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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i論貞觀政要之成書時間問題(二)吳兢奏文說到他私撰國史即唐書唐春秋事84無論兢到“集賢院論次”,還是“赴館撰錄”,如上文所說, 都不能再說是“私撰”,而應說是“公修” 了 85。謝先生 言兢“在史館私撰國史”,只是特就其所撰之書非公家安排 一點而言,方有意義。而非言其未在公開場合修史。謝先生的“國史” “尚未上奏”之說主要就是依據(jù)舊 唐書吳兢傳“出為荊州司馬,制許以史草自隨”、新唐 書吳兢傳“貶荊州司馬,以史草自隨”和唐會要冊 府元龜“其書未能就”“其書竟未能就”而言的。可是要注 意,所謂“國史”如上文所說是指唐書98卷、唐春秋 30卷,唐會要冊府元龜所說的“其書未能就” “其書 竟未能就”是
2、指全部未“就”呢?還是有部分已“就”呢? 我覺得,所謂“未能就”當是兩個意思都有,即二書中有一 書“未能就”就可以以“未能就”目之,此乃從總體而言; 但從總體而言的“未能就”未必不包括其“部分已就”。所 以,我懷疑,很有可能是30卷的唐春秋在開元十七年 吳兢被貶以前已經(jīng)完成上奏,因為此書篇幅小于唐書, 而且為編年體,只列舉史事之大綱,只是稍詳于唐書98 卷的本紀部分,將起居注、實錄等資料中的大事列于其中即 可,故當易于完成。尤其可注意者,此唐春秋的編撰也 是“綿歷二十余年”者,吳兢所參預“公修”的國史即唐 書既在開元初就完成了,則吳兢此唐春秋中開元前的 部分參照此已成之唐書本紀部分而加詳,是不
3、困難的。 而此唐春秋的開元部分當只有三數(shù)卷的篇幅,故在開元 十四年七月十六日吳兢上奏文時,當已接近完成。故到開元 十七年即吳兢貶荊州司馬前完成上奏,是完全可能的。不然 其奏文中何以要說“將撰成此書于私家”? “此書”是指 唐書唐春秋二書;既說二書“將撰成”,至少當是其中 的一書已近完成,故要請求給予楷書手及紙墨等。從開元十 四年七月到開元十七年七月有三年時間,在此三年中,唐 書唐春秋二書中完全可能有一書已完成。兢貶后蕭嵩 等從荊州取回的65卷的書稿完全有可能只是原定98卷的 唐書之稿。此書之所以不能完成者,蓋主要在列傳部分 難于取舍,且事跡分散,不易定稿。因此,唐會要冊府 元龜雖說“其書未能就
4、” “其書竟未能就”,但并不意味30 卷的唐春秋也一定“未就” 86。新唐書卷58藝文志二乙部史錄正史類有“唐 書一百卷”,春秋類有“吳兢唐春秋三十卷”;前者從 上下文看,顯是屬之于吳兢的,而非吳兢與他人同作之書, 因為吳兢與他人同作之書該藝文志另有明確記載,此即 與韋述等同列作者名之書。此100卷之唐書可能與98 卷的唐書有關。其所以作一百卷而與吳兢自言之九十八 卷有別者,或因目錄有二卷的緣故。值得注意者,舊唐書吳兢傳言兢有“八十余卷”的唐史,而新唐書藝文 志不載有此“八十余卷”之書。考吳兢之所以為此書,蓋 以原定98卷的唐書未成而書稿被人取走,心有不甘, 乃在舊稿的基礎上完成之;但由于開元
5、十七年后兢久處外 地,資料條件不好,對著書有大影響,晚年雖居京城,但已 是風燭殘年,難以為功,故最終只成80余卷之書。后來, 吳兢后人乃補足而成100卷之書。舊唐書吳兢傳雖載 有80余卷之書而新唐書藝文志不載,其原因當在于 此。也就是說,新唐書藝文志乃是有確切的依據(jù)者87。這樣,讀者可能有疑問:就算吳兢后人有補作之事,終 成100卷之書,由于80余卷之唐史本是進奏于朝廷的, 則此80余卷之書當未被毀,故與100卷之書有別。以此而 言,新唐書藝文志當既載100卷之書,又當載80余卷 之書。今既只載100卷之書,似當理解為新唐書藝文志 的記載的依據(jù)并非很確切。我認為,這樣的考慮有可嘉者。 但以吳兢
