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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液氨使用和儲存(裝卸)安全技術講座、/. 前言氨作為一種重要的化工原料,廣泛應用于氨鹽、硝酸、尿素和其他化肥的生產,還 可用作醫藥和農藥的原料及冷凍劑。為運輸及儲存便利, 通常將氣態的氨氣通過加壓和冷卻獲取液態氨, 又稱為無水氨, 通常儲于耐壓鋼瓶或儲罐(槽)中。液氨在工業上應用廣泛,但具有腐蝕性,且容易揮發,所以其化學事故時有發生。為加深對液氨的物化性質、危險特性、工藝作業過程、儲存條件、安全設施、安全 防護和應急處置等方面的了解,進一步加強液氨使用和儲存(裝卸)環節的安全生產技 術管理,特將其安全技術要求介紹如下。1. 氨的性質1.1 標識中文名:氨(液化的,含氨50%),別名:液氨、阿摩
2、尼亞(無水)、硇水;分子式: NH3 ;相對分子質量: 17.0 ;1.2 危規分類及編號有毒氣體。GB2.3類23003。副危險3類(易燃液體)和6.1類(毒害品)。1.3 物化性質無色氣體,有特異的刺激臭味。易于液化。熔點C ) : -77.7 ;沸點C) : -33.5 ;臨界溫度(C) : 132.5 ;臨界壓力(Mpa): 11.40 ;液體相對密度 (水=1): 0.7067(25C); 氣氨相對密度 (空氣=1): 0.6;1%水溶液PH值:11. 7;溶解性:易溶于水、形成氫氧化銨。溶于乙醇、乙醚等有機溶劑。1.4 穩定性和反應活性穩定性:穩定;聚合危害:不聚合;避免接觸的禁忌
3、物:鹵素、?;?、酸類、氯仿、強氧化劑。燃燒(分解)產物:氧化氮、水。在高溫時會分解成氮和氫,有還原作用。在催化劑存在時可被氧化成一氧化氮。1.5 危險特性1.5.1 自燃點(C):651;1.5.2 爆炸下限(%) : 15.7;爆炸上限(%) : 27.4;氨遇明火一般不燃燒,但當空氣中濃度達 15.7%27.4%寸,與空氣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 合物,遇明火即可引起爆炸。1.5.3 遇明火、高熱會引起燃燒爆炸。氨常溫下不易燃燒,但加熱至530C,則分解成氮氣和氫氣,氫氣與空氣中的氧混合會發生爆炸;若遇高熱,容器內壓增大,也有開裂和爆炸的危險。1.5.4 與氟、氯等接觸會發生劇烈的化學反應。1
4、.5.5 工作場所空氣中氨的最高允許濃度為 30mg/m3。1.5.6 有毒,泄漏物質可導致中毒。空氣中含量 0.5%的氨氣,已會感覺有強烈的特殊刺激性氣味。氨對眼、粘膜或皮膚有刺激性、腐蝕性、有灼傷危險。20ppm或更多一些的含量,即有明顯的刺鼻氣味。100ppm時幾分鐘后刺激眼鼻。700ppm時會產生嚴重刺激眼鼻。超過 1700ppm 可引起嚴重咳嗽、支氣痙攣、肺水腫和窒息。(以上資料部分引自新編危險物品安全手冊、GB13690-1992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1.6 毒性與火災危險類別1.6.1 液氨(23003)屬有毒氣體,屬W級(輕度危害)類職業性接觸毒物(依據GB5044-8
5、5職 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第 4 條規定) 。注: 依據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CSH306319992 中 2.1.2 條條文說明:“根據國際TJ36-79規定,氨屬車間空氣中的有害物質, 所以是有毒氣體,但國標GB5044-83中規定,氨屬輕度危害,因此本規范不規定檢測”。所以我們認為液氨使用和儲存(裝卸)場所可以不強制安裝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但應按規范表A的規定安裝可燃氣體報警檢測儀。1.6.2 氨的儲存屬于乙類第2項火災危險性依據GB5001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簡 稱建規 ) 第 3.3.2 條文說明“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規定。1.6.3 液氨
