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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 .國際私法:(概念、結構組成、作用)國際私法是指在國際民事關系交往過程中形成的,表達一國或國際協調意志的,用來調 整具有法律沖突或法律適用的國際民事關系的產生、變更、終止和處理爭議的,規定在國內 法、一些國家的判例法、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中的,關于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標準、沖突標 準、國際民事訴訟和國際商事仲裁程序標準的總稱。結構組成:規定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沖突標準、國際民事訴訟和國際商事仲裁程序標準 淵源:(1)國內淵源:國內立法,判例國家的判例:(2)國外淵源:專門的或有關的國際條 約和國際慣例。作用:P222 .國內判例;一國法院審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決及該判決確定的法律原那么對以后的司
2、法審 判具有拘束力。3 .國際慣例:在國際交往中經過反復實踐逐步形成的具有確定的內容,為世人所共知的行為 準那么。4 .統一實體標準:在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或者在國際慣例中確立的直接規定涉外民事關系雙 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標準。5 .域內效力:一個國家法律的空間效力,即一國法律對居住在本國境內的人、位于本國境內 的物和發生在本國境內的事都具有拘束力。6 .域外效力:一國法律對具有本國國籍的人,不管該人位于該國境內還是位于本國境外都具 有拘束:力,都發生法律效力。7 .法那么區別說:法那么區別說是意大利著名注釋法學家巴托魯斯(1314 1357)創立的。他抓住了域內 效力和域外效力這法律沖突的根本點
3、,將解決法律沖突的問題分為相互聯系的兩個方面,把 法律分為人法和物法。他認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但凡具有本國國籍的人,不管他位于國內 或國外,本國法對他都有效。物法具有域內效力,凡位于本國境內的物,不管屬于內國人或 外國人所有,本國法都發生效力。8 .國際禮讓說:國際禮讓說是荷蘭法學家伏特、胡伯于17世紀提出來的,他認為:本國國家對于另一 國家在本國領域內有效實施的法律,出于禮讓,應該允許其在內國繼續適用,只要這樣不損 害本國國家及其臣民的權利和利益。這一理論主要表達在胡伯提出的三原那么中,即:(1)每個主權國家的法律在境內發生效力并約束其臣民,但無域外效力。(2)凡在其境內居住的人,無論長期或
4、臨時居住的,都應視為本國臣民。(3)主權國家對于另一國家已在其本國有效實施的法律,出于禮讓應保持其在境內的 效力,只要這樣做不損害自己國家的利益。國際禮讓說將法律沖突的問題放在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的根底上。胡伯的主要奉獻在于 將屬地法的“禮讓說”與以權利劃分為根底的國家普遍主義學說結合起來解決法律沖突的問 題。9 .法律關系本座說:19世紀,德國法學家薩維尼提出法律關系本座說,把國際私法推進到一個新階段。他 認為,每一種法律關系在邏輯上和性質上必然與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聯系,每一法律關系 都有一個確定的“本座,即一個他在性質上必須歸屬的法域。法院進行法律選擇時,應根 據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法律關系
5、的本座所在地,而該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該法律關系所應 適用的法律。薩維尼的法律關系本座說在國際私法開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1 。.既得權說:即得權說是英國法學家戴西于19世紀提出來的。戴西認為:英國法院從不執行外國法 院的判決,如果說有時執行外國法,那么所執行的并不是外國法本身,而是依據外國法所取 得權利。只有在英國法院看來是按照文明國家法律正當取得的權利,英國法院才予以成認與 執行。11 .本地法說:本地法說是美國法學家庫克于20世紀提出來的他認為:法院只適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 不適用外國法,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以考慮適用外國法,但此時只能把外國法并入本國的法 律之中,作為本國法律標準予以適用
6、。法院執行的只是本國法創設的權利,而不是外國法創 設的權利。12 .結果選擇說:結果選擇說是20世紀美國法學家卡弗斯提出的。他認為:應將涉外民事關系可能適用 的法律及適用的結果加以比擬,基于當事人之間公平正義,以及沖突標準適用所引起后果進 行考慮,確定涉外民事關系應適用的法律。13 .政府利益說:政府利益說是美國法學家柯里提出來的。柯里認為:在每個州的法律背后都隱含著這個 州的政府利益,而這種利益是通過適用其法律來實現的。如果法律適用只對一個州有利益, 對其他州沒有利益,這是虛假沖突,法院應適用有利益州的法律。如果法院發現兩個州都明 顯存在利益,那么適用法院地法口柯里主張以政府利益來決定法律適