6、80余卷之書未毀,缺乏史料依據(jù),從而相關的考 慮也就缺乏可靠的立足點了。舊唐書卷46經(jīng)籍志上 云“祿山之亂,兩都覆沒,乾元舊籍,亡散殆盡”,新唐書 卷57藝文志一云“安祿山之亂,尺簡不藏”,如此看來, 吳兢后人進奏朝廷的唐史大抵已毀于亂事之中88。吳 兢后人補作,殆據(jù)進本的底本而為者。其所以要補作,蓋欲 成兢之志,且有底本,不補作成可稱之書,亦有可惜者。這一來,我們是可以考慮開元十七年吳兢貶荊州司馬前 30卷的唐春秋可能已成書進奏朝廷的了。不然,我們就 得考慮吳兢晚年或卒后,當有唐春秋進奏朝廷的。因為 既有經(jīng)營多年的書稿,豈有不最終完成之理?兩唐書吳 兢傳既不載吳兢晚年或卒后有唐春秋進奏朝廷之
7、事, 就可使我們考慮唐春秋在開元十七年前本已成書進奏的 事實。不然,等于是開元十七年后的吳兢傳文只有唐 書的影子。故十七年后的傳文看不到唐春秋存在 一點恰可使我們大膽推測唐春秋于開元十七年吳兢被貶 前已成書上奏的可能。總而言之,從上錄唐會要、冊府元龜及新唐書吳 兢傳的材料看,吳兢原定的98卷的唐書在其“貶荊 州司馬”前是沒有完成,故許“以史草自隨”的“史草”當 即此9 8卷的唐書的“史草”,從而朝廷派人從荊州取回 的65卷的書稿亦即吳兢原定98卷的唐書的部分之稿。 此“六十五卷的書稿”當是已完成或近完成者。而舊唐書吳 兢傳所言兢卒后有80余卷、“事多紕繆,不逮于壯年”的 唐史,當是原定98卷的
8、唐書的最后完成者。兢卒后, 其外孫蔣乂有可能在吳兢書稿基礎上有所補綴,新唐書藝 文志所載100卷的唐書或即蔣乂補綴完成者。如果我 的以上說法有理,那么,似可認為吳兢被貶的“書事不當” 的罪名的依據(jù)是完全可以從可能已經(jīng)成書上奏的唐春秋中尋找的。即使吳兢唐春秋在開元十七年吳兢被貶前亦 未能成書,“書事不當”的罪名也可以從唐書唐春秋二書中或其中一書中尋找的,原因是吳兢乃在公開場合修史, 其內(nèi)容極易為人所知。因此,關于“書事不當”問題,我現(xiàn) 在還是比較同意瞿林東先生的看法。瞿先生說:“坐書事不 當究竟指什么呢?我們已無從了解。從吳兢一貫的史筆來 看,很可能是因為直書不諱,觸犯了唐玄宗或其它權貴。” 8
9、9惜瞿先生言之不夠肯定,原因或在于他對吳兢由“私撰” 國史而“公修”國史等問題注意不夠。自然更惜謝先生對吳 兢所得“書事不當”的罪名與吳兢之國史有關一點完全不予 考慮。1 拙文:關于的成書時間問題_與瞿林東先生商 榷,貴州文史叢刊1992年第4期;拙文:關于的成書 時間問題,貴州師大學報,1993年第1期;拙文:三論 的成書時間問題_與吳楓先生商榷,貴州師大學報, 1995年第2期。2 我另有論述。3 成書之謎刊史學月刊1993年第2期;成書 問題刊史學史研究1997年第4期;集校,中華書局 xx年版。4 集校之敘錄,第25頁。5 集校附錄二吳兢學行及著述則天長安三年:“是年,兢以直史館修國史
10、,遷右拾遺內(nèi)供奉。”但吳兢入史 館的時間是可以定在長安元年的。此詳注75。6 我曾認為政要乃直接改編太宗政典而來, 見拙文關于材料來源的商討,刊人文雜志19 99年第 2期。現(xiàn)在看來,至少在政要四十篇的篇名上尚有取鑒 于帝范者,此點,只要比較二書篇目,即可了然。政 要卷9征發(fā)篇引有帝范之文字。既如此,吳兢豈 有不參取帝范篇目以定政要篇目之可能?7 成書之謎,月刊第2930頁。8 此政要乃用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者。9 舊唐書卷89王方慶傳。10 陳寅恪認為政要乃太宗實錄的分類節(jié)要本, 見元白詩箋證稿第五章新樂府七德舞。我曾認為政要乃直接改編太宗政典而來,見前揭注6之拙文。 現(xiàn)在看來,當有修
