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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城鎮道路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目次1 總則 12 術語 23 基本規定 43.1 一般規定 43.2 消防管理 53.3 應急預案 53.4 臨邊作業 53.5 洞口作業 63.6 交叉作業 64 施工臨時用電 74.1 一般規定 74.2 配電線路 74.3 配電箱和開關箱 84.4 施工用電照明 95 施工準備 1.2.5.1 一般規定 1.2.5.2 臨建設施 1.3.5.3 綜合管理 1.3.6 主要施工機械 1.4.6.1 一般規定 1.4.6.2 挖掘機 1.5.6.3 推土機 1.6.6.4 液壓破碎錘 1.7.6.5 蛙式打夯機 1.7.6.6 平地機 1.9.6.7 壓路機 2
2、.0.6.8 鏟運機 2.1.6.9 多功能工程機 2.1.6.10 攤鋪機 2.2.6.11 卷揚機 2.3.6.12 混凝土泵車 2.4.6.13 混凝土切縫機 2.5.7 路基施工 2.6.7.1 一般規定 2.6.7.2 地下管線施工 2.7.7.3 土石方工程施工 2.8.7.4 路堤施工 3.0.7.5 路塹施工 3.1.7.6 邊坡施工 3.2.8 路面施工 3.6.8.1 一般規定 3.6.8.2 基層施工 3.6.8.3 水泥混凝土面層施工 3.7.8.4 瀝青混凝土面層施工 3.8.9 附屬設施施工 3.9.9.1 人行道鋪裝 3.9.9.2 雨污水井施工 3.9.9.3
3、擋土墻施工 4.0.10 季節性施工 4.2.10.1 一般規定 4.2.10.2 雨期施工 4.2.10.3 夏、冬期施工 4.3.2 術 語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任何工序或作業的場地。安全標志 用以表達特定安全信息的標志,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邊框)或文字構成。臨邊作業 施工現場中,工作面邊沿無圍護設施或雖有圍護設施,但其高度低于800 時高處作業。施工臨時用電由施工現場提供,工程施工完畢即行拆除的電力,并專用于工程施工 的電力線路與電氣設備。防護措施降低風險的方法。危險源辨識 識別危險源的存在并確定其特性的過程。臨建設施 為建設工程施工服務,并隨施工進度建造或拆除的辦公、生活、生產 用
4、非永久性建(構)筑物與其他設施。路基 按照路線位置和一定技術要求修筑的作為路面基礎的帶狀構造物。邊坡 為保證路基穩定,在路基兩側做成的具有一定坡度的坡面。路面 用各種筑路材料鋪筑在道路路基上直接承受車輛荷載的層狀構造物。擋土墻 為防止路基填土或山坡巖土坍塌而修筑的、 承受土體側壓力的墻式構造物。3 基本規定3.1 一般規定3.1.1 施工企業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 方針。3.1.2 施工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等級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嚴禁無證、超 越資質許可業務范圍的施工。3.1.3 施工企業必須按規定配備現場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應建 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群防群
5、治制度。3.1.4 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持 證上崗。3.1.5 施工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制定相應的 安全技術措施。3.1.6 施工現場必須嚴格控制施工噪音和光污染。3.1.7 施工中,應對加固部位經常檢查、維護,保持設施的安全運行。3.1.8 施工企業應設專人負責對施工隔離圍擋進行維護和保潔,便道應保 持平整暢通無積水。3.1.9 道路施工所造成的坑洼,影響行車和居民出行的應與時修補。3.1.10 施工企業應采取優先措施,避免施工擾民,妥善處理與周邊居民的 關系。3.3 應急預案3.3.1 施工企業和施工企業項目部應根據安全生產分級管