6、儲運單元、液氨儲罐屬于乙類火災危險性依據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簡稱石化規)第 4.2.12 條文說明“工藝裝置或裝置內單元的火災危 險性分類舉例”規定。2. 總平面布置2.1 石油化工企業液氨使用、儲存(裝卸)場所與相鄰工廠或設施的防火間距宜參照石化 規第 4.1.9 條規定執行,如下表 1:表 1 石油化工企業使用、儲存液氨場所與相鄰工廠或設施的防火間距防液尸火間距'氨設施相鄰工廠曠設液氨儲罐組(乙類)液氨設施(乙類)居住區、公共福利設施、村莊100100相鄰工廠(圍墻或用地邊界線)7050國家鐵路線(中心線)4535廠外企業鐵路(中心線)3530國家或工
7、業區鐵路編組站 (鐵路中心線或建筑物)4535高速公路、一級公路(路邊)3030其他廠外公路(路邊)2020變配電站(圍墻)5040架空電力線路(中心線)1.5倍塔桿高度1.5倍塔桿高度I、II級國家架空通信線路 仲心線)4040通航江、河、海岸邊2520注:1.本表中相鄰工廠指石油化工企業和油庫以外的工廠。2. 括號內指防火間距起止點。3. 當相鄰設施為港區陸域、重要物品倉庫和堆場、軍事設施、機場等,對石油化工企業的安全距離有特殊要求時,應按有關規定執行。2.2 石油化工企業液氨使用、儲存場所與廠內相鄰建筑物的防火間距宜參照石化規第4.2.12條規定執行,如下表2:表2石油化工企業液氨使用、
8、儲存場所與廠內相鄰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液氨設施防火間距相鄰建筑物或設施液氨工藝 裝置(乙類)全壓力式和半 冷凍式液化烴 儲罐(w 100m3)全冷凍式 儲罐3(w 10000m )工藝裝置(單元)甲254060乙203555丙153050全廠重要設施一類353080二類304070明火地點254060地上可燃甲b、乙類固定頂w 500m3202040液氨設施防火間距相鄰建筑物或設施液氨工藝 裝置(乙類)全壓力式和半 冷凍式液化烴 儲罐(w 100m3)全冷凍式 儲罐3(w 10000m )液體儲罐浮頂、內浮頂或臥式罐151030沸點低于45C的甲b可燃液體全壓力儲罐35見石化規6.3.330液化烴
9、 儲罐全壓力式和半冷凍式儲存3(< 100m3)35見石化規6.3.330全冷凍式儲存(w 10000m3)5530見石化規6.3.3可燃氣體儲罐> 100050000 m3202540液化烴及甲B、乙類液體汽車裝卸站203045灌裝站一液化烴253545甲b、乙類液體及可燃助燃氣體203040甲類物品倉庫或堆場254060注:全廠性重要設施可分為以下兩類:第一類全廠性重要設施:發生火災時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的設施。第二類全廠性重要設施:發生火災時影響全廠生產的設施2.3 除石油化工企業外的?;飞a企業使用、儲存液氨場所與相鄰建筑物或設施的防火間距應參照GB50016-2006建
10、筑設計防火規范(下簡稱建規)第341、3.5.1、3.5.2、4.2.1 條相關規定執行,如下表3:表3除石油化工企業外的?;飞a企業使用、儲存液氨場所與相鄰建筑物或設施防火間距防液尸火、氨設間距施 相鄰建站物'設-施I、液氨儲罐區(參照乙類可燃液體執行) 總儲量V(m3)液氨廠房或設施液氨倉庫1 w Vk 5050 w Vk200200w V k 1000重要公共建筑物無規定,宜50宜50宜30民用建筑> 25(具體按總儲量確定)2525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 25(具體按總儲量確定)查不到規范宜25室外變、配電站變壓器3035402525廠外道路路邊20查不到規范宜20
11、廠內道路(主要)15查不到規范宜10廠內道路(次要)10查不到規范宜5防液尸火間距、設施7相鄰建筑育設施液氨儲罐區(參照乙類可燃液體執行) 總儲量V(m3)液氨廠房或設施液氨倉庫1 < V< 5050 < V<200200< V< 1000甲類廠房> 25(具體按總儲量確定)1212甲類倉庫(> 10噸)> 25(具體按總儲量確定)1515除甲類廠房(倉庫) 外其他建筑物1215201010架空電力線路(中心線)1.5倍塔桿高度1.5倍塔桿高度1.5倍塔桿高度廠區圍墻宜5米,并應考慮相鄰建筑 物的防火間距55注:以上所列防火間距數據只限于耐
