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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對法院依職權追加、確定訴訟主體制度的評價肖洪利提耍:現代司法理念耍求人民法院在訴訟中處于消極、中立、被動的訴訟地位,但產生于計劃經濟時 期的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卻賦予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享有依職權主動強行追加、確定訴訟主 體的權利,而且這一頃向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也有所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新近下發的關于審理人身 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小仍規定,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 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即依職權確定訴訟主體)。本文筆者通過對具體案件的剖析及和關立法、 司法解釋的學理分析,得出人民法院依職權追加和確定訴訟主體制度,違反了當事人的意思口治原則,
2、侵 犯了當事人的處分權,干涉了當事人占由行使占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論點,提出了應取消人民法院 上述權利的立法構想。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應當起到居中裁判的作用。現代民事審判要求人民 法院處于消極、中立、被動的訴訟地位,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白治權利,人民法院不應主動干預當事 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行使;當然在現階段廣大人民群眾法律知識普遍偏低、法律意識不強的情況下, 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履行一定的告知義務,主動征求其他訴訟主體是否行使及如何行使冇關訴訟權利及實體 權利的意見,但人民法院決不應代替其他訴訟主體主動行使相關權利。而現行民事訴訟法及冇關司法解釋 由于產生于計劃
3、經濟時期,還帶冇濃厚的計劃經濟時期的職權主義色彩,尤其表現在人民法院依職權追加、 確定訴訟主體方而:按現行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有權主動追加的訴訟主體有兩種,一是所謂的 必要共同訴訟人即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二是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下面筆者通過對有關法律條文及相關 司法解釋的分析論證并列舉具體案例,說明應取消人民法院依職權追加訴訟主體權利的必要性。-、共同訴訟理論的缺陷民事訴訟法第五i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 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該條從立法上只是以訴訟標的 是否是共同的為標準,將當事
4、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的訴訟進行了分類,并沒有明確規定必要的共同訴 訟的一般概念。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 參加訴訟。該條雖然規定了應通知沒有參加訴訟的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但并沒有明確接到通知后 拒不參加訴訟的所謂必須共同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4條規定,在繼承遺產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 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愿意參加訴訟乂未明確表示 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第58條對被人民法院追加為共同原告的當事人不參 加
5、訴訟的結果作了與第54條同樣的規定。這是最高院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原告的權利, 而且將繼承案件作為具體例了作了明確規定。筆者通過以下三個方面說明這一規定的不合理性:1、不符合當事人意思口治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權利包括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兩個方面,這兩個方面的權利在民法理論上稱 為私權利,當事人是否行使、什么時間行使、以什么方式行使h己的私權利,存屬個人私事,人民法院無 權介入,更不應代替當事人行使相應權利。有人會認為,在繼承案件屮,將沒有提起訴訟的其他權利人追 加為共同原告,并沒有侵犯其任何權利,但筆者認為民事訴訟屮的意思自治原則既應包括當事人白由處分 白己的實體權利,也應包
6、括h由處分訴訟權利,雖然權利人沒有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但不經本人同意 將其追加為共同原告就是對公民訴訟權利的侵犯。2、與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的其他相關規定相矛盾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i九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那么被 追加的共同原告首先屬原告,在普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情況下,法律明確規定按撤訴處理,為什 么被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追加的共同原告拒不到庭參加訴訟還仍要將其列為原告呢?3、在法律文書屮將無法對人民法院主動追加的拒不到庭的共同原告作出恰當的裁判。因被追加的共同原告拒不到庭,在法律文i沖將無法表述其具體的訴訟請求,在判項中更無法判令被 告如何向其履行何
7、種義務。還是以繼承案件為例,繼承案件一-般是確認z訴和給付z訴的合并。一般繼承 案件屮,都要先對權利人(原告)享有的繼承權及其份額作出確認,然后再判令遺產持有人或管理人在一定 期限內向權利人給付相應份額的遺產。而在被追加的共同原告沒有向被告主張權利且拒不出庭的情況下, 其既然沒有訴訟,那么人民法院在判項屮對其繼承權及份額作出確認都是多余的,更不應該判令義務人向 其履行,否則人民法院就是替當事人主張實體權利(將其追加為共同原告就已經侵犯了當事人的訴訟權 利),而假如不對被追加的共同原告的相關權利作出上述裁判,那么追加這樣的“共同原告”又有什么實 際意議呢?以上討論了人民法院不應依職權主動追加共同
8、原告的情況。關于人民法院依職權追加被告的權利,雖 然最高院在司法解釋中沒冇像追加共同原告那樣列舉出具體情況,但在所謂必要共同訴訟理論的指導下, 司法實踐中一般將在法律上對權利人冇承擔連帶責任的義務主體,都以“擁冇共同的義務”為由追加為共 同被告。筆者認為這同樣是不合理的:1、侵犯了原告的意思自治權利原告起訴誰,誰就是被告,如果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起訴的被吿不適格或還有其他應承擔連帶責任的義 務主體應成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并經其同意后變更或追加。人民法院不經原告同意主動追 加共同被告既侵犯了原告的實體權利,乂侵犯了原告訴訟權利。2、有時會增加原告不必要的訴訟負擔。也許冇人會認為,人民法院
9、主動追加應承擔連帶責任的共同被告,更冇利于保護原告的權利,原告沒 冇理由不同意。但司法實踐中案件的具體情況是非常復雜的,冇時增加共同被告會加重原告的訴訟成木或 延長審理時間,不利于案件的快速審結和執行。例如,追加負有連帶賠償責任的住所地在外地的共同被告, 會增加原告墊付的訴訟費負擔;如果被追加的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達,那么會既增加原告的訴訟費 用負擔,乂會延長審理時間,不利于案件的快速審結和執行。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是不會同意法院依職 權追加被告的。順便強調一下,在當事人將負冇連帶民事責任的義務主體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后,發現 共同被告中的某一訴訟主體參加訴訟不利于案件的快速審結和執行時,
