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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障糾紛行政調解機構建立行政調解工作 障糾紛行政調解機構建立行政調解工作 積分都是垃圾撒旦發生發大水范德薩發撒旦河北省勞作和社會保證廳關于成立勞作保證糾紛行政調解機構建立行政調解工作規則的通知 (冀勞社辦201*123號)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 為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位一體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體系的假設干看法(冀字201*5號)和省政法委、省綜治委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位一體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體系現場會議精神,落實“工作任務重的部門,要適應任務需要,設立專門的調解機構,明確專人負責,做好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的行政糾紛調解工作要求,依據關于印

2、發的通知(冀勞社辦201*52號),我廳成立了勞作保證糾紛調解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建立行政調解工作規則,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組織機構 成立勞作保證糾紛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由黨組副書記、副廳長閆新生任組長,副廳長張瑞書、紀檢組長霍觀宇任副組長,廳內相關處室和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在勞作爭議仲裁處加掛勞作保證糾紛調解辦公室牌子,由勞作仲裁處長張秀敏任主任,法規處長劉賓志任副主任。勞作仲裁處明確一人專職負責調解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相關業務處室和事業單位明確一人兼任勞作保證糾紛調解員,負責相關業務方面的勞作保證糾紛調解工作。二、工作職責 按照冀字201*5號文件“行政調解的主體是各級人民

3、政府及其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職權過程中,對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因行政管理產生的矛盾糾紛,對其自身職能有直接或間接關系民事糾紛,積極依法進行調解和疏導,盡最大努力把行政糾紛化解在訴訟之前規定,確立工作職責。(一)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1.指導行政調解辦公室及相關業務處室勞作保證糾紛調處工作,審定分流、包案調處重大疑難糾紛調解工作。 2.定期聽取勞作保證糾紛調解的工作匯報;3.負責涉及多部門勞作保證糾紛調解的協調工作; 4.負責全省勞作保證糾紛調解工作的組織、隊伍建設和省本級的考評、考核監督。 (二)調解辦公室的工作職責 1.負責當事人申請接待,案件登記; 2.協調行政調解員組織當

4、事人雙方的調解時間、地點,及時開展工作;3.負責通知相關業務單位行政調解員參加案件調解;4.負責調解文書的制作、送達和歸檔、管理。三、調解工作原則 勞作保證糾紛調解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一)自愿原則;(二)事實清楚原則;(三)公平公正原則;(四)注重說服教育原則;(五)調解協議合法原則。四、管轄 省廳勞作保證糾紛行政調解辦公室負責跨省企業、在省民政廳注冊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勞作者發生的爭議案件和信訪事項,以及由省廳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的勞作保證行政糾紛調解工作。五、調解范圍 勞作保證糾紛行政調解辦公室負責調解以下勞作保證糾紛: 1、勞作者和與之形成勞作關系的用人單位間因享有勞作權利和履行勞作義務

5、發生的糾紛。 2、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因勞作保證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與管理相對人發生的行政糾紛。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調解的勞作保證糾紛。六、調解程序 (一)發生糾紛的信訪人或申請勞作仲裁、行政復議的當事人,由行政調解辦公室接待登記,填寫勞作保證糾紛調解表和糾紛基本狀況。 (二)調解辦公室接待人員作好筆錄,并由當事人簽字或蓋章,調解辦公室在2日內將調解的時間、地點報辦公室主任簽署看法,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到調解辦調解。 (三)簡單爭議案件由調解辦公室按簡易程序進行調解,對專業性強或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糾紛案件由調解辦公室將勞作保證糾紛轉處行政調解通知單,轉交相關業務處室的

6、調解員或組成調解小組包案處理。自接案之日起5日內調解結案,填寫勞作保證糾紛行政調解結案審批表本處室負責人審核簽字報行政調解辦公室主任審批。狀況復雜的經辦公室主任批準可延長辦結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5日。 當事人一方未按規按時間參加調解的,視為其不同意調解,按自行撤消調解處理。 (四)行政調解員或調解小組接案后應當建立勞作保證糾紛調解案卷,對糾紛實施調解工作中制作調解筆錄,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在調查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五)調解成功的信訪事項或行政復議案件,由行政調解辦公室制作行政調解協議書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成功的勞作爭議案件,經雙方同意由行政調解辦公室制作勞作仲裁

7、調解書,加蓋勞作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自簽收之日起超過15日,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調解不成的勞作保證糾紛,已經立案的勞作爭議案件交由勞作仲裁委員會按仲裁程序辦理;信訪事項交由信訪辦公室按信訪程序處理,符合行政復議申訴條件的,提請行政復議。 勞作保證糾紛行政調解終結后,調解辦公室應將調解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照案卷管理規范化標準要求立卷歸檔。 附件:河北省勞作和社會保證廳勞作保證糾紛行政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及行政調解辦公室成員名單(略) 擴大閱讀:法律知識通知河北省勞作和社會保證廳關于成立勞作保證糾紛行政調解機構建立行政調解工作規則的