6、理權限制定安全 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并設置相應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組織機構。3.3.2 施工企業項目部應明確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組織機構的主要負責 人、現場指揮人和有關管理人員。3.3.3 施工現場必須設置 24 小時有效的報警和通訊方式。3.4 臨邊作業3.4.1 臨邊作業必須設置安全防護設施。3.4.2 溝槽、基坑等地面工程必須設置防護欄桿。3.4.3 防護欄桿不得低于 1.2 m ,橫桿不得少于兩道。3.4.4 各類施工材料臨時堆放處離臨邊應不少于 1m 。3.6 交叉作業3.6.1 同一工地幾個單位同時施工或不同專業交叉施工時,應共同擬定現 場的安全技術管理辦法,做好協調,共同執行。3.6
7、.2 各施工企業所占用的施工場地,應按各自的施工范圍通過協商確定。3.6.3 對危險區域必須懸掛警告標志或設置圍欄,安全通道必須保持暢通 無阻。3.6.4 嚴禁破壞或拆除非本單位工作范圍內的安全防護設施和機具設備、 材料,嚴禁損毀、破壞其他施工單位的器材和施工成果。4 施工臨時用電4.1 一般規定4.1.1 施工現場用電必須符合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46 要求。4.1.2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備在 5臺與以上或設備容量在 50 與以上者,應由 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編制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并經企業的技術負責人和項目 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4.1.3 施工現場與高、低壓線路距離小于安全距離
8、應有防護措施;在電力 線路保護區內施工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4.1.4 施工現場自備發電機的使用、維護和供電必須符合設備說明書與供 用電保護系統的要求。嚴禁發電機組電源與外電線路電源并列運行。嚴禁 系統中保護零線與工作零線混合連接。4.1.5 配電線路的架空線路必須采用絕緣銅線或絕緣鋁線;架空線路架設 電纜線路架設或埋設均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 范 46 有關要求。4.1.6 施工現場所有的電氣設備除保護接零外, 必須在設備負荷線的首端處設置漏電保護裝置。4.1.7 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經專業安全技術培訓, 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非電 氣作業人員嚴禁進行電氣作業。4.2 配電線
9、路4.2.1 架空線路必須采用絕緣導線或電纜線,必須架設在專用電桿上。嚴 禁架設在樹木,腳手架與其他設施上。4.2.2 三相四線制配電的電纜線路必須采用五芯電纜。4.2.3 電纜線路嚴禁沿地面明設。4.2.4 直接埋地敷設的深度不應小于 0.7m ,并應在電纜四周均勻敷設不小 于 50 厚的細砂,同時應電纜上方覆蓋磚等硬質保護層。4.2.5 埋地電纜在穿越建筑物、構筑物和道路等易受機械損傷場所時,必 須加設防護套管。4.2.6 配電線路應采用熔斷器和自動開關作短路保護。4.3 配電箱和開關箱4.3.1 施工現場應按三級配電要求設置配電箱,其配電系統應設置室內總 配電柜和室外分配電箱, 或設置室
10、外總配電箱和分配電箱, 實行分級配電。4.3.2 配電箱和開關箱安裝應符合如下要求:1 配電箱、開關箱應布置在干燥、通風與常溫的場所,不得設置在有 嚴重損傷作用的瓦斯、煙氣、蒸汽、液體與其他有害物質,與易受外來固 體物撞擊、強烈震動、液體侵濺與熱源烘烤的場所。2 配電箱、開關箱安裝應端正、 牢固。開關箱應裝設在牢固的支架上, 箱底部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在 1.3-1.5m 范圍內。3 配電箱、 開關箱的工作接地線應通過接線端子連接, 并與保護接地 線接線端子板分別設置。4 配電箱、開關箱內的連接線應采用絕緣導線,接頭不得松動,不得 有外露帶電部分。5 配電箱、開關箱必須有防雨、防塵措施;采用金屬
