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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關于外國人人身損害賠償的問題一、問題的提出關于對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對其按照什么標準賠償,無論理論上還是實務中都是有待深入研究的問題。由于我國屬于發展中國家,人均生活水平(主要體現在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和人均消費性支出方面)較諸如美國、加拿大等發達國家差距很大,同時,又比一些發展中國家為高。因而,當這些國家的賠償權利人就我國自然人、法人對其進行的人身損害在我國法院進行訴訟時,不同的計算基準地賠償額大相大相徑庭,因而,賠償額的計算問題歷來是此類案件的一個爭議焦點。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實施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后,由于該解釋在第三十條規定了國內“屬
2、地計算標準的選擇”問題,而對本文這種案型沒有明確規定,是否適用該條也甚有爭議。二、爭議觀點對此問題在實務中有以下幾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以受害人或其他權利人本國為計算基準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這是其司法解釋的根據。在實務中持此類觀點的判例有:華僑索賠天價誤工費 賠償標準成爭議焦點伴隨著改革開放,越來越多的國人出境并長期居住在國外工作、經商,當這些旅居在國外
3、的華僑回鄉探親、休假期間發生人身損害事故,相關賠償尤其是誤工費賠償是適用國內侵權發生地的標準,還是適用國外工作(打工)地的標準賠償?最近,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審理了江蘇首例旅美華僑因車禍導致的誤工費索賠案件,并作出了公開判決。2007年6月17日晚9時左右,在南京一所重點大學房地產管理處工作的章虎晚飯后開著轎車回家,行駛到北京西路時,由于趕路心切,他將一名推著自行車準備過馬路的婦女撞倒。章虎當即下車查看,發現這位女子倒伏在地,滿臉鮮血,全身已經無法活動,于是他立即報案并將傷者送往附近的南京鼓樓醫院救治。i經醫生診斷,受傷的女子左頂部蛛網膜下腔出血、顱底骨折、外傷性周圍性面癱、右側恥骨骨折、右膝外側
4、半月板前角及內側半月板后角挫傷、右股骨內外踝及右脛骨平臺內側骨挫傷、右膝關節少量積液、右膝交叉韌帶損傷,全身多處皮膚挫傷。v第二天,章虎到醫院探望得知,被撞女子名叫孔琳,生于1967年,長期旅居美國,這次她是從美國專門請假回來探望生活在南京的父母,不料卻遭此橫禍。 車禍發生的第三天,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章虎負事故全責。章虎絲毫不敢馬虎,先行墊支了部分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費,轎車投保的保險公司也從交強險賠償金額中預支了8,000元醫藥費送到醫院。y2007年9月18日,經過三個月的住院治療,孔琳終于出院了。但她無法立即回美國工作,因為醫院的醫囑是:全休3個月,繼
5、續進行物理治療及針灸,加強營養等。出院后,孔琳找傷殘鑒定機構鑒定自己的傷殘等級,以便于索賠。但鑒定人員告訴她,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等6個月以后才能進行鑒定。 車禍沒有造成人命事故,傷殘等級鑒定短時間也做不了,而且依照傷殘狀況,賠償估計也不會太多,自己和保險公司都已墊付了相關費用,章虎認為此事就告一段落了。2008年9月下旬的一天,正在上班的章虎突然接到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發來的訴狀和傳票,原來孔琳將他和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賠各項損失20余萬元,其中僅誤工費一項就高達17萬5千7百多元。章虎看到訴狀大吃一驚,“前后住院僅三個月,誤工費為什么這么高?”他連忙聘請律師,積極應訴。開庭前,原被告雙方交
6、換證據時,章虎得知,孔琳于2006年11月30日與位于美國洛杉磯的一家網絡公司簽訂了雇傭合同,擔任該公司工程師,年薪為七萬九千五百美元。公司規定每工作一個月可得到1.25天休假(全年15天),每年安排6天病假,每年的個人日是2天。公司為她支付的核心福利包括支付80%的醫療/住院保險計劃費用(相當于我國的醫療保險),以及雇主資助的退休金計劃(相當于我國的養老保險)。依照這份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前30天提出終止雙方的雇傭關系。這次她就是利用休假期間回國探親的,沒料到遭遇車禍。她自2007年7月以后,因受傷長期無法上班,2007年12月14日,公司向她發出辭退信,決定解除雇傭合同。由于孔琳在公司的
7、最后帶薪日是2007年7月14日,因此從當年7月15日至被辭退的12月31日,公司沒有支付她任何工資。 這次車禍,不僅使自己的身體受到傷害,而且直接導致自己在美國的固定工作丟失,失業后的孔琳痛苦不堪,她認為,這一切都緣于車禍。于是,她聘請江蘇天之權律師事務所楊春贛律師作為代理人,將章虎及其章虎轎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孔琳開出17萬余元誤工費的依據是,她從2007年1月1日至車禍發生日,自己每兩周的工資收入是3,057. 6美元。這份工資看似很高,但美國的稅費也很高,其中聯邦稅507.75美元、社會保險189.57美元、聯邦醫療保險44.34美元、加利福尼亞州收入稅176.29美元、加利福
