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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田州鎮國土規建環保安監站(綜合行政執法隊)協助事項序號權力類型權力名稱設定依據權限所屬機構協辦機構責任事項責任事項依據追責情形追責依據備注1行政許可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法規】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0年3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6年11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三十八條村民在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進行住宅建設的,應當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房村民須持擬建住房用地的有關

2、證明文件、村民小組和村民委員會意見、四鄰關系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房屋建筑通用圖集、有效身份證件等材料向所在地鎮或者鄉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鎮或者鄉人民政府審核申請人提交的各項文件、資料、圖紙等是否完備,并依據經依法批準的鄉、村莊規劃進行核查,對具備相關文件材料且符合鄉、村莊規劃及國家有關規范、標準要求,屬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屬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提出初審意見,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發,并書面說明理由。縣住建局田州鎮國土規建環保安監站(綜合行政執法隊) 1.受理環節責任:辦

3、事流程、申請條件和所需材料公示、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的憑證;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的書面憑證。(限當日內作出處理) 2.審查環節責任: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敦促承辦機構及時匯總審查意見后提請鄉鎮人民政府常務會討論;依法需組織行政許可聽證會。 3.決定環節責任:按承諾時限作出批準或不批準決定(對不予批準的應當出具書面文書,告知不予批準的理由和依據);制作批準憑證或文書。 4.送達環節責任:依法提供便于申請人領取批準憑證或文書的方式并在承諾辦結時限內送達申請人;依法向社會公開許可結果。 5.事后監管責任:依法開展行政檢查;依法查處違反或超出許可范

4、圍的行為;及時處理相關投訴、舉報。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1-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

5、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

6、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3.【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

7、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5.【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

8、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行政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被許可人、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5

9、.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6.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在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8.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9.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10.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 12.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

10、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七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第七十三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

11、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四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第七十五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

12、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七十七條 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強制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1.【

13、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改)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法規】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0年3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6年11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廢止

14、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六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對無法確定違法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可以在公共媒體或者建設工程所在地發布公告,督促建設單位或者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間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間屆滿,仍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建設單位、所有人、管理人拒不接受處理的,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強制拆除或者沒收。田州鎮人民政府田州鎮國土規建環保安監站(綜合行政執法隊)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環節: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通知當事人到場

15、; 5.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7.制作現場筆錄、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8.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9.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10.書面告知當事人明確的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被查封、扣押物品的時間; 11.對依法不需再實施強制措施的,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1.【法律】行政強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過)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實施前須向

16、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2.同1。 3.同1。 4.

17、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律】行政強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過)第二十六條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9.【法律】行政強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過)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

18、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10.同9。 11.【法律】行政強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過)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2.改變行政強制對象、條件、方式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

19、政強制的; 4.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 5.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的; 6.擴大查封、扣押、凍結范圍的; 7.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9.在凍結存款、匯款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凍結的; 10.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1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據為己有的; 12.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13.違反法

20、律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14.有其他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情形的。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改) 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對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對于以上兩種情形,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行政強制對未經同意在煤礦企業

21、使用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的責令拆除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第五十條未經煤礦企業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煤礦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有效期間內在該土地上種植、養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未經煤礦企業同意,在煤礦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有效期間內在該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動員拆除;拒不拆除的,責令拆除。田州鎮人民政府田州鎮國土規建環保安監站(綜合行政執法隊)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環節: 1.實施

22、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通知當事人到場; 5.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7.制作現場筆錄、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8.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9.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10.書面告知當事人明確的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被查封、扣押物品的時間; 11.對依法不需再實施強制措施的,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1.

23、【法律】行政強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過)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

24、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律】行政強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過)第二十六條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9.【法律】行政強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過)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

25、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10.同9。 11.【法律】行政強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過)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

26、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2.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4.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7.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8.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9.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

27、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二)改變行政強制對象、條件、方式的;(三)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四)違反本法規定,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五)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的;(六)有其他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擴大查封、扣押、凍結范圍的;(二)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三)在查

28、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凍結存款、匯款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凍結的。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據為己有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六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由上級行

29、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八條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行政確認不動產登記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2號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2.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014年11月2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6號發布,自2

30、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條 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3.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6年1月1日國土資源部令第63號公布施行),第二十九條 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依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一)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為申請,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二)土地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代為申請,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小組代為申請;

31、(三)土地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為申請。縣國土資源局(縣不動產登記局)田州鎮國土規建環保安監站(綜合行政執法隊) 受理環節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根據規定進行實地核查,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頒發不動產權證書環節:按照上級不動產登記部門的規定做好不動產權證書發放登記,并將所有在鄉鎮形成的檔案材料移交市、縣不動產登記機構。 1.2015年3月1日施行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七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屬于登記職責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

