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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17章 塔式起重機1. 表17.1載荷限制裝置 塔機應安裝起重量限制器并應靈敏可靠。 設置要求: 1、塔機應安裝起重量限制器。(GB5144-2006第6.1.1條) 2、當起重量大于相應擋位的額定值并小于該額定值的110時,應切斷上升方向的電源,但機構可作下降方向的運動。(GB5144-2006第6.1.2條) 塔機應安裝起重力矩限制器并應靈敏可靠。 力矩限制器 參考圖例B.17.1-2-1 力矩限制器 參考圖例B.17.1-2-2 設置要求: 1、塔機應安裝起重力矩限制器。(GB5144-2006第6.2.1條) 2、當起重力矩大于相應工況下的額定值并小于該額定值的110時,應切斷上升和

2、幅度增大方向的電源,但機構可作下降和減小幅度方向的運動。(GB5144-2006第6.2.2條) 3、力矩限制器控制定碼變幅的觸點或控制定幅變碼的觸點應分別設置,且能分別調整。(GB5144-2006第6.2.3條) 4、對小車變幅的塔機,其最大變幅速度超過40m/min,在小車向外運行,且起重力矩達到額定值的80%時,變幅速度應自動轉換為不大于40m/min的速度運行。(GB5144-2006第6.2.4條) 5、當起重量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95%時,應發出視覺和/或聽覺預警信號。(GB 12602-2009第4.2.1.2.(b)條) 6、塔式起重機限制器的設定點應在起重機額定起重量的1

3、05%和110%之間。(GB 12602-2009第4.2.1.7.3條) 2. 表17.2行程限位裝置 塔機應安裝起升高度限位器并應靈敏可靠。 設置要求: 塔機應安裝吊鉤上極限位置的起升高度限位器。(GB5144-2006第6.3.3條) 起升高度限位器的安全越程應符合規范要求。 設置要求: 起升高度限位器應滿足GB/T5031-2008中5.6.1的規定。 1、對動臂變幅的塔機,當吊鉤裝置頂部升至起重臂下端的最小距離為800mm處時,應能立即停止起升運動,對沒有變幅重物平移功能的動臂變幅的塔機,還應同時切斷向外變幅控制回路電源,但應有下降和向內變幅運動; 2、對小車變幅的塔機,當吊鉤裝置頂

4、部升至小車架下端的最小距離為800mm處時,應能立即停止起升運動,但應有向下降運動; 3、所有類型塔機,當鋼絲繩松弛可能造成卷筒亂繩或反卷時應設置下限位器,在吊鉤不能再下降或卷筒上鋼絲繩只剩3圈時應能立即停止下降運動。 應安裝幅度限位器并應靈敏可靠。 參考圖例B.17.2-5-1 設置要求: 1、小車變幅的塔機,應設置小車行程限位開關。(GB5144-2006第6.3.2.1條) 2、動臂變幅的塔機應設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位開關,以及防止臂架反彈后翻的裝置。(GB5144-2006第6.3.2.2條) 回轉不設集電器的塔式起重機應安裝回轉限位器,并應靈敏可靠; 設置要求: 1、回轉

5、部分不設集電器的塔機,應安裝回轉限位器。(GB5144-2006第6.3.4條) 2、回轉機構宜采用集電器供電,不使用集電器時,應設置限位器限制臂架兩個方向的旋轉角度。(GB/T5031-2008第5.4.1.1.5條) 3、對回轉處不設集電器供電的塔機,應設置正反兩個方向回轉限位開關,開關動作時臂架旋轉角度應不大于±540°。(GB/T5031-2008第5.6.4條) 行走式塔式起重機應安裝行走限位器,并應靈敏可靠。 設置要求: 軌道式塔機行走機構應在每個運行方向設置行程限位開關。在軌道上應安裝限位開關碰鐵(GB5144-2006第6.3.1條) 3. 表17.3保護裝

