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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治理規定第一章總 那么第一條 為了標準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行為,提升出租汽車客運效勞水平,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出租汽車駕駛員的從業資格治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國家對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效勞的駕駛員實行從業資格制度.從業資格制度包括測試、注冊、繼續教育和從業資格證件治理制度.第四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治理工作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第五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依法經營、老實守信、文明效勞、保證平安.第六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治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出 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治理工作.縣級

2、以上道路運輸治理機構含出租汽車治理機構,下同具體實施本行政 區域內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治理工作.第二章考 試第七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測試包括全國公共科目和區域科目測試.全國公共科目測試是對國家出租汽車法律法規、 職業道德、效勞標準、平安 運營等具有普遍標準要求的知識測試;區域科目測試是對地方出租汽車政策法 規、經營區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線等具有區域效勞特征的知識測試.第八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測試實行全國統一測試大綱,根據交通運 輸部編制的測試工作標準和程序組織實施.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測試題庫. 全國公共科目測試題庫由交通 運輸部負責編制;區域科目測試題庫由設區的市級道路

3、運輸治理機構在省級道路 運輸治理機構指導下編制,直轄市所屬區域科目測試題庫由直轄市所屬省級道路 運輸治理機構負責編制.第九條 擬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效勞的駕駛員, 應當填寫?出租汽車駕駛員從 業資格證申請表?式樣見附件1,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治理機構中 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測試.第十條 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測試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3年以上;二近3年內無重大以上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第十一條 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測試的,應當提供符合第十條 規定的證實材料:一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出具的近3年內無重大以上且負同等以上

4、責任的交 通事故記錄證實;三身份證實及復印件.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治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 應當按 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測試工作標準及時安排測試.首次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測試的申請人, 全國公共科目和區域科目 測試應當在首次申請測試的區域完成.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治理機構應當在測試結束 10日內公布測試 成績.測試合格成績有效期為3年.全國公共科目測試成績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區域科目測試成績在所在地行政 區域內有效.第十四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測試全國公共科目和區域科目測試均合格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治理機構應當自公布測試成績之日起10日內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

5、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以下簡稱從業資格證.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式樣參照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治理規定?交通 部令2006年第9號規定執行.從業資格電子證件另行規定.第十五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到從業資格證發證機關核定的范圍外從事出租 汽車客運效勞的,應當參加當地的區域科目測試. 區域科目測試合格的,由當地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治理機構核發從業資格證.第三章注 冊第十六條取得從業資格證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經道路運輸治理機構從 業資格注冊后,方可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效勞.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 3年.第十七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聘用取得從業資格證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并在出租汽車駕駛員辦理

6、從業資格注冊后再安排上崗.第十八條 申請從業資格注冊或者延續注冊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填寫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登記表?式樣見附件2,持其從業資格證及與出租汽車經營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協議或者經營合同,到發證機關所在 地的市、縣級道路運輸治理機構申請注冊.個體出租汽車經營者自己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 持其從業資格證及 車輛運營證申請注冊.第十九條 受理注冊申請的道路運輸治理機構應當在 5日內辦理完結注冊 手續,并在從業資格證中加蓋注冊章.第二十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注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效勞 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所在地市、縣級道路運輸治理機構申請延續 注

7、冊.第二十一條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水平,或者受到刑事處分 且刑事處分尚未執行完畢的,不予延續注冊.第二十二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從業資格注冊有效期內,與出租汽車經營者 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協議或者經營合同的,應當在20日內向原注冊機構報告,并申請注銷注冊.出租汽車駕駛員變更效勞單位的,應當重新申請注冊.第四章繼續教育第二十三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在注冊期內應當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周期自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之日起計算.第二十四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繼續教育周期為3年.出租汽車駕駛員在每個連續計算的繼續教育周期內,應當接受不少于 54學 時的繼續教育.出租汽車駕駛員累計注冊時間滿 3年的