8、尼亞州傷殘保險18.25美元,合計936.30美元。扣完稅費后,孔琳的凈工資收入僅為2,121.30美元,在美國只能算中下收入水平。雖然孔琳的工資收入在美國不算高,但對于國內的收入水平來說,仍然是高不可攀。依照當時美元與人民幣匯率7.34元計算,她兩周的凈工資高達1.5萬余元人民幣,也就是說月薪超過了3萬元人民幣。她從2007年7月15日不再領取工資到當年12月19日車禍導致的住院、病休假期滿為止,共誤工22周零3天,車禍給她造成的誤工費合計達17.5萬元人民幣。 為了證實自己的誤工損失,孔琳委托律師向法院提供了自己從2007年1月至7月在美國的工資單、與公司當初簽訂的雇傭合同以及公司總裁向她
9、發出的合同終止信函。中國駐洛杉磯總領事館對孔琳提供的這些證據的真實性進行了確認,并作出認證書。不久,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特殊的誤工費索賠官司。 法庭上,被告章虎和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十分懷疑,因為這些證據上均沒有加蓋公章。不僅在工資單上沒有公章,就連雇傭合同、合同終止信函上也無公章,所有的證據都是公司總裁Simonchung的簽名。被告認為,按照中國的法律,沒有加蓋公章,就不具有證明孔琳實際誤工損失和在美國有穩定收入及勞動關系的法律效力。因為孔琳遠在美國養傷,她全權委托楊春贛律師代理此案。楊春贛指出,美國公司一般少用所謂公章,即使有也是橢圓型的,且使用藍色印泥。美國公司的正式文書一般以公司負
10、責人的親筆簽字為準,孔琳原所在公司總裁的簽名就是該企業對該份文書的認可,簽名就是信用的象征,應該作為證據使用。1被告還辯解,孔琳的誤工費應該以事故發生地的江蘇IT行業平均月工資2,500元人民幣計算,而不應適用美國標準。我國目前有關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外籍人士和旅外華僑的賠償標準。解釋中的有關條款雖然規定了誤工費如何賠償,但該規定所涉及的賠償人范圍不包括外國人或旅外華僑。由于我國與發達國家的收入和支出尚存很大差距,賠償義務人的賠付能力有限,所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是比較適宜的。楊春贛律師反駁說
11、,依江蘇同行業誤工標準賠償,與原告的訴求兩者相差10多倍,這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誤工費的規定不符。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原告已經舉證證明了自己有固定收入,并證明了自己的收入狀況,誤工費就應該按照原告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被告認為,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員工病假期間,用人單位一般發放原工資6070%的病假工資,孔琳直到2007年
12、12月31日才與公司解除了雇傭合同,這期間雖然她不能上班,但一定是有病假工資的,在計算誤工費時,這部分應該扣除。 對此,楊春贛律師解釋說,在美國,企業與員工的關系是建立在雇傭基礎上的雇主與雇員的關系。雇員為企業提供勞動,相應地雇主以貨幣、實物等形式直接或間接支付給雇員薪酬。至于病假,孔琳所在的企業明確規定,雇員一年的病假天數為6天,為了預防不測,雇員可以將已獲取但又尚未行使的病假累積起來以備將來使用,如工作兩年,病假天數累積在12天之內的,是不會扣薪金的,但如果超過了該休的病假天數,公司不予支付薪金,嚴重者甚至會被老板“炒魷魚”。車禍使孔琳病假長達6個月,遠遠超過了一年6天的病假標準,公司自然
13、不會付給她工資。 由于此案在江蘇是首例,國內也沒有這方面案件的判例,鼓樓區法院對此案非常慎重,多次開庭審理。法院在啟動調解程序時,由于原被告雙方分歧很大,調解失敗。2009年2月3日,南京市鼓樓區法院經過長達近5個月的審理,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孔琳主張的誤工損失已提供工資單、終止信函和中國駐洛杉磯總領事館認證書等證據相印證,符合法律規定,予以采納,認定誤工費2萬3千余美元。按照判決當日外匯牌價中人民幣兌美元的價格6.7元計算,認定誤工費16.1萬元人民幣。 最后法院判決,除去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應支付的5萬元,其余11萬余元由被告章虎支付。 第二種觀點
14、認為,應按我國標準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可見賠償基準為受訴法院所在地。而據本解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
