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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一、浙江省建設工程專業工程師和高級工程師資格評價條件(試 行)浙人社發2011275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地評價建設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促進建設工程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根據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建設工程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和浙江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價與職務聘任暫行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建設工程實際,制定本評價條件。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適用于我省從事建設工程科學研究、規劃與設計、施工與監理、建設管理與中介服務等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資格的評價。第三條 按照本評價條件評審通過,并獲得建設工程專業工程師、高

2、級工程師資格證書者,表明持證人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是聘任建設工程專業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申報條件第四條 思想道德條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履行崗位職責,努力完成工作任務,積極為我省建設事業發展服務。第五條 學歷、資歷條件(一)申報工程師資格應具備條件: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實際聘任助理工程師職務4年以上。(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高級工程師資格:1具有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實際聘任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2獲得本專業或相

3、近專業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實際聘任工程師職務2年以上。(三)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1年以上,因專業技術崗位變動或需要,符合申報條件的,可轉評或兼評建設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四)具有以下學歷(學位),可認定或初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1博士后流動站、工作站出站人員,在站期間圓滿完成研究課題,取得科研成果者,經考核合格,可認定高級工程師資格。2博士學位獲得者,經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師資格。3具有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者,從事專業工作滿3年(學歷或學位取得前后從事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學歷或學位取得后從事專業工作須滿1年),經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師資格。(五)學歷(學位)取得前

4、后從事建設工程專業或相近專業工作年限可以累計。申報人所學專業與申報的專業不一致或不相近的,應視為不具備規定學歷。第六條 破格申報條件對不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學位)或資歷條件,但在建設工作中業績和成果突出,具備以下條件者,可破格申報相應的建設工程專業技術資格。破格申報僅限于“單破”,即破學歷或破資歷,破資歷提前時間不超過1年。(一)破格申報工程師資格,應具備下列6項條件中的3項:1在省、部級公開發行的期刊上或省、部級以上專業性學術會議上(編入正式出版的論文集)發表過2篇(1篇應為第1作者)以上本專業論文;或正式出版過本專業專著或譯著。2縣(市、區)級科技成果三等獎以上獲得者。3獲縣(市、區)級以

5、上政府頒發的勞動模范、科技先進工作者、有突出貢獻科技人員、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等稱號者;設區市級以上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建設領域的單項先進個人或先進集體的主要負責人(不含協會、學會等團體授予的稱號)。4作為技術骨干參與縣(市、區)級以上重點工程項目或重點攻關項目;推廣應用“四新”技術及技術改造與革新或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改進完善等方面的工作,項目完成后,通過主管部門評審(或驗收),有明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5設區市級以上優質工程獎;省級三等、設區市級二等以上規劃、工程勘測、設計與咨詢成果獎;省QC成果一等獎獲得者;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編寫者;國家級、省級工法的編寫者;國家、省

6、標準設計圖集的設計者;建設工程定額的編制者;省“十項”新技術應用示范項目或建設科技示范項目的實施者。6具有本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建設工程技術工作15年以上;中專以下學歷從事建設工程技術工作20年以上。(二)破格申報高級工程師資格,應具備下列6項條件中的3項:1在省、部級公開發行的期刊上或省、部級以上專業性學術會議上(編入正式出版的論文集)發表過3篇以上(其中1篇應為第1作者)本專業論文;或正式出版過本專業專著或譯著(3萬字以上)。2獲國家自然科學獎、星火獎、科技進步獎、發明獎或省、部級科技獎三等獎以上或浙江省建設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的主要獲獎者。3獲設區市級以上政府頒發的勞動模范、突出貢獻的中青

7、年專家、突出貢獻科技人員、科技先進工作者等稱號者;省級以上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建設領域的單項先進個人或先進集體的主要負責人(不含協會、學會等團體授予的稱號)。4主持省級以上重點工程項目或省、部級重點攻關項目,項目完成后,通過主管部門評審(或驗收),有明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5主持大中型企業(或復雜項目)主要工程技術工作,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國家優質工程勘察、設計金銀質獎或兩項以上省優秀設計二等獎;國家優質工程金銀質獎或兩項以上省優質工程獎;國家QC成果一等獎的主要貢獻者;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主要編寫者;國家、省標準設計圖集的主要設計者;國家級工法的主要編寫者

