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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值班規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內河船舶船員值班管理,規范船員值班行為,保障內河交通安全,保護內河水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則。第二條100總噸及以上中國籍內河船舶的船員值班適用本規則。軍事船舶、漁業船舶、農用船舶、非營業性游艇、體育運動船艇和非機動船舶的船員值班除外。第三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內河船舶船員值班工作。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內河船舶船員值班工作。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具體負責內河船舶船員值班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長應當按照船舶安全配員
2、的相關規定配備合格船員,確保指派到船上任職的船員熟悉船上相關設備、船舶特性,熟知本人職責和值班要求,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等職責。第五條船長及全體船員在值班時,應當遵守有關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相關規定和標準規范。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六條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長應當編制船舶值班制度,公示在船舶的顯著位置,并要求全體船員遵守執行。船長應當安排合格船員值班,明確值班船員職責。值班安排應當符合保證船舶、貨物、人員安全及保護水域環境的要求,考慮值班船員資格和經驗,根據情況合理安排值班船員,并保證值班船員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勞值班。第七條內河貨船在航行中的駕駛值班安排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3、:(一)3000總噸及以上內河貨船,駕駛值班每班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長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二)1000總噸至3000總噸內河貨船,駕駛值班每班1 人須是船長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夜間及能見度不良時,需增配1名普通船員;(三)未滿1000總噸內河貨船,駕駛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長或者駕駛員。內河貨船在航行中的輪機值班安排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500千瓦及以上內河貨船,輪機值班每班至少1人須是輪機長或者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二)未滿500千瓦內河貨船,輪機值班每班至少1名值班船員。第八條內河客、渡船在航行中的駕駛值班安排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1000總噸及以上內河客、渡船,駕駛值
4、班每班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長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二)300總噸至1000總噸內河客、渡船,駕駛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長或者駕駛員,夜間及能見度不良時,需增配1名普通船員;(三)未滿300總噸內河客、渡船,駕駛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長或者駕駛員。內河客、渡船在航行中的輪機值班安排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500千瓦及以上內河客、渡船,輪機值班每班至少1人須是輪機長或者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二)未滿500千瓦內河客、渡船,輪機值班每班至少1名輪機長或者輪機員。第九條船舶停泊時應當留有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船員值班,確保滿足應對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的需要。其中,1000總噸及以上貨船和300總噸及以