11、箱體的配電箱、 開關箱、金屬電氣安裝板以與箱內電器的不帶電金屬底座、外殼等必須做 保護接地。6 配電箱、開關箱內的電器應可靠完好,不得使用破損、不合格的電 器。7 分配電箱和開關箱中兩級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和額定 漏電動作時間應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級、分段保護的功能。8 配電箱、開關箱中用電設備必須單獨設置漏電保護器。9 配電箱、開關箱總導線的進線和出線口應設在箱體的底部,并應加 護套。4.3.3 對配電箱、開關箱進行檢修時,必須將其前一級相應的電源開關分 閘斷電,并懸掛停電警示牌。嚴禁帶電作業。4.3.4 施工班組下班后,必須由電工對施工現場設備切斷電源,并鎖好箱 門。4.4 施工照
12、明4.4.1 作業場所的照明應符合如下要求:1 在涵洞內作業、夜間施工、加工場、料具堆放場、倉庫、辦公室、 食堂、宿舍等,應設置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在一個工作場所 內,不得只裝設局部照明。2 對有爆炸或火災危險的場所,必須按危險場所等級選擇相應的防爆 照明器具。3 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質量均應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不得使用絕 緣老化或破損的器材、器具。4.4.2 照明供電應符合如下要求:1 現場基坑、管道、隧道等潮濕的作業環境,照明電源電壓不應大于 36V ;潮濕和易觸與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 24V ;在特別 潮濕,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工作的照明工具,其電源電
13、壓 不得大于 12V 。2 一般施工場所宜選用額定電壓為 220V 的照明器;3 36V 與以下的照明變壓器,必須使用雙繞組型,二次線圈、鐵芯、 金屬外殼必須有可靠保護接地。一、二次側應分別裝設熔斷器,一次線長 度不應超過 3m 。照明變壓器必須有防雨、防漏電措施。4.4.3 照明設施應符合如下要求:1 室內照明燈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 2.4m 。2 施工照明燈具露天裝設時,應采用防水式燈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 于 3m 。3 每路照明支線上燈具和插座數不宜超過 25 個,額定電流不得大于 15A ,并用熔斷器保護。4 不得使用帶開關的燈頭,應選用螺口燈頭,螺口燈頭的相線應接在 與中心觸頭相連的
14、一端,零線接在與螺口相連的一端。燈頭的絕緣外殼不 得有損傷和漏電。5 照明燈具的金屬外殼必須保護接地。 手持燈具應用膠把和網罩保護。6 單相回路的照明開關箱內必須裝設漏電保護開關。7 室外照明路線不得拴在金屬腳手架、龍門架或井字架上,嚴禁在地 面上亂拉、亂拖。控制開關應配有熔斷器和防雨措施。5 施工準備5.1 一般規定5.1.1 在開工前,施工企業項目部必須進行項目安全策劃,并應制訂有針 對性的控制措施。有條件的施工企業宜開展危險源辨識。5.1.2 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根據工程項目特點和施工現場 實際編制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5.1.3 施工前,施工企業項目部應組織向施工作業班組、作