8、;國家、省級建設工程定額的主要編制者;部“十項”新技術應用示范項目或建設科技示范項目的主持者。6具有本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工程技術工作20年以上;中專學歷,從事工程技術工作25年以上。第七條 其他條件(一)外語要求。除符合相應免試條件的申報人員外,均應取得有效的職稱外語等級考試合格證書。但長期在施工現場從事工程建設施工或長期在野外從事工程勘察、測繪工作,年齡在40周歲及以上的人員,職稱外語成績不作為必備要求,僅作為專家評審的參考依據。(二)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除符合相應的免試條件的申報人員外,凡年齡在45周歲(不含)以下的人員,申報工程師資格的,須取得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核3個科目(

9、模塊)合格證書;申報高級工程師資格的,須取得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核4個科目(模塊)合格證書。(三)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報評審工程師資格的,近3年的年度考核應為合格以上;申報評審高級工程師資格的,近4年的年度考核應為合格以上。(四)繼續教育要求。申報評審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資格的,應完成相應的繼續教育課程。第三章 工程師資格評審條件第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科學研究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一)專業理論水平較系統地掌握本專業領域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能較熟練地運用本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二)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與能力任現職期間,應

10、具備下列6項條件中的2項1有從事建設工程科學研究工作的經歷和能力,具有解決較復雜技術問題的能力。2有參與縣(市、區)級以上科研項目研究的經歷與能力。3有參與工程建設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的經歷與能力。4有參與工程建設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或國家、省標準設計圖集或國家級、省級工法或建設工程定額編寫的經歷與能力。5有參與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的經歷與能力。6相關二級以上執業資格證書獲得者。(三)專業技術工作業績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6項條件中的1項1作為技術骨干參與2項縣(市、區)級以上科研項目研究工作,并通過評審。2縣(市、區)級三等以上科技進步獎獲得者。3獲得建設

11、工程技術方面國家專利。4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工程建設地方性法規、規章或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并頒布實施。5作為技術骨干參與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的推廣應用,并通過評審,取得實效。6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工程建設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或國家、省標準設計圖集或國家級、省級工法或工程建設定額的編寫,并頒布實施。(四)著作、論文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2項條件中的1項:1在省、部級公開發行的專業期刊上或省、部級以上專業性學術會議上(編入正式出版的論文集)發表過2篇以上專業論文。2正式出版過有一定學術水平的專著或譯著。第九條 從事建設工程規劃與設計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一)專業理論知識較系統地掌握本專業領域的基

12、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能較熟練地運用本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二)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與能力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6項條件中的2項:1有從事建設工程規劃與設計工作的經歷和能力,具有解決較復雜工程技術問題的能力。2有參與中等復雜以上工程項目或縣(市、區)級以上重點工程項目的規劃與設計工作的經歷與能力。3有參與縣(市、區)級以上科研項目研究的經歷與能力。4有參與工程建設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或國家、省標準設計編寫的經歷與能力。5有參與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的經歷與能力。6相關二級以上執業資格證書獲得者。(三)專業技術工作

13、業績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6項條件中的1項:1作為技術骨干參與中等復雜以上工程項目、縣(市、區)級以上重點工程項目或3項以上一般工程項目的規劃與設計工作,未發生質量和安全方面的責任事故。2作為技術骨干參與縣(市、區)級以上科研項目研究工作,并通過評審。3縣(市、區)級三等以上科技進步獎;設區市以上規劃、工程勘測、設計與咨詢成果獎獲得者。4獲得建設工程技術方面國家專利。5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工程建設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或國家、省標準設計圖集的編寫,并頒布實施。6作為技術骨干參與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技術推廣應用,并通過評審,取得實效。(四)著作、論文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2項條件中的1項:1

