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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關于贈與的合同大全關于贈與的合同大全一房屋贈與協議書甲方(贈與人):乙方(受贈人):甲方系 ,甲方 自愿將共同所有的不動產房產贈與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愿達成贈與房產協議如下:一、甲方自愿將其座落于 ,建筑面積 平方米,產權證號 的房屋一套贈與給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該房屋。二、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同意將該房屋贈與給乙方。同時,甲方承諾所贈房屋不存在權屬糾紛,并保證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如將來此房產所涉糾紛均與乙方無關。三、甲方聲明該贈與的房屋只歸乙方個人所有,不受乙方婚姻家庭狀態影響。四、甲方于 年 月 日將贈與的房屋交付

2、乙方(包括購房合同、交款手續,房屋產權證及鑰匙等)。五、乙方受贈房屋須用于合法的生活和投資經營行為,并遵守公認的道德規范,否則甲方有依法收回贈與物的權利。六、乙方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2條情形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甲方可依法撤銷該贈與。七、本協議未盡事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八、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九、甲方贈與乙方房產,如有所需,可以將本協議在雙方簽訂后經公證處公正。十、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一份。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共有人(簽字):簽訂時間: 年 月 日關于贈與的合同大全二車輛贈予

3、合同甲方(贈與人):乙方(受贈人):為明確雙方本次贈與車輛行為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第一條 甲方將其所有的#牌汽車一輛(車牌號:)無償贈送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贈與。第二條 甲方保證其對上述車輛具有所有權,其所有權為:#牌汽車購車發票,車輛行駛證號。第三條 在本協議生效后,甲方應在當日內將車輛向乙方移交。自移交之日起由該車發生的相關一切責任,事故、賠款和交通罰款均與甲方無關,均由乙方自行負責。第四條 由于此車輛為北京車牌乙方同意不過戶并愿意承擔自此之后關于此車的相關一切稅費和法律責任。第五條 乙方無需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但若與移交上

4、述車輛有關的費用包括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稅應由乙方負擔。第六條 甲方保證本次贈與并無惡意,而且已將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內的注意事項告知乙方,乙方完全知曉并愿意對因此之后造成的任何損失與甲方無關。第七條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第八條 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其生效。甲方: 乙方:簽訂日期:年 月 日 年 月 日關于贈與的合同大全三公民贈與合同樣本甲方:_(贈與方)乙方:_(受贈方)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就贈與事項達

5、成協議如下:1.甲方將_贈與乙方(贈與物的名稱、數量、質量)2.甲方將于_(時間)在_(地點)將贈與物交付給乙方3.甲方承擔_的責任義務4.甲方享有_權利(明確甲方的撤銷權及行使撤銷權的情形)5.乙方應于_(時間)之前做出是否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否則,贈與不生效力。6.其它甲方:_簽字:_蓋章:_住址:_電話:_乙方:_簽字:_蓋章:_住址:_電話:_年_月_日我推薦關于贈與合同的性質論述關于贈與合同的性質論述合同法頒布之前,盡管學術界對贈與合同究竟是實踐性合同還是諾成性合同一直存在爭議,但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

6、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的明確規定,將贈與合同定位于實踐性合同,并運用于審判實踐,成為基本共識。合同法頒布以后,對贈與合同性質的爭論比過去更為激烈,不僅理論界主張不同的觀點,審判人員在學習新合同法的過程中對贈與合同的性質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出現這種情況,說明合同法對贈與合同性質的規定不十分明確,容易讓人形成不同的理解。筆者試對贈與合同的性質作出自己的分析,以期有所啟示。一、有關贈與合同性質的幾種觀點(一)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據筆者的了解,多數學者都持此種觀點。其主要理由在于:1、如果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贈與合同自贈與物交付時成立,則贈與人在未交付贈與物之前可以不履行交付義務,贈與的意思

7、表示對贈與人沒有任何拘束力,那么受贈人作出的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及其為接受贈與而付出的經濟上的花費可能因贈與人的不履行行為而落空,這與誠實信用原則是背道而馳的。2、合同法第185條有關贈與合同概念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這條規定已明確表達出這樣的意思:贈與合同經一方表示贈與,另一方表示接受時即成立。3、合同法第186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表明,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而無其它任何條件,一諾即成,因而是諾成性合同。4、合同法第188條關于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