11、正。據(jù)玉海卷49藝文“唐貞觀 政要”條的記載,太宗實錄乃吳兢編政要時主要信 據(jù)取材之書。故其編政要雖直接改編太宗政典,還 必以太宗實錄校太宗政典,以定其相關內(nèi)容的正誤, 又必從太宗實錄中取太宗政典所無之材料以充實政 要內(nèi)容。當然這并沒有否定吳兢編書從其預修的唐書 中取材的可能。不過,就算從其預修的唐書中取材,亦 必當以太宗實錄等書的記載來確定其相關內(nèi)容的正誤。故陳寅恪認為政要乃太宗實錄的分類節(jié)要本,固非 甚為準確,但若廣義地觀之,則陳說的可靠性還是比較大的。 太宗實錄必不能涵蓋太宗朝的全部史料,因而太宗政 典和吳兢預修的唐書都很可能有太宗實錄所不載 的內(nèi)容,值得注意。陳寅恪之所以認為政要乃太宗
12、實 錄的分類節(jié)要本,顯然是對玉海的記載有所忽略。11 我統(tǒng)計過四部盛刊本政要正文只有七萬余 字。此與原本政要字數(shù)當無大的差別。12 理由既單薄,那相關的問題,也應引起注意。謝先 生以吳兢上玄宗皇帝納諫疏的時間在“開元五年或五年 之后”,考謝先生集校之敘錄列“開元五年前后” 一時間項,中有“上玄宗皇帝納諫疏”。既是“前后”,則 其意思乃指既可能是開元四年,也可能是開元六年了。但謝 先生在集校附錄二吳兢學行及著述中就直以“兢上 疏玄宗”之事在開元五年,且列之于此年九月之后、十二月 之前,是與敘錄的表述有差別。13 成書之謎,月刊第28頁。許道勛、趙克堯 唐玄宗傳對“依貞觀故事”有專章進行討論,可以
13、參考。14 集校之敘錄所列吳兢“生平大略”說:“開 元五年前后”吳兢“以衛(wèi)尉少卿之職奉詔編次書目”,開元 五年之下即列開元七年事,云“授著作郎兼昭文館學士”, 是顯示開元七年之后吳兢已不任“衛(wèi)尉少卿”。又說:“十二月,姚崇罷相,宋璟繼任。史稱:宋璟為相,欲復貞觀之政。緊接著,秘書監(jiān)馬懷素奏請整比圖書,編次書目,吳 兢以衛(wèi)尉少卿之職奉詔參預編次。”又說:“開元七年前后, 吳兢授著作郎兼昭文館學士。”按,“開元四年十二月”后的 “緊接著”,當然應該理解為“開元五年”了。可見與“生 平大略”中所言大體一致而微有不同,不同只在比“生平大 略”所言更確,因為“生平大略”中只言“開元七年”,而 未言“開元
14、七年前后”。15 戈直本政要所題吳兢職名“衛(wèi)尉少卿兼修國史 修文館學士”當為戈直所考者,未必有直接的政要傳本 所題吳兢職名為依據(jù),因為相對說來直齋書錄解題所載 吳兢“衛(wèi)尉少卿兼修國史”之職名,更可考慮,而戈氏不取, 蓋有自作聰明而特別立異的原因在。16 唐六典卷16衛(wèi)尉寺、舊唐書卷42職 官志一。17 “調(diào)整”之說,見成書問題,研究第53頁; “修定”之說見成書之謎,月刊第32頁。18 按:此云“修史已成數(shù)十卷”,必是指其“公修” 之史即作為史臣任務而修之史,非“私撰”之史。因為若為“私撰”之史,那么開元十四年之奏文即請總成國史奏 中不會說“既將撰成此書于私家,不敢不奏”。理由是開元 三年已經(jīng)
15、“奏”過了。正因為乃“公修”之史,故其“抗疏”之后,有“拜諫議大夫,依前修史”之事。看來“遷水部郎 中”后即未有“修國史”之職,故其丁憂后要“抗疏”。看 來,長安三年吳兢參加修史,其書并沒有及時完成,后來修 史之人去留無常,并未能有書完成,只有吳兢因酷愛史事, 即使在并不任史職的情況下也繼續(xù)修史,故終于有韋述集 賢注記所載110卷的唐書完成。韋述以此書屬之吳兢, 蓋即以吳兢乃最后總其成之人,且用功最多。如此說來,此 110卷的唐書幾乎就等于吳兢自作之書。既如此,吳兢 何以要“私撰” 30卷的唐春秋和98卷的唐書呢? 我想原因當在110卷的唐書的體例乃長安三年修書時主 事的張易之等人所定者,有吳
