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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品文檔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示范文本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備案)申請書填寫說明及規范注: 以下“說明”供填寫申請書參照使用,不需向登記機關提供。一、填寫說明1. 本申請書適用于農民專業合作社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變更、備案及注銷登記。2. 向登記機關提交的申請書只填寫與本次申請有關的欄目。3. 申請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填寫“基本信息”欄、“設立”欄有關內容和附表 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 2“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清單” 、附表 3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名冊” 、附表 4“農民專業合 作社成員身份證明復印件” 、附表5“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附表6“聯絡員信息” 及附表 7“財
2、 務負責人信息” 。“申請人聲明”由農民專業合作社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4. 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變更登記,填寫“基本信息”欄及“變更”欄有關內容。“申請人聲明”由農民專業合作社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申請變更同時需要“備案”的,同時填寫“備案” 欄有關內容。申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填寫、提交擬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 1 “法定 代表人信息” );申請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變更及投資情況變更的,應填寫、 提交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基本信息及投資情況(附表 3“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名冊” 、附表 4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身份證明復印件” )。 變更項目可加行續寫或附頁續寫。5. 農民
3、專業合作社增設(注銷)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機關備案,填寫“基本信息”欄及“備案”欄有 關內容,“申請人聲明”由法定代表人簽署。 “增設(注銷)分支機構”項可加行續寫或附頁續寫。6. 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章程修訂或其他事項備案,填寫“基本信息”欄及“備案”欄有關內容并加蓋 農民專業合作社公章。申請聯絡員備案的,應填寫附表6“聯絡員信息” 。“申請人聲明”由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簽署。申請清算組備案的, “申請人聲明”由農民專業合作社清算組負責人簽署。7. 辦理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填寫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文號,不填寫注冊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備案填寫注冊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
4、碼,不填寫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文號。未進行名稱預先核準,按擬使用優先順序填寫“名稱”和“備用名稱” 。8. “ 業務范圍” 欄應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國家標準及有關規定填寫。9. 申請注銷登記,填寫“基本信息”欄及“注銷”欄。“申請人聲明”由清算組負責人簽署,加蓋農民專業合作社公章。10.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應當使用 A4 型紙。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簽署;手工填 寫的,使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工整填寫、簽署。二、填寫規范1. 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依次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組成。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指農民專 業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包含市轄區)行
5、政區劃名稱。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 2 個以上的漢字組 成,可以使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姓名作字號, 不得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 名稱中的行業 用語應當反映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范圍或者經營特點。 名稱中的組織形式應當標明 “專業合作社” 字樣。2.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時自愿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3. 申請人應當按要求如實填寫財務負責人信息、聯絡員信息。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提交文件目錄序號文件名稱份數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申請書2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3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證明5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
6、章的出資清單6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成員名冊成員身份證明復印件7住所使用證明8登記前置許可文件或承諾書9指疋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10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經辦人簽名:注:經辦人為全體設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備案)申請書注:請仔細閱讀本申請書填寫說明,按要求填寫。基本信息名 稱馬山縣周鹿鎮XX花木專業合作社備用名稱1備用名稱2名稱預先核準文 號/注冊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 所廣西 省(市/自治區) 南寧市(地區/盟/自治州)馬山 縣(自治縣/旗/自治旗/市/區)周鹿 鄉(民族鄉/鎮/街道) 周鹿村 村(路/社區)新興屯2 號生產經營地廣西 省(市/自治區) 南寧市(地區/盟/
7、自治州)馬山 縣(自治縣/旗/自治旗/市/區)周鹿 鄉(民族鄉/鎮/街道)XX村 村(路/社區)XX屯聯系電話13xxxxx郵政編碼Xxxxx設立法定代表人姓名張xx成員出資總額(萬兀)100成員總數:6(名)其中:農民成員5(名)所占比例83 %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成員:1(名)所占比例17%業務范圍組織社員種植花木、經濟作物;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銷售社員的種植產品: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變更變更項目原登記內容申請變更登記內容備案分支機構增設注銷名稱注冊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登記機關登記日期章程初次備案章程修正案修改后的章程其他成員名冊口聯絡員
8、財務負責人注銷注銷原因章程規疋的解冃攵事由出現成員大會決疋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分支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情況清算公告情況公告報紙名稱公告日期清稅情況已清理完畢未涉及納稅義務申請人聲明本社依法申請登記、備案,提交材料真實有效。通過聯絡員登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 登記機關報送、向社會公示的信息為本社提供、發布的信息,信息真頭、有效。法定代表人簽字:張XX清算組負責人簽名:蓋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信息姓名張XX固定電話移動電話Xxxxxxxxx電子郵箱xxxxxx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身份證件號碼452xxxxxxxxxxxx(身份證件復印件粘貼處
9、)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第三一條規定:“執行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有關的公務的人員, 不得擔任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 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 人員。”本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并對此承諾的真實性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簽名:張xx年 月 日聯絡員信息姓名李xx固定電話移動電話Xxxxxxxxx電子郵箱Xxxxxxx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身份證件號碼452xxxxxxxx(身份證件復印件粘貼處)注:聯絡員主要負責本社與登記機關的聯系
10、溝通,以本人個人信息登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示本社有關信息等。聯絡員應了解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相關法規和企業信息公示有關規定,熟悉操作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財務負責人信息姓名王xx固定電話0771-xxxxxx移動電話Xxxxxxxxxx電子郵箱Xxxxxx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身份證件號碼45212xxxxxxxxxxxxx(身份證件復印件粘貼處)可編輯馬山縣周鹿鎮 XX花木專業合作社設立大會紀要(參考范本)時間:XXXX年XX月XX日XX時地點:馬山縣XX鎮XX村XX屯XX號參加會議人員: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會議記錄:XXX主要內容
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由XXX、XXX、XXX等九名 成員發起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本社于 XX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所作出決議經全體發起人表決一 致通過。決議事項如下:仁同意設立 馬山縣周鹿鎮XX花木 專業合作社。2 .同意通過本專業合作社章程(由全體設立人簽名或蓋章)。3 .同意本專業合作社住為:馬山縣 XX鎮XX村XX屯XX號。4 .同意本合作社業務范圍為: 組織社員種植花木、經濟作物;組 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銷售社員的種植產品;引進新技 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5 .同意本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為:xxxxxx
12、 元。(成員具體出資情況見出資清單)6 .同意選舉 張三 為理事長(法定代表人):選舉 李四 為副理 事長; 選舉 王五 、趙六 為理事:選舉 錢七、韋九、黃十 為監 事。7 .同意 XXX、 XXX等人成為本合作社的成員。(具體名單見成員名冊)【注:逐項列明決議事項,刪除不涉及的事項】9 .同意指定(委托)四為全體成員指定代表(共同委托代理人) 到工商部門辦理合作社設立登記手續。全體設立人:(簽名或蓋章)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說明:1.本范本適用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應 當提交設立大會紀要;2
13、 .農民專業合作社召開設立大會,應由全體設立人參加。3.設立大會紀要由全體設立人簽名、 蓋章。設立人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 設立人為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的,由單位蓋公章, 注意不能代簽, 如需代簽要有委托書,名字要與戶口簿相符。4 .要求用A4紙打印。5.打印時請刪除紅色字體。馬山縣周鹿鎮XX花木 專業合作社章程(參考范本)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 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名稱與住所第一條 本社名稱: 馬山縣周鹿鎮xx花木專業合作社。本社住所: 馬山縣周鹿鎮XX村XX屯xx號,郵政 編碼:XXXXXXXX 。第二章業務范圍第二條
