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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高等學校科技創新項目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關于 高等教育質量水平提升工程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加強對 山西省高等學校科技創新項目的規范化、科學化管理,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項目主要用于資助山西省普通高等學校中的 青年教師和科技人員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通過項目的 實施,豉勵和引導高校青年教師圍繞山西產業結構調整和“國 家資源型經濟轉型發展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開展科學 研究,進一步提高青年教師的科研水平,推動學科交叉、滲 透和融合,促進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人才培養的有機結合, 更好地為山西科技創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第三條 高校科技創新項目包括科技研

2、究開發項目和 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兩類,分為資助經費項目和自籌經費項 目,自籌經費項目的經費由所在高校負責解決。科技創新項 目每年集中申報一次。第四條 山西省教育廳科技處是高校科技創新項目的 管理機構,負責項目的受理、評審、立項、檢查、結題驗收 等工作。第五條高等學校應設立并實施本校的科技創新項目。 加強對立項項目的跟蹤管理,營造良好的科研環境。第二章項目申報第六條高校科技創新項目采取限額方式申報,申報時間和具體要求以年度科技項目申報通知為準。第七條項目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申請人須為人事關系在山西省普通高等學校科研教學第一線的全職人員。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獨立開展及組織科研工

3、作的能力,能擔負實質性研究工作;(二)申請人須為項目的實際主持人,具有博士學位或具有碩士學位、中級以上職稱,年齡不超過40 周歲。重點支持 35 歲以下具有博士學位的青年教師;(三)項目組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礎,主要成員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申請項目的研究,所在單位能提供相應的研究條件。申請人不得同時主持一項以上或參與兩項以上本項目;(四)具有博士授予權的高校只能申報資助經費項目,各高職高專院校和非省直屬高校教師和科技人員只能申報自籌經費項目。申報自籌經費項目時,須提供出資證明;(五)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依托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等科技創新平臺申請的項目,提倡跨學科、跨院校、跨部門聯合申報

4、,發揮群體優勢,聯合攻關,解決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科技問題。第八條申報程序(一)省教育廳每年定期下發高校科技創新項目申報通知,確定各高校項目申報限額及其他相關要求。(二)各高校根據省教育廳申報文件確定的限額及要求,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校內申報,并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確定申報的項目。(三)申請人應如實填報山西省高等學校科技創新項目申請書,項目組成員均應在申請書上簽字,不得代簽。(四)項目負責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門應對本校申報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所在高校學術委員會應對申請項目的研究意義、研究內容、技術路線和方法等進行全面審查,擇優推薦。有合作單位的,應在申請書上簽署合作意見并加蓋公章

5、。申請項目的內容應真實,并無對他人科研成果知識產權的侵權問題及其糾紛,申請人及其所在學校承諾對此承擔責任。(五)各高校應將山西省高等學校科技創新項目申請書 、 加蓋學校公章的“山西省高等學校科技創新項目匯總表”及相應的電子版文件統一上報省教育廳科技處。不受理個人申報。第三章評審與立項第九條高校科技創新項目以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服務國家建設和鼓勵自由探索相結合,開展基礎研究;堅持以重大現實問題為主攻方向、圍繞企業技術創新需求開展應用研究, 支持傳統學科、新興學科和交叉學科,注重成果轉化,大力提高科研質量和創新能力。第十條高校科技項目評審與立項遵循“依靠專家、 科學評價、公正合理、擇優支持”的原則

6、。 項目的評審過程分為形式審查、專家評審和審批立項三個階段。形式審查由省教育廳科技處負責,對審查不合格的項目不予評審;專家評審采用會議評審的方式進行。第十一條項目評審的主要原則:(一)申請人和項目組成員具有與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歷、 研究積累和可靠的時間保證,具有完成課題的良好信譽;(二)選題學術思想新穎,符合我省科技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具有較強的創新性或較大的應用前景。(三)項目有創新的學術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案,目標明確,重點突出,提交的成果具有可考核性;(四)預期能產生新觀點、新學說、新理論等理論性成果, 或解決實際應用中的基本問題,創新技術、工藝、 方法、標準或研制新設備;(

7、五)申請經費及經費預算比較合理。第十二條省教育廳對專家組提出的建議立項名單進行審核,最終確定立項項目的名單,并下文公布。第四章實施與管理第十三條項目采取省教育廳與項目承擔學校共同管理的辦法。 項目承擔學校須提供開展項目必需的基本條件,對項目的實施加強監督檢查,促進項目按計劃、按要求、高質量地完成。第十四條項目的研究周期一般為2 年,特殊情況可延期 1 年, 但須經所在學校同意并報省教育廳科技處批準備案。本項目對項目申請者的最高支持周期為2 輪。第十五條經費由省教育廳一次核定并下撥,超支不補。項目承擔學校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對項目資助經費單獨建帳,專款專用,由項目負責人按要求

8、統一支配,其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克扣或挪用。第十六條項目負責人須按時完成申請書中的研究任務,因特殊原因不能繼續開展研究時,所在高校應及時向省教育廳提交調整的書面報告,經審查后省教育廳決定是否繼續實施。第十七條擬撤銷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學校提出書面意見,對已完成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儀器設備、階段性成果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報省教育廳科技處備案。第五章結項驗收、成果鑒定和推廣第十八條項目應在規定期結束后3 個月內由所在高校自行組織驗收或成果鑒定。項目結項驗收以申請書為基本依據,對計劃任務完成情況、經費使用的合理性等進行審核,提出結項驗收意見。第十九條項目主持人須填寫山西省高等學校科技創新項目結項報告

9、書,并附帶相關研究成果的證明材料。第二十條研究成果包括:論文(須在核心期刊上發表或被 SCI 、 EI 、 ISTP 收錄) 、專著、軟件、數據庫、模型、專利等。第二十一條項目結題驗收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資助經費項目發表1 篇以上論文,且被SCI 、 EI或 ISTP 收錄;自籌經費項目在核心期刊上發表1 篇以上論文;(二)出版1 部以上學術專著;(三)產出高水平的基礎性成果(如軟件、數據庫、模型、 專利等) 或應用性成果(須有成果采用部門提供的證明)。(四)參加科技成果鑒定并順利通過。第二十二條與本資助有關的研究成果均應標注“山西省 高 等 學 校 科 技創新 項目 資 助 ”(英 文

10、為 Supported by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al Innovation Programs of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in Shanxi ,英文縮寫為“STIP ”) 字樣,未標注的不得作為結項驗收材料。軟件、數據庫以及鑒定證書等相關成果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第二十三條項目承擔學校應將項目驗收或鑒定意見、最終成果及相應的電子版文件,報送省教育廳科技處。第二十四條沒有按時結題、驗收或未經省教育廳同意而沒有按時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省教育廳不受理項目負責人申報新項目。對具有重大理論創新或產生顯著經濟效益、應用前景較廣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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