12、火等級為一、二級的廠房、倉庫。詳細數據可查建規第341、3.5.1、3.5.2、4.2.1 條規定。2.4 制冷系統使用的液氨中間儲罐,可視為系統的生產裝置,與使用廠房的防火間距不限。2.5 液氨的使用和儲存(裝卸)區,宜位于鄰近城鎮或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引自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定第 2.1.8條)。2.6 在山區丘陵地區,液氨使用和儲存(裝卸)區應避免布置在窩風地帶。2.7 架空電力線路,嚴禁穿越液氨的使用和儲存(裝卸)區。2.8 區域排洪溝不宜通過廠區。液氨罐區鄰近江河、海岸布置時,必須采取防止泄漏和含氨廢水流入水域的措施。2.9 冷庫與其他建筑物的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當地環保
13、部門有關規定。(依據GB50072-2001冷庫設計規范第4.2.2條)。2.10 液氨使用、儲罐(裝卸)場地應與廠內生活、辦公區域分開布置。3. 液氨儲罐區的設置3.1 儲罐(組)的布置3.1.1 液氨儲罐間的防火間距要求應與液化烴儲罐相同(依據石化規表6.3.3注2)。3.1.2 液氨儲罐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以下要求:3.1.2.1 臥罐之間的防火間距為1.0倍臥罐直徑,且不宜大于1.5m(依據石化規表6.3.3);3.1.2.2 球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有事故排放至火炬或吸收處理裝置時, 不應小于0.5倍球罐 的直徑;無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時,不應小于1.0倍球罐的直徑(依據石化規表6.3.3
14、);3.123 全冷凍式液氨儲罐(w 100nn)之間的防火間距為1.5m;全冷凍式液氨儲罐( 100用) 之間的防火間距為0.5D;全冷凍式液氨儲罐(w 100nn)與全冷凍式液氨儲罐( 100nn)之 間的防火間距為0.5D (依據石化規表6.3.3 )。3.124 液氨單罐容積w 200 勺臥(立)罐之間的防火間距超過1.5m時,可取1.5m (依據 石化規表 6.3.3 注4)。3.1.3 罐組之間的管道布置,不應妨礙消防車的通行。3.1.4 罐組內宜布置同類火災危險性的罐,液氨儲罐區應與氯、溴、碘、酸類及氧化劑等嚴 格隔離(引自新編危險物品安全手冊)。3.2 防火堤的設置3.2.1
15、液氨儲罐區應設置防火堤、事故槽、備用事故氨罐及噴淋吸收等設施(引自合成氨安全指南第 5.5.4.6 c)5) 條)。3.2.2 全壓力式、半冷凍式液氨儲罐的防火堤和隔堤的設置同液化烴儲罐的要求依據石 化規第 6.3.5 (6)條。3.2.3 液氨防火堤及隔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3.2.3.1 液氨全壓力式或半冷凍式儲罐組宜設不高于 0.6m的防火堤,防火堤內堤腳線距儲罐不應小于3m堤內應采用現澆混凝土地面,并應坡向外側,防火堤內的隔堤不宜高于0.3m 依 據石化規第 6.3.5 (1)條;323.2 全壓力式液氨儲罐組的總容積大于8000斥時,罐組內應設隔堤,隔堤內各儲罐容積之和不宜大于80
16、00斥。單罐容積等于或大于5000帛時應每一個罐一隔依據石化規第6.3.5( 2)條;3.2.4 全冷凍式液氨儲罐應設防火堤, 堤內有效容積應不小于一個最大儲罐容積的 60%(依據 石化規第 6.3.8 條) 。3.2.5 每一儲罐組的防火堤、 防護墻應設置不少于 2 處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 并設置在不同 方位上(依據 GB 503512005 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第 3.1.5 條)。3.2.6 全冷凍式儲罐組和其他液態化工產品儲罐組, 其防火堤內有效容積不應小于儲罐組內 一個最大儲罐的容量(依據 GB 503512005 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第 3.5.5 條)。3.2.7 全壓力式和全冷
