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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管 理 規 約 (示范文本) 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編制 說 明 1、本規約為示范文本,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物業管理活動。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示范文本的內容,對規約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區房屋主管部門咨詢。 2、本示范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增補或刪減。 3、本示范文本中所指物業類型分為:住宅、別墅、商務寫字樓、醫院、學校、商業、工業、車站、碼頭、機場、其他類型物業。當物業管理區域內(整體、單體),非住宅物業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比例小于50%的,以住宅物業計;非住宅物業建筑面積占總建

2、筑面積比例大于50%的,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業類型計。 4、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時,應表決通過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違反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不得侵害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5、本示范文本條款由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負責解釋。 管 理 規 約 為了維護 (物業項目名稱)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物業管理區域實際,制定本管理規約(以

3、下簡稱本規約)。 本規約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一章 物業項目基本情況 第一條 (物業項目基本情況) 物業項目名稱: 座落位置:武漢市 區 街(鄉、鎮) 號 物業類型: (住宅、別墅、商務寫字樓、醫院、學校、商業、工業、車站、碼頭、機場、其他類型物業)。 建筑面積: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 南 西 北 第二條 (物業共有部分)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管理規約及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業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權: (一)物業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電梯、天線、照明、避雷設

4、施、消防設施、水箱、綠地、道路、院墻、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三)物業服務用房; (四)其他 等。 第二章 共同約定的基本準則 第三條 (業主的權利與義務) 業主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而不履行義務。 業主應當執行、遵守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有關決定,支持、配合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制度的各項物業管理制度,支持、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的各項管理服務活動。 第四條 (業主大會)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設立一個業主大會

5、。業主大會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業主大會通過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依本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履職。 業主大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應當遵守并服從業主大會依法作出的決定。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區房屋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投訴、舉報,由受理單位依法處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

6、業主委員會的組成與任期、工作經費、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項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依法作出約定。 第五條 (相鄰關系) 在物業使用和維護中,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本規約約定及業主共同決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效能發揮、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以及設施設備維修、房屋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維護、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六條 (業主提交通訊聯系方式的義務) 業主應當通過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直接向業主委員會提供聯系地址、通訊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直接向業主委員會提供新的聯 系地址、通訊方式。業主不提供或未及時

7、提供聯系地址、通訊方式或者變更信息的,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相關資料投入物業所在地的該戶業主信報箱、房屋內或者按原則預留聯系地址、通訊方式送達。 第三章 物業的使用 第七條 (物業的使用)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本物業管理區域房屋使用說明書的約定,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物業: (一)按照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或者不動產登記簿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專有部分,不得擅自改變物業專有部分使用性質;鑒于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特性,嚴禁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辦公、加工、賓館、倉儲、 等經營性場所; (二)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時,遵守住建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規定,在工程開工前,應

8、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與其簽訂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不得影響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動配合物業服務企業依據有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 (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間應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避免施工過程中對相鄰業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響,晚間 時至次日上午 時和節假日,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四)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應及時恢復原狀,造成相鄰業主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安裝空調,應當按

9、照房屋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未預留位置的,按照有關規定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 (六)合理使用水、電、氣、信息、環衛等共有設施設備,不擅自拆改相關管線、設備; (七)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八)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停放有關規定; (九)陽臺封, ; (十)太陽能熱水器安裝, ; (十一)曬衣架安裝, ; (十二)法律、法規政策的其他規定。 第八條 (使用物業的禁止行為) 業主、使用人在使用物業中,除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外,不得從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損壞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

10、搭、建以及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標高的; (二)將不具備防水條件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或者廚房的上方; (三)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走廊、屋面、平臺、道路、綠地、物業服務用房、自行車房(棚)以及屬于業主共有的停車場(庫)等共有部分; (四)損壞或擅自拆除、截斷、改變、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設施設備; (五)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六)不按規定堆放物品、傾倒垃圾、污水或者拋擲雜物; (七)違反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含有放射性物質或超負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等危險物質; (八)飼養國家禁止的大型犬

11、類等寵物,敞放、敞養家禽、寵物,影響公共環境、破壞綠地等;(養犬規范要求:為犬只掛犬牌;為犬只束牽引帶,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2米,在擁擠場合自覺收緊牽引帶;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避開高峰時間并主動避讓他人;烈性犬只因免疫、診療等原因需要離開飼養場所的,將其裝入犬籠;即時清除犬只排泄的糞便等;盲人攜帶導盲犬的,不受此限制) (九)踐踏、占用綠化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 (十)影響市容觀瞻或本物業外觀的亂貼、亂掛、亂寫、亂畫、亂刻、亂涂、設立廣告牌等; (十一)隨意停放車輛,鳴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十二)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墻上安裝遮陽光簾、遮蓬、花架等其他結構,不按指定位