6、置 小車變幅的塔式起重機應安裝斷繩保護及斷軸保護裝置,并應符合規范要求; 參考圖例B.17.3-1 設置要求: 1、小車變幅的塔機,變幅的雙向均應設置斷繩保護裝置。(GB5144-2006)第6.4條; 2、小車變幅的塔機,應設置變幅小車斷軸保護裝置,即使輪軸斷裂,小車也不會掉落。(GB5144-2006)第6.5條; 行走及小車變幅的軌道行程末端應安裝緩沖器及止擋裝置,并應符合規范要求; 設置要求: 塔機行走和小車變幅的軌道行程末端均需設置止擋裝置。緩沖器安裝在止擋裝置或塔機(變幅小車)上,當塔機(變幅小車)與止擋裝置撞擊時,緩沖器應使塔機(變幅小車)較平穩地停車而不產生猛烈的沖擊。(GB5

7、144-2006第6.9條) 起重臂根部絞點高度大于50m的塔式起重機應安裝風速儀,并應靈敏可靠; 設置要求: 起重臂根部鉸點高度大于50m的塔機,應配備風速儀。當風速大于工作極限風速時,應能發出停止作業的警報。風速儀應設在塔機頂部的不擋風處。(GB5144-2006第6.7條) 塔式起重機頂部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圍建筑物時,應安裝障礙指示燈。 晚上,塔機的塔頂和臂端上亮起紅色的障礙指示燈 參考圖例B.17.3-5 設置要求: 塔頂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圍建筑物的塔機,應在塔頂和臂架端部安裝紅色障礙指示燈,該指示燈的供電不應受停機的影響。(GB5144-2006第8.4.5條) 4. 表17

8、.4吊鉤、滑輪、卷筒與鋼絲繩 吊鉤應安裝鋼絲繩防脫鉤裝置并應完好可靠。 設置要求: 吊鉤應設有防鋼絲繩脫鉤的裝置。(GB5144-2006第6.6條) 吊鉤的磨損、變形應在規定允許范圍內; 參考圖例B.17.4-2 檢查吊鉤是否存在裂紋 參考圖例B.17.4-3-1測磨損量 參考圖例B.17.4-3-2 設置要求: 1、檢查吊鉤的表面不應有裂紋,如有裂紋,則應報廢。(GB/T 10051.3-2010第3.2.1條) 2、檢查吊鉤的扭轉變形,當鉤身的扭轉角(如圖)超過10°時,吊鉤應報廢。(GB/T 10051.3-2010第3.2.2.2條) 3、吊鉤的磨損量s(見參考圖例B.17

9、.42)不應超過基本尺寸的5%,否則吊鉤應報廢。(GB/T 10051.3-2010第3.2.3條) 4、鉤柄直徑d1(見參考圖例B.17.42)腐蝕的尺寸不應大于基本尺寸的5%,否則吊鉤應報廢。(GB/T 10051.3-2010第3.2.4.1條) 5、吊鉤的螺紋不得腐蝕。(GB/T 10051.3-2010第3.2.4.2條) 6、吊鉤的缺陷不允許焊補。(GB/T 10051.3-2010第3.2.5條) 滑輪、卷筒應安裝鋼絲繩防脫裝置并應完好可靠。 設置要求: 滑輪、起升卷筒及動臂變幅卷筒均應設有鋼絲繩防脫裝置,該裝置與滑輪或卷筒側板最外緣的間隙不應超過鋼絲繩直徑的20。(GB5144

10、-2006第6.6條) 滑輪、卷筒的磨損應在規定允許范圍內; 設置要求: 卷筒和滑輪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報廢:(GB5144-2006第5.4.5條) 裂紋或輪緣破損; 卷筒壁磨損量達原壁厚的10; 滑輪繩槽壁厚磨損量達原壁厚的20; 滑輪槽底的磨損量超過相應鋼絲繩直徑的25。 鋼絲繩的磨損、變形、銹蝕應在規定允許范圍內。 設置要求: 參照施工升降機表16.5相關內容。 鋼絲繩的規格、固定、纏繞應符合說明書及規范要求。 參考圖例B.17.4-7-1 參考圖例B.17.4-7-2 設置要求: 1、鋼絲繩端部的固定常見以下三種: (1)用楔形接頭固接時,楔與楔套應符合GB/T5973中的規定。塔