17、凍式儲罐組的防護墻和防火堤內的地面應予以鋪砌, 并宜設置不少于0.5 的坡度坡向四周( GB503512005 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第 3.3.6 條) 。3.2.8 立式儲罐至防火堤內堤腳線的距離, 不應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臥式罐罐壁至防火堤 內堤腳線的距離,不應小于 3m (依據石化規第6.2.13條)。3.2.9 在管道帶適當的位置應設跨橋, 橋底面最低處距管頂 (或保溫層頂面 )的距離不應小于 80mm。3.2.10 當儲罐泄漏物有可能污染地下水或附近環境時,堤內地面應采取防滲漏措施(引自GB 503512005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第 3.2.7 條)。3.2.11 防火堤內的排水應
18、實行清污分流,含有污染物的廢水應采取回收處理措施。3.2.12 液氨儲存場所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按重大危險源的要求設置相應的安全標志。3213 在儲罐20m以內,嚴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3.2.14 液氨的實瓶不應露天堆放(引自石化規第 6.5.5 條)。3.2.15 儲罐基礎,應定期測定基礎下沉狀況。4液氨的廠房(倉庫)的設置4.1 液氨廠房 (倉庫)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式 (引自建規第 3.3.7條)。4.2 液氨廠房內嚴禁設置員工宿舍。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廠房內,當必須與本廠房 貼鄰建造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燒體防爆墻 隔開和設置獨
19、立的安全出口 (引自建規第 3.3.8 條)。4.3 液氨廠房內設置液氨中間倉庫時, 其儲量不宜超過 1 晝夜的需要量。 中間倉庫應靠外墻 布置,并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 1.5h 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他部分隔開 (引自建規 第 3.3.9條)。4.4 液氨倉庫內嚴禁設置員工宿舍。液氨倉庫內嚴禁設置辦公室、休息室等,并不應貼鄰建造。 (引自建規第 3.1.5條)。4.5 消防車道和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建規的有關規定。46 貯存液氨的專用倉庫內應陰涼、通風干燥,嚴禁明火和熱源,避免日光直曬。液氨與 其他化學物品,特別是氧化性氣體,氟、氯、溴、碘和酸類、油脂、汞等隔離儲存。5. 設備
20、、儀控管理5.1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5.1.1 在液氨使用場所,包括液氨儲罐區、壓縮機房、氨蒸發器、氨冷卻器、液氨鋼瓶儲存區、鋼瓶使用區和使用液氨的廠房均應設置氨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并將報警信號發送至工 藝裝置、儲存設施等操作人員常駐的控制室(操作室)。(依據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的表A:可燃氣體、蒸汽特性舉例)。5.1.2 檢測器宜布置在可燃氣體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依據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下稱報警規)第 3.0.7 條);5.1.3 每臺可燃氣體檢測器的有效覆蓋水平平面半徑,室內宜為7.
