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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房屋購買合同(樣式五) 第1部分 合同背景 第1條合同原則:鑒于目前買賣雙方因為合同不明造成諸多爭議,為充分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出賣人的合同義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買受人購買出賣人商品房一事達成本合同。 第2條文字定義: 1合同中所稱“合同、“本合同、“約定等系指目前出賣、買受雙方所簽訂的補充合同,其他合同則冠以合同的具體名稱; 2本合同中所稱“房屋、“本房屋、“商品房或“本商品房等系指目前出賣、買受雙方簽訂合同馬上買賣的商品房; 3本合同所稱“本樓或者“樓房系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所位于的樓座; 4本合同中所稱“
2、小區、“社區系指房屋所處于的社區; 5本合同中所指“退房,是指買受人解除購房合同的行為。 第3條合同標的:本房屋位于市區縣 路 號,目前施工進度狀況參照由出賣人提供的照片。 第4條合同目的:出賣人知道買受人購買商品房系為自己住用、通過出租獲得利潤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時通過及時轉讓獲得利潤,或者行使相關的所有權或用益物權以獲得利益。出賣人承諾在買受人購買此房屋后,除作為住宅使用外,還可以作為公司辦公用房使用,可以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的注冊登記許可。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條協商地點:本合同在簽訂及履行過程中,由
3、各方依次選擇談判地點,分別為出賣人銷售場所市區縣 路 號或者為買受人及買受人的代理人指定的場所市區縣 路 號,各方應在會面協商時準備好應當提供的文件資料,以節省雙方的時間。 第6條銷售廣告:買受人依據出賣人于 年月日刊載在 報第 版的廣告,參照出賣人提供廣告包括文字、圖片、音像資料、電子出版物、網絡,與出賣人就購買商品房一事進行協商;出賣人承諾商品房及周邊環境符合廣告所描述之內容,雙方就可預見的內容進行約定,如雙方沒有在涉及房屋質量、裝修、周邊環境等細節作出說明時,則出賣人提供或公布的廣告及宣揚品可作為證據,證實出賣人承諾提供房屋符合廣告宣揚品中文字及圖案的描述。 第7條土地權利:本項目由北京
4、市政府有關機構批準立項,項目的批準文號為: ;批準文件的主要內容為: 。本宗土地原所有權人為: ,原土地使用權人為: ,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編號為: ;土地使用證號碼為: ,土地使用權期限為: 年自年月日至 年 月 日,土地使用權性質為: 商業或住宅。 第8條權利擔保:合計到目前出賣人無法提供正式國有土地使用證,為確保買受人的權利,出賣人承諾于年月日前向買受人提供正式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且在他項權利記錄中不會有任何擔保抵押記錄,如到期不能提供,則買受人有權要求退房,出賣人則應當承當全部違約責任;如出賣人不同意退房,或者雖然同意退房卻未自同意之日起 日內使買受人取回全部房款以前;出賣人都將因缺少國有土
5、地使用證而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9條規劃許可:用地規劃批準部門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10條銷售許可:房屋銷售許可部門為: ,房屋銷售許可證: ;出賣人承諾已經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可以提供、辦理并具備辦理銷售許可的全部文件。 第11條施工許可:施工許可部門:,施工許可證:開工證:。建筑企業:總制定單位: ,建筑師姓名:,注冊建筑師號碼: ,總施工單位: ,總監理單位:。 第12條商品房標準:商品房將適用標準為:作為本商品房的制定和建筑標準。商品房驗收:由負責驗收;由 負責進行質量評價。 第2部分 房屋質量 第13條質量原則:合計到買
6、受人支付的價款,買受人所購房屋各項驗收標準不僅要達到合格要求,還應當達到合格標準;出賣人不得僅以房屋質量合格來履行合同義務,而是應當在滿足基本質量要求的前提下,同時還必需要達到買受人的特別要求,并證實其各項驗收標準均達到合格等級。 第14條防震減災:合計到買受人所購房屋將可能在將來時間內長期使用,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提供樓房地震安全性能評價測試報告,以使買受人的安全在將來得到確保,否則買受人有權退房;暫不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為未交房,并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5條墻體平直:房屋的墻體及平面均應當平直,傾斜角度不得大于0.1度,計算方法為:高度差/直線距離