15、業人員進行安 全技術交底。5.1.4 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必須經過特種崗位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操作 證,并按相關規定定期進行復審。5.1.5 進入施工現場前應按規定要求穿戴好安全防護用品。5.1.6 施工現場設置固定分隔設施的,其高度應不低于 2.0m ;設置活動式 路欄的,應成線型連續設置。5.1.7 道路交通需封閉或半封閉時,應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 現場應按要求設置交通安全標志;并應設置相應的通行便道。5.1.8 施工企業項目部對工程范圍內的現場應采取有效的臨時排水措施。5.1.9 施工前應按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對建(構)筑物、現狀管線、排水設 施實施遷移或加固,并應作明顯標志。5.3
16、 綜合管理5.3.1 施工作業區、辦公區、生活區應嚴格按區域分開;施工現場便道, 辦公區和生活區地面應進行硬化;辦公區和生活區應進行綠化、美化。5.3.2 施工現場的各種設施和材料應按照施工總平面圖劃定的區域統一布 置,分類整齊堆放。5.3.3 施工企業必須建立健全施工現場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明 確落實治安管理責任人,防止發生各類治安案件。應建立務工人員檔案, 與時辦理暫住登記。5.3.4 施工企業應建立健全施工現場衛生防疫管理制度,制定急性傳染病、 食物中毒、急性職業中毒等突發疾病的應急預案。6 主要施工機械6.1 一般規定6.1.1 施工機械作業車駕駛操作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熟悉機
17、械性能、操 作規程和例行保養項目,熟練使用各操縱機構,執證后方可駕駛操作。6.1.2 施工機械作業車駕駛操作員必須嚴格執行交通規則。嚴禁違章駕駛, 嚴禁將機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駕駛臺上嚴禁超額載人。6.1.3 施工機械作業車駕駛操作員行駛和作業中應做到思想集中,注意作 業車周圍安全狀況。嚴禁疲勞駕駛和作業;嚴禁酒后駕駛和作業。6.1.4 施工機械每班應進行保養,并作記錄;使用前必須對關鍵的機械部 件進行檢查,確認機件的緊固、完好、無泄漏、潤滑良好。6.1.5 施工機械保養、加油時,必須使發動機停止運轉。嚴禁用汽油清洗 機械,排氣管道與電路接頭不得靠近油類、易燃物品。6.1.6 施工機械應停放在
18、安全地帶,并制動住。不得停在路中妨礙交通, 不得停放在土路邊緣與斜坡上。夜間停放路邊應在機旁掛設警示燈。6.1.7 施工機械停用后,應切斷電源。冬季應放掉發動機和水箱內的冷卻 水。6.1.8 在施工機械底部進行修理時,應將發動機熄火,用制動器制動住機 械,并楔住滾輪。6.1.9 大型施工機械轉移工地距離較遠時,應用汽車或拖車裝運,不得用 其他車輛托拉牽運。6.1.10 施工機械起步前,應確認機械周圍無障礙物與行人,并應先鳴號, 再用低檔起步。6.1.11 行駛中, 如發現有異響、 異味、發熱等異常情況, 應立即停車檢查, 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運行。6.1.12 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機械應逐一驗收,
19、合格后方可使用。6.2 挖掘機6.2.1 挖掘機工作范圍內,嚴禁任何人停留。6.2.2 挖掘機作業中發現地下電纜、管道或其他地下建筑物時,應立刻停 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關單位處理。6.2.3 挖掘機在工作時,應等汽車司機將汽車制動停穩后方可向車廂回轉 倒土,回轉時禁止鏟斗從駕駛室上越過,卸土時鏟斗應盡量放低,并注意 不得撞擊汽車任何部位。6.2.4 在操作中,進鏟不得過深,提斗不宜過猛。一次挖土高度不能高于4m 。6.2.5 正鏟作業時,禁止任何人在懸空鏟斗下面停留或工作。6.2.6 挖掘機停止工作時鏟斗不得懸空吊著。6.2.7 鏟斗滿載時,不得變換動臂的傾斜度。6.2.8 在挖掘工作過程中,
20、嚴禁鏟斗未離開工作面時,進行回轉; 嚴禁進行急劇的轉動;嚴禁用鏟斗對工作面進行側面刮平土堆;嚴禁用鏟 斗對工作面進行側面沖擊。6.2.9 挖掘機動臂轉動范圍,應控制在 45 °-60 °,傾斜角控制在 30 0-45 之間。6.2.10 挖掘機走行上坡時,履帶主動輪應在后面,下坡時履帶主動輪在前 面,動臂在后面。大臂與履帶平行。回轉機構應該處于制動狀態,鏟斗離 地面不得超過 1m 。上下坡不得超過 20 °,下坡應低速,嚴禁變速滑行。6.2.11 嚴禁在電線等高空架設物下作業,不得在停機下面作業,嚴禁滿載 鏟斗長時間滯留在空間。6.2.12 挖掘機需在斜坡上停車時