16、兢不滿處,而且還有“茍飾虛 詞,殊非直筆”的情況,再加其書的下限只到開元之初,亦 使吳兢感到不足。故吳兢要另外“私撰”唐春秋、唐書。 當110卷的唐書完成后,唐春秋、唐書也已有相 當?shù)囊?guī)模,故他要將二書完成。這使我感到,對開元十一年 張說何以可以以趙冬曦代吳兢史職事似乎可以有新的解釋: 看來,吳兢丁憂前的某個時間,110卷的唐書本已完成, 故其在史館中等于是無事了,而當修六典需要人的時候, 吳兢又在丁憂,故張說可以一面以趙冬曦代吳兢史職,一面 在吳兢丁憂滿期后解除其史職。19 “稱之”后點校者施以句號“。”,根據(jù)文意,似 當以施分號“;”為宜。20 此事我另有所考。21 第21頁。集校第605
17、頁又說:開元十一年“兢 以父喪解史職,張說以趙冬曦代之”,自注出處為“新唐 書吳兢傳”。22 見集校之敘錄第47頁。按:“喪終”應為 “終喪”,“泰山”的“泰”,新唐書原文作“太”。謝先 生稍誤。23 集校第604頁。按:舊唐書吳兢傳:“ 丁憂還鄉(xiāng)里。開元三年服闕,抗疏言曰:乃拜諫議 大夫,依前修史。俄兼修文館學士”新唐書吳兢傳 言:“以母喪去官。服除,自陳修史有緒,家貧不能具 紙筆,愿得少祿以終余功。有詔拜諫議大夫,復修史。睿宗 崩”考舊唐書玄宗紀,睿宗崩在開元四年六月。 可見,“拜諫議大夫,依前修史”當在開元三年,而“兼修 文館學士”亦有在三年的可能,不然就當在四年。但未言為“著作郎”。謝
18、先生集校附錄二吳兢學行及著述開 元三年條有“守諫議大夫兼修國史”之文,是。但四年無“兼 修文館學士”之文,當有所略。謝先生以吳兢有“諫議大夫 兼修國史行著作郎昭文館學士”之職在開元七年的依據(jù)為蘇 顳授吳兢著作郎制。按:蘇頒文見全唐文卷251,文 曰:“黃門:朝議大夫守諫議大夫上柱國兼修國史吳兢祇服 言行,貫穿典籍,蘊良史之才,擅巨儒之義;頃專筆削,仍 侍軒階。而官之正名,禮不以諱。宜著書于麟閣,復載籍于 鴻都,可行著作郎兼昭文館學士,余如故,主者施行。”如 此,是吳兢的頭銜全稱為:朝議大夫守諫議大夫上柱國兼修 國史行著作郎兼昭文館學士。但此制并未言時間在開元七年。 唐六典卷8弘文館注:“武德初
19、,置修文館;武德末, 改為弘文館。神龍元年,避孝敬皇帝諱,改為昭文。神龍二 年又改為修文,景云二年改為昭文。開元七年又改為弘 文”是景云二年到開元七年即改為“弘文”之前有昭文 館。謝先生吳兢學行及著述開元七年條亦有九月“昭文 館依舊改為弘文館。”之文,不知何以還要將“兢以諫議大 夫兼修國史行著作郎昭文館學士”之事記在開元七年條?莫 非以其事在開元七年九月前?果如此,其依據(jù)為何呢?謝先 生未有交代。可見,謝先生將“兢以諫議大夫兼修國史行著 作郎昭文館學士”之事記在開元七年條,是大有問題的。值 得注意者,據(jù)蘇顆授吳兢著作郎制,吳兢此前未有“兼 昭文館學士”之事。既然昭文館存在于景云二年與開元七年
20、之間,則依兩唐書吳兢傳,吳兢在開元三年或四年有 “兼昭文館學士”之事,是完全可能的,不知謝先生何以要 將“兢以諫議大夫兼修國史行著作郎昭文館學士”之事記在 開元七年?看來,舊唐書吳兢傳“俄兼修文館學士”之文只是略去了 “著作郎”,又未注意修文館改名之事,即 未注意“修文”當為“昭文”,故正確的敘述應當是“俄行 著作郎兼昭文館學士”,而時間當在開元三年或四年。如 此,吳兢任衛(wèi)尉少卿可以在四年或五年。舊唐書韋述傳 言開元五年吳兢以衛(wèi)尉少卿職之身份與元行沖等于秘閣錄 四部書,不表明開元五年定為吳兢始任衛(wèi)尉少卿的時間。24 按:依蘇顳授吳兢著作郎制,“昭文館學士”之 前當有“兼”字,而據(jù)唐六典,學士本