14、在省、部級公開發行的專業期刊上或省、部級以上專業性學術會議上(編入正式出版的論文集)發表過1篇以上專業論文。2正式出版過有一定學術水平的專著或譯著。第十條 從事建設工程施工與監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一)專業理論知識較系統地掌握本專業領域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能較熟練地運用本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二)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與能力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7項條件中的2項:1有從事建設工程施工與監理工作的經歷和能力,具有解決較復雜工程技術問題的能力。2有參與中等復雜以上工程項目或縣(市、區)重點工程項目施工與監理工作的經歷與能力。3有參

15、與縣(市、區)級以上科研項目研究的經歷與能力。4有參與工程建設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國家級、省級工法或建設工程定額編制的經歷與能力。5有參與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的經歷與能力。6有參與省、部“十項”新技術推廣應用示范項目或建設科技示范項目的經歷與能力。7相關二級以上執業資格證書獲得者。(三)專業技術工作業績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7項條件中的1項:1作為技術骨干參與中等復雜以上工程項目或縣(市、區)重點工程項目或3項以上一般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與監理工作,未發生質量和安全方面的責任事故。2作為技術骨干參與縣(市、區)級以上科研項目研究工作,并通過評審。3縣(市、區)級三等以上科技

16、進步獎;設區市級以上優質工程獎;省QC成果一等獎獲得者。4獲得建設工程技術方面國家專利。5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工程建設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國家級、省級工法或建設工程定額編制,并頒布實施。6作為技術骨干參與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技術推廣應用,并通過評審,取得實效。7作為技術骨干參與省、部“十項”新技術推廣應用示范項目或建設科技示范項目的實施,并通過驗收。(四)著作、論文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2項條件中的1項:1在省、部級公開發行的專業期刊上或省、部級以上專業性學術會議上(編入正式出版的論文集)發表過1篇以上專業論文。2正式出版過有一定學術水平的專著或譯著。第十一條 從事建設工程建設管理與中

17、介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一)專業理論知識較系統地掌握本專業領域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能較熟練地運用本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二)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與能力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7項條件中的2項:1有從事建設工程建設管理與中介服務工作的經歷和能力,具有解決較復雜工程技術問題的能力。2有參與中等復雜以上工程項目或縣(市、區)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與中介服務工作的經歷與能力。3有參與縣(市、區)級以上科研項目研究的經歷與能力。4有參與工程建設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的經歷與能力。5有參與工程建設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或國家級、省

18、級工法或建設工程定額編制的經歷與能力。6有參與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的經歷與能力。7相關二級以上執業資格證書獲得者。(三)專業技術工作業績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7項條件中的1項:1在建設工程建設管理與中介服務工作中,業績優秀、效益明顯,未發生質量和安全方面的責任事故。2作為技術骨干參與縣(市、區)級以上科研項目研究工作,并通過評審。3縣(市、區)級三等以上科技進步獎獲得者。4獲得建設工程技術方面國家專利。5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工程建設地方性法規、規章或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并頒布實施。6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工程建設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或國家級、省級工法或建設工程定額的編制,并頒布實施

19、。7作為技術骨干參與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技術推廣應用,并通過評審,取得實效。(四)著作、論文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2項條件中的1項:1在省、部級公開發行的專業期刊上或省、部級以上專業性學術會議上(編入正式出版的論文集)發表過1篇以上專業論文。2正式出版過有一定學術水平的專著或譯著。 第四章 高級工程師資格評審條件第十二條 從事建設工程科學研究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一)專業理論知識全面系統地掌握本專業領域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理論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有關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二)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和能力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6項條件中的2項:1有指導中級