21、5m ;室外宜為15m(下稱報警規)第 3.0.8 條);5.1.4 檢測比空氣輕的氨氣檢測器,其安裝高度宜高出釋放源0.52m (依據報警規第6.1.2 條);5.1.5 檢測器宜安裝在無沖擊、無振動、無強電磁場干擾的場所,且周圍留有不小于 0.3m 的凈空(依據報警規第 6.1.3 條)。5.2 液氨設備的布置5.2.1 液氨設備的布置應便于操作、 通風排毒和事故處理, 同時必須留有足夠寬度的操作空 間和安全疏散通道。5.2.2 使用液氨的設備宜布置在敞開或半敞開式廠房內, 廠房門應向外開啟; 設備布置在半 敞開式或封閉式廠房內時,其廠房的頂部應采取通風措施。5.2.3 液氨、氨氣管道嚴禁
22、穿過生活間、辦公室及與其無關的房間。用氨設備和氨的輸送管 道應標出明顯的顏色(黃色)和流向,以利操作。5.2.4 液氨、氨氣管道、閥門、法蘭、墊片及緊固件等材質、壓力等級應符合石油化工管道 安裝設計的要求。5.2.5 由于氨對銅有腐蝕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設備、閥門、管道系統不得有銅材質的配件。5.3 液氨貯罐(槽)的設置5.3.1 液氨儲罐的儲存系數不應大于 0.9 (依據 ( 石化規第 6.3.9 條) 。5.3.2 液氨儲罐,應設液位計、壓力表和安全閥; 低溫液氨儲罐尚應設溫度指示儀 (引自(石 化規第 6.3.10 條) 。5.3.3 同一液氨儲罐宜配備兩種不同類別的液位檢測儀表。 并根據
23、工藝條件, 設置液氨儲罐 遠傳監控、超限報警裝置(后一句引自AQ/T3017-2008合成氨生產企業安全標準化實施指 南(下簡稱合成氨安全指南)第 5.5.4.6 c)2) 條) 。5.3.4 液氨儲罐進出口管線應設置雙切斷閥, 其中一只出口切斷閥為緊急切斷閥。 (引自合 成氨安全指南第 5.5.4.6 c)4) 條) 。5.3.5 超過100m3的液氨儲罐應設雙安全閥,安全閥排氣應引至回收系統(引自合成氨安全指南第 5.5.4.6 c)3) 條)。5.3.6 儲罐溫度計的安裝位置,應保證在最低液位時能測量液相的溫度并便于觀察和維修。5.3.7 常壓低溫式液氨貯罐(槽)應有良好的絕熱保冷措施;
24、常溫壓力式貯罐(槽)應設隔 熱或噴淋水冷卻裝置。538 液氨儲罐前支管道與主管道宜采用撓性或彈性連接(有資料介紹,液氨專用高壓膠管 或金屬軟管,由石家莊寶瑞商貿有限公司出品)。6. 電氣6.1 按照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附錄三:氣體或蒸氣爆炸性混合物分級分組的規定,氨使用和儲存場所危險環境為2區。詳見表3:表3氨廠房和倉儲爆炸危險環境分區表序號場所名稱介質名稱介質級別與組別火災危險類別危險環境 分區1氨制冷氨n AT1乙22氨壓機室氨n AT1乙23氨水吸收液、 氨使用及充裝氨n AT1乙26.2 所有用電設備(含照明)均應按照上表的 2區危險環境和U AT
25、1組別選取相應的防爆電 氣設備。6.3 電力電纜不應和液氨管道、熱力管道敷設在同一管溝內(依據建規第 11.22條)。6.4 儲罐的溫度、液位等測量裝置的信號線,應根據作業場所的危險性,選擇符合要求的道 線及安裝方式,并符合有關規范。6.5 電器設施開關宜設置在防火(護)堤外,不應將電器開關設在防火(護)堤內。6.6 氨制冷的變配電室及氨壓縮機房的電氣應按 GB50072-2001冷庫設計規范7條執行。7. 防靜電接地7.1液氨使用和儲存(裝卸)場所的所有金屬裝置、設備、管道、儲罐等都必須進行靜電接 地。7.2直徑大于2.5m或容積大于50m3的大型金屬裝置應有兩處以上的接地點。較長的輸送管
26、道應每隔80100m設一接地點(引自HG/T23003-92化工企業靜電安全檢查規程第 5.1.4 條)。7.3氨槽罐車和裝卸臺,應設專用靜電接地線。7.4管道與法蘭之間,當金屬法蘭采用少于或等于四個金屬螺栓緊固時,應另裝靜電連接線 跨接(因在腐蝕介質環境下,螺栓易受到腐蝕),并保證接地電阻不大100歐姆。7.5重點防火防爆崗位的入門處(如在儲罐扶梯進口),應設人體導除靜電裝置(引自 HG/T23003-92化工企業靜電安全檢查規程第 5.9條)。8. 液氨裝卸、充裝安全8.1 液氨裝卸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8.1.1 液氨裝卸站的進、 出口,應分開設置; 當進、出口合用時, 站內應設回車場
27、(引自石 化規第 6.4.2 ( 1)條);8.1.2 采用液氨泵充裝時,其液氨裝卸車鶴位與充裝泵的距離,不應小于8m (引自建規第 8.2.8 條和石化規第 6.4.2 ( 4)條);8.1.3 在距裝卸車鶴位10m以外的裝卸液氨管道上,除設置便于操作的緊急切斷閥(引自石 化規第 6.4.2 ( 5)條)外,宜設置遠程切斷裝置;8.1.4 液氨裝卸車,應采用液下裝卸方式(引自石化規第 6.4.2 ( 6)條);8.1.5 液氨嚴禁就地排放;8.1.6 液氨汽車裝卸車鶴位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4m(引自石化規第6.4.2 (8)條);8.1.7 液氨的汽車裝卸車場,應采用現澆混凝土地面(引自石化