8、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規定,是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的有力例證。(二)贈與合同是一種效力較弱的諾成合同。持這種觀點者認為,合同法對于贈與合同的性質進行了明確規定,即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因為,贈與自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時生效,不以接受贈與物為生效條件。但這種諾成合同的效力較弱,如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基于相同的理由,有人稱贈與合同為可以撤銷的諾成合同。不管是效力較弱的還是可以撤銷的諾成合同,實質都是承認贈與合同的諾成性質,其主要依據都來自合同法第185條對贈與合同概念的規定。(三)口頭贈與合同

9、是實踐性合同,書面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口頭贈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僅需要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需要有贈與物的實際交付。而當事人如以書面形式訂立贈與合同,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較慎重,一旦達成書面協議,贈與合同即已成立,而無需以贈與物的交付為其成立要件。(四)動產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不動產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其依據來自于對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的理解,認為該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人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的,不承擔法律責任。而贈與房屋的,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應認定贈與關系成立;如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

10、贈人已經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由此可見,房屋贈與合同的成立是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思一致并辦理過戶手續為條件,而不要求必須交付房屋。(五)贈與合同原則上為實踐性合同,諾成性合同為例外。該觀點認為合同法并沒有單獨將贈與合同定位于實踐合同或者諾成合同,而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分兩種情況作出了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其余的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依據在于:1、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帶有實踐合同的性質,即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時對于受贈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11、從另一個角度講,如果已經交付了贈與物,除了法定情形外不能撤銷贈與。2、合同法第188條對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的規定,說明這兩類贈與屬于實實在在的諾成合同。二、對各種觀點及贈與合同有關條款的質疑以口頭或書面協議形式來確定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或諾成性合同,顯然不能成立。按合同法第188條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管其以口頭還是書面形式訂立,均是諾成性合同。認為口頭贈與是實踐性合同,書面贈與是諾成性合同的觀點,對此無法作出解釋。此外,以贈與物是動產或不動產來確定贈與合同的性質的觀點,從其依據來看,其完全無視新合同法有關新

12、的規定,仍僅僅囿于從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的規定進行分析,其觀點自然也難以讓人茍同。筆者在此結合合同法條款具體規定主要對贈與合同是諾成性的觀點提出如下意見:(一)從合同法第185條對贈與合同概念的規定并不能得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的結論。主張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者很重要的一個理由是合同法第185條在表述上落腳點在于受贈人表示接受,但這并不當然推出一方表示給予,另一方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的結論,不排除將第185條的前段表述理解為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實際無償給予受贈人,另一方面受贈人有接受的真實意思,合同始成立。如果立法者意圖在贈與合同的概念中對其是諾成性合同作出明示,可以這樣表述: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允

13、諾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由于合同法沒有作出類似的規定,以致不同的人在理解此條時,在無法揣摩立法本意的情況下咬文嚼字,作出不同的理解。(二)如何理解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主張是實踐性合同者認為該規定帶有實踐合同的性質,即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時對于受贈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主張是諾成性合同者則認為該規定是諾成合同的證明,即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 。何以對同一條款會得出兩種截然對立的結論,筆者試圖作如下分析:1、主張是實踐性合同者認為,此條款

14、規定中贈與人之所以可以行使撤銷權,正是因為贈與物尚未交付,故贈與合同沒有成立;如果合同已經成立,除發生法定情形外,贈與人不能行使撤銷權。即此條款規定中的撤銷僅指合同成立之前的撤銷。對此理解筆者又有兩點疑惑:一是合同既然沒有成立,對雙方當事人本就沒有約束力,贈與人可拒絕受贈人要求履行義務的請求,又何必設定一個撤銷權呢?二是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提法是不準確的,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提法是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二者不是簡單的不同。權利轉移與交付的內涵并不一樣。權利轉移可能存在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一般來講,贈與物的所有權是同贈與物的交付一并轉移的;第二種情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特別規

15、定,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才發生權利轉移的,贈與物即使已經實際交付,也未發生權利轉移;第三種情況,在當事人約定發生權利轉移的情況下,即使贈與物沒有交付,也會發生權利轉移或者贈與物雖已實際交付,卻沒有發生權利轉移。在第一種情況下,贈與物未經交付即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在第二種情況下,贈與物雖已實際交付,但由于仍在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仍得以撤銷贈與;至于在第三種情況下,撤銷贈與與贈與物是否實際交付更是沒有必然的聯系。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對于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無論是贈與物交付之前或之后,都有可能產生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這一方面說明未交

