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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補充責任.相應的補充責任與責任人的追償權郭明瑞煙臺大學教授關鍵詞:侵權責任法:共同責任;補充責任:相應的補充責任;補充責任人的追償 內容提要:補充責任為二人以上共同承擔責任中的一種責任形態,責任主體須為二人 以上,n責任人在承擔責任上有先后順序z分。補充責任不同于按份責任,也不同于連 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屬于共同責任中的一種獨立形態。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 補充責任有兩種情形,相應的補充責任為其中種。相應的補充責任是對補充責任的 種限制,補充責任人承擔的責任應與其過錯相應,并以此為限度。補充責任人承擔 責任后可否追償,應依責任發生的原因具體分析。凡補充責任人承擔責任為對自己行 為承擔責任的,不

2、應發生追償。相應的補充責任人承擔的相應的補充責任是對口己的 過錯行為承擔的責任,因此相應的補充責任人承擔責任后不享有追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在笫34條第2款、第 37條笫2款、笫條分別規定了有過錯的勞務派遣單位、耒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管理人 或者組織者、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対他人侵權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補充責 任”。在“相應的補充責任”屬于何種責任形態以及應如何適用上,學界與實務都有不 同的觀點。為正確地適用法律,有必要對此進行討論。木文擬就補充責任、相應的補 充責任以及責任人的追償等相關問題提出意見,以求拋磚引玉。一、關于補充責任何為補充責任?補充責任有何特

3、點?對此法律上并未定義。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中解釋補充 責任是“責任人在行為人自己不足以賠償某行為所致損害時,就其不足部分承擔的賠 償責任。”1所說的補充責任既包括侵權責任法中的補充責任,也包括債務不履行中的 補充責任。從立法規定看,在侵權責任法制定前,立法上規定的補充責任主要有 以下情形:其一,民法通則第63條第款規定的責任。該條款規定,“委托書授權 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對于該規定,學者 中雖冇諸多批評,但法律未修改前仍是適川的。從該規定看,這里的連帶責任實際上 就是一種補充責任,因為首先是“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其次才由代 理人承擔“連

4、帶”責任。其二,擔保法第17條規定的一般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該 條第2款規定,“-般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 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依該規定,只有-在被保 證人的財產不足以承擔責任時,保證人才承扌口保證責任,當然這種責任屬于債務不履 行責任。在物的擔保屮也有類似規定。其三,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的監護人對無 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該條笫2款規定,“有 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 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依此規定,

5、被 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也就是由有財產的被監 護人承擔責任;監護人僅就被監護人的財產不足以賠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在上述規定中,法律條文的表述各不同,也并未使用“補充責任”這一概念。我 提出這些情形中所規定的責任為補充責任,僅是作為學者的一種理解和解釋。盡管上 述法律規定的表述不同,但我們可以歸納出,這兒種情形下的責任都具有以下顯苦的 共同特點:其一,責任主體為二人以上。在發主補充責任時,總是會有兩個以上的責任主體 的,僅為一個主體應承擔責任時不存在補充責任。二人以上共同承擔責任的情形屬于 共同責任,共同責任中才會發生各責任主體之間如何承擔責任問題。如果僅有一

6、個責 任主體,則不發住各責任人之間如何承擔責任問題也就無所謂補充責任。其二,多個責任主體中冇的須先承擔責任,這一責任主體可稱為先責任人或者第 一順序責任人;有的是在先責任主體不能或者無能力承擔責任時才承擔責任,此可稱 為后責任人或者第二順序責任人。如果詢一順序責任人已經承擔了全部責任,則后一 順序責任人就不必承擔責任。正是在這一意義上后一順序責任主體應承擔的責任被稱 為補充責任。也正因為如此,有學者指出,補充責任具有次位性。2如果各責任人間 在承擔責任上無先后順序則談不上所謂“補充”。補充責任屬于何種責任形態?學者中有不同的觀點。例如,有的認為,補充責任為 連帶責任z種;有的認為,補充責任為不

7、真正連帶責任中的一-種;有的認為補充責 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形態。在傳統民法上,對于二人以上承擔責任的責任形態,一般 都分為兩種,即連帶責任與按份責任。我在民事責任論一書中也是這樣區分的。 3如果依此兩分法,在補充責任中由于補充責任人與前一順序責任人z間并無責任份 額的劃分,也就是說補充責任人不是按照特定的份額承擔責任的,因此,補充責任不 屬于按份責任,而只能歸入連帶責任。但補充責任是否就屬于連帶責任或者不真正連 帶責任呢?從民法通則笫63條笫3款的規定看,法律明確規定“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因 此有學者將代理人承擔的補充責任歸入連帶責任是有法律根據的,但我認為這一規定 木身是不合適的。補充責任