28、規第 6.4.2 ( 2)條);8.1.8 液氨的裝卸應有安全措施和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8.2 液氨充裝管理要求8.2.1 汽車罐車充裝(以下引自合成氨安全指南第 5.5.4.6(a) 條)8.2.1.1 應使用鶴管進行液氨充裝;8.2.1.2 有防止汽車罐車充裝過程中車輛發生滑動的有效措施; 灌裝人員負責將車輛的鑰匙 拔下,并保管至灌裝結束,操作人員、司機、押運員不得離開現場;8.2.1.3 罐車靜電接地報警裝置完好;8.2.1.4 裝卸現場、罐車附近嚴禁煙火,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物品,嚴禁將罐車作 為儲罐、氣化器使用;8.2.1.5 嚴禁用蒸汽或其他方法加熱儲罐和罐車罐體;8.2.1
29、.6 充裝、儲存液氨的場所,應配備必要的搶修器材、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8.2.1.7 充裝前應檢查駕駛證、罐體檢驗證、汽車罐車使用證、押運員證、準運證是否齊全 有效;充裝車輛應配置滅火器、阻火器、氣液相管封帽;8.2.1.8 罐車在充裝前應保證正壓,須保持 0.05Mpa 以上的余壓,防止罐車內進入空氣;8.2.1.9 充裝壓力不超過 1.6MPa;8.2.1.10 罐車充裝時,每次都要填寫充裝記錄,內容包括:使用單位、充裝日期、允許充 裝量、實際充裝量、復稱記錄,并有充裝者、復驗者、押運員的簽名。8.2.1.11 液氨充裝現場應設置噴淋裝置,安裝在線計量裝置,充裝管前第一道閥處應設置 為緊急
30、切斷閥。8.2.2 鋼瓶充裝(以下引自合成氨安全指南第 5.546 (b)條):8.2.2.1 充裝前,必須對鋼瓶逐只進行嚴格的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充裝;8.2.2.2 使用鋼瓶充裝時,鋼瓶瓶帽、防震圈應齊全,同時應設置電子衡器與充裝閥報警聯 鎖裝置;8.2.2.3 應逐瓶稱重,充裝后必須認真復秤和填寫充裝復秤記錄。嚴禁過量充裝(充裝量不得超過 0.53 千克升),充裝過量的鋼瓶不準出廠。嚴禁用容積計量;822.4 稱重衡器應保持準確,衡器的最大稱量值應為稱量的1.53倍。衡器校驗期不得超過三個月。8.2.2.5 充裝現場應設置遮陽設施,防止陽光直接照射鋼瓶。9. 液氨氣瓶管理9.1 氨屬于臨
31、界溫度TC>-10 C的液化氣體,公稱工作壓力為3MPa液氨的充裝系數不大于0.53 公斤/ 升引自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質技監局鍋發 2000250 號)。9.2 液氨氣瓶, 應配有固定瓶帽或保護罩、瓶閥、 防震圈 (引自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 36、50 條 )9.3 液氨氣瓶的檢驗周期,每二年檢驗一次 (引自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 69條)。9.4 使用氣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 以下1 1 1條引自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 79條):9.4.1 采購和使用有制造許可證的企業的合格產品,不使用超期未檢的氣瓶;9.4.2 使用者必須到已辦理充裝注冊的單位或經銷注冊的單位購氣;9.4.3 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
32、全狀況檢查, 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 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入庫和使用;使用時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氣瓶;9.4.4 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應保證氣瓶瓶體干燥。9.4.5 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9.4.6 夏季應防止曝曬;9.4.7 嚴禁敲擊、碰撞;9.4.8 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子電焊引弧;9.4.9 嚴禁用溫度超過40C的熱源對氣瓶加熱;9.4.10 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或重量, 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 0.51.0 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9.4.11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 止回閥、緩沖
