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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案例介紹】被告(李某)在1998年3月18日以個體戶名義申請了營業執照,專營農副產品及日用百貨。1999年4月5日被告向其好友錢某(原告)借款5萬元用作周轉金,雙方約定于1999年10月10日以前全部還清,并立有字據為證。但是直到1999年10月底,被告仍未能還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1999年12月1日被告在進貨途中,因司機萬某違章駕駛造成交通事故,致被告受傷住院,加之經營管理不善,被告遂決定停止經營。得知此事之后,原告與被告協商還款事宜,被告提出只能以剩余商品(約5000元)還款。之后,原告了解到被告曾借款10萬元給其妻弟于某購房,本應與1999年10月底前還給被告,但

2、被告因念及親戚關系礙于情面,沒有向于某催要借款。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和于某支付借款及逾期還款的利息損失,同時要求代位行使對司機萬某的交通事故賠償請求權。【幾種觀點】關于原告是否有權請求第三人化被告支付貨款問題,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1、原告無權請求于某還款,因為原告與于某之間并不存在借款合同關系,于某只是欠被告10萬元,況且于某同被告存在親戚關系。原告也無權向司機萬某代位行使賠償請求權。2、盡管原告與于某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但于某欠了被告的債務,而被告又因礙于情面不催付,在這種情況不原告為保護債權,有權向于某主張權利。當然也可以向司機萬某代位行使賠償請求權。3、原告為保護其合法債權,有權

3、向于某主張權利,但是不得向司機萬某代位行使賠償請求權。【評析意見】本案中被告未能按期履行還款協議,顯然已購成違約并應負違約責任。原告既有權請求被告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也有權行使代位權,請求于某及時還清其對被告的欠款,而不是請求第三人代被告向其還款。原告不得代位行使對司機萬某的賠償請求權。分析理由如下: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有效成立,雙方對此并無爭議。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合同關系只能發生于特定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及訴訟,由于原告與于某之間無合同關系,因此無權請求請求向其履行義務。然而,在本案中,由于

4、被告礙于情面對到期債務未能積極向于某提出請求,在被告確實無力還債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原告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代位權是債的對外效力的體現,是債的一種保全措施,通過代位權的行使,能有效地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有效實現。所謂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于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其債務人的權利。代位權的主要特點在于:債權人是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同時,債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債務人的代理人的身份主張權利。然而,可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例如撫養請求

5、權,因身體、健康、名譽、自由受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作為債權,以債務人的特別技能勞務為內容的債權、監護權等,均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所以本案中,原告無權請求代位行使對司機萬某的賠償請求權,人民法院對此請求應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則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被告的債務人即于某行使代位權,因為其符合代位權行使的幾個條件:首先,作為債權人的原告與作為債務人的被告之間存在著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此種債權債務的存在,是代位權成立的基礎和前提條件。其次,被告享有一定的債權,但它怠于行使其權利。所謂怠于行使其權利,是指被告能夠而且應當行使其權利,但它不主張或遲延行使其權利,如果被告在1999年10月底到來后積極向于

6、某主張權利,而于某不履行義務,則原告不能行使代位權。再次,被告的債權人在債務到期以后,沒有履行債務。如果履行期尚未到來,原告是不能行使代位權的,否則將干涉被告的債務人的自由,被告債務人有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最后,原告的債權具有不能實現的危險。由于代位權將對第三人產生效力,因此只適用于債權不能實現的特殊情況。如果債務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其債務,那么債權人只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即可實現其債權,因此無行使代位權的必要。本案中,被告因經營不善虧損而停止營業,以剩余商品還債仍不足以清償原告的5萬元債務,所以,如果原告不行使代位權將不能保全自己的債權。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代位權在內容上并不是對于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而是一項除請求權以外的權能,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由此所獲得的一切利益均歸于債務人,在行使代位權過程中,債權人也不得請求債務人的債務人直接向自己履行義務,而只能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義務,因為債務人的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并無直接關系,他并不對債權人負給付義務,債權人也無受領清償的權利和義務,所以本案中,原告只能請求于某向被告履行義務,而不能要求其直接向自己清償債務。鑒于目前我國許多交易當事人尚缺乏濃厚的法律意識和合同觀念,允許債權人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可能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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