21、,鏟斗必須降落到地面,所有操縱桿置于 中位,停機制動,且應在履帶或輪胎后部墊置楔塊。6.3 推土機6.3.1 起步前觀察四周是否有人靠立,履帶上是否有物品,確認安全后應 低速、平穩起步。6.3.2 推土機推土前,應了解現場地下電纜、管道等設施等情況,前方有 障礙物或坑穴時,應妥善處理。應選擇適宜的鏟推路線,清理作業現場, 應能保證車輛無下陷、傾覆等危險。6.3.3 在向高坡(或坑,溝)推土接近邊緣時,大鏟不得輕易提升,應在 掛上倒車檔后提鏟倒車。6.3.4 推土機上坡不得超過 25 °,下坡不得超過 35 °;在橫向坡路上作業, 坡度不得大于 10 °;不得在陡坡
22、上進行轉彎,嚴禁駛向坡的邊緣;下坡行 駛嚴禁空檔滑行。6.3.5 用推土機清除高于機體的建筑物,樹木、電柱等,應有安全防護措 施,并應在選擇有利的進退路線后方可作業。6.3.6 夜間作業時,現場應有良好的照明。6.3.7 推土機在作業時,嚴禁人員上下。工作完畢后,必須將推土機摘檔 熄火,刀片應放落地面。6.3.8 收車后應將車輛停放于平坦處,使大鏟著地。大鏟懸空時,嚴禁探 身在大鏟下進行檢修。大鏟必須懸空檢修時,應使用支撐物支撐牢靠。6.4 液壓破碎錘6.4.1 作業前應詳細了解施工現場作業情況,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6.4.2 作業時,其他人員必須遠離作業區,避免被飛濺的碎塊擊傷。6.4.3
23、 嚴禁用動臂和小臂破碎物體。6.4.4 嚴禁用破碎錘去移動與吊裝物體。6.4.5 嚴禁在液壓缸活塞桿完全縮回或完全伸出的狀況下操作破碎錘。6.4.6 破碎錘液壓軟管出現不正常跳動時,應立即停機排除故障。6.4.7 嚴禁在水中操作破碎錘。6.5 蛙式打夯機6.5.1 打夯機的電機必須是加強絕緣或雙重絕緣電機,并裝有漏電保護裝 置。6.5.2 操作開關必須使用定向開關,并保證動作靈敏,且進線口必須加膠 圈。每臺夯機必須單獨使用閘具或插座。 電源線和零 (地) 線與定向開關, 電機接線柱連接處必須加接線端子與之緊固。6.5.3 必須使用四芯膠套電纜線。電纜線在通過操作開關線口之前應與夯 機機身用卡子
24、固定。電源開關至電機段的電纜線應穿管固定敷設,夯機的 電纜不得長于 50m 。6.5.4 夯機的操作手柄必須加裝絕緣材料。6.5.5 每臺打夯機應設兩名操作人員。 一人操作夯機, 一人隨機整理電線。 操作人員均必須戴絕緣手套和穿膠鞋。6.5.6 操作打夯機應先根據現場情況和工作要求確定行夯路線,操作時按 行夯路線隨打夯機直線行走。嚴禁強行推進、后拉、按壓手柄、強行猛拐 彎或撒把不扶。6.5.7 隨機整理電線者應隨時將電纜整理通順,盤圈送行,并應與夯機保 持 3-4m 的余量,發現電纜線有扭結纏繞、破裂與漏電現象,應與時切斷 電源,停止作業。6.5.8 打夯機作業前方 2m 內不得有人。多臺夯機
25、同時作業時,其并列間 距不得小于 5m ,縱列距不得小于 10m 。6.5.9 打夯機不得打凍土、 堅石、 混有磚石碎塊的雜土以與偏硬的回填土。 在邊坡作業時應注意保持打夯機平穩。6.5.10 托盤內落入石塊、雜物、積土較多或底部粘土過多,出現啃土現象 時,必須停機清除,嚴禁在運轉中清除。6.5.11 搬運打夯機時,應切斷電源,并將電線盤好,夯頭綁住。往坑槽下 運送時,應用繩索送,嚴禁推、扔打夯機。6.5.12 停止操作時,應切斷電源,鎖好電源閘箱。6.6 平地機6.6.1 凹凸相差較大地面時,應先用推土機推平,然后用平地機平整。6.6.2 作業區的水準點與導線控制樁的位置、數據必須清楚,放線
26、驗線工作應在之前基本完成。6.6.3 起步前,應先將刮刀或齒耙下降到接近地面。起步后方可讓刮刀和 齒耙切土。6.6.4 平地機刮刀的回轉與鏟土角的調整以與向機外傾斜都必須在停機時 進行,但刮刀左右端底升降動作,可在機械行駛中隨時調整。6.6.5 作業中,隨地鏟土阻力大小,應隨時少量調整刮刀的升降,不得一 次調整過多,造成工作面的波浪型。6.6.6 各類鏟刮作業都應在低速行駛時進行,角鏟土和使用齒耙時必須一 檔。刮土和平整作業可用二檔、三檔,換檔應在停機時進行。6.6.7 遇到堅硬土質,需用齒耙翻松時,應緩慢下齒,不得使用齒耙翻松 石渣路與高級路面。6.6.8 平地機轉彎或調頭時,應用最低速度。