8、與連帶責任確冇相同z處,這表現在兩種責任形態中的責 任人都為二人以上,且責任人不是按照一定份額承擔責任。但是,補充責任與連帶責 任是不同的。就連帶責任而言,其根木特點在于責任主體之間承擔責任并無先后之分, 權利人町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例如,若甲、乙對同一損害承擔 的賠償責任是連帶責任,權利人可以要求甲或者乙或者同時要求甲、乙承擔責任,不 論權利人請求何人承擔責任,被告均應承擔全部責任,并且任何一個責任人在承擔責 任以后,都口j發生對于他責任人應承擔部分的追償。而補充責任不具冇這一根木特征。 在責任主體為二人以上,各責任人承擔責任有先后順序時,后順序責任人承擔的責任 才為補充責

9、任,在權利人未要求詢順序責任人承擔責任或者而順序責任人未承擔責任 時,承擔補充責任的責任人是不應承擔責任的,其可以要求由先順序責任人先承擔責 任。例如,甲、乙應對同一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乙應承擔補充責任時,若權利人不要求 卬承擔責任而僅要求乙承擔責任,乙冇權拒絕承擔全部責任;若權利人同時請求卬、 乙承擔責任,乙也僅就甲不能承擔責任的部分承擔責任。并j1,在甲承擔全部責任的 情形下,乙的責任也就消滅,不會發生甲對乙的追償。因此,補充責任應不屬于連帶責 任。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現在在司法實踐屮很多法官將補充責任理解為連帶責任, 是不正確的,補充責任中“補充的含義包括以下兩個要點:i是補充責任的順序是

10、第 二位的;二是補充責任的賠償范圍是補充性的”。4有的認為,補充責任的理論基礎為不真正連帶債務,因此補充責任屬于不真正連 帶責任。所謂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責任人為多人,權利人得先后或同時要求部分或 者全部責任人承擔責任,其屮一人承擔全部責任時他人的責任也就消火的一種責任形 態。就補充責任中前順序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后補充責任人的責任也就消滅而言,補 充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相似。但二者也不相同,根本區別在于補充責任具有順序性。 例如,擔保責任通常認為屬于不真正連帶責任,但在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保 證人的保證責任并不同。如前所述,亨有先訴抗辯權的一般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為補充 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

11、人的保證責任則可謂不真正連帶責任。綜上,我認為,補充責任屬于共同責任屮既不同于按份責任,也不同于連帶責任 或不真正連帶責任的一種責任形態。由此也可以說,在我國法上,責任人為二人以上 的共同責任應包括按份責任、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二、關于相應的補充責任就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補充責任而言,補充責任可以分為兩種損害賠償責任: 一-種是完全的補充責任,另一-種是相應的補充責任。5侵權責任法小規定的補充 責任可以說有兩種情形:一是實際上的補充責任。這是指法律未在形式上規定為補充 責任,但責任人承擔的責任實際上是補充責任。侵權責任法笫32條笫2款規定的 監護人的責任即屬于這種責任。該條款是對民法通則第條第2

12、款規定的繼受,但 作了一定修改。該款規定,“冇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 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小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6依該條款規 定,當被監護人木人有財產時,應由木人的財產支付賠償費用對賠償不足的部分,由 監護人負補充責任。這種責任不是連帶責任,監護人不是就被監護人造成的全部損害 負賠償責任,而只就有財產的行為人賠償不足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7二是形式上 和實際上的相應的補充責任。侵權責任法共有3個條款明確規定了 “相應的補充 責任”。“相應的補充責任”這一概念最初出現在司法解釋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t問題的解釋(法釋2

13、003 20號)條第2款規定,“因 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 義務人冇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安 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 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第7條第2款規定,“人侵 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少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 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兩款規定的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都是因第三人氏 接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牛時產生的責任,第三人可稱為直接責任人。在上述司法解釋中,不僅明確提出了 “補充責任

14、”的概念,并且捉出“相應的補 充責任”的概念。該司法解釋小第6條第2款、第7條第2款規定的“相應的補充 責任”分別為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款、第40條采納。除此之外,侵權責任法 還在第34條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的“相應的補充責任”,即:“勞務派遣期間,被派 遣的丄作人員因執行丄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 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顯然,相應的補充責任屬于補 充責任中的一種情形,這決定了該責任具有補充性。同時,相應的補充責任乂不是對 肓接責任人不能承擔責任的完全補充,而僅是就相應的部分承擔補充責任。有學者指 出,相應的和補充的是矛盾的,因為相應的就