7、;不平直狀況并不得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如無法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暫不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為未交房,并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6條防水狀況:房屋頂棚無水漬、廚房及廁所防水合格、上下水管與地板結合處無漏水、滲水;如無法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暫不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為未交房,并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7條表面裂縫:出賣人承諾商品房內部無任何裂縫,保溫層墻壁表面平整,瓷磚地板平整無松動、無爆裂、無間隙;出賣人確保房屋的沉降狀況優于北京政府公布的最高要求,并關于可能發生的加速沉降或不均勻沉降狀況對質量產
8、生的影響向買受人提供檢測及評估報告。如果雙方無法對是否是裂縫達成共識的,則雙方從樓內業主中隨機選擇3人,由這3人確定是否屬于裂縫、漏水、滲水、墻體平直等,此3人的觀點應當作為有效證據。出賣人有義務申請有關機構就此問題進行評價,如出賣人不予以申請,則視為存在裂縫,買受人有權退房。 第18條質量文件:合計到房屋質量將在將來相當的時間內對買受人的安全與收益要求有龐大影響,而提供完全的質量文件是出賣人不可推卸的責任與義務,為充分確保買受人的知情權,出賣人除提交完工驗收備案表以外,還應當向買受人提供如下文件: 1施工單位的完工報告; 2監理單位工程質量評價報告; 3勘察單位質量檢查報告; 4規劃部門出具
9、的認可文件; 5衛生部門出具的水質檢驗合格文件; 6環保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 7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驗收合格文件; 8電梯工程監督報告; 9施工單位簽署的質量保修書; 10抗震評估機會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能評價報告; 第19條文件交付: 1全部質量文件上述文件應當于入住前交付給買受人,沒有上述文件不視為交房;即使買受人入住,仍有權出賣人每日承當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2如無法按時交付上述文件,則買受人有權退房;暫不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為未交房,并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20條質量標準:商品房制定質量不應低于各級政府有關機構公布的最有利于買受人的標準,本合同最后所列
10、明的各項規范及標準均為出賣人應當遵守的強制性標準,即出賣人所提供的房屋質量不得低于各項規范的要求;如無法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暫不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為未交房,并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21條質量證實:合計到出賣人的優勢地位,出賣人在房屋交付時應當向買受人提供證實其質量合格的申報手續及質量評價報告;當買受人對此報告提出異議時,出賣人應當證實這種異議不成立;出賣人不能證實的則視為存有質量瑕疵,在瑕疵未消除前不視為交房。 第22條質量評價:出賣人在交付商品房前應當提供質量評價報告;買受人有權查驗與商品房質量相關的全部文件,有權委托相關機構對商品房質量
11、進行重新評價;如出賣人拒絕提供文件,或者在買受人申請重新質量評價時拒絕進行協助,則視為房屋質量不符合規定而不能交房;則買受人有權退房,暫不退房的視為未交房,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3部分 戶型空間 第23條商品房戶型: 室廳衛浴廁廚,本商品房使用率為: 第24條起居室尺寸:長度: 寬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25條書房尺寸:長度: 寬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26條臥室尺寸:長度: 寬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27條衛生間尺寸:長度: 寬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28條廚房尺寸:長度: 寬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29條陽臺尺寸:長度: 寬度:高度:其他:
12、毫米; 第30條過道尺寸:長度: 寬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31條套內樓梯:長度: 寬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32條重要門窗:長度: 寬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33條貯藏空間:長度: 寬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34條房屋層高: 毫米;室內凈高:毫米。 第35條立平面圖:平面圖中所列面積如無特別說明均為套內使用面積;立面圖中所列尺寸如無特別說明均為凈高度。 第4部分 房屋面積 第36條建筑面積: 1文字定義:商品房銷售的建筑面積為套內建筑面積與分攤的公用面積之和。 2總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為:平方米,陽臺建筑面積: 平方米,另室內墻體面積為: 平方米。 第37條建筑