27、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行駛 時必須將刮刀和齒耙提升到最高位置,并將刮刀斜放,刮刀兩端不得超出 后輪外側。6.6.9 在高速檔位行駛中嚴禁前后輪同時轉向。6.7 壓路機6.7.1 作業前應檢查滾輪的刮泥板是否平整良好,連接處螺栓有無松動, 機械周圍有無障礙和其他人員,確認正常后方可啟動。6.7.2 變換壓路機前后方向,應待滾輪停止后進行。嚴禁利用換向離合器 作制動作用。6.7.3 在新開道路上碾壓時,應從中間向兩側碾壓,距離路基邊緣不少于0.5m ,上坡時變速應在制動后進行,下坡時不得脫檔滑行。6.7.4 兩臺以上壓路機同時行駛或碾壓時, 前后間距不得小于 3m ,在坡道 上不得縱向前后行駛。需要
28、增加重量時,可用黃砂或水;氣溫降至 0C,不得用水增重。輪 胎壓路機作業前檢查輪胎氣壓應符合要求,避免在大塊石路面基礎層上作 業。6.7.6 嚴寒季節停機時,應將滾輪用木板墊離地面。6.7.7 振動式壓路機操作時:1 起動振動必須在壓路機行走后進行,停下振動必須在壓路機停車前 進行。2 碾壓松軟路基時,應先在不振動的情況下碾 1-2 遍,然后再用振動 碾壓。3 在堅硬的路面上行走時,嚴禁振動。4 嚴禁在尚未起振的情況下調節振動頻率。5 不得在急轉彎時用快速檔。6 換向離合器,起振離合器和制動器的調整,必須在離合器脫開后進 行。6.8 鏟運機6.8.1 開車操作前應檢查各操作手柄是否在正常位置上
29、,確認無誤后方可 合上主開關;6.8.2 接通電源后,啟動鏟運機前,周圍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帶。6.8.3 啟動后檢查儀表讀數是否正常,各部位有無不正常的聲響,制動是 否可靠,液壓系統是否漏油等。6.8.4 鏟裝過程中,應合理使用鏟斗操縱桿和加速機構,使所有輪胎都處 在運行中,防止打滑或空轉。6.8.5 鏟運機后退時, 應避免機身軸線與排出的拖曳電纜夾角小于 900 ;前 進時,應保證滾筒上的剩余電纜有 3 圈以上。6.8.6 上坡或下坡時鏟斗端總是指向坡底,在情況危險時應放下鏟斗協助 停止鏟運機。6.8.7 遇故障或包扎電纜接口時,先斷開主電源,嚴禁帶電作業。6.8.8 鏟運機操作結束時,應將
30、各操縱桿復位,動臂放到底,鏟斗下翻并 接觸地面,停車閉鎖放到鎖定位置。6.10 攤鋪機6.10.1 攤鋪機在行駛中,禁止人員上下或攀登。6.10.2 攤鋪機需較長距離的移動,必須由平板車托運,并綁軋固定。6.10.3 棒式輸送帶必須在倒料前提前開動,并應注意料門開啟大小程度, 冬天作業時應預先加熱熨平板。6.10.4 攤鋪作業,必須嚴格按照設計允許速度進行,不得擅自提高速度。 向熨平裝置送料時應密切注意后面螺旋輸送器中的料量,不得超量輸送。6.10.5 進行攤鋪作業時, 必須在發動機運轉正常后方可掛上取力箱帶動油 泵轉動。6.10.6 攤鋪機換檔必須在攤鋪機完全停止時進行, 嚴禁強行掛檔或在坡
31、道 上換檔或空檔滑行。6.10.7 攤鋪機行駛應平穩,不得急劇轉向。彎道作業時,燙平裝置的端頭 與路緣石的間距不得小于 0.1m 。6.12 混凝土泵車6.12.1 作業前,操作臺的電源開關應位于“關”的位置;混凝土排量手柄 與攪拌裝置換向手柄位于中位。6.12.2 混凝土泵車支腿應水平放置,支撐地面應平坦、堅實。支腿應穩定 可靠地支撐整機,并應能可靠地鎖住。6.12.3 臂架有折疊狀態伸展或收回時,必須按照規定順序進行。臂架的回 轉操作必須在臂架完全離開臂架拖架后進行。處于暴風雨狀態或風力達到8 級或 8 級以上時 (風速 16-17m ),不得使用臂架。 臂架嚴禁用于起重作 業。6.12.
32、4 當開始或停止泵送時,應與在末端軟管處的操作人員取得聯系;末 端軟管的彎曲半徑不得小于 1m ,而且不準彎折;在拆開堵塞管道之前, 應反泵 2-3 次,待確認管道內沒有剩余壓力后再進行拆卸。6.12.5 作業后,臂架應完全收回在臂架支架上;支腿也應完全收回,并插 入鎖銷。操作臺后的電源開關應處于“關”的位置。6.12.6 蓄能器內必須沖入氮氣,嚴禁沖入氧氣、氫氣等易燃與爆炸危險的 氣體。6.12.7 應保持混凝土泵車緊急關閉按鈕處于正確狀態。6.13 混凝土切縫機6.13.1 刀片與刀架聯結必須牢固可靠,安全防護罩應齊全。6.13.2 蓄能器內必須進行切縫時,操作人員應站在刀片側面操作。6.