15、不會是補充的,補充的就不會是相應的。 而我國侵權責任法創造性地確立了相應的補充責任,即對補充責任作出了嚴格的 限定,這從根木上已經改變了補充責任的傳統內涵。8在立法過程中我也曾主張去掉 “相應的”這一限制,這種意見并未被立法機關接受。從立法者有意使用“相應的補 充責任”這-概念看,“相應的補充責任”應是與“完全的補充責任”相對應的。對 于責任人承擔的補充責任,若不以“相應的”來限定,就是完全的補充責任即只要是 直接責任人不能承擔的部分,補充責任人就應承擔,這樣雖有利于保護受害人,卻會 加重補充責任人的責任。而相應的補充責任的責任人不是對直接責任人未賠償的部分 全部都承擔賠償責任。9因此,我同意

16、這種觀點,即相應的補充責任是對補充責任人 承擔補充責任的一種限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的責任人承擔的責任不能超過其應承 擔的“相應的”部分,而不是直接責任人不能承擔的全部。例如,若第三人直接侵權 造成的損害為1()萬元,補充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確定為3()%,那么,第三人 應對全部損害承擔賠償10萬元的賠償責任,補充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英限額 為3萬元,即使第三人僅能賠償5萬元,補充責任人也僅賠償3萬元,而不是5萬元。 這應是“相應的補充責任”與一般補充責任的不同之處。若為一般補充責任,補充責 任人應就前責任人不能賠償的全部承擔責任。例如,卬對所造成的10萬元損害承擔賠 償責任,乙應

17、承擔補充責任(而不是相應的補充責任若甲只能承擔1萬元,則乙應就甲 不能賠償的9萬元承擔補充責任;而若乙僅承擔30%的和應的補充責任,則乙僅就甲 不能賠償的9萬元承擔3萬元的賠償責任。從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三種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的情形看,承擔相應補充 責任的人的行為都屬于不作為,可以說,這種責任是在作為侵權行為與不作為侵權行 為相結合造成損害的情形不作為侵權人承擔的責任。所謂“相應的補充責任”是與何“相應”呢?對此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 應與不作為侵權在損害發生上的原因力“相應”;一種觀點認為應與不作為侵權人的 過錯“相應”。也有的認為,相應的補充責任要求根據補充責任人的過錯程度與原因力 的

18、人小來確定,10補充責任的“相應”,是與過錯程度和原因力相應11。這些觀點都 有道理。但我認為相應的補充責任是與責任人的過錯程度相應的觀點更可取。從原因 力上說,作為侵權與不作為侵權結合造成損害時,作為侵權屬于主要原因或直接原因, 不作為侵權屬于次要原因或間接原因。正因為如此,不作為侵權的行為人承擔補充責 任,因此,相應的補充責任也就不能再以與原因力是否相應作為判斷標準。從不作為 行為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的歸責原則上看,該種責任是以過錯為歸責原則的,不 作為行為人承擔的責任應是與過錯相適應。關于“相應”的判斷,法釋i 2003 20號第 6條第2款中規定“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

19、夠防止和制止損害的范圍 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能夠防止和制止損害”而未防止和制止損害的,也就 是有過錯的。這應作為確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的責任相應 范用的判斷標準。在教冇機構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以及勞務派遣單位承擔相應的補充 責任的悄形下,也應與其過錯相適應,不作為行為人承擔的補充責任以“能夠防止和 制止損害的范國”為限。不作為行為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是否以第三人的故意為條件呢?換言之,如果 第三人不是故意而為過失,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人(包括教育機構)也為過失時,是否也 發生相應的補充責任呢?對此冇不同的觀點。我認為,從第37條笫2款、笫40條的 規定看,第三人的行

20、為應為故意。如果第三人的行為也為過失,有的情形下違反安全 保障義務人的過失可能還會大于第三人的過失程度,于此情形下讓第三人承擔侵權責 任,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似缺乏理論基礎,有失公平。因此我比 較同意這種觀點:在第三人也為過失情形下,可適用侵權責任法第12條規定,由 各責任人承擔按份責任。三、關于不作為侵權行為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后的追償補充責任人承擔責任后是否享有追償權呢?對此何不同的觀點。張新寶教授認為, 補充責任的含義是,在能夠確定加害人時,由加害人或者其他負冇責任的人承擔責任, 補充責任人不承擔責任;只有在加害人無法確定時,由補充責任人承擔責任;如果能 夠確認加害人,

21、但是加害人或者對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人的資力不足以承擔全部責任 時,則先由加害人或者對損害負冇賠償責任的人盡力承擔責任,剩余部分由負冇補充 責任的人承擔。因此,責任人和補足人在責任順序上是有差升的。在承擔了補充責任 后,補充責任人獲得對加害人或者其他義務人的追償權。12這一觀點有一定道理,但 我認為,對于補充責任人是否亨有追償權不可一概而論。如前所述,補充責任的發生 原因不同,責任人是否享有追償權也應有所不同,例如,在擔保關系中擔保人承擔補 充責任后,當然享有追償權,得向主債務人追償。但是在侵權責任法領域,補充責任人 不享有追償權。例如,監護人在被監護人的財產支付賠償費用后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的

