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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日期:2010-05-21來源: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數:7132字號大小:【超大 大 中 小】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濟寧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條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

2、提取的管理。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產權的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首次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2%的;(七)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綠卡救助的;(八)終止勞動關系三年以上未就業的;(九)調動工作并戶口遷出濟寧行政區域的;(十)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十一)職工被判刑且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十二)因患有重大疾病(本人及配偶患有慢性腎衰、惡

3、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顱內腫瘤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冠狀動脈主動脈手術九種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二)、(三)、(四)、(八) 、(九) 、(十)、(十一)項提取條件的, 職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手續。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一)、(六)、(七)、(十二)項提取條件的,在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不足時,不足部分可以同時提取同戶籍直系親屬(配偶、未

4、婚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款余額,提取金額起點為百元整數,賬戶內最低保留50元余額。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綠卡救助的,提取額度不超過家庭成員當年最低生活標準。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一)、(五)、(十二)項提取條件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費用。第八條 償還貸款本息的,同時可提取配偶賬戶內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但須在申請提取前12個月內無逾期記錄,提取金額不超過12個月還款本息。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公積金貸款的余額,住房公積金不得用于提前償還個人商業住房貸款。職工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貸款前12個月內,有逾期還款記錄的,職工及其配偶不

5、得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申請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且職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大于6個月還款額的,可沖減其公積金貸款本息。第九條 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提取金額=(月住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2%)×交付房租的月數,滿12個月提取一次。 第四章 提取憑證及相關材料 第十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產權的自住住房的,應提供下列材料:(一)購買商品住房的,應提供房屋產權登記部門出具的網上備案確認書、購房合同、交款票據原件及復印件。若需提取同戶籍直系親屬(配偶、未婚子女)的,還應出具關系證明原件及復

6、印件。在取得購房合同12個月內辦理提取,整個購房過程限提取一次。(二)購買二手房的,應提供房屋買賣協議、過完戶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在取得契稅發票12個月內辦理提取。(三)單位集資建房的,應提供建房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批準建房文件、所建樓房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單位分房方案、購房合同或協議及交款票據原件及復印件。由單位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12個月內統一辦理提取。(四)購買單位定向開發房的,應提供所建樓房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單位分房方案、職工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及規

7、定的首付款票據原件及復印件。由單位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12個月內統一辦理提取。(五)翻建、建造自住住房的,城鎮的應提供提取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集體土地許可證、購買建筑材料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農村的應提供提取人宅基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及與宅基地使用證所在地一致的戶籍證明、村委會開具的建房或翻建的證明、購買建筑材料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自取得購買建筑材料發票12個月內辦理提取。(六)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提取人的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出具的房屋技術評定書以及工程造價書、購買建筑材料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自取得購買建筑材料發票12個月內辦理提取。(七)購買拆遷安置

8、房的,應提供拆遷許可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補交差價款收據。在取得補交差價款收據12個月內辦理提取。第十一條 職工離休、退休的,應提供人事、社會保障部門審批的離退休證或離退休審批表原件及復印件。第十二條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應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縣(市)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1-4級)鑒定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第十三條 出境定居的,應提供其移民批準文件原件或定居國(地區)長期居住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第十四條 償還首次購房貸款本息的,應提供下列材料并滿12個月提取一次。(一)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提供還款

9、存折原件及復印件,如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職工可與管理中心簽訂委托扣款協議,委托管理中心辦理自動提取還貸手續。(二)償還商業住房貸款本息的,應提供住房借款合同、銀行還款存折原件及復印件、加蓋銀行印鑒的還款流水明細表、還款計劃、末期還款憑證。若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三)職工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的,應持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前還款憑證到貸款銀行辦理還貸手續。第十五條 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12%的,應提供單位開具的無房證明、家庭收入證明、戶口簿、房屋租賃合同和房租發票原件及復印件。第十六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0、的或綠卡救助的,應提供有效的低保證或綠卡證,12個月內提取一次。第十七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三年以上未再就業的,應提供人事、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失業證明。第十八條 調動工作并戶口遷出濟寧行政區的,應提供職工新調入單位證明及戶口變更證明。如需要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的,應提供職工調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轉移開戶證明。在濟寧市行政區域內調動工作的,應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第十九條 提取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存款余額的,應提供醫院、當地公安機關、法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殯儀館火化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由死者原單位統一辦理提取手續。第二十條 判刑的,應提供刑事判決書、