21、為他官而兼者, 亦可見“昭文館學士”之前當有“兼”字。是謝先生所言稍 有未當。此又參注23。25 集校第1 1頁,又參第56頁。26 按:唐六典卷8門下省“弘文館”注既云“神 龍元年,避孝敬皇帝諱,改為昭文。神龍二年又改為修文, 景云二年改為昭文。開元七年又改為弘文”,則“修文 館學士”只在神龍二年至景云二年之間方有,而景云二年至 開元七年之間只當有“昭文館學士”,故舊唐書吳兢傳“兼修文館學士”既是記在開元三年之后,乃錯誤,故正確 的寫法應是“兼昭文館學士”。可見,史臣于相關史事有所 未明,不然就是因為“修文館學士”與“昭文館學士”乃同 職異名而不加區(qū)別。我以為當以前一情況的可能性為大。27
22、前注23言吳兢頭銜全稱當為“朝議大夫守諫議大 夫上柱國兼修國史行著作郎兼昭文館學士”,可參考。謝先 生此未言全。28 此言“修文館學士”,乃是承謝先生之文而言的,若依唐六典,在開元七年前當言“昭文館學士”,在開元 七年后當言“弘文館學士”。29 全唐文所載奏文題名請總成國史奏。30 就算謝先生所言“衛(wèi)尉少卿兼修國史弘文館學士” 之吳兢職名可靠,也不能將政要成書時間推到開元十三 年以后,因為此職只可能在吳兢任左庶子之前,即下限在十 一年,因為十一年吳兢的史職就被趙冬曦代替了。31 按:參前注23、26,則開元七年前為“昭文”,七 年后就為“弘文”了。故不當言七年“前后”為“昭文館學 士”。謝先生
23、的表述稍欠準確。32 錢大昕廿二史考異卷44唐書四于“唐之學 士,弘文、集賢分隸中書、門下省,而翰林學士獨無所屬” 下曰:“案:學士無品秩,但以它官充選,又為天子私人, 故不隸三省。唐六典不載翰林學士,學士亦差遣,非正 官也。”此所言是。其中“學士無品秩,但以它官充選”本 專為引就翰林學士而言,但弘文、集賢學士亦包括在其中。 故唐六典卷8門下省“弘文館學士”注所云“五品已 上,稱為學士”“六品已下,為直學士”的“五品”“六品” 蓋當就“兼”學士之本官而言,非謂學士有五品、六品之別。33 更可注意者,說“衛(wèi)尉少卿”之職存在時間的下限 在開元十三年或十二年,只是我的理解。而依謝先生之說, 吳兢之此
24、職的存在時間只在開元五、六年。如此一來,則他在集校中題吳兢職名為“衛(wèi)尉少卿兼修國史弘文館學士”真有使人不可思議者:因為“衛(wèi)尉少卿”既只存在于開元五、六年,則開元七年后方有的“弘文館學士”吳兢何可得“兼”?理由是,學士只是以它官而兼者;若本官已不存在,何有兼官之理?可知謝先生所題吳兢“衛(wèi)尉少卿兼修國史弘文館學士”此職名,實際只是把吳兢并不同時任的幾個職并在一起!34 成書問題,研究第51頁;集校第17頁。35 據(jù)唐六典卷8門下省“弘文館學士無員數(shù)” 及其注文,可知“修文館”之名只存在于神龍二年至“景云 二年”之間。36 集校第11頁。開元七年改昭文館為弘文館, 依謝先生之說是在開元七年改改昭文館
25、為弘文館之前吳兢 為“著作郎兼昭文館”了。舊唐書吳兢傳兢為修文館 學士乃在開元三年“服闕”之后。謝先生于開元三、四年、 五年、六年皆不言兢為昭文館學士之事,而于七年言之,與舊唐書之記載不一致。他只考慮到景運二年至開元七年有昭文館,故改吳兢傳的“修文館學士”為“昭文館學士”。但時間有問題。即謝先生只顧到唐六典卷8弘文館的記載,而于舊唐書吳兢傳的記載考慮未周。在唐六典中,景云二年至開元七年有昭文館,故謝先生改吳兢傳之“修文館學士”為“昭文館學士”,合于唐六典的記載而不合于吳兢傳的記載,或說于吳兢傳的理解不全面。37 唐會要卷64集賢院曰:“開元五年十一月 題為麗正修書院,以秘書監(jiān)馬懷、右散騎常侍褚
