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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進出口紡織服裝培訓紡織服裝標示紡織服裝燃燒性能要求兒童服裝機械安全性能要求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建立合法公平的商業環境,美國對大眾消費產品紡織品服裝、羊毛產品和毛皮產品的標簽進行了立法規定,相關的法律包括:紡織品纖維成分鑒別法案(Textile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Textile Act)羊毛產品標簽法案(Wool Products Labeling ActWool Act)毛皮產品標簽法案(Fur Products Labeling ActFur Act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根據上述法律要求制定的實施條例: 紡織品纖維成分鑒別法案實施

2、條例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Textile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Textile Rules)-16 CFR 303 羊毛產品標簽法實施條例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Wool Products Labeling Act(Wool Rules)-16 CFR 300 毛皮產品標簽法實施條例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Fur Products Labeling Act(Fur Rules)-16 CFR 301 紡織服裝護

3、理標簽的法規 Care Labeling of Textile Wearing Apparel and Certain Piece Goods - 16 CFR 423 “纖維”或“紡織纖維”是指可以通過諸如機織、針織、編織、成氈、加捻或成網等多種方式相互交織或粘合,形成紗線或織物的基本單元; (1)對于商業銷售、廣告宣傳、或提供商業銷售的介入,或為了介入而進行的加工并進口到美國的任何紡織纖維產品,均應在標簽或發票上顯示法案和條例的要求; (2)如果貼錯標簽或廣告虛假,根據聯邦貿易法案可以認為屬于不正常競爭,存在欺詐行為,都是非法的。 (3)本法案不適合于普通承運人、合同承運人,或貨物代運人;

4、從美國到其他任何國家的制品出口;除了虛假的欺騙性的廣告,任何發行商或其他廣告代理處或廣告傳播的媒體等。定義和范圍 (1)羊毛制品是指制品或制品的一部分包含、或宣稱包含、或以任何形式表示包含有羊毛、或再用羊毛的制品; (2)羊毛是指取自綿羊或羊羔身上的羊毛、或安哥拉、開司米山羊的毛發纖維(并且可包括所謂的來自于駱駝、羊駝、美洲駝、小羊駝的毛發纖維),這些纖維不應是回收織物或氈類的羊毛制品; (3)再用毛:是指從未被最終消費者以任何形式使用過的機織或氈類的羊毛產品,最后被還原為纖維狀態的纖維;或羊毛或再加工羊毛已經過紡、織、編或氈合成羊毛產品,在經過最終消費者以任何形式使用后,最后被還原為纖維狀態

5、的纖維。法案要求進口到美國的所有羊毛制品,都應該貼成分標簽并符合本法案的其他規定。規定的羊毛制品如果貼錯標簽的各種商業介入、銷售、運輸等都是非法行為,即違反聯邦貿易委員會定義下的商業中不公平的競爭方式和不公平的、具有欺騙性的行為。但在一般程序中裝船或運送羊毛產品的普通運輸工具或租用的運輸工具;或對于從美國出口到國外,并根據該國家的法律及購買者的特殊需求來加標簽的羊毛產品,所涉及的制造、裝船運輸、船運、或提供銷售服務的人是本法案不適用的。以下情況均為貼錯標簽的羊毛產品: (1)使用錯誤的或欺騙性的印記、懸掛標簽、商標或其他成分標識。 (2)使用的印記、懸掛標簽、商標或其他成分標識,沒有附在羊毛產

6、品上或沒有顯示以下內容: a)羊毛產品總纖維的質量分數,特有的裝飾品不得超過羊毛或再用毛總纖維重的5%;其他非羊毛纖維,如果其含量超過5%要標出它的含量; -a) 對于所有纖維的總計:如果其印記、懸掛標簽、商標或其他成分標識所述的纖維成分含量的改變是非人為的、不可避免的,將不視為非法的貼標簽錯誤 b)羊毛產品中含有非纖維狀填充物、填塞物或混合物占總重的最大比例; c)羊毛制品的制造者的名字和(或)針對該羊毛制品屬于本法規規定的一個或更多人的名字; d)加工或制造國家的名稱。(3)對于羊毛產品中包含其他非羊毛纖維的,如果羊毛的質量分數沒有清晰有效地用語言與數字表示出來。(4)對于羊毛產品被稱為全