11、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由職工原單位統一辦理提取手續。第二十一條 患有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應提供二級以上(不含二級)醫院蓋章的病例證明、提取人與患者關系證明(戶口簿)、住院證明及費用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在取得住院結算憑證12個月內辦理提取。第二十二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除提供以上證明材料外,均需提供提取人和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三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單位審核同意后加蓋行政公章或單位授權的單位印鑒,由單位住房公積金經辦人員持住房公積金

12、提取申請書和提取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相關文件或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審批手續。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提取條件的,經管理中心審核批準后,由管理中心劃轉到財政集中支付賬戶或單位經費戶,職工個人憑住房公積金支取憑證到單位財務部門領取。已辦理住房公積金龍卡的,管理中心直接劃轉到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龍卡上。既無單位又無龍卡的,提供能與提取人信息吻合的銀行折,中心將資金劃轉到銀行折內。第二十五條 納入托管戶管理的職工符合提取條件的,按上述規定辦理。三年仍未再就業的,職工可憑托管手續到管理中心申請辦理銷戶提取。第六章

13、  監 督 第二十六條 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規定審核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并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單位審核不嚴或拒絕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管理中心有權責令單位限期改正,單位拒不改正,給管理中心和職工造成損失的,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第二十七條 單位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出具虛假證明的、職工為騙取住房公積金偽造虛假材料的,管理中心有權對單位或職工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第二十八條 受委托銀行應按照銀行監管部門及管理中心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資金撥付。如有拒付或壓單現象發生,管理中心有權按照銀行監管部門及管理中心的相關規

14、定對銀行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管理中心負責解釋。第三十條 原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第三十一條 今后遇有國家政策調整時,本辦法與國家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政策的相關規定為準。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濟住字201019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

15、令第350號)和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濟寧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條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第二章  提取條件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產權的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首次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2的;(七)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綠卡救助的;(

16、八)終止勞動關系三年以上未就業的;(九)調動工作并戶口遷出濟寧行政區域的;(十)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十一)職工被判刑且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十二)因患有重大疾病(本人及配偶患有慢性腎衰、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顱內腫瘤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冠狀動脈主動脈手術九種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第三章  提取額度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二)、(三)、(四)、(八)、(九)、 (十)、(十一)項提取條件的,職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手續。第六條 符

17、合本辦法第四條(一)、(六)、 (七)、 (十二)項提取條件的,在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不足時,不足部分可以同時提取同戶籍直系親屬(配偶、未婚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款余額,提取金額起點為百元整數,賬戶內最低保留50元余額。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綠卡救助的,提取額度不超過家庭成員當年最低生活標準。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一)、(五)、 (十二)項提取條件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費用。第八條 償還貸款本息的,同時可提取配偶賬戶內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但須在申請提取前12個月內無逾期記錄,提取金額不超過12個月還款本息。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金

18、額合計不超過公積金貸款的余額,住房公積金不得用于提前償還個人商業住房貸款。職工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貸款前12個月內,有逾期還款記錄的,職工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申請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且職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大于6個月還款額的,可沖減其公積金貸款本息。第九條 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提取金額(月住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2)x交付房租的月數,滿12個月提取一次。第四章  提取憑證及相關材料第十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產權的自住住房的,應提供下列材料:(一)購買商品住房的,應提供房屋產權登記部門出具

19、的網上備案確認書、購房合同、交款票據原件及復印件。若需提取同戶籍直系親屬(配偶、未婚子女)的,還應出具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在取得購房合同12個月內辦理提取,整個購房過程限提取一次。(二)購買二手房的,應提供房屋買賣協議、過完戶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在取得契稅發票l2個月內辦理提取。(三)單位集資建房的,應提供建房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批準建房文件、所建樓房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單位分房方案、購房合同或協議及交款票據原件及復印件。由單位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12個月內統一辦理提取。(四)購買單位定向開發房的,應提供所建樓房的國