11、機起升鋼絲繩宜使用不旋轉鋼絲繩。未采用不旋轉鋼絲繩時,其繩端應設有防扭裝置。(GB5144-2006第5.2.3條和第5.2.4條) 楔套和楔表面應光滑平整,尖棱和冒口應除去,并不應有降低強度和明顯有損外觀的缺陷(如氣孔、裂紋、疏松、夾砂、鑄疤等);( GB/T 5973-2006第4.2條) 楔形接頭使用時應合理安裝,楔形接頭與鋼絲繩的連接方法見參考圖例B.17.48。(GB/T 5973-2006第4.5條) (2)用鋼絲繩夾固接時,應符合以下GB/T5976中的規定。(GB5144-2006第5.2.3條) A.1 鋼絲繩夾的布置 鋼絲繩夾應按參考圖例B.17.49所示把夾座扣在鋼絲繩的

12、工作段上,U形螺栓扣在鋼絲繩的尾段上。鋼絲繩夾不得在鋼絲繩上交替布置。 A.2 鋼絲繩夾的數量 對于符合本標準規定的適用場合,每一連接處所需鋼絲繩夾的最少數量,推薦如表B.17.4。(JGJ196-2010第6.2.3條) A.3 鋼絲繩夾間的距離 鋼絲繩夾間的距離A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6倍。(JGJ196-2010第6.2.4條) (3)用壓板固接時,壓板應符合GB/T5975中的規定。(GB5144-2006第5.2.3條) 壓板表面應光滑平整、無毛刺、瑕疵、銳邊和表面粗糙不平等缺陷。(GB/T5975-2006第4.2條) 5. 表17.5多塔作業 多塔作業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并經過審批;

13、 參考圖例B.17.5-1 設置要求: 1、當多臺塔式起重機在同一施工現場交叉作業時,應編制專項方案,并應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JGJ196-2010第2.0.14條) 2、相關技術用表可參照廣東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資料統一用表(2011版)GDAQ21101、GDAQ21102、GDAQ21103。 任意兩臺塔式起重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應符合規范要求。 設置要求: 兩臺塔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應保證處于低位塔機的起重臂端部與另一臺塔機的塔身之間至少有2m的距離;處于高位塔機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鉤升至最高點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與低位塔機中處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2m。(GB5144

14、-2006第10.5條) 6. 表17.6安拆、驗收與使用 安裝、拆卸單位應具有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設置要求:1、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單位必須具有從事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業務的資質,及安全生產許可證。(JGJ196-2010第2.0.1條)2、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從事施工作業活動。 安裝、拆卸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并經過審核、審批;設置要求:1、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前,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指導作業人員實施安裝、拆卸作業。專項施工方案應根據塔式起重機使用說明書和作業場地的實際情況編制,并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專項施工方案應讓由本單位技術、安全、設備等部門審核、技術負

15、責人審批后,經監理單位批準實施。(JGJ196-2010第2.0.10條)2、相關技術用表可參照廣東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資料統一用表(2011版)GDAQ21101、GDAQ21102、GDAQ21103。 安裝完畢應履行驗收程序,驗收表格應由責任人簽字確認;設置要求:1、經自檢、檢測合格后,應由總承包單位組織出租、安裝、使用、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JGJ196-2010第3.4.18條)2、相關技術用表可參照廣東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資料統一用表(2011版)GDAQ290104、GDAQ2090105、GDAQ2090107、GDAQ209010803、GDAQ209010804。 安裝、拆卸作

16、業人員及司機、指揮應持證上崗;設置要求: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作業應配備具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特種作業操作人員。(JGJ196-2010第2.0.3.2條) 塔式起重機作業前應按規定進行例行檢查,并應填寫檢查記錄; 設置要求: 1、塔式起重機起吊前,應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起吊;安全裝置失靈時,不得起吊。(JGJ196-2010第4.0.6條) 2、日常檢查至少應包括一些內容:(GB/T5031-2008第11.2.2條) 機構運轉情況,尤其是制動器的動作情況(空載時); 指示與限制裝置的動作情況; 肉眼可見的明顯缺陷

