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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 一 章 土 地 法 學 概 述(一)基本概念的理解1、土地法(重點) 是指調整人們在開發、利用、保護、管理土地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 總稱。2、土地法學(重點) 是研究調整、控制人與土地相互作用變換過程中,要求符合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原則,優 化土地環境,滿足土地利用,增進國土安全,實現土地社會價值最大化和資源配置最優化 所確定的,理想上最有效力的土地法律制度的學科。(二)課程內容的理解1、土地法學的研究對象 在社會發展過程中,社會生產方式對人地關系的需求與現有人地關系的供給之間的矛盾, 這就構成了土地科學的研究對象。第二章 土地法律關系(一)基本概念的理解1、土地法律關系(
2、重點) 是人們在開發利用、保護、管理土地過程中所發生的,由土地法 律規范所確認和調整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土地法律關系主要包括:民事土地法律關系和行 政土地法律關系。2、土地法律事實(重點) 土地法律事實是指土地法律規范所確認的,能夠引起具體法律 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事實和現象。3、土地法律事件 是法律規范所規定的, 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而引起土地法律關系產 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4、土地法律行為 是指以土地法律關系主體為轉移的有意識的活動。5、土地權屬登記(廣義) 包括兩方面,既對土地現狀的描述和對土地權利歸屬及其變化情 況的審查、記載并確權發證。6、土地權屬登記(狹義) 僅只對
3、土地權屬現狀及變更流轉情況的記載及登記確認。 (二)課程內容的理解1、土地法律關系的構成(1)土地法律關系的主體1 )土地所有權法律關系的主體。在我國土地所有權法律關系的權利主體是國家和集體。 土地所有權法律關系的義務主體 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2 )土地使用權法律關系的主體。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法律關系的權利和義務主體都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 2)土地法律關系的客體 對于所有權而言,一般是指土地,其他還有衍生在土地上實物或貨幣形態的物質,如土地 資金等。(3)土地法律關系的內容2、土地法律事實的分類(重點)(1)土地法律行為按其來源和性質來分:有行政行為、當事人行為和司法行為。 按起
4、作用效果來分:有消極行為和積極行為。按引起的后果來分:可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2)土地法律事件3、國際土地權屬登記的類型 當今世界各國對不動產登記制度主要有三種基本模式:即契約登記制,權利登記制和 托倫斯登記制。4、托輪斯登記制度的特點( 1)登記非強迫性。(2)登記采取實質審查主義。 (3)登記具有公信力。(4)發給土地權狀。(5)土地如設定抵押權及其他權利,則作為該土地的負擔登記。 (6)在登記所有人繳納費用中,創造一種保證基金,以賠償由于任何錯誤登記而給所有權 人造成的損失。 ( 7)登記簿采用人的編成主義,并應用地籍圖以輔助登記簿說明的不 足。5、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該如何登記 集體土
5、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的使用者,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 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初始登記申請。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國家所 有土地的使用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換土地證書。6、我國的土地法律關系保護機構(1)各級土地管理機關; (2)各級人民政府;(3)司法機關。第三章 土地所有權法律制度(一)基本概念的理解1、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有者對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2、土地所有權的原始取得: 指根據法律規定,最初取得財產的所有權 , 或不以他人的權利 及意志為依據而是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所有權。3、土地所有權的繼受取得 指通過某種法律行
6、為從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對某項財產的所有 權。(二)課程內容的理解1、土地所有權的內容(重點)( 1)土地占有權( 2)土地使用權( 3)土地收益權( 4)土地處分權 土地所有權類型(重點)(1)國家土地所有權( 2)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的特征(重點)(1)土地所有權的絕對性。(2)土地所有權的排他性。(3)土地所有權的完全性。(4)土地所有權的彈性性。(5)土地所有權的壟斷性。主體的特定性、客體的不可移動性、交易的限制性、權屬的穩 定性、權能的分離性。2、國家土地所有權取得的方式(1)原始取得 1 )沒收 2 )收歸國有 3)收購(2)繼受取得3、國有土地所有權的行使主體: 國務院和地
7、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國土資源部和地方各級土 地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國有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行使主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內集體經濟組 織)、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4、國家土地所有權特性( 1)國家土地所有權的完全性和絕對性( 2)權能可分離性( 3)流轉的單項移動性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特性( 1)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不完全性( 2)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相對性( 3)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 能的可分離性( 4)集體土地所有權流轉的單向性5、國家土地所有權行使限制的主要內容(1)不得買賣和非法轉讓土地; (2)不得隨意變更土地用途; (3)開發利用土地不得有造 成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的破
8、壞行為; (4)要保護生態環境和維護生態平衡( 5)不得破壞 名勝古跡、風景區、自然保護區、合法的寺廟和宗教場所; (6)不得妨害公共利益。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法律制度(一)基本概念的理解1、土地使用權(重點) 是土地所有權派生的一項相對獨立的財產權,是一項用益物權, 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對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法定處分的權利。(二)課程內容的理解1、土地使用權的權能結構( 1)土地占有權( 2)土地使用權( 3)土地收益權( 4)法定土地處分權2、土地使用權的取得的方式(1)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2)有設定取得(直接從土地所有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和變更取得(從土地使用者獲得土 地使用權)。3、