7、用,全面拋棄沖突規那 么。14 .最密切聯系原那么:最密切聯系說是指某一法律關系在當事人沒有選擇應適用的法律或選擇無效的情況下, 法院依據這一原那么,在與法律關系有聯系的國家中,選自一個與該法律關系本質上有重大 聯系,利害關系最密切的國家的法律予以適用。優點:擺脫了僵化、刻板和機械地著眼于某一客觀標志確定合同準據法的傳統模式,是一種 軟化確實定合同準據法的方法。適應了合同關系復雜多變的需要,增強了法律適用的針對性、合理性。缺點:賦予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易于導致主觀隨意性,減損法律適用確實定性和可預 見性,并影響案件的公正性。如何認定最密切聯系原那么:特征性履行說合同準據法應為負擔特征給付性
8、義務的當事人的住所地法或慣常居所地法,或者當事 人營業所所在地法。15 .國際民事關系:(概念、特點、與國內民事關系的異同)國際民事關系是指跨越或超越一國國界或一國法律界限、涉及一個以上國家法律的民事 關系,以及對一國來說具有司法管轄權或仲裁管轄權的外國人之間的民事關系。特點:(1)在國際民事交往過程中產生;(2)是廣義的國際民事關系:(3)跨越一國國界,涉及兩個或以上國家的法律:(4)具有外國因素。國際民事關系與國內民事關系的異同:相同:(1)都是民事關系,法律性質相同:(2)一些制度和規那么相同。不同:(1)范圍不同:(2)根本原那么不同:主權原那么和平等互利原那么:(3)爭議解決 機構不
9、同。16 .沖突標準:是指用來解決在發生法律沖突時適用何國法問題的,所以又稱法律適用標準或法律選擇 標準。范圍:沖突標準所要調整的民事關系。系屬:調整涉外民事關系應適用的法律。連結點:(概念,種類,常見的)把特定的民事關系與某國法律連接起來的一種事實因素。 單邊沖突標準:直接規定適用內國法,或者只適用某一特定的外國法。雙邊沖突標準:規定一個可推定的系屬,根據此系屬和實際情況去尋找應該適用某一法律的 沖突標準。選擇性沖突標準:沖突標準的系屬規定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連接點,指出涉外民事關系可以 適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法律。(有條件的,無條件的)重疊性沖突標準:系屬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連結點并應同時
10、適用的沖突標準。”.國際私法中的間接調整方法:是指通過沖突標準指引某國實體法,作為處理國際民事關系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準據 法,根據該準據法的規定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不是用直接規定當事人權利義 務關系的實體法來確定當事人間權利義務的調整方法。18 .法律沖突:又稱法律抵觸,是對同一涉外民事關系,因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關的國家的法律對該民 事關系規定的不同,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法律都要求適用或都可以適用于該民事關系而造 成的法律沖突現象。以法律沖突性質為標準進行分類,可以分為空間上的法律沖突、時際法律沖突、人際法 律沖突。以法律沖突的發生領域為標準,可以分為公法沖突和私法沖突。以法律沖
11、突的內容為標準,可以分為積極沖突和消極沖突。以法律沖突發生的階段為標準,可以分為立法沖突、司法沖突和守法沖突。19 .國際民事法律沖突:是指在國際民事交往中,由于各國對同一國際民事關系作了不同的立法規定,而同時又 互相成認民事立法具有域外效力,從而在適用不同國家的有關法律時,將導致國際民事關系 中當事人之間產生不同權利義務關系的矛盾或抵觸現象。產生國際民事法律沖突的原因:(1)經濟根底:各國經濟開展導致各國經貿關系的開展(2)法律條件:各國成認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并賦予外國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前提下, 各國民事法律規定不同而又互相成認民事法律的域外效力。國際民事法律沖突的解決方法:(1)直接調整(實
12、體法調整):指制定統一實體標準直接規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解 決法律沖突時,在統一實體標準存在的情況下,首先要考慮適用統一實體標準,在沒有統一 實體標準的情況下適用沖突標準。(2)間接調整(沖突法調整):指制定統一實體標準直接規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解 決法律沖突時,在統一實體標準存在的情況下,首先要考慮適用統一實體標準,在沒有統一 實體標準的情況下適用沖突標準。20 .法律適用:國際私法上的法律適用是廣義的,包括國際私法標準本身的適用和被作為準據法的實體 民事法律、國際條約、國際慣例以及程序法的適用,按特定根據直接適用的實體民法以及國 際私法條約和慣例、國際民事條約和慣例的適用,等等。21
13、.直接適用的法:指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質,具有優于法院地國家沖突標準所援引的準據法的效力,而要 求將其直接適用于熱特定國際私法案件的國內實體法。22 .系屬公式含義和常見的)把常用的雙邊沖突標準的系屬固定化,使其成為國際上公認的或為大多數國家采用的涉 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原那么。常用的系屬公式有以下幾種:(1)屬人法。是以涉外民事關系當事人的國籍、住所或居所為連接點的系屬公式,主要用 于解決與人的身分、能力、婚姻家庭、親屬、財產繼承有關的法律沖突。(2)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為涉外民事關系客體的物在時間上和空間上所位于的那個國家 的法律,主要用來解決物的所有權關系及物的所有權與其他物權關系方面的法律