33、13.3 無冷卻水時進行切縫作業。6.13.4 發動機和刀片在停止轉動前,嚴禁檢查和搬動切縫機。6.13.5 作業后或操作人員離開切縫機時應將發動機關閉。7 路基施工7.1 一般規定7.1.1 翻挖原有廢棄路面應做好圍護。7.1.2 使用撬棒撬時,撬棒另一頭應套橡皮管。嚴禁用腳踩方法撬挖。撬 棒不用時應放平擺穩。7.1.3 榔頭木柄安裝必須牢固,鑿子應經常檢查,鑿子頂面出現毛邊應與 時更換。7.1.4 敲打鋼釬時,敲榔頭與挾鉗者不得面對面作業,應成垂直角度。鋼 釬一次入土深度不得超過 0.3m ,防止碰壞地下管線。7.1.5 搬運舊瀝青塊時應預防瀝青斷裂,大塊瀝青應敲小后再搬。7.1.6 空壓
34、機、榔頭機應有專人管理,經常檢查,不得帶病使用。空壓機 槍頭螺絲應擰緊,防止皮管脫落傷人。榔頭機擺放平穩,不得將其他工具 擱放在榔頭機上。7.1.7 高壓泵與千斤頂聯動工作時,壓力表讀數應在千斤頂允許限值之內。7.1.8 鋼板樁、鐵撐柱、撐板等設備保持完好,每次操作前應檢查是否松 動。7.1.9 施工現場清運土方的車輛應在指定地點停放;車箱應封閉,車輛出 入現場應設專人指揮;清運土方的作業時間應遵守有關規定;必要時,派 專人采取灑水等降塵措施。7.2 地下管線施工7.2.1 土方堆土距溝槽或基坑邊不得小于 0.8m ,高度不得超過 1.5m 。7.2.2 溝槽開挖和支護施工所使用的材料規格、性
35、能與其他參數應滿足設 計和規范要求。7.2.3 溝槽深度為 6m 以內的鋼板樁的入土深度與溝槽深度之比不得小于1:3 ,溝深度為 6-7.25m 的鋼板樁的入土深度與溝槽深度之比不得小于 1:2.5m ,溝槽深度大于 7.25m ,應采用槽鋼或拉森型鋼板樁, 長度和型號 應按施工設計要求執行。7.2.4 上下溝槽應有扶梯,跨越溝槽的橫向人行跳板寬度不得小于 0.6m 。7.2.5 溝槽上下傳遞工具與材料時,不得扔、拋、甩。施工車輛與機械在 溝槽邊卸料,槽邊應有欄板。7.2.6 機械開挖溝槽時,其他人員嚴禁進入挖土機械作業半徑內。人工開 挖時,兩個人操作間距應保持 2-3m 。7.2.7 軟土溝
36、槽必須分層均衡開挖,層高不宜超過。7.2.8 溝槽開挖過程中,應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護結構、工程樁或擾動基 底原狀土。7.2.9 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挖土,立即查清原因。應在采取措施后, 方能繼續挖土。7.2.10 溝槽周圍地面應設排水溝,且應避免漏水、滲水進入坑內;放坡開 挖時,應對坡頂、坡面、坡腳采取降排水措施。7.2.11 挖土時應隨時注意土壁的變異情況。發生有裂紋或部分塌落現象, 應與時進行支撐或改緩放坡,并觀察支撐的穩固和邊坡的變化。7.2.12 溝槽支撐安裝必須按設計位置進行,施工過程嚴禁隨意變更,并應 切實使圍檁與檔土樁墻結合緊密。7.2.13 施工過程中必須保證支護設施的完好。
37、7.2.14 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安全操作除執行本規程外, 尚應符合國家現 行的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與驗收規范 50268 的有關規定。7.3 土石方工程施工7.3.1 土石方開挖應自上而下分層開挖,嚴禁先挖坡腳。開挖過程中出現 邊坡不穩定情況時,應采取相應的處理或加固措施。在同一坡面作業時, 不得上下同時開挖,也不得上挖下運。7.3.2 挖土石方時,遇文物、爆炸物、不明物和原設計圖紙與管理單位未 標注的地下管線、構筑物時,必須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經確認安全 后,方可恢復施工。7.3.3 在天然濕度土質的地區開挖土方,砂土和砂礫石開挖深度不超過 1. 0m 、亞砂土和亞黏土開挖深度不超過
38、1.2m 、黏土開挖深度不超過 1.5m 時,當地下水位低于開挖基面 50 以下,可挖直槽。7.3.4 機械挖掘時,必須避開建(構)筑物和管線,嚴禁碰撞;在距現狀 直埋纜線 2m 范圍內,必須人工開挖,嚴禁機械開挖,并應通知管理單位 派人現場監護;在距各類管道 1m 范圍內,應人工開挖,不得機械開挖, 并宜通知管理單位派人現場監護。7.3.5 使用土石方施工機械時, 必須按施工機械相關安全規定和本規程第 6 章有關規定操作。7.3.6 土石方挖掘方法、挖掘順序應根據支護方案和降排水要求進行;當 采用局部或全部放坡開挖時,放坡坡度應滿足其穩定性要求。7.3.7 石方爆破施工安全按國家現行的爆破安