5、上客船停泊時應當留有一個航行班的駕駛和輪機人員值班。第十條值班船員對船舶安全負責,但不免除船長的安全責任。船員在值班期間不得安排影響其值班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條值班船員應當遵守下列駕駛臺和機艙資源管理要求:(一)值班船員應當正確接收和處置氣象、水文、周圍船舶動態等與航行安全有關的信息;(二)值班船員應當保持通信溝通聯絡有效暢通;(三)值班船員對值班安全產生懷疑時,應當立即告知船長、輪機長、負責值班的高級船員;(四)值班船員應當按照要求記錄值班期間發生的重要事項。第十二條船長應當根據航次任務做好開航準備工作,包括備好本航次所需的燃料、備品等。3000總噸及以上內河貨船和300總噸及以上內河客船應當
6、制定航行計劃。航行計劃至少應當包括和考慮出發港、目的港、航程、連續航行時間限制、航經水道、重要橋梁、交通管制區、天氣情況等事項和要素。第十三條船長應當對值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并糾正船員的不良操作行為。在遇到能見度不良、惡劣天氣、航行條件復雜等可能影響船舶安全的情形時,船長應當親自操縱船舶或者監督航行。第十四條值班船員應當按規定升降國旗,正確顯示號燈、號型和旗號,不得擅離崗位,不得從事與值班無關的事項。值班船員應當按規定記載航行日志、輪機日志等法定文書。船長、輪機長應當按規定進行審核并簽名。船舶航行和作業期間,艙面人員進行臨水作業時應當規范穿著救生衣。第十五條嚴禁船員酗酒,值班船員在值班
7、前4小時內及值班期間禁止飲酒,且值班期間血液中的酒精濃度不得超過0.05%或者呼吸中酒精濃度不高于0.25mg/L。嚴禁值班船員服用可能導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藥物。嚴禁船員有吸毒行為。第十六條危險貨物運輸船舶值班船員,除執行本規則外,還應當遵守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第三章駕駛值班第一節值班安排第十七條駕駛值班安排應當適應船舶所處狀態、環境、條件。第十八條船長在確定值班船員組成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24小時有人值守;(二)天氣、能見度情況、白天及夜間的駕駛要求差異;(三)船舶特性、船舶操縱性能、船舶尺度、駕駛臺結構和指揮位置的視野、航經特殊水域和臨近航行危險等可能引起的額外工作量;(四)雷達
8、、電子定位儀、船舶自動識別儀(AIS)等助航儀器、操縱裝置、報警系統等影響船舶安全航行的設備的使用和工作狀態;(五)駕駛臺內的機艙控制裝置、警報和指示器及其使用程序和局限性;(六)值班船員對船舶設備、裝置的熟悉程度及操作能力;(七)值班船員的適任能力及經驗;(八)必要時召喚待命人員立即到駕駛臺協助的可能性;(九)所載貨物的性質和狀況、旅客的數量和位置;(十)特殊的操作環境對航行值班的特別要求。第二節 了望第十九條駕駛值班船員應當充分利用視覺、聽覺及其他一切有效手段始終保持正規了望,同時在規定的頻道上守聽甚高頻電話(VHF),必要時做好記錄,掌握來往船舶動態和周圍環境情況,以便對局面和碰撞危險作
9、出充分的估計。夜間、能見度不良及其他特殊情況下應當加強了望。第二十條駕駛值班船員應當掌握船舶自動識別儀(AIS)的安全使用方法,保持該設備處于常開工作狀態并及時更新信息。第三節 航行值班第二十一條值班駕駛人員應當使用安全航速。值班駕駛人員應當充分掌握在任何吃水情況下本船的沖程等操縱特性,并考慮船舶可能具有的其他不同操縱特性。第二十二條值班駕駛人員應當結合本船操縱性能,正確使用操縱設備和助航儀器,并掌握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必要時,應當果斷使用車、舵、錨以及聲光信號裝置。第二十三條值班駕駛人員應當熟練使用雷達等助航儀器,并符合以下要求:(一)遇到或者預料到能見度不良或者在通航密集水域航行時,
10、應當使用雷達,并注意其特性、效率和局限性;(二)使用雷達時,應當選擇合適的量程,仔細觀察顯示器,確保及早進行系統的分析;(三)應當確保所使用的雷達量程以足夠頻繁的時間間隔進行轉換,以便及早地發現物標。應當考慮微弱或者反射力差的物標可能被漏掉;(四)熟練使用其他助航儀器判斷局面和航行危險。第二十四條值班駕駛人員應經常檢查操縱設備、助航儀器是否處于正常狀態,號燈、號型和旗號是否正確顯示,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第二十五條值班駕駛人員在值班期間,應當隨時掌握船位和航速,確保本船行駛在正確的航線上,并注意在適當的時候使用測深儀器和設備。值班駕駛人員應當給其他值班船員適當的指令和信息,并監督操作指令是否
11、正確執行。第二十六條船長在駕駛臺但未聲明親自操縱時,值班駕駛人員應當正常履行值班職責。船長接替操縱后,值班駕駛人員仍負有協助的責任。第二十七條夜間航行時,如有必要,船長應當簽署夜航命令,值班駕駛人員應當認真執行。第二十八條遇下列情況時,值班駕駛人員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并立即報告船長:(一)能見度不良;(二)對通航條件有疑慮;(三)對船長指令有疑問;(四)遇惡劣天氣威脅航行安全;(五)發現遇險信號或者危及航行安全的可疑物;(六)主機、舵機或者其他主要的操縱設備和助航儀器發生故障;(七)發生碰撞、觸礁、擱淺、火警、人員落水、環境污染、船舶進水等緊急情況;(八)出現危及航行安全的其他情況。出現前款第(