14、 本社的業務范圍: 組織社員種植花木、經濟作物;組 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銷售社員的種植產品;引進新技 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上述內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內容為準。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第三條 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XX 元人民幣。其中,貨幣出資額為 XXX元人民幣;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額 XXX元人民幣;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第四章成員第四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 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 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
15、 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 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 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 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 數的百分之五。第五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 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第六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三)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
16、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第七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第八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 決議;(二)按照規定繳納出資;(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 有財產;(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六)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第九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
17、成員資格:(一)自愿申請退出的;(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十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 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 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 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 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
18、履行。 社時與本社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第十一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 條件的,在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 規定辦理退社手續。第十二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 名:(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 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 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 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第五章組織機構第十
19、三條 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第十四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第十五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三)審議批準年度業務報告;(四)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五)審議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六)決定本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 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七)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八)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 期;(九)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十)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第十六條
20、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 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須提前十五日向成員通報會議內 容。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 會:(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二)監事提議。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 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 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 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 由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
21、員任 期乩年,可連選連任。第二十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 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三)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處理等方 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七)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八)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第二一條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 論,并經三分
22、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三)簽署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聘 書;(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五)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 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兩 名監事組成,任期 四 年,可連選連任。第二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
23、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 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 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第二十五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 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六條 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 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
24、歸為己有;(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 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六章財務和盈余返還第二十七條 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 度進行核算。第二十八條 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 編制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 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 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第二十九條 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 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 定用途用于本社
25、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 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 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 法處置。第三十條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一)該成員的出資額;(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第三十一條 本社當年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 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第七章章程修改第三十二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 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第八章 解散事由清算辦法第三十三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
26、記機 關核準后予以解散:(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二)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后需 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五)本社宣告破產。第三十四條 本社決定解散后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選 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 償方案報成員大會審議通過。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布方式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 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
27、申報的債權認真核實并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 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第三十六條 本社清算完畢后,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并向原登 記機關申請注銷。第十章 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 成員或理事會理事在 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 依照有關法律法 規修改。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第三四十條 本章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執行。設立人簽名(蓋章) :XXX 、XXX 、XXX 、 XXX 、XXX 、XXX 、XXX 、XXX 、XXXXXXX 年 XX 月 XX 日任命書根據本社設立大會決議,
28、 任命 張三 為本社理事長。任命 李四、 王五 為本社理事。任命趙六、錢七為本社監事。設立人簽名(蓋章):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馬山縣周鹿鎮XX花木 合作社理事會成員、 監事會成員情況姓名張三職務理事長姓名李XX 職務 理事身份證件復印件粘貼處:身份證件復印件粘貼處:姓名王XX 職務監事姓名職務身份證件復印件粘貼處:身份證件復印件粘貼處:姓名職務姓名職務身份證件復印件粘貼處:身份證復印件與原件一致李四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清單項目 序'出資成員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元)出資成員簽名或蓋章1張三貨幣20000張三2李四貨幣10000李四
29、3王五貨幣10000王五4趙六貨幣10000趙六5XX市花木公司貨幣20000(蓋章)6李X實物30000李x成員出資總額:70000(元)法定代表人簽名:張XX2007年7月3日申請類1.9 (共3頁)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名冊項目序號成員姓名或名稱證件名稱及號碼住所成員類型1張三身份證452127xxxxxxxxX馬山縣周鹿鎮xx號農民成員2李四身份證452127xxxxxxxxx馬山縣周鹿鎮xx號農民成員3王五身份證452127xxxxxxxxx馬山縣周鹿鎮xx號農民成員4趙六身份證452127xxxxxxxxx馬山縣周鹿鎮xx號農民成員5XX市花木公司營業執照xxxxxxxxxxx馬山縣周鹿鎮xx號單位成員6李X身份證452127xxxxxxxxx馬山縣周鹿鎮xx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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