26、無量充使。 初置院,經(jīng)始皆無量處置。至八年正月,以散騎常侍元行沖 充使,檢校院內(nèi)修撰官。”以此,似是“麗正修書院”在開 元五年就有了。唐六典卷9中書省“集賢殿書院”條注 更值得注意:“開元十三年所置。自開元五年于乾元殿 東廊下寫四部書,以充內(nèi)庫,乃令右散騎常侍褚無量、秘書 監(jiān)馬懷素總其事,置刊定官四人,以一人判事。其后因之。 六年駕幸東京。七年于麗正殿安置,為修書使。褚、馬既卒, 元行沖為使,尋以張說代之。八年置校理二十人。十二年駕 幸東都,于命婦院安置。十三年召學士張說等宴于集仙殿, 于是改名集賢殿。修書所為集賢殿書院。”亦顯示五年有“麗 正修書院”得名之可能。且二書都未言開元十一年有“置麗
27、 正書院”之事。玉海卷52藝文唐乾元殿四部書麗正 殿四庫書集賢院典籍:“六年乾元書院更號麗正修書院,置 使及檢校官,改修書官為麗正殿學士,十一年春置麗正修書 學士十三年改麗正書院為集賢殿書院。”此中“注記” 即韋述集賢注記。值得注意者,“六年”既從集賢注記, 則“十一年春置麗正修書學士”之文,當亦是從集賢注記 的記載而來。韋述之記載,可信性很大,故胡注言開元十一 年“置麗正修書學士”極精確。通鑒以置麗正書院在十一年五月,其誤甚為明白。即“五月”亦有誤,因韋述之書 言為“春”,若“五月”乃是“夏”,故“五月”當為“三月” 之訛。38 集校第605頁。39 集校第605頁。40 舊唐書玄宗紀。41
28、 開元初吳兢母喪,而有奪禮之事,此可參舊唐 書吳兢傳和全唐文卷29 8吳兢讓奪禮表。42 舊唐書玄宗紀開元十一年正月“中書令張嘉 貞貶幽州刺史”。43 集校第26頁。44 “五月”當為“三月”,詳注37。45 成書之謎,月刊第30頁。46 我之所以說“有兩年零五個月時間”,是因為貞 觀政要序稱“侍中安陽公”、“中書令河東公”,源為侍 中、張為中書令都在開元八年五月,故可把二人“命”吳兢 編書的時間的上限定在開元八年五月。47 詳注 11。48 月刊第30頁。49 謝先生認為,所謂書目乃邯鄲書目,見其 集校第14、15頁。但此書目言政要的材料來源如此之確,當有直接或間接據(jù)于吳氏西齋書目者。因為太
29、宗實錄在玉海中雖有所引,但此乃據(jù)他書所引 太宗實錄之語而來,還是從當時實際存在的太宗實錄 而來,值得考慮。從實際情況看,太宗實錄在宋代當已 不存在,至少當非全本,既如此,宋人據(jù)何考證知政要 材料主要來于太宗實錄?而據(jù)載吳氏西齋書目乃將 吳氏自撰之書列于正史之末者,此必是晁公武所見吳書的實 際情況,蓋吳兢對自己所作之書作有簡單的提要,故后人得 以知政要的材料來源。是南宋時西齋書目尚存在。 此點亦可從直齋書錄解題卷8目錄類的記載得到證明。 另外,玉海引有韋述集賢注記,是宋代韋書尚有內(nèi) 容可見,則吳兢之書獨無內(nèi)容為宋人所見的可能?故玉海 所稱“書目”豈可只理解為邯鄲書目或中興書目? 因此,我說玉海所
30、謂“書目”“當為”“西齋書目 或與西齋書目有關”。50 拙作關于的成書時間問題已論王說較為正確。51 吳楓評,吉林師大學報1979年第1期。52 集校第21頁。53 月刊第3 1頁。54 成書問題,研究第53頁。成書之謎說到 政要的“修定”問題,見月刊第32頁。55 可是,吳兢服喪當即離京返鄉(xiāng),其資料條件實不足以最終編錄成書。可見謝先生的說法于情理不合。56 成書問題,研究第53頁。57 研究第55頁,又參集校第2728頁。關于三個本子的推測,是很不錯的。58 研究第55頁,又參集校第28頁。按:謝 先生之所以言蔣乂“先見到吳兢家中尚存的底本和稿本,轉(zhuǎn) 相抄錄,流向社會”,是因為新唐書蔣乂傳謂