20、專業技術人員學習及開展建設工程科學研究工作的經歷和能力,具有解決復雜技術問題的能力。2有主持縣(市、區)重點科研項目或設區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研究的經歷和能力。3有主持工程建設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設區市級以上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的經歷和能力。4有主持工程建設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或國家、省標準設計圖集或國家級、省級工法或國家級、省級建設工程定額編制的經歷和能力。5有主持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推廣應用的經歷和能力。6相關一級執業資格證書獲得者。(三)專業技術工作業績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6項條件中的1項:1主持省、部級科研項目或2項以上縣(市、區)級重點科研項目、設區市(廳局)級科研項目研究

21、,并通過評審。2縣(市、區)級二等、設區市(廳)級三等以上科技進步獎主要獲獎者。3獲得建設工程技術方面發明專利或獲得2項以上建設工程技術方面實用新型專利。4工程建設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設區市級以上政府規范性文件的主要起草者,并頒布實施。5主持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的推廣應用,并通過評審,取得實效。6工程建設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或國家、省標準設計圖集或國家級、省級工法或國家級、省級建設工程定額的主要編制者,并頒布實施。(四)著作、論文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2項條件中的1項:1在省、部級公開發行的專業期刊上或省、部級以上專業性學術會議上(編入正式出版的論文集)發表過3篇以上(至少1篇應為第1

22、作者)專業論文。2正式出版過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專著或譯著(3萬字以上)。第十三條 從事建設工程規劃與設計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一)專業理論知識全面系統地掌握本專業領域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理論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有關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二)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與能力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6項條件中的2項:1有指導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學習及從事建設工程規劃與設計工作的經歷和能力,具有解決復雜工程技術問題的能力。2有主持復雜工程項目或設區市級以上重點工程項目規劃與設計工作的經歷和能力。3有主持縣(市、區)重點科研項目或設區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研究的經歷和能力。4有主持工程

23、建設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或國家、省標準設計圖集編寫的經歷和能力。5有主持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推廣應用的經歷和能力。6相關一級執業資格證書獲得者。(三)專業技術工作業績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7項條件中的1項:1主持復雜工程項目或2項以上中等復雜工程項目、設市區級以上重點工程項目的規劃與設計工作,未發生質量和安全方面的責任事故。2主持縣(市、區)級重點科研項目或設區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研究,并通過評審。3縣(市、區)級二等、設區市(廳)級三等以上科技進步獎;省、部級或二項設區市級規劃、工程勘測、設計與咨詢成果獎主要獲獎者。4獲得建設工程技術方面發明專利或獲得2項以上建設工程技術方面實用

24、新型專利。5主持工程建設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或國家、省標準設計圖集的編寫,并頒布實施。6主持工程建設地方性法規、規章、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并頒布實施。7主持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的推廣應用,并通過評審,取得實效。(四)著作、論文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2項條件中的1項:1在省、部級公開發行的專業期刊上或省、部級以上專業性學術會議上(編入正式出版的論文集)發表過2篇以上(至少1篇應為第1作者)的專業論文。2正式出版過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專著或譯著(2萬字以上)。第十四條 從事建設工程施工與監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一)專業理論知識全面系統地掌握本專業領域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理論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

25、有關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二)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與能力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7項條件中的2項:1有指導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學習及從事建設工程施工與監理工作的經歷和能力,具有解決復雜工程技術問題的能力。2有主持復雜工程項目或設市區級以上重點工程項目施工與監理工作的經歷和能力。3有主持縣(市、區)重點科研項目或設區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研究的經歷和能力。4有主持工程建設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或國家級、省級工法或國家級、省級建設工程定額編制的經歷和能力。5有主持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推廣應用的經歷和能力。6有參與省、部“十項”新技術推廣應用示范項目或建設科技

26、示范項目的經歷和能力。7相關一級執業資格證書獲得者。(三)專業技術工作業績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7項條件中的1項:1主持復雜工程項目或2項以上中等復雜工程項目、設市區級以上重點工程項目施工與監理工作,未發生質量和安全方面的責任事故。2主持縣(市、區)重點科研項目或設區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的研究,并通過評審。3縣(市、區)級二等、設區市(廳)級三等以上科技進步獎;省、部級或二項設區市級優質工程獎;國家、省QC成果一等獎主要獲獎者。4獲得建設工程技術方面發明專利或2項以上建設工程技術方面實用新型專利。5工程建設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國家級、省級工法或國家級、省級建設工程定額的主要編制者,并頒布實施