14、沖突。(3)行為地法。指涉外民事行為發生地的法律。源于“場所支配行為這一古老的習慣原 那么,用來解決行為內容方面的法律沖突。(4)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決涉外民事訴訟 程序方面的法律沖突。(5)旗國法。指懸掛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飛行器上的特定旗幟所屬國的法律,主要用于解決 船舶或飛行器發生法律糾紛時的法律沖突問題。(6)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法律。是指當事人按雙方意愿自主選擇的適用于涉外民事關系的法 律,當事人這種對法律的選擇又稱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決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7)最密切聯系的法律。是指與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地方的法律主要適用于合 同領域
15、,在涉外侵權、婚姻家庭等領域,一些國家也適用這一原那么。23 .準據法:(概念,特征,確定)按照沖突標準的指引而援用確實定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特定實體法。特征:(1)準據法是經沖突標準指引所援用的實體法律(2)準據法是能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3)必須結合具體的事實才能確定;14)是一項項具體的“法”而不是籠統的法律制度或法律體系。確定:根據國際私法標準來確定準據法:識別解決可能出現的幾個特殊問題(區際、時際、人際法律沖突和先決問題)公共秩序保存等根本制度的制約24 .先決問題:涉外民事關系中主要問題的解決是以另一個問題的解決為條件的,這另一個問題是先決 問題。25 .識別:(概念,原因,依
16、據)對涉外民事關系中的事實情況或事實構成進行定性或分類,把它納入特定的法律范疇, 從而確定應適用哪一沖突標準的過程。識別包含相互制約和影響的兩個階段:(1)對有關的法律事實和問題進行識別,從而確定應予適用的沖入標準:(2)對沖突標準本身的識別識別的原因:(1)同一法律事實賦予不同的法律性質;(2)相同內容的法律問題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門(3)對同一連結點賦予不同的含義。14)有獨特的法律概念識別的依據:(1)依法院地法識別;(2)依法律關系準據法識別:(3)依比擬法學和分析法學的方 法識別;(4)個案識別:(5)依法律制度的功能識別:(6)兩級識別說。26.反致:概念,種類,原因)對某一涉外民事
17、案件,受理案件國家的法院根據本國的沖突標準應該適用外國法,而根 據該外國的沖突標準該案應該適用受理案件國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國家的法院適用了本 國的實體法,那么構成反致。種類:直接反致、間接反致、轉致原因:(1)客觀原因:法院地國家的沖突標準與案件有關國家的沖突標準規定的不一致(2)主觀原因,法院地國家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把沖突標準指引的外國法理解為 既包括該國的沖突法,又包括該國的實體法。(3)存在致送關系。對同一涉外民事關系,法院地國家法律與與案件有關國家法律之 間存在致送關系。條件:與案件有關國家的沖突標準之間存在消極沖突,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根據 各國沖突標準的規定都不適用各自
18、國家的法律。27 .轉致:對某一涉外民事關系,甲國法院根據本國的沖突標準應適用乙國的法律,根據乙國的沖 突標準應適用丙國的法律,如果中國法院根據乙國沖突標準的指定適用了丙國的實體法審理 案件,那么構成轉致。28 .間接反致:對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國法院根據本國沖突標準的指定應該適用乙國法律,而乙國的 沖突標準應該適用丙國法律,丙國的沖突標準規定應該適用甲國法律,甲國法院根據丙國沖 突標準的規定適用甲國的實體法為案件的準據法,這構成間接反致。29 .法律躲避:(概念,性質,構成要件,效力)涉外民事關系的當事人為了躲避原本應該適用的某一國法律,成心制造一些條件,利用 沖突標準,使對其有利的另一國法
19、律得以適用,或者躲避各國法律中規定的連接點,使涉外 民事關系沒有適當的法律進行調整,以實現法律躲避的目的。性質:法律躲避是一個獨立的問題,與公共秩序保存有所區別:(1)發生原因不同:(2)保護對象不同;(3)行為性質不同:(4)后果不同;(5)地 位和立法上的表現不同。構成要件:(1)當事人躲避法律是出于主觀成心。(2)當事人實施了躲避法律的行為,改變了構成連接點的具體事實,或者躲避了法律 中規定的連接點,以實現法律躲避的目的。(3)被躲避的法律必須是強行法而非任意法。(4)法律躲避必須是既遂。(5)當事人創造條件完成躲避法律的行為后,與被躲避法律的國家或地區仍然存在聯 系。效力:)躲避法院地
