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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提高質量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加強質量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武器裝備質量管理條例、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和國家對職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制度,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國家對重要領域關鍵質量崗位的質量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準入制度,對其他領域的質量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水平評價制度,均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質量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在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承擔有關產品、服務、過程
2、的質量管理、檢驗試驗、統計分析、體系審核的人員以及相關理論、技術與應用研究的人員。本規定所稱重要領域包括武器裝備論證、研制、生產、試驗和維修單位,實施質量安全準入制度的單位,中央企業,申請政府質量獎勵、省級名牌產品的單位,上市公司,質量檢驗檢測機構,質量認證機構等。本規定所稱關鍵質量崗位包括:分管質量的負責人、質量部門負責人、產品質量合格證書簽發人等,以及質量檢驗檢測機構的質量技術主管,質量認證機構的質量審核人員等。第四條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以下簡稱“質量專業資格”)分為助理質量工程師、質量工程師和高級質量工程師三個級別。助理質量工程師、質量工程師資格通過全國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
3、試取得,高級質量工程師資格通過考試,并按規定評審取得。第五條 通過考試取得質量專業資格,并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優先聘任其相應等級的專業技術職務。第六條 關鍵質量崗位中,分管質量的負責人必須取得高級質量工程師資格,質量部門負責人、質量技術主管、產品質量合格證書簽發人等必須取得質量工程師以上資格,質量審核人員必須取得助理質量工程師以上資格。鼓勵從事質量工作的公務員考取質量專業資格,增強管理技能,提高管理水平。第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下簡稱人社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共同負責質量專業資格制度工作,并
4、按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總裝備部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質量專業人員實施資格管理。人社部和國家質檢總局成立“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和“質量專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家質檢總局質量司,負責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社部考試中心組織實施。第二章 考試第八條 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方式,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第九條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擬定考試大綱、考試科目、考試試題,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第十條 人社部負責組織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國家質檢總局確定考試合格標準,并對考試實施等工作進
5、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第十一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符合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的質量專業資格考試。第十二條 申請參加助理質量工程師資格考試應具備中專以上學歷。尚未獲得學歷證書的應屆畢業生可持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報名。第十三條 申請參加質量工程師資格考試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獲得助理質量工程師資格或受聘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5年;(二)取得博士學位;(三)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1年;(四)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2年;(五)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4年;(
6、六)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5年第十四條 申請參加高級質量工程師資格考試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取得博士學位,獲得質量工程師資格或受聘擔任工程師職務后,從事質量工作滿2年;(二)取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獲得質量工程師資格或受聘擔任工程師職務滿5年,從事質量工作滿3年;(三)取得大學專科學歷,獲得質量工程師資格或受聘擔任工程師職務后,從事質量工作滿6年;(四)已受聘擔任高級工程師職務,從事質量工作滿3年;(五)對雖不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任職資格或從事質量工作的年限,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其破格報名條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人社部門
7、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和人社部備案。第十五條 助理質量工程師資格考試科目為質量專業相關知識和質量專業基礎理論與實務兩個科目。質量工程師資格考試科目為質量專業綜合知識和質量專業理論與實務兩個科目。高級質量工程師資格考試科目為高級質量管理理論與實務。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個小時。第十六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證明及相關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后,核發準考證。應考人員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直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第十七條 考場原則上設在省轄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