7、毛產品的事例,如果羊毛質量分數沒有清晰有效地用語言與數字表示出來,或者,如果由于羊毛產品上有不超過5%的裝飾物而使羊毛的質量分數未能達到100%。 定義和范圍 (1)毛皮(Fur):指動物的皮,或處在加工狀態附有毛皮纖維原皮,但不包括這些皮加工成皮革,或經處理的附著毛的皮革。 (2)用過的皮(Used fur):是指毛皮不管什么樣形式,已經被最終消費者穿著。 (3)毛皮制品(Fur product):指任何部分或全部用皮或用過的皮做的服裝。 (4)廢皮(Waste fur):指的是耳朵、喉嚨或小的部分。法案要求 無論是輸入、用于商業加工、銷售及廣告,只要貼錯標簽、或采用虛假的、或欺騙性的廣告和

8、發票都屬于違法,但該法案不適用于普通的貨運者或運輸公司。違反本法案的情況 下列情況認為屬于錯用標簽(Misbranded fur products)、虛假的廣告和發票。在標簽、廣告和發票上如果發現: (1)沒有動物的名稱; (2)沒有顯示毛皮是用過的皮或包含有用過的皮; (3)沒有指出毛皮或其產品是漂白的、染色的或人工染色的; (4)沒有顯示產品包含有整個或部分的爪子、尾巴、腹部或廢皮; (5)顯示的動物的名稱不是規范的名稱; (6)沒有顯示進口國家的名稱。(a)應包含一個纖維含量的標簽,并用規定的纖維名稱來標注,以含量的多少降序排列。如粘膠65%/滌綸35%。如果是單一纖維,可以用“全部”(

9、all)代替“100%”。纖維含量的標注,僅限于紗線、織物、服裝和由纖維組成的家用品。別的如由塑料、玻璃、金屬或皮革等制成的拉鏈、紐扣等不包括在內。纖維含量小于5%只要標寫“其他纖維”(other fiber or other fibers)即可。但以下情況例外: 毛或再用毛必須列注其名稱和百分比,盡管它的比例小于5%。即毛和再用毛無論比例是多少,總是須標出的。當纖維具有某種特殊功能時,應該標注其名稱和比例,如96%醋酯纖維/4%彈性纖維。(b)裝飾物(Ornamentation):指“在紗線與織物上形成一個可辨別的圖案的纖維或紗線”。纖維含量小于5%時可不做含量標記,如“60% Cotton

10、/40% Rayon/Exclusive of Ornamentation”。 當然,你也可以列出裝飾性纖維相對于主要纖維的百分比,如“70% Nylon/30% Acetate,Exclusive of 4% Metallic Ornamentation”或“ 100% Rayon,Exclusive of 3% Silk Ornamentation”。還有“Body: 100% Viscose,Ornamentation: 100% Silk”。 (c)襯里和夾層(Linings and interlinings):一般要求單獨列出,如“Shell: 100% Nylon,Lining:

11、100% Polyester” (d)不同部位的纖維含量(Sectional disclosure of fiber content):可列出各部位的含量,如“Red: 100% Nylon,Blue: 100% Polyester,Green: 80% Cotton, 20% Nylon,Ornamentation: 100% Silk”。 (e)起絨織物(Pile fabrics):可以絨部與底布分別表示,也可以作為整體表示。如“100% Nylon Pile,100% Cotton Back或Back is 60% of fabric and pile 40%”。 (f)雙組分或多組分纖

12、維:須確定是否為雙組分或多組分纖維纖維,如“100% Biconstituent Fiber(65% Nylon, 35% Polyester)”。 (g)特種動物毛,棉纖維等的標注。(h)纖維的商標(Fiber trademarks ):當使用纖維的商品名時,另外要增加纖維的學名,如“80% Cotton,20% Lycra Spandex”。如果用學名,又有纖維的商品名,可以先列學名,后列商品名,如“80% Cotton,20% Spandex,Made in the USA,Lycra Spandex,Lycra for Fit”。(i)未知纖維:如果不能確定產品由什么纖維做成,如全部或

13、部分來自于廢料、下腳料等,可以指出。如“100% unknown fibersrags”,“100% miscellaneous pieces of undetermined fiber content”,“45% Rayon,30% Acetate,25% Unknown fiber content”等。纖維含量的允差紡織制品(Textile products):3%(單一纖維沒有允差)羊毛制品(Wool Products):該法案沒有提及允差,但FTC從實用的角度,允許別的纖維相對于毛纖維有3%允差。 2原產地(Country Of Origin)完全在國外生產的進口產品,須標明進口國名;