12、五)至第(八)項情形的,還應當及時報告事發地海事管理機構。第二十九條值班的普通船員應當正確執行船長、值班駕駛人員下達的操作指令,對指令有疑問或者出現不能執行指令的情況時應當立即報告。第四節停泊(系泊、錨泊)值班第三十條駕駛值班船員應當認真執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掌握在船人員動態和值班任務執行情況,經常巡視船舶,了解周圍情況,維持船上的正常秩序。第三十一條值班駕駛人員負責與港口聯系,了解貨物裝卸、旅客上下和燃料、水補給進度,并掌握船舶吃水、浮態、強度和穩性等情況。第三十二條駕駛值班船員應當經常檢查舷梯、錨鏈、跳板以及安全網,及時調整系纜。第三十三條系泊中,駕駛值班船員應當注意系纜受力和他船靠離情況
13、,了解風、流、水位等情況,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第三十四條錨泊中,駕駛值班船員應當了解潮汐、水流、水深、底質、氣象及周圍環境等情況;并應當保持正規了望,注意下列情況,以便及時采取措施:(一)是否走錨;(二)周圍錨泊船及附近航行船舶動態;(三)風、浪、流、水位及潮汐的變化情況;(四)本船貨物和旅客的狀態;(五)并靠船舶的系纜及其他安全設施狀況。第三十五條本船或者他船走錨,或者過往船舶距離本船過近出現危險局面時,值班船員應當果斷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報告船長或者值班駕駛人員。第三十六條船舶修理時,值班船員應當督促從事高空、舷外、臨水、明火作業以及封閉艙室內工作人員嚴格執行相關安全制度。第三十七條發
14、現火情、人員落水、環境污染、船舶碰撞等緊急情況時,值班船員應當立即發出警報信號,報告船長,按應變部署全力施救。必要時請求救助。第五節作業值班第三十八條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長應當制定保證貨物作業和旅客安全的制度。負責計劃和實施裝卸貨物、上下旅客作業的值班船員應當識別和控制特定風險,確保作業的安全實施。第三十九條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污染危害性貨物或者旅客時,船長應當作出保持貨物、旅客和環境安全的值班安排。第四十條在作業期間、船舶開航前和航行中,值班駕駛人員應當親自或者安排其他人員對旅客情況、貨物積載、系固狀況、船舶強度和穩性進行檢查和判斷,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旅客、貨物和船舶安全。
15、第六節 交接班第四十一條接班船員應當提前15分鐘到達值班崗位,熟悉情況,做好接班前的準備工作。第四十二條航行中值班駕駛人員交接班時應當交接清楚下列事項:(一)航道、船位、航向、航速、水位、水流、潮汐、氣象等情況;(二)號燈、號型、旗號、聲響設備及助航儀器狀況;(三)過往船舶動態;(四)助航儀器獲取的重要信息和無線電話聯系情況及雙方已明確的會讓意圖;(五)本船(或船隊)吃水及操縱性能;(六)航行信息、通電、通告及船長指示;(七)客、貨船的中途上下旅客及貨物裝卸情況;(八)船隊在中途加拖、解拖及變更隊形的情況;(九)旅客、貨物狀態檢查和全船巡視情況;(十)本班內發生的重要事項及下一班需要繼續完成的
16、事項;(十一)有關航行安全的其他情況。第四十三條停泊中駕駛值班船員交接班時應當交接清楚下列事項:(一)氣象、水位、水流、潮汐、系纜、本船周圍情況;(二)船位、錨位、出鏈長度、受力及偏蕩情況,走錨的情況及采取的措施;(三)貨物裝卸作業、旅客上下、船舶吃水、強度和穩性等情況及港方要求;(四)有關防風、防火、防盜、防洪、防污染、防凍、防流冰等安全措施;(五)檢修工作的進度及問題處理;(六)本船顯示的號燈、號型及有關信號;(七)發生的事故及需要注意的事項;(八)船長指示;(九)在船人員動態和值班任務執行情況;(十)其他注意事項和措施。第四十四條發生下列情形時,暫不進行交接:(一)正在避讓或者處理緊急事
17、項;(二)航行時正在通過橋區水域、危險航道、進出船閘或者正在轉向;(三)接班船員對交接事項不明或者有疑慮;(四)交接班時間已到但無人接班;(五)交班船員認為接班船員狀態不適合接班。出現前款第(四)(五)項情形的,交班船員應當報告船長。第四十五條交接班過程中的安全責任由交班船員負責,交接清楚后雙方在航行日志上簽字。交接過程如有爭議,由船長協調解決。第四章輪機值班第一節值班安排第四十六條輪機值班安排應當適應機艙的自動化程度、當時的環境和條件,確保所有機電設備均能安全運行。第四十七條確定輪機值班船員組成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保持船舶的正常運行;(二)船舶、機電設備的類型和狀況;(三)對船舶安全