13、面積變化: 1面積范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約定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如果經過實際測量后,面積在至平方米之間的,則雙方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2面積超出: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建筑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賣人無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多余價款,并且應當據實辦理產權登記。 3面積不夠: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建筑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賣人應當依據與約定建筑面積的差值,雙倍向買受人支付多收價款,并且應當據實辦理產權登記,當此面積小于 ,買受人有權退房,暫不退房的視為未交房,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4面積費用:鑒于目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面積所適用的契稅為2%,如果因為出賣人的原
14、因使面積擴展,導致買受人不得不支付比原來稅率更高的稅費,因此而多支付的稅費,由出賣人承當;買受人同時有權不支付由于面積擴展所引起的各種費用物業管理費、取暖費用等的增加,必需支付的由出賣人承當,買受人保留退房的權利。 第38條分攤的公用面積: 1文字定義:可分攤的公用面積是指與商品房在同一幢樓內且為本樓提供公共服務的建筑面積。 2基本原則:此部分僅存在于與本樓內部并與本樓建筑結構中存有相連結的部分并且僅向本樓居住者提供非營利性服務,不符合此條件的建筑不得計入公攤面積。 3分攤構成:公共門廳、電樓梯前廳、電梯井、電梯間、電梯機房、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及僅為本樓服務的其他設備間;套與公用建筑空
15、間之間的分隔墻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面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4面積核實:因分攤的公用面積涉及范圍大、操作過程復雜,使買受人無法核對及查實,可能給合同一方提供欺詐機會;為確保交易的公平性,出賣人依據房產測量規范和房產圖圖式提供公攤面積的構成與尺寸,以使買受人可以依據自有的條件對面積進行核對。 第39條套內建筑面積: 1文字定義:套內建筑面積為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和陽臺建筑面積三者之和。 2面積范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約定套內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如果經過實際測量后,面積在至 平方米之間的,則雙方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3面積超出: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套內建筑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賣人無權
16、要求買受人支付多余價款,并且應當據實測面積辦理產權登記。 4面積不夠: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套內建筑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賣人應當依據與約定套內建筑面積的差值,雙倍向買受人支付多收價款,并且應當據實測面積辦理產權登記。 5比例增加:交房后,套內建筑面積、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相比都發生增加的,應當按相同比例增加,建筑面積增加的比例大于套內建筑面積增加比例的,買受人無須為任何增加的面積支付費用。 6比例減小:交房后,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相比都減少的,應當按相同比例減少;建筑面積減少的比例小于套內建筑面積減少的比例的,出賣人應當按照最有益于買受人的原則退款,買受人有權選擇諸多方案
17、中的一個。 第40條套內使用面積: 1文字定義:套內使用面積是指各功能使用空間如臥室、起居室等墻體內表面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2面積構成:臥室面積: 平方米、書房面積 平方米,客廳面積:平方米、衛生間面積各為: 平方米;面積的數字以出賣人現有的平面圖紙為標準。 第41條使用面積變化: 1面積范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約定使用面積為平方米,如果經過實際測量后,面積在 至 平方米之間的,則雙方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2面積超出: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使用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賣人無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多余價款,并且應當據實測結果辦理產權登記。 3面積不夠: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使用面積經過實際測量