39、全規程 6722 執行。7.3.8 石方開挖首先檢查工作面是否處于安全狀態,發現有松動的巖石, 必須立即加以支護或清除。7.3.9 挖掘機械挖土石方應符合下列要求:1 挖土作業應設專人指揮;指揮人員應在確認周圍環境安全、機械回 轉范圍內無人和障礙物后, 方可向機械操作工發出啟動信號; 挖掘過程中, 指揮人員應隨時檢查挖掘面和觀察機械周圍環境狀況,確認安全。2 挖掘路塹邊緣時,邊坡不得留有傘沿和松動的大塊石,發現有塌方 征兆時,必須立即將挖掘機械撤至安全地帶,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3 機械行駛和作業場地應平整、堅實、無障礙物;地面松軟時應結合 現狀采取加固措施。4 在挖掘機作業范圍內,嚴禁進行其他
40、作業。推土機推土時,禁止駛 至坑、槽和山坡邊緣。5 遇巖石需爆破時,現場所有人員、機械必須撤至安全地帶,并應采 取安全保護措施。待爆破作業完成,解除警戒,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開 挖。7.3.10 人工挖土應符合下列要求:1 路塹開挖深度大于 2.5m 時,應分層開挖,每層的高度不得大于 2.0m ,層間應留平臺。平臺寬度,對不設支護的槽與直槽間不得小于80 ;設置井點時不得小于 1.5m ;其他情況不得小于 50 。2 嚴禁掏洞和在路塹底部邊緣休息;作業人員之間的距離,橫向不得 小于 2m, 縱向不得小于 3m 。7.3.11 運輸車輛應保證方向、制動、信號等齊全可靠。裝渣高度不得高出 車箱,
41、嚴禁超速超載。7.3.12 土石方工程施工安全操作除執行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術規范 180 的有關規定。8 路面施工8.1 一般規定8.1.1 卸料車應有專人負責指揮,卸料時,卸料車附近嚴禁站人。人工清 除粘在壓路機滾動輪上的混合料時,必須跟在壓路機后作業,嚴禁在壓路 機前面倒退作業。8.1.2 在開放交通的道路上施工時,對施工區域周圍必須進行封閉圍護并 設置安全標志。8.2 基層施工8.2.1 裝運散狀石灰不宜在大風天氣進行。8.2.2 裝卸、灑鋪與翻動粉狀材料時,操作人員應站在上風側,輕拌輕翻, 減少揚塵。8.2.3 拌和場不得設在電力架空線路下方,拌和場
42、周圍應設護欄,實行封 閉管理。8.2.4 在城區、居民區、學校、企事業單位等附近施工,不得在現場拌和 石灰土、水泥土、石灰粉煤灰等類混和料。8.2.5 需消解的生石灰堆放于遠離居民區和易燃物的空曠地方,周圍應設 護欄。8.2.6 消解石灰,不得在浸水的同時邊投料、邊翻拌;人員應遠離消解石 灰的地方。8.2.7 拌和機的安裝應牢固,防護裝置應齊全有效。拌和機的使用應符合 設備操作要求。8.2.8 基層施工時,各類地下管線檢查井應隨各結構層相應升高或降低, 嚴禁掩埋。8.2.9 機械攤鋪和碾壓基層結構應符合下列要求:1 作業中,應設專人指揮、協調各機械操作工、筑路工之間的相互配合工作,保持安全作業
43、;2 作業中,機械指揮人員應隨時觀查施工環境,使機械避開人員和障 礙物;3 瀝青碎石基層施工時,應符合熱拌瀝青混合料面層施工安全要求。8.3 水泥混凝土面層施工8.3.1 混凝土澆搗后,在行人出入地段應放置標準的走道板并設置平穩, 以便行人行走方便安全。8.3.2 過路電線應采用金屬或塑料套管埋設或架空敷設。移動各種電氣設 備需戴絕緣手套,移動時應切斷電源。8.3.3 使用電動的振動機振搗混凝土時,必須在使用前對機械狀況與電線 絕緣層加強檢查,以防漏電。,各8.3.4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時水泥混凝土輸送機械作業應按規定操作,各 類澆搗、振平、振實機械應采用“一機、一閘、一箱、一漏電保護” 類澆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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