8、,也應當接受不少于 54 學時的繼續教育.取得從業資格證超過3年未申請注冊的,注冊后應當在 1年內完成不少于 27學時的繼續教育.第二十五條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定出租汽車駕駛員繼續教育大綱并向社會 公布.繼續教育大綱內容包括出租汽車相關政策法規、社會責任和職業道德、服務標準、平安運營和節能減排知識等.第二十六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繼續教育以出租汽車企業為主組織實施.具備條件的出租汽車企業經市、 縣級道路運輸治理機構備案后,組織開展出 租汽車駕駛員繼續教育工作.不具備條件的出租汽車企業和個體出租汽車駕駛員 的繼續教育工作,由其他繼續教育機構承當,具體包括以下形式:一交通運輸部或者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9、的網絡遠程繼續教育;二在縣級以上道路運輸治理機構備案的其他繼續教育形式.第二十七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完成繼續教育后,應當由出租汽車經營者向所 在地市、縣級道路運輸治理機構報備,道路運輸治理機構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 資格證中予以記錄.第二十八條道路運輸治理機構應當增強對出租汽車企業和繼續教育機構 組織繼續教育情況的監督檢查.第二十九條出租汽車企業和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學員培訓檔案,將繼續 教育方案、繼續教育師資情況、參培學員登記表等納入檔案治理,并接受道路運 輸治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第三十條出租汽車企業和繼續教育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由道路運輸治理機構責令改正:一未經備案擅自從事繼續教

10、育或者提供虛假繼續教育資料的;二未根據繼續教育大綱要求組織相應繼續教育的;三發布繼續教育虛假信息的.第五章從業資格證件治理第三十一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由交通運輸部統一制發并制定編 號規那么.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治理機構負責從業資格證的發放和治理工作.第三十二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遺失、毀損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 辦理證件補換發手續.第三十三條出租汽車駕駛員辦理從業資格證補換發手續,應當填寫?出 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補換發登記表?式樣見附件 3 o道路運輸治理 機構應當對符合要求的從業資格證補換發中請予以辦理.第三十四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效勞時, 應當攜帶從業資 格證.第

11、三十五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不得轉借、 出租、涂改、偽造或者 變造.第三十六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維護出租汽車駕駛員的合法權益,為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繼續教育等提供便利.第三十七條市、縣級道路運輸治理機構應當增強對出租汽車駕駛員的從業 治理,將其違法行為記錄作為效勞質量信譽考核的依據.第三十八條 市、縣級道路運輸治理機構應當建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治理檔案.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治理檔案包括: 從業資格測試申請材料、從業資格 證中請、注冊及補換發記錄、違法行為記錄、交通責任事故情況、繼續教育 記錄和效勞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等.第三十九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注銷

12、其從業資 格證.從業資格證被注銷的,應當及時收回;無法收回的,由發證機關公告作廢.一持證人死亡的;二持證人申請注銷的;三持證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四持證人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或者被撤消的;五因身體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繼續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效勞的.第四十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以下不具備平安運營條件情形之一的,由發證 機關撤銷其從業資格證,并公告作廢:一持證人身體健康狀況不再符合從業要求且沒有主動申請注銷從業資格 證的;二發生重大以上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的.第四十一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應當遵紀守法、文明行車、優 質效勞.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有以下行為:一拒載;二議價;三途中甩客;四成心繞道行

13、駛.出租汽車駕駛員有本條前款違法行為的,應當增強繼續教育;情節嚴重的, 道路運輸治理機構應當對其延期注冊.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人員,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 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一未取得從業資格證或者超越從業資格證核定范圍,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三轉借、出租、涂改從業資格證的.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 道路運輸治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 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一不根據規定攜帶從業資格證的;二未辦理注冊手續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三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成心繞道行駛的.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出租汽車經營者, 由縣級以上 道路運輸治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一聘用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二聘用未按規定辦理注冊手續的人員,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三不根據規定組織實施繼續教育的.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治理機構及工作人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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