33、罐等;9.4.12 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 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9.4.13 氣瓶放置應整齊,配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同一方 向。9.4.14 搬運時穿戴全身防護服,戴好鋼瓶安全帽及防震橡皮圈,避免滾動和撞擊,防止容 器受損。10. 安全防護10.1 勞動防護用品10.1.1 應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10.1.2 液氨使用和儲存(裝卸)崗位應配備過濾式防毒面具、氧氣呼吸器或空氣呼吸器、 隔離式防護服、 防護手套、防護眼鏡等, 操作人
34、員必須每人配備一具過濾式防毒面具, 使用、 儲存崗位必須配備兩套氧氣呼吸器或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全封閉隔離式防護服, 并定期檢查, 以防失效。10.1.3 氨用防毒面具、濾毒罐應根據廠家提供使用資料定期進行更換,保證完好有效。10.1.4 各種防護器具都應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 維護,每次校驗后應記錄,主管人應經常檢查。10.2 個人防護10.2.1 空氣中濃度超標時( 30mg/m),操作人員應佩戴過濾式防毒面具。10.2.2 緊急事態搶救或撤離時,佩戴空氣呼吸器;或戴化學安全防護眼鏡、穿防靜電工作 服、戴橡膠手套。10.2.3 工作現場禁止吸煙、進食和飲水
35、。工作畢,淋浴更衣,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10.3 工程防護10.3.1 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風和全面通風。10.3.2 應設置衛生間、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衛生防護設施,洗眼器、淋洗器防護半徑不 宜大于 15m。10.4 警示標志10.4.1 在有可能產生危險的醒目位置設置安全標志;應設明顯的防火警示標志。10.4.2 在產生職業危害作業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職業危害警示標識、告知牌。10.4.3 對從業人員至少告知所接觸的危化品危險特性、毒性危害、禁配物、預防及應急處 理措施。11. 應急救援 系統的建立11.1 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及演練11.1.1 企業應針對氨使用、儲存、裝卸環節可能發生的泄漏、火
36、災、爆炸等事故,編制有 切實可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11.1 .2 氨泄漏事故應急預案應明確現場指揮,由現場指揮統一組織應急搶險,確定操作人 員為搶險人員,確定救護人員,明確不同泄漏部位的搶險措施,明確搶險指揮、搶險人員、 救護人員的電話,明確避險人員的集結地點。11.1 .3 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明確有效 預防措施和緊急救護方法等,定期組織演練,并對演練結果進行評審,增加其可操作性,及 時完善相關應急措施,補充相關應急救援物資。11.1.4 平日加強搶險人員對防護器材的使用訓練,并保證防護搶險器材的日常維護保養。11.1.5 消除跑冒滴漏,采取有效措
37、施,防止氨泄漏,保持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 準。11.2 事故應急處理設施和措施11.2.1 在氨貯罐(瓶)間、氨壓縮機房有條件的話,建議設置水霧噴淋和收集系統。11.2.2 一旦發生事故時,可快速開啟,用大量霧狀水進行噴淋吸收氨氣,以保證人身安全。11.2.3 收集系統應包括事故廢水收集中和池等,處理達標后排放。11.2.4 氨制冷系統應裝設緊急泄氨器(安全閥),在緊急情況下,可將系統中的氨液溶于 水中排至事故廢水收集中和池,處理達標后排放。11.3 事故警報11.3.1 液氨使用和儲存單位內必須安設風向標, 其位置應設在本廠職工和附近范圍 ( 500m) 內居民容易看到的高處。11.