9、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類型(1)國家建設用地使用權 國家黨政機關、社會團體等非盈利性組織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 獨立工礦企業用地土地使用權;城市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其他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軍事、水利、電力、風景名勝)(2)外商投資企業用地使用權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土地使用權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土地使用權 外商獨資企業土地使用權(3)國家農業用地土地使用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類型(1)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 鄉鎮村企、事業非農業用地(聯營企業、集體土地轉移到另一個集體、非農業戶口和其他按法律規定取得的宅基地) 農民個人宅基地(2)集體農業用地土地使用權(經營承包權)第五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一)基本概念的理解
10、1、土地經營承包權(重點) 土地經營承包權就是經營承包人(個人、單位、集體)因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 項目而承包使用集體所有或者集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二)課程內容的理解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征及權能結構特征1 、土地經營承包權主體和客體的特定性。2、土地經營承包使用范圍的特定性; (從事農、林、牧、漁業的生產) 。3、土地經營承包權權利的特定性,是作為福利而賦予給農民的一項基本生存權利,受到法 律保護。4、經營權的有期限性。權能結構1、占有權。 2 、生產經營權。 3、產品處置權。 4、收益權。 5、流轉權。 6、獲得補償權。2、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1、平等協商、自愿、有
11、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 流轉。2、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3、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的共有與土地相鄰關系 (一)基本概念的理解1、土地使用權共有(重點) 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土地使用者共同享有同一土地的使用權。2、土地使用權的相鄰(重點) 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相鄰不動產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在行使自己的不動產的所有權和使用 權時,相鄰各方相互間應當給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生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3、按份共有 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和其
12、他組織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份額享有此土地使 用權的利益和承擔其義務的共有。4、共同共有 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對土地使用權指向的客體享有不按份額使用的權利。(二)課程內容的理解1、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種類及處理(1)可分割的共同共有可分割的共同共有是指當一個共同共有人的經濟利益整體分裂時, 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權作為財產可以在共同共有人之間進行實際的分割,可將原共同共有的 土地使用權分割成幾個獨立的土地使用權。這種財產只要不破壞其價值,不影響使用,在 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可以進行分割轉讓。( 2)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指權利所指向的土地不能按權利人劃分的共有。這種財產只能享 用,不能分割。2、(1)土
13、地使用權相鄰的特征 相鄰土地關系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動產所有者或使用者; 相鄰土地關系的主體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必須是相鄰的; 相鄰土地關系的客體不是相鄰不動產本身, 而是不動產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行使其權力時 所體現的利益。 雖然相鄰土地關系的客體不是不動產本身,但相鄰權與相鄰的不動產是不可分離的。 相鄰權的行使必須以從相鄰另一方取得必要的便利為限度, 即只有非從相鄰方得到便利 不能正常行使其所有權和使用權時,才能行使相鄰權。(2)常見土地使用權相鄰關系的類型 相鄰通行關系 相鄰用水、排水關系 相鄰防險關系3、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在法律處理上有什么不同?(1)是否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份額享有
14、此土地使用權的利益和承擔其義務? ( 2)是否存在共同關系?(3)如不能認定為按份共有,則為共同共有。4、案例評析第七章 土地征收與征用制度(一)基本概念的理解 土地征收與征用概述的內涵(重點) 土地征收與征用,一般來講是指國家和政府為了公共目的強制取得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 權,并依法予以補償的行為。(二)課程內容的理解1、土地征收與征用的特點(1)土地征收與征用應以公共利益為目的;(2)行使征地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3)征地的標的一般是集體土地;(4)征地行為具有強制性;(5)征收和征用土地以土地補償為條件。2、土地征收、征用的區別(1)征收轉變所有權,即以前的征用(2)征用不轉變所有權。3
15、、(1)土地補償費標準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 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 6 至 10 倍。征收其他土地的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 補助費的標準規定。(2)安置補助費標準。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 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 年產值的 4 至 6 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4、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的管理和使用(1)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2)地上附著物及青
16、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3)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 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 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4)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市、縣和鄉 (鎮) 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 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5、土地征收的審批權限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 院批準的建設項目