22、,監護人是不能向被監護人追償的,因為監護人就此損害承擔的賠償責任木來就是 他白己應承擔的責任。當然,對于監護人不亨有追償權問題,是沒有爭議的。有爭議 的主要是不作為侵權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后是否可向作為侵權人追償問題。主張不 作為侵權人在承擔補充責任后有權向直接責任人追償的依據是司法解釋的規定因為 法禪2(x)3 2()號第6條笫2款中叨確規定,“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 三人追償。”但侵權責任法中對此未作規定,該法第條第2款規定“因第三人的行 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 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有學者認為,對于侵權責任法的這一規定,應

23、解釋為承擔 補充責任的行為人承擔責任后,町以向直接侵權行為人追償。我認為,不能作此解釋。 侵權責任法未作與前司法解釋相同的規定,表明立法者耒接受司法解釋關于這一規定 的精神。我認為,責任人是否有追償權,關健在于其承擔的責任是否是其應承擔的或 者說是否是為他人承擔的責任。如果責任人承擔的責任是其不應承擔的或者是替他人 承擔的那么在其承擔責任后當然應可向他人追償;如果責任人承擔的責任本就是其應 當承擔的,那么也就不發生向他人追償的問題。有學者就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在第三人侵權造成損害時承擔補充責任后 得有權向直接加害人追償,提出以下依據:(1)過錯責任的要求。實施直接加害行為 的第三人有過錯(

24、通常為故意或者重人過失),當然應當對其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這 種責任不因為經營者承扌口了補充責任而免除。如果讓經營者承擔全部責任后沒冇追償 的途徑,實際是由較輕過失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佼重過失的人不承擔責任, 這不符合過錯責任原則尤其是比較過失規則的要求;(2)民法基本原則公平原則的要 求。較z連帶責任,經營者承擔補充責任更為公平不當得利規則的要求。直接加害的 第三人本就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只是由于未能在訴訟階段找到加害人或者其沒有相 應的資力進行賠償,才讓經營者承擔補充的賠償責任,直接加害人實際上因此獲得了 消極利益,而且沒有法律上和合同上的依據因此應當返述。13如果在這種悄形下補充

25、責任人承擔的補充責任是無限制的,這種觀點是冇道理的。但侵權責任法中對不 作為侵權人規定的責任已屬于“相應的補充責任”,如前所述,這種相應的補充責任 是有限制的補充責任,即使找不到肓接加害人也不能讓補充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因 此,這些理由難以支持相應補充責任人承擔補充責任后獲得追償權。冇學者主張不作 為侵權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后z所以有權向作為侵權人追償,是因為作為侵權人的 作為直接造成損害,若沒有該作為侵權,也就不發牛損害。這不能說沒有道理。但我 們應當看到,在發生相應補充責任的場合正是兩種行為的結合才造成損害,沒冇作為 侵權人的直接侵權行為,當然不會發生損害;但如果沒有不作為侵權人的不作為也

26、同 樣不會發生損害。若沒有不作為侵權人的不作為,也會發生損害,不作為行為人的行 為與損害間也就沒有因果關系,也就不發生不作為行為人的責任。因此,在這些場合, 不作為侵權人的不作為行為實際上也是侵權損害的發生原因。當然,作為侵權與不作 為侵權對于損害發生的原因力是不同的,因此,作為侵權人應對損害承擔責任,不作 為侵權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不作為侵權人的不作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其對損害的發生是有過錯的,因 此,不作為侵權人承擔的責任是對h己的過錯行為承擔責任,并不屬于對他人行為承 擔的責任。并且,由于不作為侵權人承擔的為相應的補充責任,其承擔的補充責任是 以其能夠防止和制止損害的范圍為限度的,

27、也就是說,其承擔的補充責任是有限度的, 并不會發生對他人過錯行為承擔責任的情形。尤其應當看到,正是因為補充責任人是 對白己的過錯和原因力造成的損害負責,故本質上補充責任是-種h負責任,補充責 任人在承擔責任后不能再向實際加害人追償。14所以,我認為,不作為侵權人在承擔 相應的補充責任后,不能享有追償權,不應發生向他人的追償問題。當然,從比較法上看,在他國的立法上有規定不作為侵權人承擔責任后有權追償 的,但這種立法例一般規定不作為侵權人與作為侵權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而我國法 上規定的是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這一相應的補充責任已經限定了不作為侵權人承擔 責任的范圍。從實務上看,會發生受害人不能確定直接侵權的笫三人,而受害人僅起 訴請求不作為侵權人承擔責任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有的判決讓不作為侵權人承擔 全部責任。于此情形下,承擔責任的不作為侵權人當然有權向直接侵權的第三人追償。 但我認為,這種判決是不合立法要求的,因為不作為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是“相應的補 充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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