14、 美國制造“Made in U.S.A.”(纖維和加工均在美國); 美國制造及說明(美國加工、材料進口); 部分在美國制造,部分在其他國家制造,兩個方面均須注明如進口面料美國整理,Imported cloth, finished in USA”。 國家名應該用英文標注。注:美國海關對于原產地要求與紡織纖維和毛產品法案不同。如FTC 條例只有進入消費者時才有標簽的要求。而海關要求未整理的產品也要原產地。加工商和進口商必須滿足FTC和海關的要求。3加工商、進口商和零售商的確認(Identification of Manufacturer, Importer, or other Dealer)對進口

15、產品,須有國外加工商的名稱,進口商的名字或RN (Registered Identification Number),或批發商的RN,最終零售商的RN。纖維名稱 貿易委員會認可在標識化學纖維時必須使用的名稱是 303.7的規定以及國際標準ISO 2076:2010 “紡織品化學纖維通用名稱”中列出的纖維名稱及相關定義。 有些纖維名稱在國際標準和美國貿易委員會中有所不同,如: ISO 貿易委員會粘膠 viscose rayon氨綸 elastane spandex皮革產品的標簽要求:需標有動物的名稱或國家名稱后加動物名稱,如(“Russian Mink”);加工商、進口商、分銷商或零售商的名稱或

16、RN;進口國家名稱;沒有經過染色、漂白或人工染色,可標寫“天然(natural)”。標簽的結構大小為(1 2 inches 即4.5 7 cm);耐久性好;文字為12號字體;次序為是否天然或漂白,染色;動物的名稱;毛皮產品的組成;原產地;加工商或零售商的RN。美國國內的制造商應在產品銷售前加貼護理說明,進口商必須確保進口的相關商品在美國銷售之前加貼護理說明,但在商品進入美國時不一定加貼。1. 適用范圍 該法規適用于紡織服裝及面料的制造商和進口商,包括管理或控制相關產品制造或進口的組織和個人。要求紡織服裝及面料的制造商和進口商在銷售中,應按照規定使用護理標簽,以及提供規范的維護說明;并且要求在護

17、理標簽中標注洗滌、漂白、干燥、熨燙方式以及要求的警示語句。 護理標簽(care label)是指包括常規維護信息和說明的耐久性標簽或標記,以不與產品分離的方式附于或固定于產品上,并且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內保持清晰。標簽上護理信息的表達 (1) 術語 只要合適的術語能清楚正確地描述常規維護程序及符合此法規的要求,則該術語可以用在護理標簽或護理說明上。具體術語可參考美國材料和試驗協會的標準ASTM D 3136服裝、紡織品、家具織物和皮革制品護理說明標簽的標準術語。 (2) 符號 紡織品的護理符號是以簡單易懂的圖形描述對紡織品等產品的維護說明,減少了對文字說明的依賴性,購買者通過符號即可了解產品的維

18、護方法。具體的符號可參考美國材料和試驗協會的標準ASTM D 5489紡織產品護理說明的符號指南。 (3) 術語與符號的組合適當的符號添加適當術語后,只要符合法規的要求,則該組合可以用在維護標簽或維護說明上。3. 與易燃性法規的沖突 若此條例與易燃性織物法令下的任何法規存在沖突,則應遵守易燃性織物法規。易燃織物法案 (FFA)服用紡織品易燃性標準:16 CFR 1610兒童睡衣易燃性標準: 16 CFR 1615&1616地毯與小地毯表面易燃性標準: 16 CFR 1630 &1631 床墊和床墊護墊(煙燃)燃燒性能標準:16 CFR 1632整套床墊(火燃)燃燒性能標準:16

19、 CFR 16331953年美國國會頒布了可燃織物法, 法令規定禁止進口以銷售為目的的、具有高度易燃性的服用品。 1954 、1967、1972進行了修訂。法律責任法律責任 在美國本土制造、出售、或為銷售供貨、向美國進口、推銷、運輸任何不符合根據本法規而制定的適用標準和條例的產品、織物或相關材料的行為都是非法的,視為不公平的競爭行為和欺騙性行為豁免豁免 該法案不適合于任何輸出美國的產品,除非消費者產品委員會認為該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會產生對人體不可避免的傷害;或該產品進口到美國進行后加工如印染,然后再從美國出口的情況 。 適用范圍:所有用于穿著的服飾及材料,帽子、手套、鞋子除外。測試方法:45法評