17、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2)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 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 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3)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4)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基本農田; 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第八章
18、建設用地法律制度 (一)基本概念的理解1、建設用地(重點) 是指一種以營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目的的工程用地的總稱。具體地說,建設用地是指城 鎮、村莊、工礦、交通、軍事、水利、市政基礎設施各項用地的總稱。2、國家建設用地(重點) 是指國家基于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的需要而征用的集體所有的土 地或者使用的國有土地。3、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 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 用事項進行的審查。(二)課程內容的理解1、宅基地的審批程序(1)農戶按規定宅基地標準,向當地村民小組提出建房用地申請,村組在縣鄉下達的建設 用地計劃指標內發給填寫農村
19、宅基地申請表 。(2)農戶憑農村宅基地申請表同時向鄉鎮規劃部門申請建房地點。(3)村民小組對建房申請材料做全面審查,必要時交村民代表大會通過。(4)占用非耕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報土地管理局備案,占用耕地的要辦理農用地轉 用手續。( 5)審查合同并繳納有關費用后,鄉土地管理所發給用地許可證 。鄉建設所發給建 筑規劃許可證;( 6)現場放線,核定用地面積,竣工驗收后頒發農村宅基地使用證 。2、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的主要內容(1)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 條件;( 2)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 3)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
20、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4)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5)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規劃的修改方案、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九章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一)基本概念的理解1、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重點) 是指國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國有 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二)課程內容的理解1、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的特征(1)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象是國有土地。(2)劃撥土地使用權通常是以無償方式取得的。(3)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21、用地的目的是用于國家機關、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大型能源 交通等基礎設施、軍事設施等國家建設用地。(4)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明確的期限。國家只根據規劃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給予調整, 否則土地使用者可以長期使用土地。(5)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限制條件的土地資源利用方式。2、企業改制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式及不同處置方式的適用企業范圍(重點)(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處置方式(2)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的處置方式。(3)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處置方式。(4)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式。3、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范圍(重點)(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1 、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用地; 2、軍事用地。
22、(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1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2 、非營利性郵政設施用地;3 、非營利性教育設施用地;4 、公益性科研機構用地;5 、非營利性體育設施用地;6 、非營利性公共文化設施用地;7 、非營利性醫療衛生設施用地;8 、非營利性社會福利設施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1 、石油天然氣設施用地; 2 、煤炭設施用地; 3 、電力設施用地; 4 、水利設施用地; 5 、 鐵路交通設施用地; 6 、公路交通設施用地; 7、水路交通設施用地; 8、民用機場設施用 地; 9 、特殊用地。第十章 土地出讓與轉讓制度(一)基本概念的理解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3、重點) 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 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重點) 是指土地使用權依法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行為。(二)課程內容的理解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特征(重點)(1)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主體必須是國家(2)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客體是土地使用權(3)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受讓方可以是單位和個人(4)受讓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項獨立的財產權(5)土地使用權出讓一種有限期、有償的行為2、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 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
