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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分公司注銷程序:一.首先持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到工商部門領取分公司注銷 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托付代理人的證明。二.預備注銷登記的相關材料。因為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注銷登記材料應由所屬公司做出決定并簽署。材料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蓋公章。三.材料預備完成后,向工商登記機關提交。四.分公司注銷登記經工商登記機關核準后,公司應持分公司注銷登記核準通知書到公司登記機關進行分公司撤銷備案。同時,也要到技術監督局注銷企業代碼證。分公司注銷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1 .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托付代理人簽署并加蓋公司公章的分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2 .公司簽署

2、、加蓋公司公章并粘貼指定代表或共同托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托付代理人的證明,應標明具體托付事項、權限、托付期限。指定代表或共同托付代理人要提交身份證原件(供當場確認使用)。3 .公司出具的注明分公司注銷緣故的注銷決定。4 .分公司的營業執照正、副本。5 .分公司完稅證明。6 .分公司如單獨開設有銀行賬戶的,還需提交銀行清戶證明。7 .分公司公章。公司登記治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治理條例百科名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治理條例是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規范公司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的條例。1994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 和國國務院令第1

3、56號公布,依照2005年12月18日國務院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治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治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登記管轄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三章登記事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第四章設立登記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五章變更登記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H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

4、六章 注銷登記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記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八章登記程序第五H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九章年度檢驗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十章證照和檔案治理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十一章法律責任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十二章附則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

5、公司登記治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登記管轄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三章登記事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章設立登記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五章變更登記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H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六章注銷登記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記 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八章登記程序第五十

6、一條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九章年度檢驗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十章證照和檔案治理第六十三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第六十七條第十一章法律責任第六十八條 第六十九條 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 第 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 第七十五條 第七十六條 第七十七條 第11 /107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H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十二章附則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八條 第八十九條展開 編輯本段中華人民共 和國公司登記治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1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

7、共和國公司登記治理條例的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總理 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 規范公司登記行為,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 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12 / 107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第四條工商行政治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

8、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第五條國家工商行政治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編輯本段第二章 登記管轄第六條國家工商行政治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治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 50減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治理總局登記的公司;(四)國家工商行政治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治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治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

9、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Z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治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治理局登記的公司;(四)國家工商行政治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第八條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治理局、縣工商行政治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治理分局、 設區的市工商行政治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國家工商行政治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 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治理局規定。然而

10、,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治理局負責登記。編輯本段第三章 登記事項第九條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一)公司名稱;(二)住宅;(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冊資本;(五)實收資本;(六)公司類型;(七)經營范圍;(八)14 / 107營業期限;(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刻、出資方式。第十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 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第十一條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愛護。第十二條公司的住宅是公司要緊辦

11、事機構所在地。 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宅只能有一個。 公司的住宅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第十三條公司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 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方法由國家工商行政治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第十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第十六條公司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

12、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 并 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編輯本段第四章 設立登記第十七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第十八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托16 / 107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托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中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

13、預先核準申請書;(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托付代理人的證明;(三)國家工商行政治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九條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 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 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第二十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托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點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治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

14、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17/107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托付代理人的證明;(三)公司章程;(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五)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 手續的證明文件;(六)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宅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十)公司住宅證明;(十一)國家工商行

15、政治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其余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能 夠在5年內繳足。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一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 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股份有限18/107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托付代理人的證明;(三)公司章程;(四

16、)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五)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 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六)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宅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十)公司住宅證明;(十一)國家工商行政治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 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 監督治理機構的核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

17、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第二十二條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 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 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 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 19/107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第二十三條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第二十四條公司住宅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宅享有使用權的文件。第二十五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編輯本段第五章 變更登記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登記

18、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三)國家工商行政治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第二十九條公司變更住宅的,應當在遷入

19、新住宅前申請變更登記, 并提 交新住宅使用證明。公司變更住宅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宅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 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第三十條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 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不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

20、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治理機構的核準文件。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許多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 25%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講明。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第三十二條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刻、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第三十三條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

21、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 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 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 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 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 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第三十四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o第三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

22、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 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 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23 / 107第三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 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第三十八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第三十九條因合并、分

23、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講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第四十條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 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第四十一條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

24、署的申請書;(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編輯本段第六章 注銷登記第四十二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

25、他解25 / 107散情形。第四十四條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三)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治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 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

26、銷登記證明。第四十五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編輯本段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記第四十六條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因此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第四十七條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第四十八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

