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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規定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農業部關于公開征求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發布日期:2012-02-09為保障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貫徹落實新修訂的飼料和飼料添 加劑管理條例,農業部對原飼料生產企業審查辦法、飼料添加劑 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 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征 求意見稿)和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

2、稿),現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一、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共五章 25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明確規定生產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應當依法取得生產許可證。飼料 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由農業部核發;單一飼料、濃縮飼 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生產許可證由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核 發。二是統一規定了飼料生產企業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辦理生產許可證 的條件和程序。申請設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由省 級飼料管理部門受理、審查和現場審核,并將審查、審核意見上報農業 部。農業部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專家審核委員會的評審結果 作出是否核發生產許可證的決定。申

3、請設立其它飼料生產企業,由省級飼 料管理部門受理并做出核發生產許可證的決定。三是對委托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作了規范,規定飼料添加劑生產企 業委托其他飼料、飼料添加劑企業生產的,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并向各 自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備案。受托方應當按照產品標準組織生產,委 托方應當對生產全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督。委托生產的產品標簽應當同時標 明委托企業和受托企業的名稱、注冊地址、許可證編號和批準文號。四是加強了對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后的監督管理。規定飼料、飼料添 加劑企業應當按照許可條件組織生產,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產品質 量安全的,應當報告發證機關。飼料、飼料添加劑企業應當在每年1月底 前填寫備案

4、表,將上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情況報企業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 門備案。二、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共 23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明確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是指我國境內研制的單一飼料和飼料 添加劑,包括三類:境內外均未批準在飼料生產中使用的、境外已批準但 境內未批準在飼料生產中使用的、境內已批準的飼料添加劑生產工藝發生 重大變化的。二是規定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投入生產前,研制者或者生產企業應 當向農業部提出新產品審定申請,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提交新飼料、新飼 料添加劑的申請資料和樣品。三是細化了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評審的程序和規則,規定新飼料、 新飼料添加劑的評審采取評審會

5、議的形式;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依法履行 職責,科學、客觀、公正提出評審意見,與研制者、生產企業有利害關系 的,應當回避;評審過程中,農業部可以組織對申請人的試驗或生產條件 進行現場核查,或者對試驗數據進行核查或驗證。四是細化了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監測期的有關要求,規定監測期自 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之FI起計算。監測期內不受理其他就該新 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提出的生產申請和進口登記申請,但該新飼料、新飼 料添加劑超過3年未投入生產的除外。其他企業依照前款規定申請生產或 進口登記的,應當提交農業部規定的材料,由評審委對其生產該新飼料、 新飼料添加劑的工藝等條件進行評審。五是規定新飼料添加劑證書

6、持有人擴大獲證產品適用范圍的,應當向 農業部提出申請,提交由農業部指定的試驗機構出具的有效性、安全性評 價試驗報告等材料,由農業部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審 定程序進行審定。歡迎社會各界參與討論,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 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11號 農業部政法司立法協調處 郵政編碼:100125請于2012年3月10日前,將修改意見及理由反饋農業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維護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秩序,保障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

7、安全,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制 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由農業部核發。單一飼 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生產許可證由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 (以下簡稱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核發。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飼料管理部門承擔單一飼料、濃縮飼料、配合 飼料和精料補充料生產許可申請的受理工作。第四條農業部設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專家審核委員會,負責飼料 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的技術評審工作。省級飼料管理部門設立飼料生產許可證專家審核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單 一飼料、濃縮飼料、

8、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生產許可的技術評審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生產許可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農業部和省級 飼料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權限核實、處理。第二章生產許可證核發第六條 設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符合飼料工業發展規劃和產業 政策,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廠房、設備和倉儲設施;(二)有與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專職技術人員;(三)有必要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人員、設施和質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要求的生產環境;(五)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農業部制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條件。設立飼料、