18、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賣人應當依據與約定使用面積的差值,雙倍向買受人支付多收價款,并且應當據實測結果辦理產權登記。 第42條露臺面積:鑒于露臺面積并不計算在買受人購買面積之中,出賣人將面積為: 平方米的露臺之使用權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在使用過程中無須支付物業管理費;如出賣人或者第三人或者行政機構阻礙買受人使用此部分面積,則出賣人應當依據平均房價的三倍與按露臺總使用面積計算應當退還給買受人的費用。 第43條面積測量:房屋分攤的公用部分、面積及全部長度尺寸應當注明,經過測量的應當提供符合房產測量規范和房產圖圖式的測量報告,使買受人有權可以獲得準確的具體內容。 第44條測量機構:測量機構應當是取得中
19、央政府機構測繪專業管理機構頒發的測量資格的機構,測量義務不得委托給他人;沒有專業資格的機構測量的數據無效,買受人有權拒絕支付房款。 第45條面積核實:買受人有權依據測量報告對任何一個尺寸進行核實,此等核實無必需復雜的測量工具,僅憑于任意一個市場上購買的米尺等測量工具即可進行測量。 第46條面積自測:買受人有權在入住前或入住后對室內全部長度、寬度、高度尺寸進行測量;如果必需要對全樓進行測量的,出賣人有義務向買受人提供與本樓相關的圖紙,買受人也可以召集樓內其他業主共同進行測量。 第47條測量爭議:買受人入住前有權聘請有資質的機構入戶進行測量,如果測量結果與出賣人提供的測量結果有差異,則雙方有權提請
20、法院或者有關機構進行最終決定,在此以前買受人有權先行入住,并且依據最有益于買受人測量的結果支付相關費用。 第48條通知到場:當買受人對公共面積進行測量時,如果發現出賣人提供的尺寸與事實不符,則可以通知出賣人到場進行共同測量,此等通知可以通過 、一般信函或掛號信函或特快專遞或者 ,買受人接到通知后應當到場;出賣人不到場的,買受人即可自行進行測量。 第49條違約條件:買受人以約定方法得到的任一個尺寸結果,與出賣人提供的圖紙不符,則視為出賣人提供的公攤面積不合法,買受人有權拒絕支付公攤面積的費用;出賣人不得以此為理由拒絕交付房屋,并仍應及時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第50條違約責任:當出現上述違約
21、條件后,出賣人應當在3日內雙倍退還公攤面積的價款作為違約金,不能退回的,逾期則天天應當支付總房價百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部分 建筑設備 第51條用水供應:出賣人在買受人入住時提供24小時供水,水源由市政機構提供,壓力為 。出賣人在買受人入住時提供24小時熱水,溫度為;價格 。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2條排水設施:出賣人在入住時確保買受人室內的排水設施可以使用。室內排水共有地漏 個,分布在衛生間、廚房等。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
22、價的千分之一。 第53條管道密封:出賣人應當在買受人入住時提供管道壓力測試數據,并確保管道不會出現任何泄露;如果室內發生液體或氣體泄露,導致買受人的裝飾裝修家具損壞的,如果買受人不能證實自己沒有責任,則出賣人應當以倍裝修家具款額或者每人每日元作為賠償,以補償買受人在選擇裝修企業、制定施工所支付的費用與耗費的時間。如液體或氣體的泄露給買受人或其親屬或其他人員造成傷害,則出賣人應當同時承當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第54條管線安裝:出賣人承諾不在商品房內通行任何公用管線。所謂公用管線是指管線內的物、氣體不直接從此管內進入到買受人室內且供買受人單獨使用;如有通過,則視為合同的變更,買受人有權拒絕支付任何
23、費用,并有權要求出賣人進行修改;在修改完成以前,視為商品房仍未交付;不能修改的,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5條電梯使用:本單元共有電梯部且不得少于兩部,型號為 ,額定載重量不得低于 公斤,每部電梯服務住戶數量不得超過 戶,電梯終生保修,買受人可以24小時使用電梯,并可以到達商品房所處層樓,等待時間不得超過 分鐘。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6條電梯安全:電梯安全的責任由出賣人承當,當因買受人或其親屬或其他人員因乘坐電梯受到傷害,受害人及相關
24、權利人有權要求出賣人同時承當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第57條消防設施:出賣人提供的消防設施為: ;并在交房時取得消防機構的認可;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6部分 電氣部分 第58條電力供應:負荷kva,計費設備為 ,插座位置 ,數量 ,供電平面圖 ,可使用時間:年月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9條通訊設施:線路數量條,出口位置:見圖紙,使用時間為:年月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