8、點學校。第十八條 助理質量工程師、質量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的,頒發由人社部和國家質檢總局用印的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內有效。高級質量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的,頒發由人社部和國家質檢總局用印的高級質量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內有效,有效期為3年。第十九條 凡是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證書的,由發證機構收回證書,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質量專業職業資格考試。第三章 評審第二十條 高級質量工程師資格評審工作在人社部和國家質檢總局的指導下開展。國家質檢總局組織成立高級質量工程師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中央和國務院部門及其所屬的在京單位的評審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經同級人社
9、部門批準后組織成立高級質量工程師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質量工程師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可參照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和本地區高級職稱評審的相關規定組建。第二十一條 申請參加評審的人員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資格考試條件具有在有效期之內的高級質量工程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書。(二)外語及計算機能力條件具有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所需的職稱外語和計算機運用能力的有效證明。(三)專業水平條件在參加評審的最近五年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者承擔過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項目,并獲得相關的省(部)級科技進步(科技成果)獎項;2.參與過與質量專業相關的研究與技術項目,解決復雜
10、疑難問題,提出的創建性建議得到采納,有助于大幅度提高產品質量水平,取得較好經濟效益;3.全國質量工作先進個人或對所在單位獲得市級以上質量獎、省級名牌產品等質量獎勵有突出貢獻的人員;4.在正式出版社出版過統一書號(ISBN)的質量專業著作,本人獨立撰寫的章節不少于3萬字;5.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期刊發表質量專業論文2篇以上; 6.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期刊發表質量專業論文1篇,并在國際或全國學術會議宣讀質量專業論文2篇以上或在省級學術會議宣讀并獲獎質量專業論文2篇以上;7.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期刊發表質量專業論文1篇,并撰寫經實踐證明有重大指導意義或創造出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質量
11、專業調查報告、可行性分析等材料2篇以上。第二十二條 在高級質量工程師考試合格證書有效期內沒有通過評審的,則需要重新參加質量專業高級資格考試合格后,方可再次參加資格評審。第二十三條 凡符合評審條件的人員,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一次性提交申報材料。申請人所在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鑒別審核并在顯著位置對申報材料進行不少于7個工作日的公示,如實填寫評價意見并加蓋公章。第二十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質量工程師資格考試評審委員會對申報材料進行審驗、評議并表決。初評結果應向社會公示,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無異議后確定評審結果。第二十五條 評審結果經國家質檢總局、人社部審核批準后,頒發由人社
12、部、國家質檢總局用印的高級質量工程師資格證書。第四章 登記第二十六條 人社部和國家質檢總局委托相關機構建立質量專業資格證書登記數據庫,及時向社會公布質量專業資格證書的登記情況。第二十七條 有關機構應建立質量專業資格人員信用檔案,為用人單位提供取得質量專業資格證書人員信息查詢的服務。第二十八條 取得質量專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在質量管理活動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由有關機構取消登記,并由發證機構收回其質量專業資格證書。第五章 注冊第二十九條 重點領域關鍵質量崗位質量專業資格實行注冊制度。取得質量專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才能上崗。 第三十條 國家質檢總局為重點領
13、域關鍵質量崗位質量專業資格的注冊審批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重點領域關鍵質量崗位質量專業資格的注冊審查工作。第三十一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應通過聘用單位報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注冊申請。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收到注冊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冊申請,均應出具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第三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
14、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自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完成申報材料的審查工作,并將申報材料和審查意見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批。國家質檢總局自受理申報人員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審批決定的,應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請人。國家質檢總局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決定送達經批準注冊的申請人,并核發統一制作的注冊質量工程師注冊證(以下簡稱注冊證)。第三十四條 注冊證每一注冊有效期為3年。注冊證在有效期限內是注冊質量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質量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第三十五條 初始注冊者,可自取得質量專業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提出注冊申請。逾期
15、未申請者,在申請初始注冊時,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相應級別注冊質量工程師初始注冊申請表;(二)相應級別注冊質量工程師資格證書;(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四)逾期申請注冊的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第三十六條 注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審批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注冊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相應級別注冊質量工程師延續注冊的申請表;(二)相應級別注冊質量工程師資格證書;(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者