17、,包括鋼絲繩和鋼結構。 3、塔式起重機日常檢查表可參照表B.17.6。 實行多班作業、應按規定填寫交接班記錄。 設置要求: 實行多班作業的設備,應執行交接班制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接班司機經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開機作業。(JGJ196-2010第4.0.19條) 7. 表17.7附著 當塔式起重機高度超過產品說明書規定時,應安裝附著裝置。 參考圖例B.17.7-1 參考圖例B.17.7-2設置要求: 1、當塔式起重機作附著使用時,附著裝置的設置和自由端高度等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規定;(JGJ196-2010第3.3.1條) 2、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建

18、設部令第166號第二十條) 當附著裝置的水平距離不能滿足產品說明書要求時,應進行設計計算和審批; 設置要求: 1、當附著水平距離、附著間距等不滿足使用說明書要求時應進行設計計算,繪制制作圖和編寫相關說明。(JGJ196-2010第3.3.2條) 2、附著裝置的構件和預埋件應由原制造廠家或由具有相應能力的企業制作。(JGJ196-2010第3.3.3條) 安裝內爬式塔式起重機的建筑承載結構應進行受力計算; 參考圖例B.17.7-4-1 建筑承載結構受力計算-1 參考圖例B.17.7-4-2 建筑承載結構受力計算-2參考圖例B.17.7-4-3 建筑承載結構受力驗算設置要求: 內爬式塔式起重機的基

19、礎、錨固、爬升支承結構等應根據使用說明書提供的荷載進行設計計算。并應對內爬式塔式起重機的建筑承載結構進行驗算。(JGJ196-2010第3.1.4條) 附著裝置安裝應符合產品說明書及規范要求; 參考圖例B.17.7-5參考圖例B.17.7-6設置要求: 1、在附著框架和附著支座布設時,各道附著裝置所在平面與水平面夾角不得超過10°。(JGJ33-2012第4.4.16條第4項) 2、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設部第166號令第二十條) 3、

20、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建設部第166號令第十六條) 附著前和附著后塔身垂直度應符合規范要求。 設置要求: 空載,風速不大于3m/s狀態下,獨立狀態塔身(或附著狀態下最高附著點以上塔身)軸心線的側向垂直度允差為4/1000,最高附著點以下塔身軸心線的垂直度允差為2/1000。(GB/T5031-2008第5.2.3條) 8. 表17.8基礎與軌道 塔式起重機基礎應按產品說明書及有關規定進行設計、檢測和驗收;設置要求:塔式起重機的基礎及其地基承載力應符合使用說明書和設計圖紙的要求、安裝前應對基礎進行

21、驗收,合格后方可安裝。(JGJ196-2010第3.1.2條) 基礎應設置排水措施; 參考圖例B.17.8-1 設置要求: 基礎周圍應有排水措施。(JGJ196-2010第3.1.2條) 路基箱或枕木鋪設應符合產品說明書及規范要求; 參考圖例B.17.8-2設置要求: 1、敷設碎石前的路面應按設計要求壓實,碎石基礎應整平搗實,軌枕之間應填滿碎石。(GB5144-2006第10.7.b條) 2、路基兩側或中間應設排水溝,保證路基無積水。(GB5144-2006第10.7.c條) 3、路基承載能力應滿足塔式起重機使用說明書要求。(JGJ33-2012第4.4.1條第1項) 4、每間隔6m應設軌距拉

22、桿一個,軌距允許偏差為公稱值的1/1000,且不超過±3mm。(JGJ33-2012第4.4.1條第2項) 軌道鋪設應符合產品說明書及規范要求。 設置要求: 1、軌道基礎按工作需要可采用碎石基礎或混凝土基礎。(GB/T13752-1992第4.6.2條) 2、軌道應通過墊塊與軌枕可靠地連接,每間隔6m應設一個軌距拉桿。鋼軌接頭處應有軌枕支承,不應懸空。在使用過程中軌道不應移動;(GB5144-2006)第10.8.a條) 3、軌距允許誤差不大于公稱值的1/1000,其絕對值不大于6mm;(GB5144-2006第10.8.b條) 4、鋼軌接頭間隙不大于4mm,與另一側鋼軌接頭的錯開距