31、“外袓 吳兢位史官,乂幼從外家學,得其書,博覽強記”,既然“得 其書”,當然就可以“先見到吳兢家中尚存的底本和稿本” 了。但是,根據(jù)傳文,所謂“得其書”似應理解為“得 讀其書”或“得盡讀其書”或“得廣讀其書”,而不是得到 吳兢的藏書。所以,吳兢之藏書雖不能排除最終歸蔣乂所得 的可能,但就蔣乂傳此“得其書”的文義看來,尚不能 得出吳兢藏書歸蔣乂所有的結(jié)論。但蔣乂既有“幼從外家學” 之事,則“先見到吳兢家中尚存的底本和稿本”,是可能的。59 集校第29頁、30頁。.但新唐書蔣乂傳 并未言有乂 “整理”政要之事。60 研究第4950頁。61 晁公武郡齋讀書志卷2下史部目錄類“吳 氏西齋目一卷”:“右
32、唐吳兢錄其家藏書凡一萬三千四百 六十八卷。兢自撰書附于正史之末,又有續(xù)抄書列于后。”62 人們也許對安史之亂對圖書的破壞程度估計過高。 如此,得考慮政要未必毀于亂事之中一點。此涉及政 要進本數(shù)量及其所藏地點問題。如此,憲宗所讀之政要 未必不是吳兢原本,從而不必認為憲宗所讀政要乃蔣乂 整理本的問題。63 集校第25頁。64 又參冊府元龜卷559國史部論議。65 又參冊府元龜卷559國史部論議。66 中華書局本唐會要作“開元八年”,據(jù)舊唐 書卷97張說傳疑當是七年。6 7 “十五年”中華書局本唐會要作“二十五年”, 誤;四庫全書本唐會要作“十五年”,是。68 據(jù)舊唐書卷43職官志二中書省“史館”“
33、監(jiān) 修國史”下注文所載,在開元十一年正月前張說是不可能任“監(jiān)修國史”的,文曰:“貞觀已后,多以宰相監(jiān)修國史, 遂成故事也。”在開元十一年正月前即張嘉貞罷中書令前, 同為宰相的三人中以嘉貞職位最高,故在其未去位前,為“監(jiān) 修國史”之人應為嘉貞而不為張說。69 舊唐書卷8玄宗紀上。70 唐六典卷26太子左春坊。71 吳兢以太宗為玄宗的“圣祖”,見全唐文卷298 吳兢上玄宗皇帝納諫疏。72 成書之謎,月刊第33頁。73謝先生所說的“直接進諫”當是指當面進諫或指就吳兢所任太子左庶子的本職范圍之事而進諫。故說吳兢上 表“不是直接進諫”。但“上表”與“上疏”果有不可混的 差別嗎?吳兢身為太子左庶子就不可為
34、他事而進諫嗎?如 此則“上表直諫”難道就不是吳兢“份內(nèi)的事” 了嗎?還有, 無論是不是“直接進諫”,都是“進諫”,自然都是臣下且身 為太子左庶子的吳兢“份內(nèi)的事”,玄宗能因為吳兢表中 說了 “恥”“正當盛世的大唐皇帝”的話,就要把進諫者吳 兢貶到外地嗎?可見,謝先生的說法是很成問題的。74 成書之謎,月刊第33頁;又參成書問題, 研究第55頁;集校第27頁。75 新唐書吳兢傳。76 詳下正文所錄唐會要卷63在外修史、冊府 元龜卷556國史部采撰二之文,又參全唐文卷 298吳兢請總成國史奏。77 謝先生集校附錄二吳兢學行及著述則天長 安二年吳兢三十四歲條云:“兢以勵志勤學,博通經(jīng)史 深受魏元忠、
35、朱敬則器重。”“傳稱:及居宰輔,薦兢有 史才,堪居近侍,因令直史館,修國史。” “按:魏元忠拜 相在圣歷二年,而朱敬則拜相在長安三年七月。長安三年正 月詔修國史,朱敬則尚為正諫大夫,直史館吳兢已名列 其中了,傳文稍誤。”長安三年吳兢三十五歲條云:“正月, 敕武三思、李嶠與正諫大夫朱敬則、司農(nóng)少卿徐彥伯、司封郎中徐堅、左史劉知幾、直史館吳兢等修唐史。采四方之志, 成一家之言。長懸楷則,以貽勸誡。”以此看來,謝先生以 吳兢入史館在長安三年了。集校之敘錄所列吳兢“生 平大略”表長安三年條言“直史館修國史”,表前又有 “長安三年正月詔修唐史,吳兢以直史館身份奉命與朱敬則、 徐堅、劉知幾等共同修撰,這是