15、相關統計數據確定”,受訴法院所在地應為受訴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第三十條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這一條雖然規定了計算基準地可選擇適用,但依據本解釋第三十五條,賠償權利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應為賠償權利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而這這僅指國內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所以,我國為賠償的計算基準地。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16、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此意見公布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公布、實施之前)第32條意見:“對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和華僑、外國人、無國籍人的損害賠償,按省公安廳公布的城鎮居民的賠償標準計算。”顯然是以我國為計算基準地。2005年12月31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滬高法民一【2005】21號)第六條:“賠償權利人為外籍人或港、澳、臺同胞,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依何標準計算?答:司法實踐中有適用受訴法院所在地的賠償標準的觀點,亦有按賠償權利人住所地標準的做法。我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
17、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于填平受害人損失的考慮,規定在賠償權利人確有證據證明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標準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標準。但是,鑒于我國目前尚屬于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和地區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付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果按解釋中確定的原則進行處理,由于我國的賠償義務人負擔能力有限,即使考慮其經濟能力,也可能出現外國或港澳臺地區賠償權利人的利益得不到實際保護的情形,也會使法院的判決成為一紙空文。故在確定賠償標準時,仍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為宜。”第三種觀點認為,以我國為計算基準地,和以受害人或其他權利人本國為計算基準地,均有不妥之處,
18、應在我國的賠償標準與受害人或其他權利人本國的標準之間選一個中間值賠償。一般是按照國內城市最高標準確定。專家們認為,雖然我國法律規定侵權行為地法是侵權行為的基本準據法,但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侵權行為地往往帶有偶然性,用這種偶然原因發生地的法律決定行為人的責任,不符合案件實際情況,當事人的利益也無法得到充分的保護。如果適用侵權行為地法而不問侵權行為人和受害人的住所和居所,不問爭執問題的類別及所涉侵權行為的種類,這是違反常理的。 損害賠償應體現完全賠償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中的公平原則,既是民事立法原則,又是民事司法原則。公平原則在侵權行為法中的體現之一就是全部賠償原則,全部賠償原則是相對于
19、公平原則的下位原則。全部賠償原則是指侵權行為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全部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的規定,也體現了完全賠償原則。由于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差懸殊,不同國家國民的生活費用和工資收入水平相差也較大,一律按我國境內標準賠償,對于來自經濟較我國發達的國家公民、華僑而言,由于不能補足其損害,有違我國侵權行為法律制度的功能價值及損害賠償
20、的完全賠償原則,有失公平。如果不考慮受害人的損失情況,一律按我國的標準賠償,則對來自較我國經濟發達的國家的受害人,不能補足其損失;對來自較我國經濟落后的國家的受害人,則可能存在不當得利,直接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不過,一些法學專家也認為,在堅持適用完全賠償原則的前提下,還應適用侵權行為法中的衡平原則,考慮當事人的經濟狀況,適當減輕賠償數額,使賠償責任的確定更加公平。誠然,如果無限放大外國人或旅外華僑的權益,使其賠償額遠高于中國內地幾倍甚至十幾倍,對在中國境內的加害人而言,無疑是個天文數字,全部賠償將可能使加害人及其家屬生活陷于極度困難。基于保護加害人生存權的考慮,可以適當減輕賠償數額
21、,此即損害賠償的衡平原則。 此類案例有:加拿大華人人身損害賠償案2007年7月14日,熊某駕駛贛A輕型自卸貨車由北向南途經洪城汽配城路段時,因處置不當,導致該車越過中心雙黃線駛向道路左側,與由南向北正常行駛的被害人劉某駕駛的贛F面包車相撞,造成面包車側翻,致使發生該面包車內的被害人劉某、周某二人經搶救無效死亡,兩車嚴重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經南昌縣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熊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死者周某是加拿大籍華人,系周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公司注冊地為加拿大安大略省多倫多市奧新頓街765號)。2007年6月22日,周某從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入境,至深圳后到南昌準備洽談招商合作投資項目前發生上述交通