32、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當場更正后,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屬于本機構登記范圍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 第十八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查驗:(一)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二)有關證明材料、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三)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

33、定。第十九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產進行實地查看:(一)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登記;(三)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注銷登記;(四)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需要實地查看的其他情形。對可能存在權屬爭議,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關系的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單位進行調查。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實地查看或者調查時,申請人、被調查人應當予以配合。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確認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職

34、權作出準予受理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受理; 4、違反法定程序受理的; 5、辦理登記申請受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6、辦理登記申請受理過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虛假登記,損毀、偽造不動產登記簿,擅自修改登記事項,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行政確認不動產登記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2號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

35、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2.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014年11月2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6號發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3.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6年1月1日國土資源部令第63號公布施行),第四十四條 依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單獨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依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興辦企業,建設公共設施,從事公益事業等的,可以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登記。縣國土資源局(

36、縣不動產登記局)田州鎮國土規建環保安監站(綜合行政執法隊) 受理環節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根據規定進行實地核查,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頒發不動產權證書環節:按照上級不動產登記部門的規定做好不動產權證書發放登記,并將所有在鄉鎮形成的檔案材料移交市、縣不動產登記機構。 1.2015年3月1日施行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七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辦理:(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四)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屬于本機構登記范圍的,應當當場書面

37、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 第十八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查驗:(一)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二)有關證明材料、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三)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第十九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產進行實地查看:(一)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登記;(三)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注銷登記;(四)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需要實地查看的其他情形。對可能存在權屬爭議,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關系的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向申請人、

38、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單位進行調查。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實地查看或者調查時,申請人、被調查人應當予以配合。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確認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受理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受理; 4、違反法定程序受理的; 5、辦理登記申請受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6、辦理登記申請受理過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虛假登記,損毀、偽造不動

39、產登記簿,擅自修改登記事項,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行政確認不動產登記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2號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2.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014年11月2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6號發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3.不動產

40、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6年1月1日國土資源部令第63號公布施行),第四十條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可以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縣國土資源局(縣不動產登記局)田州鎮國土規建環保安監站(綜合行政執法隊) 受理環節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根據規定進行實地核查,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頒發不動產權證書環節:按照上級不動產登記部門的規定做好不動產權證書發放登記,并將所有在鄉鎮形成的檔案材料移交市、縣不動產登記機構。 1.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七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不動產登

41、記申請材料,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辦理:(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四)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屬于本機構登記范圍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 第十八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查驗:(一)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二)有關證明材料、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三)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第十九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產進行實地查看:(一)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

42、登記;(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登記;(三)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注銷登記;(四)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需要實地查看的其他情形。對可能存在權屬爭議,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關系的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單位進行調查。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實地查看或者調查時,申請人、被調查人應當予以配合。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確認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受理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受理; 4、違反法定程序受理的; 5、辦理登記申請受理工作中玩忽職守

43、、濫用職權的; 6、辦理登記申請受理過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虛假登記,損毀、偽造不動產登記簿,擅自修改登記事項,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行政確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批準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改) 第

44、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

45、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商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 3.【法規】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01年7月29日通過 根據2016

46、年11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三十一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可開墾區范圍內的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灘等未利用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開發,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需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田州鎮人民政府田州鎮國土規建環保安監站(綜合行政執法隊) 1.受理環節責任:辦事流程、申請條件和所需材料公示、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的憑證;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的書面憑證。(限當日內作出處理) 2.審查環

47、節責任: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敦促承辦機構及時匯總審查意見后提請鄉鎮人民政府常務會討論;依法需組織行政許可聽證會。 3.決定環節責任:按承諾時限作出批準或不批準決定(對不予批準的應當出具書面文書,告知不予批準的理由和依據);制作批準憑證或文書。 4.送達環節責任:依法提供便于申請人領取批準憑證或文書的方式并在承諾辦結時限內送達申請人;依法向社會公開許可結果。 5.事后監管責任:依法開展行政檢查;依法查處違反或超出許可范圍的行為;及時處理相關投訴、舉報。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1-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

48、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

49、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三十四條

50、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3.【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

51、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5.【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行政機關應當創造條

52、件,實現與被許可人、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5.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6.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在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

53、取其他利益的; 8.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9.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10.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11.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 13.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

54、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改)第七十九條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改)第八十四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

55、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或者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6其他行政權力協助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主席令第22號公布,2014年主席令第九號第一次修訂)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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