10、冇權撤回對這一主體的訴訟,這同 樣符合當事人意思h治原則的要求。二、有第三人參加的訴訟不屬于必要的共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五i六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冇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冇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 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 權利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5條、66條對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 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及其訴訟權利、義務作出了具體規定。民事訴訟法中設立第三人參加訴訟制度的意義應當是為簡化
11、訴訟程序;提高審判工作效率;便丁當事 人訴訟,便丁人民法院審判,節約訴訟成本減輕訟累;徹底解決彼此有聯系的糾紛,防止法院對同一問題 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最后第三人參加訴訟還有便于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公正裁判,切實保 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作用。但第三人參加的訴訟并不是所謂的必要的共同訴訟,也就是說任何一個有笫三 人參加訴訟的案件,實際上都可以作為兩個或多個案件分開審理,可是司法實踐中,很多人都把可以有第 三人參加的訴訟的案件作為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案件處理,有些上級法院竟把下級法院審理的某些沒有“列”第三人的案件,以'遺漏訴訟主體”為由,作為“錯案”發回重審。筆者認為這是極不妥的,
12、理由 如下:1、人民法院無權決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否參加訴訟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享有當事人的一切權利,其參加訴訟是向原案件中的原、被告雙方共同主張權 利,其參加訴訟的方式,按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只能是主動中請參加,因為權利人愿 不愿意參加訴訟主張權利,是公民和法人的口由,人民法院應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因此法院不能依職權 追加認為冇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2、通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應征得原案件原、被告雙方的同意。因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所以其參加訴訟一般是支持、幫助 原、被告小的一方,而反對、駁斥另一方。由于這一作用,所以國外
13、民事訴訟法中將其稱為訴訟輔助人。 在我國第三人參加訴訟所發揮的輔助功能還沒有上升到理性認識的高度,而判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最 后承擔民事責任變成了訴訟的主要目的。司法實踐小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有二種途徑,一是由原 案件的原告、被告或其雙方共同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通知追加;二是人民法院認為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 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為查清案件事實,徹底解決糾紛而依職權主動追加;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主動申請 以第三人的身分參加訴訟在司法實踐中兒乎沒有。不管是以哪種方式參加訴訟,如果在訴訟過程屮,原、 被告雙方或其屮的任何一方,沒有向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那么按照“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人民法院 不
14、應判令該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就侵犯了當事人的處分權。而對其權利、義務沒有最后作出任何裁 判的當事人與證人等其他訴訟主體乂有什么區別呢?因此,筆者認為,在一個具體案件中,只有原、被告 一方或雙方向法院提出了申請并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而人民法院經審查確認符合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 加訴訟的條件,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追加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否則不能依職權強行追加。三、在履行職務或受雇執行任務中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應作為當事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 伙組織屣傭的人員在進行屣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屮造成他人損害的,其屣
15、主是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傷廣構成犯罪的賠償訴訟程序問題的批復(法 釋2002128號)司法解釋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小致人傷、亡構成犯罪,受害人或其親屬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對民事賠償訴訟請求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以上司法解釋規定了侵權行為人在履行職務或受雇執行任務屮,造成他人損害由單位或雇主承擔賠償 責任。雇主或單位的這種責任在民法理論上稱為替代責任(或稱轉承責任)。筆者認為,以上司法解釋沒有 規定侵權行為人本人為當事人是不妥的,理由如下:k不利于充分保障被害人的
16、權利實現以上司法解釋的本意或許是認為,將擁有一定資產的雇主及單位作為訴訟主體更有利于保障受害人權 利的實現,但這不是絕對的。以我市出租車業為例,由于現階段出租車業不景氣,很多靠借款或貸款購車 的車主經濟實力不及為其開車的司機,出現了賣手腕子的司機抽紅河而車主抽宇宙的現象。再如,按國家 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費用由政府財政列支,乂規定先由賠償義務機關賠付。而在一些經濟比較閑難的 地區,政府財政在連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都不能保證的情況下,哪有國家賠償經費列支的可能,但與此同 時,一些機關的工作人員個人擁有的私車要比機關公車高檔,所以國家機關的賠償能力比個人強的想法也 是不全而的。2、法律責任應是統一
17、的,行為人在承擔其他責任時,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于法無據。單位的司機違反交通規則,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要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司法人員刑訊逼 供,造成被害人傷亡的,要被追究刑訊逼供罪的刑事責任;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重大醫療事故的, 要被追究醫療事故罪的刑事責任以上列舉的這些“公務”犯罪行為都要由行為者本人承擔刑事責任, 擔按照上述司法解釋,在訴訟中英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卻不是其木人,這樣就人為地割裂了法律主體要為 其違法、犯罪行為承擔所有法律責任的原則。3、法律上并沒有免除履行職務或受雇執行任務中造成他人損害者的民事賠償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因司機違章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千輛的所有人對受害者履行賠償義務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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