23、離不小于1.5m,接頭處兩軌頂高度差不大于2mm;(GB5144-2006第10.8.c條) 5、塔機安裝后,軌道頂面縱、橫方向上的傾斜度,對于上回轉塔機應不大于3/1000;對于下回轉塔機應不大于5/1000。在軌道全程中,軌道頂面任意兩點的高度差應小于100mm;(GB5144-2006第10.8.d條) 6、軌道行程兩端的軌頂高度宜不低于其余部位中最高點的軌頂高度。(GB5144-2006第10.8.e條) 9. 表17.9結構設施 主要結構件的變形、銹蝕應在規范允許范圍內; 參考圖例B.17.9-1-1 標準節抗扭撐桿變形 參考圖例B.17.9-1-2 標準節嚴重銹蝕 參考圖例B.17

24、.9-1-3 套架滾輪支撐架嚴重變形 參考圖例B.17.9-1-3 起重臂上弦桿變形 設置要求: 1、主要結構件包括底架、塔身、塔帽、起重臂、平衡臂、套架、回轉支撐架等部件; 2、塔式起重機在安裝前和使用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裝和使用: 結構件上有可見裂紋和嚴重銹蝕的; 主要受力構件存在塑性變形的。(JGJ196-2010第2.0.16條) 3、塔機主要承載結構件由于腐蝕或磨損而使結構的計算應力提高,當超過原計算應力的15%時應予報廢。對無計算條件的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的10%時應予報廢。(GB5144-2006第4.7.1條) 平臺、走道、梯子、護欄的設置應符合規范要求; 設置要

25、求: 1、在操作、維修處應設置平臺、走道、踢腳板和欄桿。(GB5144-2006第4.4.1條) 2、離地面2m以上的平臺及走道應設置防止操作人員跌落的手扶欄桿。手扶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m,在欄桿一半高度應設置中間手扶橫桿;(GB5144-2006第4.4.5條) 3、平臺和走道寬度不應小于500mm,局部有妨礙處可以降至400mm。(GB5144-2006第4.4.3條) 4、平臺和走道的邊緣應設置不小于100mm高的踢腳板。在需要操作人員穿越的地方,踢腳板的高度可以降低。(GB5144-2006第4.4.4條) 5、當梯子高度超過10m時應設置休息小平臺。梯子的第一個休息小平臺應設置在不超過

26、12.5m的高度處,以后每隔10m內設置一個。(GB5144-2006第4.4.6條) 6、高于地面2m以上的直梯應設置護圈。(GB5144-2006第4.3.4條) 高強螺栓、銷軸、緊固件的緊固、連接應符合規范要求。設置要求: 1、采用高強度螺栓連接時,其連接表面應清除灰塵、油漆、油跡和銹蝕。應使用力矩扳手或專用扳手,按使用說明書要求擰緊。(GB5144-2006第4.2.2.4條) 2、連接件及其防松防脫件嚴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連接件及其防松防脫件應使用力矩扳手或專用工具緊固連接螺栓。(JGJ196-2010第3.4.13條) 設置要求: 1、采用高強度螺栓連接時,其連接表面應清除灰塵、油漆、油跡和銹蝕。應使用力矩扳手或專用扳手,按使用說明書要求擰緊。(GB5144-2006第4.2.2.4條) 2、連接件及其防松防脫件嚴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連接件及其防松防脫件應使用力矩扳手或專用工具緊固連接螺栓。(JGJ196-2010第3.4.13條) 10. 表17.10電氣安全 塔式起重機應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供電。 參考圖例B.17.10-1-1 參考圖例B.17.10-1-2 參考圖例B.17.10-2 表B.17.10-1安全距離(m)電壓(kV)1115204060110220沿垂直方向1.5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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