9、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的具體條件由農業部制定并公布。第七條申請設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申請人應當向生產地省級飼料 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農業部規定的申請材料。申請設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 自受理申請之口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審查和現場審核,并將相關資料和審 查、審核意見上報農業部。農業部收到資料和審查、審核意見后,交飼料和飼料添 加劑生產許可證專家審核委員會進行評審;申請人擬生產的飼料添加劑(由飼料添 加劑與載體或考稀釋劑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飼料添加劑產品除外)的含量規格低于 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要求的,還應當由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對該飼料添加劑的 安

10、全性、有效性及其對環境的影響進行評價。農業部根據評審結果在10個工作口 內作出是否核發生產許可證的決定,并將決定抄送省級飼料管理部門。申請設立單一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生產企業,省級飼料 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口起10個工作口內進行書面審查;審查合格的,組織進行 現場審核,并根據審核結果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生產許可證的決定。生產許可證式樣由農業部統一規定。第八條申請人憑生產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第九條取得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向省級 飼料管理部門申請核發產品批準文號。第十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委托其他飼料、飼料添加劑企業生產的,應當具備下

11、列條件,并向各白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備案:(一)委托產品在雙方生產許可范圍內;委托生產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 合飼料的,雙方還應當取得委托產品的產品批準文號;(二)簽訂委托合同,依法明確雙方在委托產品生產技術、質量控制等方面 的權利和義務。受托方應當按照產品標準組織生產,委托方應當對生產全過程進行指導和監 督。委托生產的產品標簽應當同時標明委托企業和受托企業的名稱、注冊地址、 許可證編號和批準文號。第十一條 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繼續生產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省級飼料 管理部門提出續展申請,并提交農業部規定的材料。第三章生產許可證變更和補發第十二條飼料、飼料添加

12、劑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企業設 立程序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變更:(一)增加產品類別、品種、生產線的;(二)生產低于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含量規格要求的飼料添加劑的,但 由飼料添加劑與載體或考稀釋劑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飼料添加劑產品除外;(三)生產場所遷址的;(四)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10日內向 企業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由發證機關依法辦理 變更手續,變更后的生產許可證證號、有效期不變:(一)企業名稱變更;(二)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三)企業注冊地址或注冊地址名稱變更;(四)生產地址名稱變更;(五)減少

13、產品類別、產品品種。第十四條 生產許可證遺失或損毀的,應當自許可證遺失或損毀10 內向發 證機關提出補發申請,由發證機關補發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遺失的,持證企業 還應當在所在地媒體刊登遺失聲明。第四章監督管理第十五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企業應當按照許可條件組織生產。生產條件發 生變化,可能影響產品質量安全的,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縣級飼料管理部門報告發證 機關。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 產企業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并建立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管理檔案, 記錄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第十七條飼料、飼料添加劑企業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填寫備案表,將上一年

14、度的生產經營情況報企業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備案。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在 每年3月底前將企業備案情況匯總上報農業部。第十八條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注銷生 產許可證:(一)生產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依法被吊銷的;(二)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續展的;(三)企業停產一年以上或依法終止的;(四)企業申請注銷的;(五)未上報備案材料或上報的備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經督促拒不改正的;(六)依法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十九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生產許可證的,飼料管 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第二十條飼料

15、、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 可證的,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處罰。第二十一條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飼料和 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處罰:(一)超出許可范圍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二)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繼續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三)已取得生產許可證但不再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繼續生產飼料、 飼料添加劑的。第二十二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采購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 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未查驗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的,依據飼料和飼料 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處罰。第二十三條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的有關規定處罰。第六章附則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包括復合預混合飼料、微量元素 預混合飼料、維生素預混合飼料。復合預混合飼料,是以礦物質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中任何兩類或兩類 以上的營養性飼料添加劑為主,與其他飼料添加劑、載體和(或)稀釋劑按一定比 例配制的均勻混合物,其中營養性飼料添加劑的含量能夠滿足其適用動物特定生理 階段的基本營養需求,在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或動物飲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 0. 5%且不咼于10%。微量元素預混合飼料,是指兩種或兩種以上礦物質微量元素與載體和(或) 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勻混合物,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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