16、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提法不完全準確,另一方反過來說明合同法第186條僅僅是對任意撤銷權行使的條件作了規定,但并不能由此得出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抑或是諾成性合同的結論。2、主張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者如何從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得出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的結論,筆者一時還難以理解,但筆者認為從該條款得出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只有一種可能,即主張能被撤銷的,只能是某種已經成立的關系。既然贈與人在贈與物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已經成立的贈與,也就是承認了贈與物權利轉移(包括交付轉移等三種情況)之前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亦即贈與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贈與物為要件,

17、而只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此種觀點是否成立,難下定論。筆者在此僅僅是提出問題,希望能為關注合同法者提供參考。(三)合同法第188條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規定,一方面表明此兩類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另一方面又說明其他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因為從立法技術上看,如果承認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則無論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還是除此兩類合同以外的其他贈與合同,贈與人交付贈與物為其義務,受贈人要求交付為其權利是贈與合同的基本內容,法律無需特別對某種情況作出特別

18、規定。相反,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往往說明一般情形下適用一般規定。即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仍適用傳統理論,其為實踐性合同。但主張是諾成性合同者認為,在贈與合同中,受贈人請求交付贈與物只發生在特別情形,對于一般情形,由于贈與人交付贈與物之前可單方面撤銷贈與,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所以,這類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屆滿時,受贈人無權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筆者對此有如下異議:1、這種觀點一方面主張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一方面又將諾成合同的本質特征,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贈與人有交付贈與物的義務,受贈人有請求交付贈與物的權利限定在特別的情形,那么認為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的意義何在呢?2、

19、這種觀點,認為贈與人在交付贈與財產之前可單方面撤銷贈與合同,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故受贈人無權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在贈與人先期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情況下,這種分析無疑是成立的。但法律并未禁止在受贈人主張交付以后,贈與人再行使任意撤銷權。在后述情況下,對于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而言,會出現這樣的矛盾:一方面因贈與合同已經成立,受贈人行使請求交付贈與物的權利;另一方面,贈與人以贈與物的權利尚未轉移為由行使任意撤銷權,拒絕交付。這同樣使得在諾成性合同中受贈人請求交付的權利和贈與人履行交付的義務變得毫無意義。而如果將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仍定位于實踐性合

20、同,則不會出現這種矛盾。但作這樣的理解,仍然存在著合同既然沒有成立,何必設立撤銷權的困惑。(四)合同法第189條是對諾成性合同的規定,但該條應當只在特別情形下適用。該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里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一般應指在贈與物仍為贈與人占有的情況下發生。既然贈與物尚未交付,所有權尚未轉移,贈與人使自己的財產毀損、滅失,何以要對外承擔責任呢?唯一的解釋是贈與物雖未交付,但贈與合同已經成立,贈與人承擔起了妥善保管贈與物的義務,否則就可能承擔一定責任。如此分析,又得出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的結論。如果認為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合同法第

21、189條的規定就又成為支持該觀點的一個理由;如果認為贈與合同原則上是實踐性合同,則對第189條只能理解為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下適用,因為這兩類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筆者傾向于后一種理解,但認為在條款設計上把第189條作為第188條第2款更顯合理。即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一經訂立即成立,并產生兩個法律后果: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三、筆者的傾向性意見(一)新合同法并沒有將贈與合同在傳統認識上予以突破,確

22、定其是實踐性還是諾成性合同,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關于贈與合同(公民之間)是實踐性合同的規定沒有改變。立法者只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如在抗洪救災中,一些商家為了達到宣傳的目的,在媒體上宣稱向災區捐款,待宣傳目的達到后,卻不履行贈與的實際情況,對贈與合同分兩種情況作出了規定,即除去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外,其他的贈與合同仍為實踐性合同。當然,這種觀點仍然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如無法闡釋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準確意思。有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比較明確的解釋。(二)主張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者理論上總是以若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那么受贈人作出的接受