27、。6主持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技術推廣應用,并通過評審,取得實效。7主持省、部“十項”新技術推廣應用示范項目或建設科技示范項目的實施,并通過驗收。(四)著作、論文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2項條件中的1項:1在省、部級公開發行的專業期刊上或省、部級以上專業性學術會議上(編入正式出版的論文集)發表過2篇以上(至少1篇應為第1作者)專業論文。2正式出版過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專著或譯著(2萬字以上)。第十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建設管理與中介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一)專業理論知識全面系統地掌握本專業領域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理論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有關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8、(二)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與能力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7項條件中的2項:1有指導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學習及從事建設工程建設管理與中介服務工作的經歷和能力,具有解決復雜工程技術問題的能力。2有主持復雜工程項目或設區市級以上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與中介服務工作的經歷和能力。3有主持縣(市、區)重點科研項目或設區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研究的經歷和能力。4有主持工程建設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設區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的的經歷和能力。5有主持工程建設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或國家級、省級工法或國家級、省級建設工程定額編制的經歷和能力。6有主持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推廣應用的經歷和能力。7相關一級執業資格證書獲得者。

29、(三)專業技術工作業績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7項條件中的1項:1在建設管理與中介服務工作中,業績突出、效益顯著,未發生質量和安全方面的責任事故。2主持縣(市、區)重點科研項目或設區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研究,并通過評審。3縣(市、區)級二等、設區市(廳)級三等以上科技進步獎主要獲獎者。4獲得建設工程技術方面發明專利或2項以上建設工程技術方面實用新型專利。5工程建設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設區市級以上政府規范性文件的主要起草者,并頒布實施。6工程建設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或國家級、省級工法或國家級、省級建設工程定額的主要編制者,并頒布實施。7主持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技術推廣應用,并通過評審,取

30、得實效。(四)著作、論文任現職期間,應具備下列2項條件中的1項:1在省、部級公開發行的專業期刊上或省、部級以上專業性學術會議上(編入正式出版的論文集)發表過2篇以上(至少1篇應為第1作者)專業論文。2正式出版過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專著或譯著(2萬字以上)。第五章 附則第十六條 本評價條件為相應評審委員會對申報者進行綜合評價的重要依據,評審委員會在對申報材料充分審議的基礎上,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產生評審結果。第十七條 申報高級工程師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參加建設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評價業務面試,業務面試成績作為評委會評審的重要依據之一。(一)破格申報的; (二)后學歷(或學位)取得時間不滿2年

31、的;(三)轉評或兼評的; (四)其他申報對象,評委會也可要求其參加業務面試。第十八條 工作業績、科研成果、論文、著作等均應為任現職后取得的,并應提供相應的佐證材料。第十九條 本評價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一)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包括:城鄉規劃、建筑學、巖土工程(工程測量、工程勘察)、測繪工程、地理信息系統、結構工程(鋼結構、建筑幕墻)、土木工程、工民建、環保工程、給排水工程、供熱通風與空調工程、裝修裝飾工程、市政道路(橋梁)工程、城市燃氣工程、建筑電氣(建筑智能化)、園林綠化(景觀設計)、建筑材料、工程管理、工程監理、建筑經濟、工程造價、建筑機械和白蟻防治等。(二)從事建設工程科學研究的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從事建設工程基礎理論研究、科學試驗研究、應用技術研究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三)從事建設工程規劃與設計的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從事建設工程規劃、勘測、設計、咨詢、施工圖審查、標準設計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四)從事建設工程施工與監理的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從事建筑工程施工與管理、市政工程施工與管理、園林綠化工程施工與管理、工程監理、項目管理、項目代建、工程概(預)算等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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