20、法無效,而躲避外國法有效;(2)僅僅否認當時人躲避內國法的效力(3)所有的法律躲避行為均無效30 .外國法查明(1)概念:一國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根據沖突標準的指引應適用外國法作為準據 法,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查明外國法的存在與否及怎樣確定外國法的內容。(2)性質(三種主張):事實說,法律說,折中說。(3)方法:當事人舉證證明:法院依職權查明:法院依職權查明,當事人協助義務(4)無法查明的解決方法:適用法院地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抗辯。適用與外國法相近似的法律。適用最密切聯系原那么適用一般法律原那么(5)適用外國法錯誤的補救方法:適用內國沖突標準不當導致外國法適用錯誤允許當事人上訴,請求上
21、級法院予以糾正。適用外國法不當引發的錯誤。一般也允許上訴。31 .公共秩序保存(概念,特點,作用,立法形式)本國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根據本國的沖突標準的指引應適用外國法為準據法, 而外國法的適用與本國的公共秩序相抵觸,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公共秩序保存為由排除外國法 的適用。特點:(1)符合主權原那么:(2)內涵不具體、不明確、富有彈性,適用時具有較大的 靈活性和伸縮性;(3)比其他限制外國法的制度更直接、更徹底地排除外國法的適用;(4) 從法律上把不適用外國法的責任推給了相應外國法。作用:排除外國法的適用,否認根據外國法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是適用沖突標準的必要 補充手段,起“平安閥”的作用。立
22、法形式:間接限制,直接限制,合并限制。32 .禁治產宣告無行為能力33 .時效:1概念,分類)時效是導致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法律事實,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經過一段 時間而發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就是法律確認的某種權利得以行使的時間范圍。民法上的時效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34 .婚姻實質要件:指法律規定的,在實體上婚姻當事人雙方必須具備的條件和禁止的條件。積極要件:包括當事人的合意、到達法定婚齡、法定代理人同意、一夫一妻制等。消極要件:包括男女雙方為近親、一方或雙方有配偶、有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種不能結婚 的疾病等。35 .領事婚姻:指在駐在國認可的前提下,允許僑居國外的本國公民到本國在駐
23、在國的外交機關或領事 機關辦理結婚手續或舉行結婚儀式締結婚姻。36 .扶養(含義,跨國扶養的法律適用原那么)是指根據身份關系,在特定的親屬間,一方對另一方給予生活上的扶助。跨國扶養的法律適用原那么主要有:扶養人的屬人法:被撫養人的屬人法:扶養人和被 撫養人共同的屬人法:根據扶養的不同類別,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37 .監護(含義,跨國監護的法律適用原那么監護是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跋扈。跨國監護的法律適用原那么主要有:被監護人的屬人法,法院地法。38 .收養(含義,跨國收養成立的法律適用,跨國收養效力的法律適用,解除的法律適用) 收養是指收養人和他人子女
24、之間建立起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的行為。跨國收養成立的法律適用:(1)對于實質要件:收養人本國法:收養任何被收養人各自的本國法:當事人住所地 法:收養行為地法。12)對于形式要件:適用與解決收養實質要件相同的準據法;適用收養行為地發。39 .法定繼承:又稱無遺囑繼承,是指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那么所 進行的繼承。跨國法定繼承:(含義,法律沖突,法律適用)是指含有外國因素的放繼承,即繼承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法律事實等要素中,有一 個或一個以上的外國因素。跨國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法定繼承的單一制;把遺產視為一個整體,不管遺產分布在多少個國家,也不區分遺產中的 動產和不
25、動產,在涉外繼承關系中統一適用單一的被繼承人屬人法的制度。法定繼承的分割制:主張在涉外繼承案件中,將死者的遺產區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分別適用 不同的準據法,動產適用被繼承人的屬人法,不動產適用物之所在地法。40 .合同:合同是當事人設立、變更或消滅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國際合同是指含有國際因素的合同,表現在:(1)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具有外國國籍,或者雖然不具有外國國籍,但住所或營業 所設在外國;(2)合同標的是位于外國的物、財產或者需要在外國完成的行為:(3)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據以產生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合同準據法確實定方法:(1)客觀標志原那么:1)合同締結地:2)合同履行地:3)