23、贈與的意思表示及其為接受贈與而付出的經濟上的花費都可能因贈與人的不履約行為而落空,這樣對受贈人不公平為依據。筆者認為,對此完全可以合同法總則第42條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進行規范。在當事人協議過程中,贈與成立之前,如果贈與人作出贈與的鄭重承諾,對方又表示接受,但后來贈與人無正當理由不交付贈與物,屬于合同法第42條第3款規定的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因此使受贈人有實際損失的,贈與人應當賠償。關于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日本人紀平孝訴湖南省人民醫院贈與一案的答復中指出,紀平孝在未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依我國法律是允許的,如果紀平孝的反悔行為給受贈人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紀平孝應負賠償損失

24、的責任。另外,為了解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和追究贈與人的締約過失責任的矛盾,筆者認為,贈與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必須同時滿足:1、贈與人無正當理由出于故意反悔;2、因贈與的反悔行為給受贈人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關于干股贈與的協議范文關于干股贈與的協議范文甲方:教授、教授(大學學院現聘) 乙方: (公司)第一條 合作宗旨和目的:為了促進高科技生物技術的推廣應用,推動高技術農業產業化經營和上市工作,現甲方和乙方充分利用其科技優勢、投資優勢、融資優勢和品牌優勢,共同進行涉及良種牛的胚胎技術的開發和應用推廣工作,共同成立生物技術研究所。第二條 擬成立研究所的基本情況為:(一)研究所名稱

25、:(二) (二)組織形式:企業法人(三)注冊資金:萬元(四)注冊地:市路大廈樓(五)法定代表人:(六)職能和經營范圍:為公司進行配套的牛和其他良種牛進行胚胎技術開發推廣應用。第三條 甲方出資條件及享有的權益條件約定如下:(一)甲方勿需進行實物、土地使用權、貨幣、有價證券的投入。(二)甲方以其專有的技術投入研究所,如系專利或專利技術則需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三)乙方同意甲方技術折成研究所股份,即乙方擁有研究所的的股權。(四)甲方投入的技術必須達到以下條件:1 2 3 。(五)如甲方的技術無法辦理產權轉移手續,則甲方需為研究所工作滿三年以上才可以擁有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完全股權,否則,依年份的長短計算,

26、即甲方在研究所工作第一年為實現股權擁有率比例為研究所總股權的13,第二,第三年依此類推,末滿一年以實際月份計算。(六)甲方每工作滿一年,于該年的會計年度束的最后兩天可以依據其擁有的的股份權享有研究所的利潤分成,如不參加研究工作或拒絕參加工作則不能參與分成。第四條 乙方以現金萬元出資,占有研究所的股份。如果甲方根據本協議第三條(五)項規定,乙方擁有甲方依約減少的股份。乙方萬元注冊資金于年月日到位。第五條 甲方根據勤勉原則以其擁有的技術為研究所工作。甲方到研究所工作的基本要求為:(一)組織胚胎技術的研究開發工作,以便能夠適應甲方經營生產的需要:(二)組織乙方為研究所招聘的技術人員進行相關技術的培訓

27、工作,使其掌握相關技術(3年內完成);(三)甲方在經營生產中需積極配合乙方;(四)甲方擁有的技術描寫為:1 2 3 。第六條 乙方擬將乙方公司上市,如乙方公司能夠上市,乙方也同意將公司股份的lo送給甲方參股的研究所;如乙方公司未能申請上市,乙方也同意依前述比例贈送股份給研究所;甲方根據其在研究所持有股權比例享有相關權利。乙方將本條規定lo的公司股權贈送給研究所,需甲方達到以下條件,否則,乙方無需承擔上述義務:(一)甲方必須為研究所工作滿3年,實現乙方擁有總股權的5,滿6年后,實現擁有總股權的10。(二)甲方由乙方聘任為研究所的主任,副主任由乙方委托,主任缺位工作時,由副主任行使主任之職。前述工作的年限以聘書為準。聘任的工作為本協議第一條規定之內容。第七條 甲乙雙方同意研究所租用乙方的場地為工作場地,乙方以市場價格為準收取租金。關于動產贈與的合同范本甲方(贈與人):_(寫明姓名、住址)乙方(受贈人):_(寫明姓名、住址)甲乙雙方就贈送_(寫明贈與標的物)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一、甲方將其所有的_(寫明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_(寫明證明甲方所有權的證據名稱)二、贈與財產的狀況:1.名稱:_2.數量:_3.質量:_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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