27、書;(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五)國家工商行政治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27 / 107理備案。第四十九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8、 變更名稱、經營范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 業執照復印件,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 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 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證明。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第五十條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 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 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 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準予注銷登記 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編輯本段第八章 登記

29、程序第五十一條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能夠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中28 / 107請,也能夠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 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聯系方式以及通訊地址。第五十二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下列情況分不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一)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二)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 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 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刻。(

30、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能夠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同意中 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 予以受理。(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 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 5 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 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五)不屬于公司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

31、、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中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第五十三條除依照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外,公司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 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 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講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的權利。第五十四條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不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一)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二)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

32、予登記的決定。(三)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中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 15日內,提交30 / 107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 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 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 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四)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 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

33、、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第五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作出準予公司設立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 10 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 10日內,換 發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注 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名 稱預先核準、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31 /107登記駁回通知書,講明不予核準、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

34、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五十六條公司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登記費。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按注冊資本總額的 0.8 %繳納;注冊資本超過 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 %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領取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為300元。 變更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費為 100元。第五十七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登記的公司登記事項記載于公司登記海上,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第五十八條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記機關公布。編輯本段第九章 年度檢驗第五十九條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第六十條公司

35、應當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 在規定的時刻內同意年度檢驗,并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設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中,應當明確反映分公司的有關情況,并提交營業 執照的復印件。第六十一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公司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對與公司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審查。第六十二條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年度檢驗費。年度檢驗費為50元。編輯本段第十章 證照和檔案治理第六十三條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者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宅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公司能夠依照業務需要向公司

36、登記機關申請核發 營業執照若干副本第六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撤銷變更登記決定,公司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公告營業執照作廢。第六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能夠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第六十六條借閱、抄錄、攜帶、復制公司登記檔案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涂抹、標注、損毀公司登記檔案資料。第六十七條營業執照正本、副本樣式以及公司登記的有關重要文書格式或者表式,由

37、國家工商行政治理總局統一制定。編輯本段第十一章法律責任第六十八條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34 / 107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 5%Z上15減下的罰款;情節嚴峻的,撤 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第六十九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峻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第七十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 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處以 虛假出資金額5%Z上15姒下的罰款。第七十一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

38、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犯上15%iZ下的罰款。第七十二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 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 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能夠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第七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 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 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峻的,吊銷營業執照。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 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四條公司在合并、

39、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對公司處以隱匿財 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 5%Z上10減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五條清算組不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 或者報送 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 由公司登記機關

40、責令 改正。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36 / 107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能夠處以違法所得 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第七十六條公司不按照規定同意年度檢驗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 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同意年度檢驗;逾期仍不同 意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 作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 限期改正;情節嚴峻的,吊銷營業執照。第七十七條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 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峻的,吊銷營業 執照。第七十八條未將營業執

41、照置于住宅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 由公司登 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罰款。第七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37 / 107款,并能夠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并能夠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第八十條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

42、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 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 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 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 締,能夠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八十一條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司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八十二條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 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38 / 107登記的,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

43、行政處分。第八十三條外國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能夠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八十四條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 社會公共利益的嚴峻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第八十五條分公司有本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適用本章規定。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編輯本段第十二章 附則第八十七條外商投資的公司的登記適用本條例。 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對其登記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八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39 / 107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 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

44、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由國家工商行政治理總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編制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目錄并公布。第八十九條本條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41 / 107(以第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治理條例 下簡稱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制定本施行細則。登記范圍第二條 具備企業法人人條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外資企業)和其 他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下列所屬行業申請企業法 人登記:(一)農、林、牧、漁、水利業及其服務業 ;(二)工業;(三)地質普查和勘探業;(四

45、)建筑業;(五)交通運輸業;(六)郵電通訊業;(七)商業;(八)公共飲食業;(九)物資供銷業;(十)倉儲業;(H一)房地產經營業(十二)居民服務業;(十三)咨詢服務業;(十四)金融,保險業(十五)其他行業。第三條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按照第二務所列行業或者下列所屬行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一)公用事業;(二)衛生事業;(三)體育事業;(四)社會福利事業;(五)教育事業;(六)文化藝術事業(七)廣播電視事業(八)科技研究事業(九)技術服務事業第四條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和經營單位, 應接第二條或者第三務所到行業申請營業登記 :(一)聯營企業;(二)企業法人所屬的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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