8、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水土堅持監測網絡,對全省水土流失動態進行監測、預報,省人民政府定期將監測、預報狀況予以公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水土堅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執法河北省勞作和社會保證廳關于成立勞作保證糾紛行政調解機構建立行政調解工作規則的通知 (冀勞社辦201*123號)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 為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位一體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體系的假設干看法(冀字201*5號)和省政法委、省綜治委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位一體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體系現場會議精神,落實“工作任務重的部門,要適應任務需要,設立專門的

9、調解機構,明確專人負責,做好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的行政糾紛調解工作要求,依據關于印發的通知(冀勞社辦201*52號),我廳成立了勞作保證糾紛調解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建立行政調解工作規則,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組織機構 成立勞作保證糾紛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由黨組副書記、副廳長閆新生任組長,副廳長張瑞書、紀檢組長霍觀宇任副組長,廳內相關處室和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在勞作爭議仲裁處加掛勞作保證糾紛調解辦公室牌子,由勞作仲裁處長張秀敏任主任,法規處長劉賓志任副主任。勞作仲裁處明確一人專職負責調解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相關業務處室和事業單位明確一人兼任勞作保證糾紛調解員,負責相關業務方面的勞

10、作保證糾紛調解工作。二、工作職責 按照冀字201*5號文件“行政調解的主體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職權過程中,對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因行政管理產生的矛盾糾紛,對其自身職能有直接或間接關系民事糾紛,積極依法進行調解和疏導,盡最大努力把行政糾紛化解在訴訟之前規定,確立工作職責。(一)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1.指導行政調解辦公室及相關業務處室勞作保證糾紛調處工作,審定分流、包案調處重大疑難糾紛調解工作。 2.定期聽取勞作保證糾紛調解的工作匯報; 3.負責涉及多部門勞作保證糾紛調解的協調工作; 4.負責全省勞作保證糾紛調解工作的組織、隊伍建設和省本級的考評、考核監督。 (

11、二)調解辦公室的工作職責 1.負責當事人申請接待,案件登記; 2.協調行政調解員組織當事人雙方的調解時間、地點,及時開展工作;3.負責通知相關業務單位行政調解員參加案件調解;4.負責調解文書的制作、送達和歸檔、管理。三、調解工作原則 勞作保證糾紛調解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一)自愿原則;(二)事實清楚原則;(三)公平公正原則;(四)注重說服教育原則;(五)調解協議合法原則。四、管轄 省廳勞作保證糾紛行政調解辦公室負責跨省企業、在省民政廳注冊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勞作者發生的爭議案件和信訪事項,以及由省廳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的勞作保證行政糾紛調解工作。五、調解范圍 勞作保證糾紛行政調解辦公室負責調解以

12、下勞作保證糾紛: 1、勞作者和與之形成勞作關系的用人單位間因享有勞作權利和履行勞作義務發生的糾紛。 2、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因勞作保證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與管理相對人發生的行政糾紛。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調解的勞作保證糾紛。 六、調解程序 (一)發生糾紛的信訪人或申請勞作仲裁、行政復議的當事人,由行政調解辦公室接待登記,填寫勞作保證糾紛調解表和糾紛基本狀況。 (二)調解辦公室接待人員作好筆錄,并由當事人簽字或蓋章,調解辦公室在2日內將調解的時間、地點報辦公室主任簽署看法,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到調解辦調解。 (三)簡單爭議案件由調解辦公室按簡易程序進行調解,對專業性強或涉

13、及兩個以上部門的糾紛案件由調解辦公室將勞作保證糾紛轉處行政調解通知單,轉交相關業務處室的調解員或組成調解小組包案處理。自接案之日起5日內調解結案,填寫勞作保證糾紛行政調解結案審批表本處室負責人審核簽字報行政調解辦公室主任審批。狀況復雜的經辦公室主任批準可延長辦結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5日。 當事人一方未按規按時間參加調解的,視為其不同意調解,按自行撤消調解處理。 (四)行政調解員或調解小組接案后應當建立勞作保證糾紛調解案卷,對糾紛實施調解工作中制作調解筆錄,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在調查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五)調解成功的信訪事項或行政復議案件,由行政調解辦公室制作行政調解協議書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成功的勞作爭議案件,經雙方同意由行政調解辦公室制作勞作仲裁調解書,加蓋勞作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自簽收之日起超過15日,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調解不成的勞作保證糾紛,已經立案的勞作爭議案件交由勞作仲裁委員會按仲裁程序辦理;信訪事項交由信訪辦公室按信訪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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