26、法院地:4)當事人國籍;5)債務人住所地:6)不動產所在地。(2)當事人意思自治原那么:1)不違反公共秩序;2)不違反強制性規那么;3)禁止 選擇不確定的準據法:4)實體法。(3)最密切聯系原那么(4)合同自體法41 .侵權行為之債:指侵害他人財產或人身權利依法應承當民事責任的行為產生的債。42 .國際民事爭議:是指國際民事交往中各方當事人之間在權利、義務方面所產生的各種糾紛。43 .國際民事訴訟程序:概念,特點,根本原那么)是指一國法院在審理國際民事案件時,.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所必須遵循的專用的特殊 程序。根本原那么:(1)主權原那么(2)國民待遇原那么(3)平等互惠原那么(4)遵守國際條
27、約和參照國際慣例原那么44 .訴訟費用擔保:當外國人作為原告在內國法院起訴時,為了防止其濫用訴訟權利,以及在敗訴時逃避其 繳納訴訟費用的義務,應被告的請求或依內國法院的決定,內國法院責令原告提供一定的財 物作為擔保。45 .訴訟代理制度:訴訟代理人基于法律規定、法院指定、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當事人的名義代 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一種制度。46 .領事代理制度:一個國家的領事可以依據國際條約和駐在國法律規定,在其職務管轄范闈內代表本國參 加民事訴訟,以保護本國公民的合法利益。47 .外交豁免是指按照國際習慣法或有關協議,在國家間互惠的根底上,為了使一國外交代表機關及 其人員在駐在國能夠有效地執
28、行職務,而由駐在國給予的特別權利和優惠待遇,48 .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權:一個國家及其財產未經該國同意不得在另一國家的法院被訴,其財產不得被另一國家法 院扣押或用于強制執行。絕對豁免:不管一國的行為和財產性質如何,也不管該國家的財產位于何地,為誰控制,該 國國家本身及其財產都享有豁免權。限制豁免:主張把國家行為區分為主權行為和非主權行為兩種,國家因其主權行為享有豁免 權,非主權行為那么不享有豁權。49 周際民事管轄權(概念,意義,分類):是指一國法院根據本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和國內法的規定,對特定的國際民事案件 行使審判的權限。國際民事管轄權是一種司法管轄權,具有強制性。意義:(1)國際民事管
29、轄權是國家主權在國際民事訴訟領域的具體表達:(2)國際民事管轄權是一國法院審理有關國際民事案件的前提:(3)國際民事管轄權確實定字節影響到案件的審判結果。分類:(1)屬地管轄一一屬人管轄(2)一般管轄權一一特別管轄權(3)專屬管轄權一一任意管轄權(4)協議管轄權一一強制管轄權(5)直接管轄權一一間接管轄權50 .屬人管轄:以當事人國籍為確定管轄權標志。51 .屬地管轄:一國法院依據本國與某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聯系而行使管轄權。52 .專屬管轄:一國法院對某些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獨占或排他的管轄權。53 .協議管轄: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案件交由某一國法 院管轄和
30、審理的制度。54 .平行管轄:一國法院可基于原告的合法選擇而享有管轄權,同時也成認其他國家對這類案件享有管 轄權的情況。55 .司法協助:根據國際條約或互惠原那么,一國法院接受另一國法院的請求,代為履行某些訴訟行為 的制度,包括送達訴訟文書、傳喚證人、收集證據、成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和仲裁機構 的裁決等。56 .域外送達:在國際民事訴訟中,請求國依據其參加的國際條約或其本國法律規定的方式,將司法文 書或司法外文書交由居住在被請求國的訴訟當事人或訴訟參與人的制度。57 .域外調查取證:一國主管機關對本國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進行境外調查或收集證據的制度。58 .最惠國待遇:一國依據條約或國內立法,
31、在貿易、投資、航海、關稅或僑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給 予另一國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59 .國民待遇:一國給予外國人在投資、貿易、知識產權保護、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國人的 待遇。60 .船旗國法:船舶所懸掛的國旗所屬國度的法律。在許多情況下,船旗國法被以為是用來處理海事法 律沖突的具有決議性的法律,船旗國法原那么也構成了海事沖突法中最根本的法律選擇原那 么。船舶國籍是指船舶一切人(或船東)按照某一國度的船舶登記規那么進行登記,獲得該國 簽發的登記證書,懸掛該國國旗飛行,使船舶附屬于登記國的一種法律身份。它標明了船舶與 其登記國之間特定的法律關系,而這種關系的媒介或紐帶就是船舶國籍。6L客觀標志說:客觀標志說是指,法院依照“場所支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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