18、運行關系重大的機電設備進行重點監控的值班需求;(四)天氣、水流、航行環境、淺水水域、各種緊急情況、船損控制或者污染處置等情況的變化而采用的特殊操作方式;(五)值班船員的資格和經驗;(六)人命、船舶、貨物和港口的安全及環境保護的要求。第二節航行值班第四十八條輪機值班船員負責對船舶機電設備進行安全有效的操作、檢查、測試和保養,維持既定的正常值班安排,保證安全值班。第四十九條參與輪機值班的所有船員應當熟悉被指派的值班職責,并掌握本船下列情況:(一)內部通信系統;(二)機艙逃生通道;(三)機艙報警系統;(四)機艙的消防設備和破損控制裝置的數量、位置、種類和使用方法,及應當遵守的各種安全預防措施。第五十
19、條輪機值班開始時,應當對所有機電設備的工作情況、工況參數進行檢查,以保持在正常范圍。第五十一條輪機長應當每天對重要機電設備、輪機值班情況檢查一次,檢查結果記入輪機日志。遇下列情況應當到機艙指揮:(一)進、出港口;(二)通過橋區水域、彎窄淺險航段;(三)機電設備發生危及安全的故障;(四)遇惡劣天氣或者船舶應急反應時;(五)船長指令或者值班船員有需求時。第五十二條輪機值班船員應當嚴格按照機電設備的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確保各項設備技術狀況良好、運轉正常。輪機值班船員應當準確、及時地執行駕駛臺有關變速、換向的指令。第五十三條輪機值班船員每班應當對機艙運行的設備和舵機至少檢查2次,對機電設備運轉異常情況及
20、時采取措施,并詳細記錄。第五十四條機艙無人值守的,輪機值班船員在獲知報警、呼叫時,應當立即到達機艙。主機狀態由機艙人工操控時,輪機值班船員應當在操縱臺值守。第五十五條輪機值班船員應當嚴格按照防污染規定進行操作,并在油類記錄簿或者輪機日志上記錄相關作業情況。第五十六條輪機值班船員應當及時做好油、水、汽、氣、電的供應以及油、水的調駁等工作,并做好相應記錄。第五十七條在保證安全值班的前提下,輪機值班船員在配合日常維修人員進行設備的修理、測試、轉換使用時,應當做好下列工作:(一)對要進行處理的機電設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二)在維修期間,將其他的設備調節至充分和安全地發揮功能的狀態;(三)在輪機日志或者
21、其他適當的文件上詳細記錄已維修保養的設備、測試結果、使用時間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第五十八條機電設備出現故障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輪機值班船員應當果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需要減速或者停車的,應當先征得值班駕駛人員同意,但發生危及人身、機電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的,可先行停車,并立即報告值班駕駛人員和輪機長。第五十九條機艙發生火災、進水、爆炸等緊急情況的,輪機值班船員應當立即報警,同時報告輪機長和值班駕駛人員,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害擴大。第六十條發生下列情形的,輪機值班船員應當立即通知輪機長到機艙,并根據情況采取措施:(一)機電設備情況異??赡芪<鞍踩\轉;(二)值班工作有疑難無法自行解決;(三)
22、發生機艙進水、機損、火警、失電以及人身傷亡等緊急情況。第六十一條輪機值班船員應當嚴格遵守各項值班規定和操作規程,保持主、輔機安全和正常運行。第三節停泊(系泊、錨泊)值班第六十二條輪機值班船員應當經常巡回檢查機電設備運轉狀況,確保所需的油、水、汽、氣、電等供應。在機電設備出現異常時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報告輪機長,在輪機日志上做好相應記錄。第六十三條輪機值班船員應當嚴格遵守防污染規定,防止機艙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水域。第六十四條輪機值班船員應當嚴格遵守電、氣焊等明火作業規定,并協助日常檢修項目負責人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第六十五條機艙發生火災、搶險等緊急情況的,輪機值班船員應當在駕駛臺的統一
23、指揮下實施自救。第六十六條輪機值班船員應當根據船長或者值班駕駛人員的通知,及時做好移泊各項準備。第六十七條輪機值班船員應當對機艙保持有效監控,每天全面巡視檢查機艙內各項機電設備至少一次,并記入輪機日志。第六十八條船舶進廠修理期間,輪機值班船員應當配合廠方做好機艙防火、防盜、防進水、防凍、防機件損壞和人身傷亡等安全工作,并做好記錄。第四節交接班第六十九條接班人員應當提前15分鐘到達機艙巡視檢查,做好接班前的準備。第七十條航行中輪機交接班應當交接清楚下列事項:(一)駕駛臺和輪機長的指令;(二)機電設備的運轉情況;(三)本班發生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四)下一班應當繼續完成的工作和注意事項。第七十一條航
24、行中輪機接班船員接班后應當對運轉中的機電設備進行全面的檢查。檢查主要事項包括:(一)主、輔機的運轉和潤滑情況,溫度、壓力等參數是否正常;(二)軸系的運轉和潤滑情況;(三)舵機運轉、使用情況及應急舵備用狀態;(四)配電板、充電機、蓄電池等電氣設備的儀表讀數和各開關的使用情況;(五)鍋爐燃燒、汽壓、水位是否正常;(六)日用燃、潤油柜的油位顯示、油量儲存、殘水排放及閥門啟、閉情況,各類管系有無阻塞和泄漏現象;(七)艙底水位情況;(八)輪機日志的記載情況。第七十二條停泊中交接班時,輪機交接班船員應當交接清楚下列事項:(一)正在使用的機電設備運轉情況;(二)本班發生的問題和處理情況;(三)下一班應當繼續