22、事故不幸身亡。周某生前與妻子江某生育了二子一女,均系加拿大籍人,一家人居住在加拿大多倫多市。因協商不成,受害人周某家屬將致害方熊某及其掛靠單位訴至南昌縣人民法院,請求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各項賠償費用(按加元計算)共計人民幣300余萬元。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本案的賠償標準,死者雖系加拿大籍華人,但本案的侵權行為所在地在本院管轄范圍內,有關賠償標準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支配收入或人均消費性支出額計算。根據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死亡賠償金應按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支配收入11,222.04元計算20年為224,440.80元。喪葬費按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1,
23、533.33元計算六個月為9,199.98元。”原告江某不服上訴至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稱:“上訴人的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應按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一審判決認定涉案相關賠償標準應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屬認定錯誤,對上訴人明顯不公。死者周某系加拿大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和民法通則中關于外國公民居住地界定的相關規定,本案理應參照加拿大國出具的并經中國總領事館認證的數據標準進行計算。即死亡賠償金為1,018,123元人民幣,被扶養人生活費為1,337,644元人民幣。”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認為應適用最高人民
24、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以上訴人住所地加拿大當地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本院認為,該司法解釋所指的賠償權利人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是針對國內不同的地域,不包括境外當事人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境外當事人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不適用第三十條規定。考慮到本案上訴人居住地經濟狀況與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經濟狀況差距很大的實際情況,本案適用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明顯不妥,依據綜合考慮優先保護受害人和均衡保護責任人的原則,本案受害人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可參照國內城鎮最高標準來確定。根據相關統計數據結果,2007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
25、及被扶養人生活費標準最高為上海市。依據上海市統計局公布的數據計算,本案賠償權利人應得的死亡賠償金為472,460元人民幣(23,623元/年×20年),上訴人江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為138,040元人民幣(17,255元/年×8年)。”據此,2010年5月28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9)洪少民終字第16號民事判決書,撤銷原判,改判賠償上訴人江某等各項損失費用共計人民幣767,429.98元。新加坡籍人士因車禍死亡,家屬要求賠償400萬元2009年3月9日清晨,新加坡籍人士陳銳乘坐湖南省衡東縣人趙光宗駕駛的小客車途經京珠高速湖南段某處,當時天氣大霧,視野受限。同時,在高速湖南段該處的河南省鄲城縣石槽鄉人張衛華,正駕駛著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雖然遇到有霧氣象條件,張衛華仍未按規定降低行駛速度。當他發現前方超車道和行車道上發生交通事故時,應變不及,致使車子與前面的一輛水泥攪拌車相撞,同時推動該水泥車與從其左邊違規穿插行駛的趙光宗的小客車相撞。并又推動趙光宗的小客車與一輛重型廂式貨車相撞,造成慘劇。小客車的乘車人陳銳當場死亡。與陳銳同乘一車的曾暉、陳莉、趙陽杰、周鴻鳴也不同程度受傷,其中曾暉為五級傷殘,陳莉為十級傷殘。該起事故經湖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管理支隊潭耒大隊認定:張衛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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