20、定指標 按燃燒速度分為級、 級、級樣品分級概括原始狀態測試的一級或二級樣品必須進行洗滌,先進行干洗后,再進行水洗。洗滌完成后,用洗滌好的樣品重復整個測試步驟樣品最終分級豁免豁免: 根據標準規定的條款進行多年檢測,其結果均為合格的產品及其相應的織物材料予以豁免,獲得豁免的產品或織物包括: 一般織物:不管纖維含量是多少,單位重量2.6 oz/y2; 所有織物:無論是一般織物還是起絨織物,不管纖維含量是多少,只要是完全由下列纖維制成的:聚丙烯腈纖維(腈綸)、改性腈綸、尼龍、烯烴類纖維、聚酯和羊毛纖維。通常違規產品 極薄的100%人造棉/絲裙和圍巾 極薄的100%真絲圍巾 100%粘纖雪尼爾毛絨衫 粘

21、纖/尼龍雪尼爾和長毛毛絨衫 滌綸/棉花和100%棉花起絨服裝 100%棉花毛圈織物浴衣樣品要求 成人服裝:1件 成人內衣褲:3-5件 16 CFR part 1615:0-6X;16 CFR part 1616:7-14X 標準的目的:防止兒童受到燒傷。 標準要求:兒童睡衣必須阻燃,移離小火焰后不繼續燃燒 適用范圍:睡衣、睡褲或相似的服裝如罩衣等。尿布、內衣褲、嬰兒服裝等除外 豁免的嬰兒服裝: 尺寸9個月或更小; 一件套衣服的尺寸長度不超過 64.8 cm (25.75”); 二件套衣服的尺寸每件長度不能超過 40 cm(15.75”) ;測試方法:垂直燃燒法評定指標: 取5塊試樣進行燃燒試驗

22、,平均炭化長度不超過17.8cm(7in),沒有一個試樣炭化長度為25.4cm (10in)標簽要求:產品標簽和包裝標簽WEAR SNUG-FITTINGNOT FLAME RESISTANTFor childs safety,garment should fit snugly.This garment is not flame resistant.Loose-fitting garment is more likely to catch fire.測試樣品要求 測試樣品應該包括織物,接縫,和裝飾物 測試由幾件試樣組成,每件試樣包括5個樣品 如果樣品通過原始狀態測試,洗滌樣品50次后測試洗過的

23、樣品。嬰兒睡衣(套):2-3件(套)3T-6T兒童睡衣:1-2件(套)7T以上兒童睡衣:1件(套)注: 由于出口法檢實驗室流程為5個工作日,無法滿足洗滌樣品50次的要求,因此現在實驗室僅為原始狀態測試 通常違規產品 極薄服裝 極薄的真絲服裝 粘纖/尼龍雪尼爾和長毛浴袍 滌綸/棉花和100%棉花起絨睡衣 100%棉花毛圈織物浴衣16 CFR 1630適用范圍家庭、賓館、辦公場所使用地毯、小地毯、墊子 單向尺寸大于1.83 m、表面積大于2.23 m2的地毯。 測試方法:片劑燃燒法 No. 1588六亞甲基四胺評定標準 單個試樣燃燒或陰燃范圍未達到距離孔徑邊緣的2.54cm (1.0inch) 范

24、圍以內的則判定合格 如果8個試樣中有7個或以上合格,則判定該地毯和毯子試樣合格標簽要求:如果地毯或其纖維經阻燃整理,應標明字母“T” 小地毯:指單向尺寸不大于1.83m、表面積不大于2.23m2的地毯(6ft/24ft2的地毯)不同之處:標簽 進口到美國的小地毯,若沒有達到要求,須在標簽上寫明:“易燃(沒有滿足美國商務部標準FF2.70:勿靠近火源使用) ” FIAMMABLE (FAILS U.S.DEPARTMENT OF COMMERCE STANDARD FF 2.70):SHOULD NOT BE USED NEAR SOURCES OF IGNITION 1. 適用范圍:在美國生產

25、的或進口到美國的所有床墊,包括成人、青年人、嬰兒床墊(包括便攜式嬰兒床墊) 、雙層床床墊、充水床墊和氣墊、沙發床墊等。但不包括睡袋、枕墊、充液體或氣體的褥罩(如褥罩和墊芯間不含裝飾物的水床和氣墊等) 、睡椅、以及兒童用品類襯墊諸如嬰兒車墊、搖籃墊、嬰兒背椅用墊和躺椅墊等。2要求:(1)從最近的香煙灼熱點開始測量,如果任何方向的炭長都不大于5. 1 cm,則認為通過此項測試。(2)經阻燃劑整理的制品應該在標簽上標明字母“T”16 CFR 1632最新變動 2010年11月1日,CPSC發布了床墊及其襯墊物易燃性標準16 CFR 1632的修訂提案,并于11月8日通過WTO發布通報G/TBT/N/