38、3.2 液氨使用和儲存單位應設置應急通訊和事故警報系統,一旦發生緊急情況,向周邊500 米內存在的居民發出報警,通過警報系統能及時對企業內部和周邊群眾進行緊急疏散, 避免大量人員傷亡。11.3.3 應設置完善的消防水系統,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滅火器材;11.3.4 所有應急設施、安全裝置應進行統一集中管理。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 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有專人負責,要保證緊急狀態下,能夠完好使用。11.4 液氨泄漏處理11.4.1 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人員至上風處,隔離范圍半徑約150m嚴格限制出入。切斷火源。11.4.2 建議應急處理人員戴自給正壓式呼吸器,穿防毒服
39、。盡快切斷泄漏源。11.4.3 加強通風,加速擴散。高濃度泄漏區,噴含酸的霧狀水中和、稀釋、溶解。構筑圍 堤或挖坑收容產生的大量廢水。11.4.4 漏氣容器要妥善處理,修復、檢驗后再用。11.4.5 當大量泄漏影響周邊崗位和居民人身安全時,應立即組織相關人員向上風向轉移。11.5 人員施救11.5.1 接觸:如果眼睛接觸,應用大量清水或生理鹽水沖洗 20 分鐘以上。如在沖洗時發生眼瞼痙攣, 應慢慢滴入12滴0. 4%奧布卡因,繼續充分沖洗。就醫;如皮膚和頭發接觸,應用大量清水沖洗 1 5分鐘以上。沖洗皮膚和頭發時要注意保護眼 睛。就醫。11.5.2 吸入:輕度吸入氨中毒表現有鼻炎、咽炎、氣管炎
40、、支氣管炎;急性吸入氨中毒表 現為呼吸道粘膜刺激和灼傷; 嚴重吸人中毒可出現喉頭水腫、 聲門狹窄以及呼吸道粘膜脫落, 可造成氣管阻塞,引起窒息。施救措施:迅速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呼吸心跳停止的,立 即進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臟按壓術。就醫。12. 一般要求12.1 企業應建立健全崗位防火責任制,配備經過培訓的兼職或專職的消防人員。12.2 接觸氨崗位的操作人員應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12.3 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檢修規程,保證安全運行,保證作業環境和排放的有害 物質濃度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12.4 液氨、氨氣的壓力容器(氣瓶)及安全附件、壓力管道應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 規程、壓
41、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等相關規定進行檢驗、檢測。12.5 液氨使用和儲存(裝卸)場所的防爆電氣設施和防雷、防靜電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規范的要求,并定期檢查及監測。12.6 對液氨使用和儲存(裝卸)崗位職工必須定期進行體檢,并建立健康監護檔案。12.7 對現有作業環境中噪聲、氨氣應定期進行檢測,確保各項指標符合國家標準。國家標準:噪聲w 85dB(A)(引自GBZ2.2-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二部分:物理因素第11.2.1條表9);氨氣w 30mg/m (引自GBZ2.1-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 限值化學有害因素第 4.1 條表 1)。并應建立檢測記錄。12.8 對各種安全設施和警示標志,未經主管部門同意或報請企業負責人批準,不得停用、 挪用或拆除。13. 氨泄漏事故案例2009-04-19 23:44 時,湖北某化工廠因加氨閥門壓蓋破裂,填料滴漏液氨,維修工在安 全措施不完全的情況下盲目檢修處理,導致加氨閥門填料沖出,大股液氨噴泄,差一點釀成 大事故。13.1 事故經過2004 年 6 月 15 日 11時 40 分左右,該化工廠合成車間加氨閥填料壓蓋破裂,有少量的 液氨滴漏。維修工徐某遵照車間指令,對加氨閥門進行填料更換。徐某沒敢大意,首先找來 操作工,關閉了加氨閥門前后兩道閥門;并牽來一根水管澆在閥門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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