25、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60條其他線路:有線電視數據線至少一條,出口位置在: ,使用時間:年 月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7部分 供暖與燃氣 第61條供暖設備:供暖設備名稱 型號為: 生產企業: :適用標準: 。 第62條設備安全:安全使用時間21年,出賣人確保燃氣設備的安全性,并承當由此產生的產品質量責任;在產品質量爭議時由出賣人承當質量無瑕疵的證實責任。 第63條技術指標:在封閉狀態下的室溫不低于20度時每個月用氣量不高于300立方米,溫度: 濕度: 暖氣片數量 。如不能達到此要求
26、,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64條暖氣計費:暖氣價格不高于政府規定的標準,計費方式 及價格 每月每平方米。 第65條使用時間: 出賣人承諾應當于年月 日開通暖氣供應。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66條燃氣品質:燃氣設備: 計量設備: 計費方式及價格: ;燃氣安全裝置為 。 第67條使用時間:燃氣交付使用時間為 年月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按日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千分之一。 第8部分 裝修標準
27、 第68條室內裝修標準為:見附件標準,出賣人提供的附標標準包括裝修部位、工程量、裝修標準。 第69條室內裝修總價格為:見附件價格,出賣人提供的附件價格包括各工程部分的材料單價與總價。 第70條室內裝修標準:室內經過裝修不得低于或者超過下述標準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釋放限量、溶劑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膠粘劑中有害物質限量、木家具中有害物質限量、壁紙中有害物質限量、聚氨乙烯卷材地中有害物質限量、地毯、地毯襯墊及地毯用膠粘劑中有害物質釋放限量、混凝土外加劑釋放限量、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及其他安全標準。 第71條違約責任:裝修交付使用時間為 年月日,如不能達到此交付時間要求并符合前述質量標準,則買
28、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9部分 室內環境 第72條日照時間:合計到采光系決定房屋價格的重要構成內容,出賣人承諾房屋全年在日照時間最短的一天冬至日,其窗戶能夠接受的滿窗日照時間為6小時,由出賣人提供具體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73條自然通風:合計到室內通風系決定房屋價格的重要構成內容,出賣人承諾其自然通風性能不低于政府商品房制定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
29、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74條室內保溫:合計到房屋保溫狀況將對買受人的生活質量有重要影響,出賣人承諾室內保溫不低于政府商品房制定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75條房屋隔熱:合計到房屋隔熱狀況將對買受人的生活質量有重要影響,出賣人承諾外墻隔熱不低于政府制定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76條噪聲隔音:合計到室內噪聲隔音將對買受人的身
30、心健康有重要影響,出賣人承諾墻體隔聲狀況不低于政府制定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77條電磁輻射:合計到室內外電磁輻射可能嚴重影響買受人的身體健康,出賣人承諾不低于政府制定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0部分 室外環境與綠化 第78條周邊建筑:本商品房四周 米外無其他建筑物,從本商品房各窗戶、門及門外50米內沒有公共垃圾處理場所、污水處理站、供變
31、電站、公共停車場、有軌交通工具等其他設施。 第79條采光確保:出賣人應當知道在本樓房與其南側的建筑物之間的距離,并承諾此距離絕對不會影響買受人所購房屋的采光;其間距系數不得少于1.8,以確保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室內的采光。 第80條環境綠化:本商品房米范圍內不可能再建設任何非綠化設施,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81條綠地定義:所謂綠地是處于房屋以外,種植于地面的自然植物,指高度不低于50厘米,可以包括楊樹、柳樹、槐樹、梧桐,其目的在于給買受人以心理上的舒適感覺,并且能夠產生隔音、清潔空氣的作用,綠化植物壽命不應
32、低于10年。 第82條綠地面積:合計到綠地面積將對買受人生活有重要影響,出賣人承諾本社區綠地面積為: 平方米,綠化率不應低于北京市標準,交付時綠化率的計算方法為地面綠地面積與總建筑面積之比,房屋交付時本社區的綠化率不低于30%,交付使用時間:年月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83條氣味條款:本商品房敞開門窗后,不會聞到任何異味;室內在任何條件下均不會出現異味。雙方對是否是異味有爭議的,可以隨機選擇3人進行評價,以多數人的看法作為最終結果;此三人的決定如果未被執行,其決定應當在訴訟中作為決定性證據。 第