26、USA/590。 原因:原標準中規定的用于床墊標準性能測試的點火源香煙已不再生產。委員會提議修訂床墊標準,要求一種標準參考物質香煙,這種香煙是由國家標準技術研究院研制,作為床墊標準測試用點火源的。16 CFR Part 1633 是以加州TB 603基礎而推出的聯邦法規,于2006年2 月16日通過,將于2007年7月1日起生效實施。適用于床墊、床架。測試方法:噴燃器燃燒試驗 技術要求:(1)受測床墊在30 min的測試中,其峰值熱釋放值不得超過200 kW;(2)測試前10 min熱釋放總量不得超過15MJ;(3)制造商必須按照規定的方法測試至少三個樣品,如果有一個樣品未能同時滿足上述兩項要

27、求,則判定為不合格。此外,該法規還對質量控制、記錄保存、標簽等作了要求。文件和標簽要求 所有在美國境內制造、進口、銷售床墊的廠商都必須以文件和標簽來證明產品符合或高于標準要求 。 產品上要求附上永久標簽 廠商名稱、地址 產品型號、生產日期 合格證明書。1.消費品安全法案簡稱CPSA 主要包括:42條(第1條-第42條)2.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簡稱CPSIA或H.R.4040 主要包括:47條(第101條-第108條,第201條-第239條) 第一章 兒童產品安全 8條(第101條-第108條) 第二章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改革 39條(第201條-第239條)3.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的改革法案簡稱H

28、.R. 2715 主要包括:11條(第1條-第6條,第7條-第11條) 第一章 兒童產品安全 6條(第1條-第6條) 第二章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改革 5條(第7條-第11條)定義:“兒童產品”:為12歲或以下兒童設計并生產的消費品。“兒童玩具”:為12歲及以下兒童玩耍使用而設計的消費品。“兒童護理產品”:為3歲及以下嬰幼兒設計,用于輔助睡眠、進食、吸吮或長牙的產品。“可放進口中”的玩具:指某部分可被兒童放入口中吮吸或咀嚼的玩具。如果只能用舌頭舔及,則不被視為可放入口中。如果玩具某部分的尺寸小于5厘米,則被視為可放入口中適用范圍:兒童產品中所使用的各類材料 。常規違規樣品:兒童服裝中拉鏈、裝飾品

29、、紐扣及涂層等 物質范圍要求生效日期備注鉛基材600ppm2009.2.10豁免:不能被兒童接觸到的部件。但是油漆、涂層或電鍍層不可視為基材的有效隔離物。300ppm2009.8.14100ppm2011.8.14表面涂層90ppm2009.8.14當涂料樣品的質量小于10mg或面積小于10cm2時,仍然需要進行檢測。 適用范圍: 所有涉及到兒童產品安全法令法規的產品。這些法令法規包括消費品安全法案及本改進法案及其他類似法案、禁令、強制性標準、規章、規定和其他CPSC強制執行的法案。 條款要求: 1、生產商及進口商都必須通過檢測或抽檢的基礎上獲得其產品的符合性證書,證明其產品符合所有的規定、禁

30、令、標準及法規的要求。 2、列明產品所能夠滿足的規定、禁令、標準及法規的名稱。生效時間: CPSIA頒布90天后生效。(2008年11月12日)第三方檢測制度執行的時間表:從 CPSC建立并公布從事兒童產品第三方檢測機構具備的條件開始,90后新生產的產品應送到具備資質條件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同時CPSC在規定時限內公布相關的合格評定標準: 消費品合格評定標準第三方測試要求含鉛涂料2008.92008.12安撫奶嘴和嬰兒床2008.102009.1小物品2008.112009.2金屬珠寶2008.122009.3嬰兒跳床,學步車及蹦床2009.32009.6300ppm鉛含量(基材)2009.52008.8其他涉及兒童產品法規的產品2009.62009.92009年8月14日,兒童產品生產商必須在產品及其包裝上加貼永久性的標識。標識中應包括:生產日期、地點、批次信息(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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