36、吳兢史學生涯的開始”的文 字。可見謝先生關于吳兢入史館時間的認識是一致的。他以 吳兢入史館在長安三年的證據(jù)只是唐會要卷6 3的記載。 惜未注意新唐書吳兢傳此“始,兢在長安、景龍間任 史事”的文字。在我看來,吳兢入史館并不在長安三年。因 為舊唐書吳兢傳明言兢“居職殆三十年”,此“職” 即史職。此“三十年”的下限為開元十七年。若以謝先生的 說法推之,吳兢居史職只有二十六年左右,而云“殆三十年”, 有所未當。特別值得注意者,全唐文卷298有吳兢乞 典郡表,云:“臣自掌史東觀,十有七年”此表 當來于冊府元龜卷554國史部恩獎條,因為二者文 字相同。冊府元龜明言吳兢上表在開元六年七月。以此時間計之,則知
37、吳兢入史館當在長安元年。如此則知舊 唐書吳兢傳言兢“居職殆三十年”是恰當?shù)摹S捎趦?府元龜?shù)牟牧咸姓f服力,故不能以長安三年為吳兢入史 館的時間。謝先生當是考慮到長安三年正月修唐史的需要而 有吳兢被推薦入史館之事。但何不可能是吳兢先入史館,而后由于朝廷修唐史乃因便預其事?舊唐書吳兢傳既言“及居宰輔,薦兢有史才,堪居近侍,因令直史館,修國 史。”蓋因魏元忠之薦而有吳兢“直史館”之事,又因朱敬 則之薦而有吳兢“修國史”之事。果如此,可見舊唐書吳 兢傳之文字是頗為講究的。我以前對舊唐書吳兢傳 之文字未有這樣的理解,故認為推薦吳兢入史館的只是魏元 忠,而不是朱敬則,不準確。當然,我們得考慮長安元年魏
38、元忠是否在相位的問題。舊唐書卷6則天本紀:“二年春二月左肅政御史中丞魏元忠為鳳閣侍郎、吉項為天官侍郎,并同鳳閣鸞臺平章事。”“六月,魏元忠為左肅政御 史大夫,仍舊知政事。”“是月,御史大夫兼知政事、太子右 庶子魏元忠為張昌宗所譖,左授端州高要尉。”同書卷9 2魏 元忠傳:“圣歷二年,擢拜鳳閣侍郎、同鳳閣鸞臺平章事。” 魏元忠罷“知政事”既在長安三年九月,則其有長安元年推 薦吳兢入史館的可能,是非常顯然的。謝先生以吳兢上乞典郡表在開元八年,此見集校 第6頁、第11頁、第6 05頁,其依據(jù)與我的依據(jù)相同。但 他改“開元六年七月”中的“六年”為“八年”,是為了與 他所說的吳兢長安三年入史館的意見相一
39、致,其理據(jù)卻不充 足,見集校第625頁。我說“理據(jù)不充足”,是因為他 認為冊府元龜所載“八年”詔書安置吳兢之父一事與吳 兢表乞典郡一事有關,故他說“若以開元六年表乞典郡,至 八年才有詔安置其父,間隔未免太長了”。但我認為,開元 六年表乞典郡不好說是玄宗下詔安置吳兢之父的原因,因為冊府元龜明言原因是吳兢“修國史”,因而當是吳兢修 國史以來的成績使玄宗有優(yōu)待之舉。特別是,吳兢表乞典郡, 是頗有情緒的,如果因鬧情緒而有立即得到優(yōu)待之事,此無 異君為臣挾,不合事理。故即使玄宗的優(yōu)待之舉與吳兢表乞 典郡有關,其優(yōu)待之事也當?shù)却恍r間方可發(fā)生。從而也 不能認為冊府元龜所言的吳兢表乞典郡的“六年”為“八 年”。何況,定“八年”吳兢表乞典郡與舊唐書吳兢傳 言兢“居職殆三十年”的記載不相符合。也就是說,謝先生 對吳兢入史館的時間的認識有所不確,這是他要改冊府元 龜?shù)摹傲辍睘椤鞍四辍钡脑颍@一改就導致一系列 的矛盾。故我認為,冊府元龜?shù)摹傲辍笔遣荒芨臑椤鞍?年”的。78 所謂“紀事疎略”,除了可能確實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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