續投保期限不得低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保險合同中應注明貸款人為保險賠償金的優先受益人。保險公司應針對性開發出適合信陽林業發展狀況的基本險種和可供選擇的其他險種。林業行

14、政主管部門應指導建立林業保險體系,并給予一定的政策和資金扶持。    (七)按照貸款人的規定辦理貸款手續。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擬抵押的國有林權價值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對其他權屬的林權價值評估實行備案制。    第十八條  評估費用按照市物價局核準的事業性收費標準收取,登記機構免收登記費用。第五章  抵押登記     第十九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后,應持以下文件資料向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

15、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一)抵押登記申請書;    (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身份證明;   (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四)抵押物權屬有關證明;   (五)擬抵押林權需要評估的,還應提供評估報告;   (六)登記部門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條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登記申請材料后,應當對抵押物的合法性和其他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主要審

16、查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所提供的文件資料是否齊全、真實、有效;   (二)借款合同、抵押貸款合同是否真實、合法;   (三)抵押物權屬是否清楚、有效;   (四)抵押物是否重復登記;   (五)抵押物中是否有屬于禁止抵押的內容;   (六)抵押期限是否超出法定的年限。    第二十一條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登記申請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決定是否登記。對于符合抵押物登記條件的,在該抵押物的林權證的“注記”欄內載明

17、抵押登記的主要內容,發給抵押權人林權抵押登記證,并在抵押合同上簽注林權抵押登記證的編號、日期、經辦人姓名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專用章;對于不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通知申請人不予登記,退回申請材料。    第二十二條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林權抵押登記電子信息系統,收錄林權抵押登記的相關信息,并納入人民銀行征信信息基礎數據庫,方便銀行查詢和貸款管理。    第二十三條 變更被擔保主債權種類、數額或者抵押擔保范圍的,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于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變更協議、林權抵押登記證和其他證明文件,向原登記機構申請

18、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同意延長抵押期限的,雙方應當在抵押合同期滿之前1個月內,持變更林權抵押協議、林權抵押登記證和其他證明文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續期登記。對簽訂最高額抵押的,在最高額抵押有效期限內的每筆貸款業務不需要重新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合同期滿、借貸雙方提前解除抵押合同或抵押物滅失的,借款人應持貸款人貸款收回憑證、提前解除合同協議、滅失憑證、林權抵押登記證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第六章  貸款用途、方式、期限、利率、抵押率 &#

19、160;  第二十六條 林權抵押貸款資金應用于下列用途:   (一)從事林業生產、造林、育林生產費用,購買、修理林業機具等;   (二)從事林產品開發、生產、加工,林產品經營、流通;  (三)從事與林業生產經營及農村經濟發展相關的其他方面。    第二十七條  林權抵押貸款的方式主要包括:林權直接貸款、林農小額循環貸款、森林資源資產收儲中心擔保貸款和林業專業合作社(公司基地林農)擔保貸款。   (一)林權直接貸款    1、借款人可以依

20、法以其擁有的林權直接向銀行抵押貸款    2、貸款程序按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辦理;    3、抵押登記按本辦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二)林農小額循環貸款    1、實行“集中評定、一次登記、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    2、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社根據林農的個人信譽、生產經營狀況及其所擁有的森林資源資產情況對林農進行信用等級評定,按信用等級核定相應的貸款限額,并一次性辦理林權抵押登記手續后發放貸款證;   

21、 3、林農可以憑貸款證及有效身份證件到發證銀行、信用社營業網點直接辦理限額內的貸款;    4、林權抵押登記時效應與貸款證的時效相一致;    5、林農小額循環貸款額度控制在五萬元以下;    6、銀行、信用社應參照農戶貸款檔案管理要求,按戶建立林農小額循環貸款檔案。    其他個體林業經營戶和小規模林業企業的小額流動資金貸款也可以參照林農小額循環貸款辦法執行。    (三)森林資源收儲中心擔保貸款    1、銀行、

22、信用社與森林資源收儲中心簽訂貸款擔保合作協議,按照森林資源收儲中心注冊資本金的一定倍數確定其擔保的最高限額和單筆貸款的最高限額;    2、借款人向銀行貸款,由森林資源收儲中心進行擔保,借款人以其擁有的林權向森林資源收儲中心提供反擔保。    (四)林業專業合作社(公司基地林農)擔保貸款    1、銀行、信用社與林業專業合作社簽訂林權抵押擔保協議,由林業專業合作社為其社員貸款提供擔保,貸款最高額度控制在林業專業合作社注冊資本金的70%。    2、社員以其林權或其有權處分的財

23、產做抵押與銀行、信用社簽訂借款協議。   3、借款人以其自身的其他財產向林業專業合作社提供反擔保。    4、貸款資金只能用于向林業專業合作社購買良種、生產資料、技術服務等特定用途。    第二十八條  貸款期限    林權抵押貸款期限應根據林業的經濟特征、林權證期限、資金用途及風險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10年,具體期限由金融機構與借款人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第二十九條  貸款利率  &

24、#160; 對于符合貸款條件的林權抵押貸款,金融機構應根據市場原則合理確定貸款利率,但是其利率一般應低于信用貸款利率。對于已辦理林權抵押的小額林農貸款業務,貸款利率原則上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    第三十條  抵押率,即林權抵押貸款與評估價值之比,分別為:   (一)用材林的幼齡林和竹林的幼齡林、產出前的經濟林抵押率不超過評估值的40%;   (二)用材林的中齡林、近熟林,盛果期的經濟林抵押率不超過評估值的50%;  (三)用材林的成、過熟林和竹林的成、過熟林的抵押率不

25、超過評估值的60%。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或抵押人應當在林權抵押期間管理和培育好森林、林木,維護抵押物的安全。貸款人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的規定監督、檢查抵押物的管理情況。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已經辦理抵押手續的抵押物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抵押人在抵押期限內對已辦理抵押登記的部分,不得重復申請辦理抵押登記,如抵押人故意隱瞞林權已抵押登記的事實,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登記機關重復登記的,該登記無效。     第三十三條

26、0; 在林權抵押期間,對符合采伐條件的抵押森林、林木,抵押人在征得抵押權人同意后可以申請進行采伐,其收入必須用于歸還貸款本息。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內優先安排林木采伐指標用于借款人償還到期林業貸款。    第三十四條  抵押權人因處置抵押物需要采伐林木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優先予以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林業產權交易市場,對抵押權人需在林業產權交易市場處置抵押林權的,林業產權交易市場管理方應予積極支持,并減免抵押權人相關交易費用。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在林權抵押的貸款到期后,故意逃避債務的,貸款人有權對抵押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林權抵押貸款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置。貸款人處置已作貸款抵押的林權,可以采取以下途徑:   (一) 折價。林權抵押貸款履行期滿后,借款人未履行債務,貸款人與借款人協商,將抵押的林權按一定的市場價格折合成價款直接抵償債務;   (二) 拍賣。即通過競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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