33、84條環保噪聲:本商品房敞開門窗后,白天來自室外的聲音不高于60分貝,夜晚不高于50分貝,室內原有設備不會產生任何聲音。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85條電磁輻射:出賣人承諾不在房屋室外500米內及本商品房樓上建造或同意他人建造任何電磁發射裝置,包括尋呼臺發射臺、移動 發射臺、廣播電視轉發臺或其他有輻射的裝置;如果有此設施,無論是否影響人體健康,買受人均有權退房,出賣人將承當違約責任。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
34、11部分 社區及設施 第86條社區名稱:本商品房所屬社區經政府地名管理機構確定為: ,本小區屬于政府管理機構認可的合法社區。合計到社區名稱的穩定性有利于買受人購買房屋的增值,因此出賣人承諾將在將來時間內始終使用的名稱為 ;如此名稱發生變化,出賣人承諾將賠償給買受人總房價百分之三,作為因名稱變更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賠償。 第87條自用車位:出賣人向買受人提供安全停車的車位壹處,具體位置為: ,買受人無須為此車位支付任何費用;如果必需要支付費用則每月不超過元,且在買受人于年月日時即開始使用。 第88條用地面積:本社區總用地面積為: ,總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其中商品房面積為平方米,公用建筑面積為 米,
35、重要指標:容積率:。 第89條建筑總量:社區共有樓房 幢,其中一期工程幢,二期工程 幢,各期工程的開工時間與完工時間分別為:年 月 日和 年 月 日。 第90條設施使用:社區所屬的共用設施系為社區居民生活、工作方便而建設,不應當向買受人及其家庭成員收取費用,其功能不得侵害買受人利益,制定及建筑標準均不低建設部相關技術標準。 第91條參照標準:本社區的公用設施的具體質量、數量由出賣人提供數據標準,不能提供的應當按照出賣人的各種廣告資料作為標準。 第92條公共設施:幼兒園 個,面積為 平方米,交付使用時間:年 月 日;學校個,其中小學個,中學個,面積為 平方米,交付使用時間: 年月日 ;醫院 級
36、等個,面積為平方米,交付使用時間:年月 日 ;停車場 個,面積為 平方米,交付使用時間: 年月 日 ;郵局 個, 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日 ;娛樂設施: 交付使用時間:年月 日;郵政交付使用時間:年 月 日 ; 接通時間: 年 月 日 。 第93條道路交通:交通公路等級為: 公路寬度: 道路質量:;所述公路或者道路應當可通過車輛,否則不視為交付,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 ;本商品房可使用道路為寬度不低于6米,社區內應當有人車分行的道路,以確保買受人與家庭成員安全交通,道路標識應當符合國家或北京市最高標準。 第94條居住安全:交付時社區內不應當有正在建設的建筑物,在買受人可能經過的道路絕對不同
37、意有任何可以產生墜落的物品;道路平面絕對不得有可能阻礙行人或者車輛的坑、溝、井或者其他產生危險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第95條商品房標識:社區內的所有建筑物應當有明確的標識,以利于買受人的特別家庭成員能夠順利找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 第96條建設標準:出買人承諾本社區的制定與施工標準不低于城市居住區規劃制定規范中的最高標準,如果北京市有更為有利的制定規范,買受人有權適用此規范,雙方對標準的選擇有爭議時,買受人有權從不同的標準選擇較為有利的條款適用。 第97條違約確定:對出賣人提供的各種設施是否合乎約定,應當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買受人與出賣人共同隨機選擇三人,選擇方法見本合同爭議解決中的約定,
38、由其對此爭議做出仲裁裁定。 第98條違約責任:出賣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交房時間從承諾全部履行完畢之日開始計算,具體條款見本合同的違約責任;出賣人不能在寬限期 日內完成交付的,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2部分 價格付款 第99條公平價格: 1買受人所購房屋價格為 大寫:元; 2出賣人不得將同幢的其他房屋以顯然優于買受人的價格出售給其他買受人差額應在合理范圍內,否則將認為是對買受人的歧視或價格欺詐,出賣人承諾并承認買受人有要求同等優待的權利。 第100條分期付款:如房屋目前尚不能交付使用,而買受人一次將全部房款交付
39、給出賣人顯然存有龐大風險,為此雙方商定以如下方式向出賣人支付房款: 1第一次付款:相當于總房價的20%,由買受人自行于簽訂合同時支付; 2第二次付款:相當于總房價的20%,由買受人通過貸款銀行于房屋主體完工后支付。 3第三次付款:相當于總房價的20%,由買受人通過貸款銀行于全部內部設備安裝完畢后支付。 4第四次付款:相當于總房價的20%,由買受人通過貸款銀行于房屋全部裝修工程完工后支付。 5第五次付款:相當于總房價的20%,由買受人通過銀行于房屋交付使用且入住后支付。 第101條工期證實:上述施工進度應當與實際狀況相符,而且出賣人應當提交制定企業、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出具的證實,此證實除證實工期