25、完成的工作和注意事項;(四)駕駛臺和輪機長的指令;(五)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項。第七十三條發生下列情形的,暫不進行交接:(一)機電設備發生嚴重故障或者正處于緊急操作狀態;(二)接班船員對交接事項不明或者有疑慮;(三)交接班時間已到但無人接班;(四)交班船員認為接班船員狀態不適合接班。發生前款第(三)(四)項情形的,交班船員應當報告輪機長。第七十四條交接班過程中的安全責任由交班船員負責。交接清楚后,雙方在輪機日志上簽字。交接過程如有爭議,由輪機長協調解決。第五章駕駛、輪機聯系制度第一節開航前第七十五條船長應當提前將預計開航時間通知輪機長,輪機長應當向船長報告主要機電設備情況、燃潤油料存量。第七十六條
26、開航前,值班駕駛人員應當會同輪機值班船員核對船鐘、車鐘、舵等,并將核對情況記入航行日志、輪機日志。第七十七條主機沖車、試車前,輪機值班船員應當征得值班駕駛人員同意。主機備妥后,機艙應當及時通知駕駛臺。第二節航行中第七十八條駕駛臺和機艙應當每日定時校對時鐘并互換船舶位置、存油存水量等信息。第七十九條船舶需要備車航行時,駕駛臺應當提前通知機艙準備。如遇惡劣天氣等突發情況,輪機值班船員接到通知后應當盡快備妥。第八十條因機電設備故障不能執行航行命令的,輪機值班船員應當立即通知駕駛臺,輪機長應當立即報告船長,并組織搶修。故障發生和排除情況應當記入航行日志和輪機日志。第八十一條輪機值班如需調換發電機、并電
27、等需要暫時停電的,應當事先征得駕駛臺同意。第八十二條輪機值班船員應當立即執行駕駛臺發出的緊急指令。第八十三條抵港前,輪機長應當將本船存油情況報告船長。第三節停泊中第八十四條抵港后,船長應當告知輪機長本船的預計動態,動態如有變化應當及時通知。機艙檢修影響動車的設備,輪機長應當事先將工作內容和所需時間報告船長,取得同意后方可進行。第八十五條值班駕駛人員應當將裝卸貨情況適時通報輪機值班船員。在裝卸重大件、包裝危險品或者使用重吊之前,值班駕駛人員應當通知輪機長派人檢查起貨機等設備,必要時還應當派人值守。第八十六條因裝卸作業造成船舶過度傾斜,影響機艙設備正常運行的,輪機值班船員應當通知值班駕駛人員采取措
28、施予以糾正。第八十七條對船舶壓載的調整以及可能涉及水域污染的任何操作,駕駛部和輪機部之間應當建立起有效的聯系制度,包括書面通知和相應的記錄。第八十八條加裝燃油前,輪機長應當將本船的存油情況和加裝計劃告知值班駕駛人員,以便計算穩性、水尺和調整吃水差。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八十九條船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五十七條,由海事管理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給予暫扣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以上24個月以下直至吊銷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一)未保持正規了望;(二)未正確履行值班職責;(三)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四)不采用安全航速;(五)不按照規定
29、守聽航行通信;(六)不按照規定測試、檢修船舶設備;(七)發現或者發生險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響航行安全的情況未及時報告;(八)未按照規定填寫或者記載有關船舶法定文書。第九十條船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五十八條,由海事管理機構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給予暫扣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以上24個月以下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一)航行條件復雜和情況緊急時未親自操縱船舶或者監航;(二)未根據航次任務落實好開航前的各項準備工作;(三)未按規定保障船員充分休息;(四)安排船員值班期間承擔影響其值班的其他工作。第七章附則第九十一條本規則的值班規定是內河船舶船員的最低值班要求。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或者船舶管理人和船長可以根據船舶種類、噸位、航線、機械設備等制定相應值班程序和要求,但不得低于本規則的規定。100總噸以下的中國籍內河船舶的船員值班參照本規則執行,對難以參照本規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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