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縣國有公司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共6頁)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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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附件1、常山縣國有公司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常山縣國有公司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產安全營運、保值增值和優化配置的責任,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第378號令)和縣委縣政府關于深化國有公司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常委201025號)、常山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常山縣縣屬國有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常政發201126號)等有關規定,參照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號),結合我縣國有公司實際,制定本辦

2、法。第二條 本辦法考核的國有公司負責人(以下簡稱公司負責人)是指由縣財政部門和國資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公司經營班子其他成員的考核及其獎懲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 各公司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內容,由縣國資辦審定報政府后,采取由縣政府領導與公司法定代表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的方式進行。第二章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第四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歷年作為考核期。第五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主要包括:考核內容及指標;雙方的權利和責任;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等其他需說明的事項。具體由縣國資辦統一制定。第六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實行定性指標考核與定量指標考核相結合。根據國有公司所處行

3、業和特點,具體分為以完成縣政府指令性任務為主的計劃性指標,以項目資金籌集與使用為主的管理性指標,以確保資產安全為主的安全性指標,以體現國資公司綜合功能為主的綜合性指標等四類(總考核分為100分)。(一)以完成縣政府指令性任務為主的計劃性指標,包括年度政府投資實施項目開工率、計劃工期完成情況、項目成本控制、工程施工質量,投資的滾動開發速度,社會效益指標(社會評價)等,其指標分值一般為60分。(二)以項目資金籌集與使用為主的管理性指標,包括及時足額籌集項目資金、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工程款撥付依據及進度、超預算按規定程序審批、按規定比例扣除質保金等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其指標分值一般為15分。(三)以確保

4、資產安全為主的安全性指標,包括對外擔保、對外投資、財產抵押、資金管理、年度利潤等安全運行情況,其指標分值一般為15分。(四)以體現國有公司綜合功能為主的綜合性指標,包括報批報備資料及時性完整性、配合財務總監日常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完成縣國資辦等有關部門的工作要求、職工權益保障、公司內部各項規章制度落實情況、社會效益指標(社會評價)等,其指標分值一般為10分。具體指標及分值在責任書中予以明確。第七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按下列程序簽訂:(一)預報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每年年底前,國有公司按照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國有公司財務資料,提出下一年度擬完成的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并將考核目標建議值

5、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縣國資辦。(二)核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縣國資辦根據宏觀經濟運行態勢、國有公司運營環境和政府業務要求,在聽取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對公司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并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與國資公司溝通后形成審核意見。(三)縣政府審定。縣政府召開政府常務會議確定具體考核指標。(四)由縣政府領導與公司法定代表人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第八條 縣國資辦結合國有公司月度快報、季度經濟運行分析、財務總監和監事報告以及國有公司重要情況報告等情況,對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跟蹤檢查與監控。公司于每年8月底以前將經營業績責任書半年執行情況及相關說明材料報縣國資辦。

6、對上半年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明顯滯后的國有公司,縣國資辦應向公司提出預警并進行督促。第九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期間,國有公司因發生重大事件,影響責任書正常執行,需變更、解除或終止責任書的,由國有公司提出申請,送縣國資辦審核,報縣政府批準。第十條 為加強對各國有公司的經營業績考核,成立由相關部門組成的縣國有公司考核評審辦公室(簡稱國資考評辦),縣國資辦、發改局、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為成員單位,國資考評辦設在縣國資辦。第十一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一)每年2月底之前,公司負責人依據國有公司財務決算數據等情況,對上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將

7、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報縣國資辦。委托審計的財務報告一并上報。(二)財務總監進行審核。財務總監對公司負責人的年度評價意見和公司負責人年度總結分析報告進行審核,提出具體書面意見。(三)每年3月底之前,由縣政府辦牽頭,縣國資考評辦依據經審計、調整并經審核的國有公司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和定性指標考核資料,結合公司負責人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和財務總監、監事會(監事)報告相關內容,在聽取相關部門對公司意見的基礎上,對公司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具體辦法見附件),形成公司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并提出當年度經營責任書意見,報縣政府研究確定。(四)每年4月底之前,縣國資辦將縣

8、政府確認的公司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給公司負責人,及其所在國有公司。公司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向縣國資辦反映。縣國資辦調查核實后妥善處理。第三章 收入與獎懲第十二條 納入本考核范圍的公司負責人,年度薪酬分為基本薪酬和績效薪酬兩個部分。基本薪酬包括工資及津補貼由人員工資所在單位按規定發放。本辦法考核為績效薪酬,與年度考核結果掛鉤。第十三條 公司負責人績效薪酬根據國有公司的行業特點、國有公司的規模等分檔確定。鑒于公司經營業績考核尚在探索起步階段,2012年度各公司負責人的績效薪酬暫不分檔,統一確定為萬元。第十四條 根據公司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按照每分值

9、元來計算,滿分為100分,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下限為60(含60)分;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低于60分,無績效薪酬。第十五條 被考核人分配系數為1。公司經營班子其他人員的分配系數為0.7 -0.85,并適當拉開差距。具體由國有公司根據各負責人的責任和貢獻研究確定,并報縣國資辦備案。第十六條 被考核人的績效薪酬的90%在年度考核結束后當期兌現;其余10%在任期結束后一并結算兌現,如中途因人事變動,則按規定在離任后兌現。被考核人的績效薪酬納入縣財政預算,由縣國資辦兌現。第十七條 各國有公司必須建立健全公司負責人收入分配監督約束機制,規范公司負責人的收入分配行為。按本辦法考核人員,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再從本

10、公司和下屬企業領取任何工資性收入或變相收入(含以實物形態支付的)。縣管干部的收入需按規定向縣有關部門報告。第十八條 公司主要負責人調離崗位的,由縣審計局進行專項審計。第十九條 公司負責人虛報、瞞報財務狀況,違反財務管理制度,以及存在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外,縣國資辦責令其返還相應收入,并視情節輕重,扣減相關負責人績效薪酬。第二十條 公司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嚴重環境污染事故、重大違紀案件,或重大對外投資、對外擔保等事項未按規定程序申報造成重大損失的,給國有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外,酌情扣發其年度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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