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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第一章總 那么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 ?中 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 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方法。第二條 本方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搜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 依法負責的原那么。國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 技術政策和措施,進步城市 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程度,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第四條 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 活垃圾處理

2、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搜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第五條國務院建立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 作。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立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 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有權 對違犯本方法的單位和個人進展檢舉和控告。第二章治理規劃與設施建立第七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立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 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開展方案等,制定城市生活垃

3、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搜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 規模。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第八條 城市生活垃圾搜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 任 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第九條城市生活垃圾搜集、處置設施建立,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 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第十條 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立的單位,以及機場、 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 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搜集設施。第十一條 城市生活垃圾搜集、處置設施工程建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 理,應當嚴

4、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搜集、處置設施工程開工后,建立單位應當依法組 織開工驗收,并在開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門和環 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立工程工程檔案。未經歷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使用。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撤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 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撤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立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 染環境。第十四條 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撤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 場所的,應當 提交以下材料:一書面申請;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三喪失使用功能或

5、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撤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撤除方案;六擬新建立施設計圖;七因施行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撤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立 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第三章清掃、搜集、運輸第十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搜集和運輸。詳細方法, 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立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地區實 際制定。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 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搜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 定的搜集場所。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搜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 將生活垃圾

6、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搜集場所。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搜集、存放本單 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符合本方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搜集、 運輸企業運至規 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制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第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 搜集、運輸的企業,應當獲得城 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搜集、運輸效勞容許證。未獲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 搜集、運輸效勞容許證的企業,不得從事 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搜集、運輸活動。第十八條 直轄市、市、縣建立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 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 搜集、運輸容

7、許的決定,向中標人頒 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搜集、運輸效勞容許證。直轄市、市、縣建立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 清掃、搜集、運輸經營協議。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搜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效勞標準 等內容,作為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搜集、運輸效勞容許證的附件。第十九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 搜集、運輸效勞的企業,應當具 備以下條件: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清掃、搜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二機械清掃才能到達總清掃才能的 20犯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 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

8、灑水、防塵、防遺撒、平安警示功 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三垃圾搜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搜集功能;四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 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平安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容許證、車輛行駛證;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第二十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搜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 義務: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標準,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 城市生活垃圾;二將搜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 市、縣人民政府建立環境衛生

9、 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理場所;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搜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 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搜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四用于搜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第二十一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搜集、運輸的企業,制止施行 以下行為:一任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二擅自停業、歇業;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第二十二條 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搜集、 運輸,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第四章處 置第二十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 處理廠場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第

10、二十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所采用的技術、 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 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第二十五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 市、縣人民政府建立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獲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效勞容 許證。未獲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效勞容許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 處置活動。第二十六條 直轄市、市、縣建立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 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容許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效勞容許證。直轄市、市、縣建立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 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

11、效勞標準等內容,并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 性處置效勞容許證的附件。第二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效勞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 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 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 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燃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 1億元;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燃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獲得規劃容許 文件;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 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 并具有中級

12、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消費 平安、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裝備沼氣檢測儀器,裝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 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建立環境衛生主管部 門聯網;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 場對不同垃圾進展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燃燒煙氣、殘 渣等處理剩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第二十八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

13、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 次污染;三按照所在地建立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 圾;四按照要求裝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 好;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六按照要求裝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展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 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立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八按照要求定期進展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 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展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立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檢測、評價結果。第五章監視管理第二十九條國務院建立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門應當建立

14、健全監視管理制度,對本方法的執行情況進展監視檢查。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立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 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搜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方法的情況進展監視檢查; 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視員。第三十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立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施行監視檢 查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視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阻礙與阻撓監 視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第三十一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立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15、應當委托 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站的垃圾處置數量、質量 和環境影響進展監測。第三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搜集、運輸、處置效勞容許有效期 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搜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在 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準予延續的,直轄市、市、 縣建立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搜集、運輸、處 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第三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容許證書:一建立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城 市生活垃圾清掃、搜集、運輸或者處置容許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

16、清掃、搜集、運輸或者處置容許 決定的;三違犯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搜集、運輸或者處置容許 決定的;四對不符合容許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容許的;五依法可以撤銷容許的其他情形。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容許的,應當予以撤銷。第三十四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 搜集、運 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向原容許機關提出注銷容許證的申請, 交回容許證書;原 容許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容許證書作廢:一容許事項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期的;二企業依法終止的;三容許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撤消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第三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搜

17、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停 業、歇業的,應當提早半年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立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前方可停業或者歇業。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立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經 營性清掃、搜集、運輸、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清掃、搜集、 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第三十六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立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 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 搜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 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搜集、運 輸和處置。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 搜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 件生活垃圾污

18、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立環 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搜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 當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和規定, 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 進步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做好職工的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工作。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 市、縣人民政府建立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 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 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 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 1000元的罰款。第三十九條違犯本方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

19、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 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搜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立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 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條 違犯本方法第十二條規定,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歷收或 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處工程合同價款2犯上4犯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一條 違犯本方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撤除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立環境衛生 主管部門責令停頓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二條 違犯本方法第十六條

20、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 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立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頓違法行為, 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 以200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三條 違犯本方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 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搜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 立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頓違法行為,并處以 3萬元的罰款。第四十四條 違犯本方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 搜集、運輸 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 立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頓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 5000元以上 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五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搜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方法第 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立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 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 企業不履行本方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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