12、置安裝空調外機且不進行滴水處理; (十三)使用電梯時超載、運載粗重物品,在轎廂內吸煙、張貼、涂畫或損傷內壁; (十四)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十五) ; (十六) ; (十七)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九條 (物業的維修養護) 業主、物業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規定維修養護物業: (一)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不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二)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配合;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維修并承擔賠償責任; (三)

13、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經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四)物業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已經或者即將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應急維修;責任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應急維修義務,且需進入物業專有部位應急維修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在通知公安機關、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3名以上委員到場見證下實施應急維修,維修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五)當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共有部分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應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業共有部分或其他業主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損壞的,由造成損壞的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六

14、)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出現非使用不當的質量問題或使用功能障礙,由業主向建設單位主張解決。 建設單位拒絕維修或者拖延維修的,業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維修,維修費用及維修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業主應當按照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繳存、使用、管理和續籌專項維修資金。 (一)已建立維修資金專戶的續籌和補交 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次籌集資金總額的30時,按下列 第 項方式籌集: 1、按房屋建筑面積 元/平方米一次性交存; 2、分期交存,按 元/平方米逐月交存; 3、 。 原未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業主,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

15、在本規約通過生效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補交到位。 (二)未建立維修資金專戶的補建和籌集 按下列第 項方式籌集: 1、按房屋建筑面積 元/平方米一次性交存; 2、分期交存,按 元/平方米逐月交存; 3、 。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所需資金以及資金劃撥等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向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公布;并每 個月定期向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公布一次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使用情況。 業主轉讓物業專有部分的,其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同時轉讓。 業主共同決定上述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方案時,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五章 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 第

16、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 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采取 (一)招投標方式; (二)協議選聘方式。 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選聘方式、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等進行表決。 業主大會依法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須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1/2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1/2以上的業主同意。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決議選定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合同時,應當有業主委員會1/2以上委員在場簽名并蓋業主委員會印章。 因物業服務企業退出,業主大會無法及時另聘新物業服務企業的,在另聘新物業服務企業之前,業主委員會可以請

17、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區房屋主管部門指定物業服務企業臨時代管;業主委員會與代管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臨時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按臨時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支付物業服務費。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費用及其交納、監督) 各業主同意,物業服務收費采取 (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按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大小共同負擔,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足額交納,接受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物業服務收費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每年 月 日向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進行審計。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業主

18、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專項服務、特約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約定。 第十三條 (授予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 業主或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第 條約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勸阻、制止;業主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禁止施工人員、施工工具、裝修材料、家具物品等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二) ; (三) ; (四) ; 第六章 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四條 (共有部分的管理、經營與收益分配) (一)屬于全體業主或相關業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單位、個人侵占、處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三)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

19、營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規約的規定,并經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共同決定后,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統一實施。 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 種方式分配: 1、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統一歸集到市維修資金監管專戶; 2、用于業主大會會議召開; 3、用于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 4、用于彌補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費用的不足; 5、 。 屬于相關業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 種方式分配: 1、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統一歸集到市維修資金監管專戶; 2、用于彌補相關建筑物的物業服務費用不足; 3、 。 (四)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及賠償金,屬于全體

20、業主所有,并用于補充維修資金,統一歸集到市維修資金監管專戶; (五)所得違約金及賠償金和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配; (六)業主委員會應當至少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全體業主共有部分、部分業主共有部分物業經營所得收益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大會、業主的監督; (七)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用、不繳存專項維修資金的,不得享有所得違約金及賠償金和經營物業共有部分業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八)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專有部分,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第十五條 (共有部分保險)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及公眾責任保險,由全體業主按其專有部分占建

21、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大小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并由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代行辦理相關手續;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業主的家庭財產與人身安全的保險由業主自行辦理。 第七章 物業出租和轉讓 第十六條 (物業轉讓、出租的相關事項)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專有部分時,應將本規約向受讓人和承租人明示,并于物業專有部分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將物業專有部分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和通訊方式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 房屋出租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及物業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無論出租或轉租的,業主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房屋出租必須符合本市規定的房屋出租

22、條件和人均承租面積標準;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功能和布局,對房屋進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轉租,或將廚房、衛生間、不分門進出的客廳改成臥室出租或轉租。 對違反本規約出租或轉租的,業主委員會可書面責成業主、使用人立即終止租賃行為。 業主轉讓物業專有部分,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規約的責任) 業主、使用人違反本規約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要求其改正;業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并由業主委員會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該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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