24、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國家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的監督管理措施( 1)成交價格的申報。 ( 2)轉讓價格低于市場價格時的國家優先購買權。 ( 3) 國家對土地 轉讓價格不合理上漲的監督。第十一章 土地租賃與抵押制度(一)基本概念的理解1、土地租賃(重點) 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一 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土地年租 是指國家作為土地的所有者,在法定的土地最高使用期限內約定租賃年期,在向承租人收 取首期租賃價金和成本的地價、契約金的基礎上,在按年收取租金,將土地讓渡給承租者 的租賃形式。3、土地使用權抵
25、押(重點) 是指土地使用權人以不轉移土地占有的方式,將其所合法擁有土地使用權作為債權擔保, 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該土地使用權,并從處分所獲價款中優先受 償。(二)課程內容的理解1、土地租賃的條件和范圍 內涵之一的租賃: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 地使用權不得出租。內涵之二的租賃: (1) 只有對原有建設用地應發生土地轉讓、場地出租、企業改制和改變土 地用途后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可以實行租賃。而對于原有建設用地,法律規定可以劃撥 使用的仍維持劃撥,不實行有償使用,也不實行租賃。 (2) 對新增建設用地,重點仍應是 推行和完善國有土地出讓,
26、租賃只作為出讓方式的補充。 (3) 對于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 無論是利用原有建設用地,還是利用新增建設用地,都必須實行出讓,不實行租賃。2、年租制的含義和特點特點: (1) 土地年租具有物權性質 .(2) 租金構成不同。 (3) 權利派生的基礎不同。 (4) 土地租 賃的范圍不同。 (5) 租金的支付方式不同。3、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特點(1)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設立的擔保物權。(2) 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實現而設立的, 它與所擔保的債權形成主從關系, 對其具有服隨性。(3) 土地使用權抵押具有公示性和對抗性。(4) 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絕對性和排他性4、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絕對限制(1
27、) 土地所有權。(2) 除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 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使用權以外的耕地、 農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土地使用權。此外,鄉村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 被單獨設立抵押。(3)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 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第十二章 土地規劃、開發、復墾及耕地保護制度1、基本農田保護區 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 得占用的耕地。2、土地用途管制 是指國家為了保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 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 通過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土地用途分區,確定土
28、地使用限制條件,土地的所有者、 使用者嚴肅按照國家確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二)課程內容的理解1、土地整理的內容和形式(1) 農地整理; (2) 村莊建設土地整理; (3) 國家建設項目土地整理; (4) 城鎮規劃土地整 理; (5) 環境保護土地整理; (6) 調整土地權屬關系土地整理。2、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的內容( 1)數量平衡( 2)區域平衡( 3)質量平衡( 4)時間平衡3、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范圍(1) 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糧、棉、油生產基地。(2) 好的水利和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3) 蔬菜生產基地。(4)
29、 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5)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鐵路、公路等交通沿線,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周圍的耕 地,應當優先劃為基本農田保護區。第十三章 土地行政調處與土地訴訟1、土地行政調處(重點) 是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為實現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行政管理目標和任務,應土地 管理相對人申請或依職權處理涉及土地權屬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2、土地行政仲裁(重點)3、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具有管轄權的土地行政仲裁機構, 由土地行政仲裁機構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方式。3、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4、土地行政復議(重點)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土地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和行
30、政處理決定,依法在規定 的時間內向上一級土地管理機關提請重新處理,上級土地管理機關依法重新進行處理,或 復查、復審、復核、復驗等活動。5、土地行政訴訟: 是在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認為土地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 其合法權益時,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 活動。6、土地爭議, 即土地糾紛。是指土地關系當事人(包括組織)雙方因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問題以及土 地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而產生的糾紛。(二)課程內容的理解1、土地爭議的類型( 1)土地民事爭議。它包括: 1)土地權屬爭議; 2)土地侵權爭議; 3)土地相鄰關系爭 議。(2)土地行政爭