16、聘用合同;(四)達到注冊期內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第三十七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質量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按本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其注冊證在原注冊有效期內繼續有效。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相應級別注冊質量工程師變更注冊的申請表;(二)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者聘用合同;(三)工作調動證明或者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的證明、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第三十八條 注冊質量工程師因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其注冊證失效。第三十九條 注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注冊質量工程師本人或者聘用單位及時向當地省、自治區、
17、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由國家質檢總局審核批準后,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二)申請注銷注冊的;(三)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四)被依法撤銷注冊的;(五)受到刑事處罰的;(六)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者聘用關系的;(七)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八)因本人過失造成利害關系人重大經濟損失的;(九)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條 注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三)因在質量相關工作中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
18、情形。第四十一條 注冊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應當予以撤消,并由國家質檢總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二條 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人員,重新具備初始注冊條件,并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程序申請注冊。第四十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應及時向社會公告注冊質量工程師注冊有關情況。當事人對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六章 繼續教育 第四十四條 繼續教育是注冊質量工程師延續注冊、重新申請注冊和逾期初始注冊的必備條件。在每個注冊期內,注冊質量工程師應按規定完成相應學分的繼續教育。
19、第四十五條 繼續教育采取自學和培訓相結合的方式,包括質量專業新理論、新知識、新方法學習,國家有關質量方面的政策法規、WTOTBT有關技術規范、質量專業理論和方法以及職業道德等方面的專門培訓。參加與質量有關的學術會議、發表論文、出版著作以及參加本單位組織的質量培訓等也可視為繼續教育的形式。第四十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規劃全國質量專業資格繼續教育工作,組織擬訂繼續教育培訓大綱,確定繼續教育必修項目,編寫繼續教育教材和輔導資料。第四十七條 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初級資格繼續教育在規定的繼續教育項目內,每年不得少于4個學分;中級資格繼續教育必須參加必修項目的培訓,并在規定的繼續教育項目內,每年不得少
20、于10個學分;高級資格繼續教育必須參加必修項目的培訓,并在規定的繼續教育項目內,每年不得少于20個學分。(規定的繼續教育項目及對應的學分見附表)第四十八條 必修項目的培訓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實施。必修項目的培訓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和教材。注冊人員可以參加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或認可的面授培訓,也可參加函授學習。第四十九條 承擔質量專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必須是質檢系統的培訓施教機構或省局認可的培訓機構;(二)具有與培訓規模相適應的教學場地和設施;(三)至少有2名具有“質量專業資格培訓教師資格證書”的專職教師,以及一定數量和相應素質的專兼職教師隊伍。第五十條 省級質量
21、技術監督局確定本地區的質量專業資格繼續教育機構,并報國家質檢總局人事司和全國質量專業資格考試辦公室備案。第七章 職業能力第五十一條 助理質量工程師應當具備的職業能力:(一)了解與質量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二)基本掌握質量管理的原則和方法,具有支持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一般能力;(三)能夠運用簡單統計技術和質量工具,解決一般性質量技術問題。第五十二條 質量工程師應當具備的職業能力:(一)熟悉與質量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了解質量專業技術發展動態;(二)熟練掌握質量管理的原則和方法,具有保持和改進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能力;(三)能夠熟練運用統計技術和質量工具,解決比較復雜的質量技
22、術問題;(四)具有獨立判斷產品質量的能力,能夠對產品質量缺陷和質量風險進行一般性分析;(五)能夠指導助理質量工程師和協助高級質量工程師工作。第五十三條 高級質量工程師應當具備的職業能力:(一)熟悉與質量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了解質量專業技術發展的趨勢;(二)系統掌握質量管理的原則和方法,具有保持和改進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領導能力;(三)能夠系統運用統計技術和質量工具,解決重要質量技術問題;(四)具有獨立判斷產品質量的能力,能夠對產品質量缺陷和質量風險進行系統性分析;(五)能夠指導助理質量工程師和質量工程師工作。第八章 附 則第五十四條 質量專業資格考試及相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
23、格行政部門批準,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第五十五條 負責質量專業資格工作的相關行政部門和機構,因工作失誤,使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給予相應賠償,并可向有關責任人追究相應責任。第五十六條 負責質量專業資格工作的相關部門或者相關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履行工作職責,借機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以及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七條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可申請參加質量專業資格考試。申請人在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者學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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