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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柯橋區室內農產品集散中心等級認定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柯橋區室內農產品集散中心(以下簡稱集散中心)等級認定工作,保障集散中心等級認定的科學性、公正性、合理性,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集散中心等級的申報、核查、驗收、評審、認定、動態管理等工作,依照本辦法進行。第三條  集散中心設最低標準、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五個等級。第四條  集散中心的等級認定機構是柯橋區農貿市場及室內農產品集散中心改造提升領導小組。集散中心的規劃、消防、土地、基建等認定由各鎮(街道、開發區)報消防、規劃、土地、建筑等相關部門驗

2、收。集散中心等級認定由區農貿市場及室內農產品集散中心改造提升領導小組辦公室協同有關部門,組織相關人員或第三方考核機構考核認定。第五條  集散中心的認定,在集散中心改造提升完成的當年進行,并作為區政府對室內農產品集散中心改造提升經費獎補標準的依據;以后原則上每年一次,一般在當年9月至12月進行,達標的,將按柯橋區農貿市場及農產品集散中心長效管理考核獎補辦法予以獎勵。第六條  柯橋區室內農產品集散中心改造提升標準由區區農貿市場及室內農產品集散中心改造提升領導小組制定和修改。第七條 室內農產品集散中心改造提升工作,已列入區對鎮(街道、平臺)年度崗目標

3、責任制考核內容。 第二章         申報與驗收 第八條  申報室內農產品集散中心應按照柯橋區室內農產品集散中心改造提升標準,認真對照,合理定位。在改造提升當年即提出申報。第九條   申報市場應在自查合格基礎上,向柯橋區農貿市場及室內農產品集散中心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取、填報柯橋區室內農產品集散中心改造提升申報表(附件1),申報表一式2份,同時提交規劃、消防、土地、建筑等相關部門出具認定的材料或證明。  第十條

4、60; 集散中心所在鎮(街道、開發區)對本轄區申報的室內農產品集散中心要認真組織核查。對符合條件的,簽署核查意見后報柯橋區農貿市場及室內集散中心改造提升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農提辦)。農提辦匯總后報柯橋區農貿市場及室內農產品改造提升領導小組審定,并報區兩辦備案。第十一條   農提辦對各鎮(街道、開發區)省、市和各申報的集散中心,應統一組織由市場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或第三方考核機構參加的考核驗收組,對申報的室內農產品集散中心進行實地考核驗收。第十二條   考核驗收組應對照柯橋區室內農產品集散中心改造提升標準,對申報的集散中心

5、進行實地察看、召開座談會、征求消費者意見、走訪有關部門等,如實記錄和反映集散中心改造提升情況,并與申請人交換意見,指出存在問題。第十三條  考核驗收組應遵守公開、公正的原則,認真地做好集散中心改造提升的驗收工作。考核驗收組成員要嚴格紀律,自覺遵守廉政規定。第十四條  驗收結束后,綜合各考核組意見,提交以下有關材料,提交柯橋區農貿市場及室內農產品改造提升領導小組評議。(一)各鎮(街道、開發區)簽署核查意見的申報表;(二)申報的集散中心情況介紹和其他相關材料;(三)考核驗收組的考核驗收情況及初評意見。第三章評審與認定 第十五條  

6、;召開集散中心評審會應于會議前五天書面或電話通知柯橋區農貿市場及室內農產品改造提升領導小組及各成員單位。第十六條評審會程序:介紹市場考核初評情況;農貿市場及室內農產品改造提升領導小組成員發表意見或建議,并可向考核驗收組人員提問;署名投票表決。  第十七條柯橋區農貿市場及室內農產品改造提升領導小組作出星級集散中心認定決定后,由農提辦統一牌匾制式予以張掛。 第十八條 集散中心認定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可以申請延續確認,每次延續確認有效期三年。星級市場認定有效期滿申請延續確認的,農提辦核查后,報原認定機構作出延續與否的決定。星級市場期滿不申請延續的,或申請延續未被

7、通過的,將對鎮(街道、開發區)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十九條 集散中心提升改造應特殊原因,無法如期延續確認的,經認定機構批準,可暫緩延續確認一年,參加下一年度考評。  第二十條 集散中心考核評審年度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參與當年的評審認定:(一)集散中心因商品質量問題,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后果的;(二)集散中心內發生火災的;(三)集散中心發生經營戶群體上訪造成不良后果或發生惡性刑事案件的;(四)發生其他事件,對集散中心造成明顯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一條 已認定的集散中心申請升級的,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進行申報。 

8、; 第四章動態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鎮(街道、開發區)要對已認定的集散中心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回訪檢查,防止集散中心滑坡。 第二十三條回訪檢查可采用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方法。重點檢查集散中心的基礎設施、配套管理服務、環境衛生以及上市商品安全管理、品牌經營、經營者信用等情況。第二十四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集散中心檢查時發現問題的,應根據不同情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采取警告、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等措施,并通報到各鎮(街道、開發區)促其整改。 第二十五條檢查發現集散中心因硬件設施和軟件管理不符

9、合原星級標準的,由原認定機構根據“誰認定,誰處理”的原則,降低或撤銷其星級集散中心稱號。  第二十六條星級集散中心發生下列問題之一的,應當降低星級集散中心稱號。1.凡被警告、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的星級集散中心,未按要求整改的;2.在文明城市創建過程中,經省文明辦考核檢查,集散中心存在較大問題的;3. 集散中心發生較大安全事故的。第二十七條  星級集散中心發生下列問題之一的,應當撤銷其星級集散中心稱號。(一)集散中心設施陳舊破損,交易秩序混亂,衛生狀況差,集散中心舉辦單位管理不到位;(二)被責令限期整改,但在整改期限內拒不改正的;(三)集散中心因違法經營

10、被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或被上級部門檢查發現突出問題的;(四)在文明城市創建過程中,經省文明辦考核檢查,星級集散中心存在嚴重問題的;(五)集散中心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惡性刑事案件的;(六)發生其他嚴重影響集散中心秩序問題的。 第二十八條 被降低星級集散中心稱號的,自被降星之日起一年內不予恢復或參加星級集散中心認定;被撤銷星級集散中心稱號的,自被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予恢復或參加星級集散中心認定。第二十九條 星級集散中心被降低、撤銷或未被延續確認星級的,由原認定機構直接調換或收回星級集散中心牌匾。第三十條 星級集散中心的認定與各鎮(街道、開發區)年終崗位目標責任制掛鉤。認定的星級集散中心,因把關不嚴,硬件設施和軟件管理不到位而被降星或撤星的,對所在鎮(街道、開發區)在當年度年終考核中予以扣分。第三十一條 星級集散中心考核驗收和檢查人員違反本規定,不實事求是,弄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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