31、議及土地行政糾紛2、不予行政復議的行為 (1)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 (2)申請行政復議的時間超過了法定的申請期限的 (知道具體行為的 60 日內) 。(3)申請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的。(4)對行政處分決定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的。( 5)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決定申請行 政復議的。(6)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以前已向其他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其他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7)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依法不屬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職責范圍內的。3、土地行政訴
32、訟的特點(1)訴訟主體和客體的特殊性。 (2)訴訟時效的限定性。 (3)土地所屬地管轄原則。4、公民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訴訟人民法院管轄。5、公民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1)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 (2)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從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起 3 個月內,經過行政復議的,從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 日。(3)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4)有明確的被告,明確指出是什么行政機關作
33、了何種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5)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第十四章 土地監察與土地法律責任1、土地監察(重點) 是一種行政監察,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依法對本 轄區內土地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察,而對土地違法者實施法律制裁的活動。2、土地法律責任(重點) 是指因違反有關土地法律法規而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3、土地違法案件(重點) 是指當事人的行為違法土地法律、法規,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經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和立案 所形成的案件。(二)課程內容的理解1、土地監察機構的職能; 1、監督檢查權 2、調查權 3、制止權 4、建議權 5、行政處罰 權 6 、行
34、政處理權。2、土地法律責任的分類; 1、行政責任 2、民事責任 3、刑事責任3、土地法律制裁的分類; 1、行政制裁( 1)行政處分( 2)行政處罰 2、民事制裁 3、刑 事制裁4、土地違法民事案件的處理方式; 1、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2、消除危險; 3、恢復原 狀、消除影響; 4、賠償損失; 5、賠禮道歉。2、土地法學(重點)是研究調整、控制人與土地相互作用變換過程中,要求符合土地資 源可持續發展原則,優化土地環境,滿足土地利用,增進國土安全,實現土地社會價值最 大化和資源配置最優化所確定的,理想上最有效力的土地法律制度的學科。1、土地法律關系(重點)是人們在開發利用、保護、管理土地過程中所
35、發生的,由土地法 律規范所確認和調整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土地法律關系主要包括:民事土地法律關系和行 政土地法律關系。2、土地法律事實(重點)土地法律事實是指土地法律規范所確認的,能夠引起具體法律 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事實和現象。3、土地法律事件是法律規范所規定的, 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而引起土地法律關系產 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5、土地權屬登記(廣義)包括兩方面,既對土地現狀的描述和對土地權利歸屬及其變化情 況的審查、記載并確權發證。1、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者對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2、土地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指根據法律規定,最初取得財產的所有權, 或不
36、以他人的權利及意志為依據而是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所有權。3、土地所有權的繼受取得指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對某項財產的所有權。1、土地使用權(重點)是土地所有權派生的一項相對獨立的財產權,是一項用益物權, 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對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法定處分的權利。1、土地經營承包權(重點)土地經營承包權就是經營承包人(個人、單位、集體)因從 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集體所有或者集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土地的 權利。1、土地使用權共有 (重點) 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土地使用者共同享有同一土地的使用 權。2、土地使用權的相鄰 (重點)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相鄰不動產的所有
37、者和使用者在行 使自己的不動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時,相鄰各方相互間應當給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生的 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3、按份共有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份額享 有此土地使用權的利益和承擔其義務的共有。4、共同共有 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對土地使用權指向的客體享有不按份額使用的 權利。土地征收與征用概述的內涵(重點) 土地征收與征用,一般來講是指國家和政府為了公共目的強制取得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 權,并依法予以補償的行為。1、建設用地(重點)是指一種以營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目的的工程用地的總稱。具體地 說,建設用地是指城鎮、村莊、工礦、交通、軍事、水利、市政基礎設施各項用地的總稱。2、國家建設用地(重點)是指國家基于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的需 要而征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的國有土地。3、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 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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