20、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單位分房方案、職工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及規定的首付款票據原件及復印件;由單位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12個月內統一力理提取:(五)翻建、建造自住住房的,城鎮的應提供提取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集體土地許可證、購買建筑材料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農村的應提供提取人宅基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及與宅基地使用證所在地一致的戶籍證明、村委會開具的建房或翻建的證明、購買建筑材料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自取得購買建筑材料發票l 2個月內辦理提取。(六)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提取人的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出具的房

21、屋技術評定書以及工程造價書、購買建筑材料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自取得購買建筑材料發票12個月內辦理提取。(七)購買拆遷安置房的,應提供拆遷許可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補交差價款收據。在取得補交差價款收據12個月內辦理提取。第十一條 職工離休、退休的,應提供人事、社會保障部門審批的離退休證或離退休審批表原件及復印件。第十二條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縣(市)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14級)鑒定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第十三條 出境定居的,應提供其移民批準文件原件或定居國(地區)長期居住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第十四條 

22、;償還首次購房貸款本息的,應提供下列材料并滿12個月提取一次。(一)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提供還款存折原件及復印件,如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職工可與管理中心簽訂委托扣款協議,委托管理中心辦理自動提取還貸手續。(二)償還商業住房貸款本息的,應提供住房借款合同、銀行還款存折原件及復印件、加蓋銀行印鑒的還款流水明細表、還款計劃、末期還款憑證。若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三)職工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的,應持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前還款憑證到貸款銀行辦理還貸手續。第十五條 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12的,應提供單位開具的無房證明

23、、家庭收入證明、戶口簿、房屋租賃合同和房租發票原件及復印件。第十六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或綠卡救助的,應提供有效的低保證或綠卡證,12個月內提取一次。第十七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三年以上未再就業的,應提供人事、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失業證明。第十八條 調動工作并戶口遷出濟寧行政區的,應提供職工新調入單位證明及戶口變更證明。如需要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的,應提供職工調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轉移開戶證明。在濟寧市行政區域內調動工作的,應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第十九條 提取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存款余額的,應提供醫院、當地公安機關、法院出具

24、的死亡證明或殯儀館火化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由死者原單位統一辦理提取手續。第二十條 判刑的,應提供刑事判決書、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由職工原單位統一辦理提取手續。第二十一條 患有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應提供二級以上(不含二級)醫院蓋章的病例證明、提取人與患者關系證明(戶口簿)、住院證明及費用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在取得住院結算憑證12個月內辦理提取。第二十二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除提供以上證明材料外,均需提供提取人和經辦人偽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第五章  提取程序第二十三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填寫住房公積金提

25、取申請書,單位審核同意后加蓋行政公章或單位授權的單位印鑒,由單位住房公積金經辦人員持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和提取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相關文件或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審批手續。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提取條件的,經管理中心審核批準后,由管理中心劃轉到財政集中支付賬戶或單位經費戶,職工個人憑住房公積金支取憑證到單位財務部門領取。已辦理住房公積金龍卡的,管理中心直接劃轉到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龍卡上。既無單位又無龍卡的,提供能與提取人信息吻合的銀行折,中心將資金劃轉到銀行折內。第二十五條 納入托管戶管理的職工符合提

26、取條件的,按上述規定辦理。三年仍未再就業的,職工可憑托管手續到管理中心申請辦理銷戶提取。第六章  監    督第二十六條 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規定審核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并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單位審核不嚴或拒絕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管理中心有權責令單位限期改正,單位拒不改正,給管理中心和職工造成損失的,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第二十七條 單位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出具虛假證明的、職工為騙取住房公積金偽造虛假材料的,管理中心有權對單位或職工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第二十八條 受委托銀行應按照銀行監管部門及管理中心有關規定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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