40、已經達到付款期限外,還應當由簽字證實人承諾如果不能證實工期進度的,則簽字企業及簽字人承當連帶欺詐賠償責任。 第102條銀行貸款:如因出賣人原因致使買受人無法取得銀行貸款,則出賣人在10日內比照退房條款歸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103條買受人原因:出賣人證實系買受人原因致使買受人無法取得銀行貸款,則出賣人在10日內比照退房條款歸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13部分 房屋交付 第104條交付含義:本合同所稱交付是指占有權及使用權的交付,以確保買受人可以正常使用,以實現居住目的,并不代表所有權的交付。 第105條交付時間:商品房交付時間為 年月日,社區設施環境交付時間為年 月 日。 第1
41、06條交付程序: 1入住通知:出賣人向買受人發出入住通知書; 2書面簽收:買受人書面簽收“收到入住通知書; 3鑰匙收條:買受人書面簽收“商品房鑰匙收到條; 4隨附資料:出賣人提供商品房質量備案表、商品房長度高度細節尺寸及面積測量結果; 5其他條件:其他合同中約定的條件也應當具備,房屋交付時出賣人及其他任何第三方不應再收取任何費用作為買受人入住的先決條件,否則買受人有權依此天天獲得總房價百分之一的賠償金。 6不視為交房:上述條件缺少任何一條,均不構成商品房的交付。 第107條入住費用:入住前買受人應當支付以下費用:物業管理費、產權證費用、車位費用及其他由買受人享受服務的代辦費用,除此外無須支付任
42、何費用。 第108條強行入?。汉嫌嫷劫I受人在入住前已經支付了大量房款,因此出賣人在交付房屋時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買受人入住,出賣人同時應當確保所聘請的先期物業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相關機構和人員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買受人入??;當此等阻礙狀況發生后,買受人有權不經過任何機構或人員的許可強行入住,此時任何人的阻擋行為均視為違法。 第109條交付驗收:買受人在出賣人所建房屋完工后,可以進入室內進行觀察,并可以聘請相關專家對其進行評價,出賣人及其聘請的機構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買受人及有關人員進入。買受人可以進行如下項目的評價與驗收:建筑質量、室內設施、室內外環境、社區質量及其他驗收。 第110條延遲交付
43、:當出賣人無法按期交付時,則買受人有權通知出賣人解除合同,或者以予出賣人 日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出賣人仍然不能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第111條交付效力:出賣人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后,買受人即享有房屋的使用權、占有權、出租權、收益權,并有權對房屋進行裝修。 第112條文件內容:商品房質量確保書及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其內容不得低于政府最高標準。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4部分 初步驗收與保修 第113條初步驗收:鑒于商品房質量無法馬上做出推斷,買受人無法在交付使用后馬上對質量做出推斷,因此雙方共同認為質量的
44、評價與驗收是一個較長的過程,買受人僅能對外觀部分進行初步使用性評價。 第114條保修內容:主體結構、公用部分、環境設施、建筑外表部分、裝修部分、室內電氣部分、室內暖通部分及其他由出賣人提供的內容。 第115條責任承當:如果入住后發生漏水、裂縫等質量瑕疵,應當由出賣人承當責任,并馬上進行修復,出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此責任轉移至第三方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16條保修期間:年,從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不低于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修理辦法的規定,當開始日期與交房日期不一樣的,則從交房日期開始,按最益于買受人
45、的時間進行計算。 第117條故障排除:自買受人 通知后4小時內修理人員應當到達現場,8小時內將故障排除。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5部分 權屬證實 第118條房屋所有權: 1取得標志: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以北京市政府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為標志。 2取得時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最后期限為 年 月 日,如出賣人不能在此最后期限前使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則確認為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3違約責任:一旦無法取得產權證后,出賣人應當30日內馬上退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賠償買受人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 4選擇權利:
46、當無法取得產權證后,買受人有權選擇是否退房,如果買受人同意延長,則可向出賣人發出同意延長辦證期的書面證實。 5所有權確保:出賣人確保出賣人目前的身份系合法的出賣人,出賣人經過檢察后認為買受人目前的身份可以成為合法的購買人,因此出賣人確保買受人憑借出賣人提供的文件能夠在北京市房屋所有權登記機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及他項權利證書,如買受人無法取得上述證實,則出賣人應當在10日內馬上退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賠償買受人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包括銀行的貸款利息、銀行罰息、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裝修費用、誤工費用、無法居住而租賃房屋的租賃費用、交通費用、因重新購買房屋而產生價格上漲的損失及其他損失。 6
47、費用分擔: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雙方平均承當稅款費用。 第119條所有權證的辦理: 1出賣人有義務為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證書,在買受人入住前30天通知買受人支付辦理產權證所必需要的全部材料,買受人提供全部材料后60日內出賣人將辦房屋所有權證的全部資料包括出賣人的全部資料交付給北京市房屋所有權證登記機構,并且出賣人承諾在 年 月日前為買受人辦理完畢房屋所有權證;如買受人在此日期前不能取得所有權證的,買受人有權退房,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2買受人有權選擇是否自己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出賣人承諾出賣人提供的資料足以使買受
48、人通過個人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買受人自己辦理所有權證的,則自入住后60天內,最遲日期為年 月 日,出賣人將全部相關手續交付北京市區房屋土地管理局進行備案,并將備案狀況書面通知買受人,以確保買受人憑此備案可以獨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3如果北京市 區房屋土地管理局在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認為出賣人提供的材料不夠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無論買受人可能無法就此取得證據,但仍視為出賣人違約;出賣人只有通過取得權屬機構出具的證實出賣人手續完備的證實后才干免除自己的違約責任。此時出賣人應當依據北京
49、市 區房屋土地管理局或者買受人的要求提供全部資料,如果自前述要求發出之日起60天內出賣人無法提供所必需文件,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20條轉移效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證書后,即取得與房屋相關的全部權利,涉及房屋的風險同時發生轉移,出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買受人行使對房屋的所有權。 第121條土地使用權:合計到我國目前執行的土地使用權制度,出賣人還應當向買受人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并確保上面載有買受人的姓名與權利,此項證實應當在年 月 日前為買受人辦理完畢。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
50、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6部分 前期物業管理 第122條物管公司: 1合計到前期物業公司由出賣人選擇,出賣人應當確保物業管理公司有較好的聲譽,有相應的資格與能力來維護買受人的各項權利; 2如果出賣人希望買受人選擇物業公司,則應當將物業管理公司的狀況通知買受人,以使買受人正確選擇,在買受人眾多的狀況下,可以在某個約定的時間內,依據多數人的選擇進行決定。 第123條服務期限:首期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期限不超過1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屆滿后,由小區或者本樓業主管理委員會另行決定。 第124條物管費用:物業公司的收費范圍與標準不得超過
51、北京市政府的相關規定,其中保潔費: 元/每月每平方米;治安費元/每月每平方米;水費: 元/每噸;電費:元/每度;燃氣費: 元/每平方米;其他費用: 元。 第125條管理責任:樓內外清潔,出賣人應當在買受人樓層設立可以方便使用的垃圾收集處,至少每小時清理一次;如果出賣人將此義務轉讓給首期物業管理公司,則應當確保其履行義務。出賣人選擇的物業公司應當確保買受人及親屬和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及汽車安全。 第126條社區寧靜:出賣人應當承諾室外繼續噪聲不高于60分貝,每小時繼續時間不超過5分鐘,每月僅能有1天可產生噪聲,以確保買受人生活舒適不受影響。 第127條服務時間:物業管理的時間至少在年月
52、日以前開始,以確保買受人能夠及時享受到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 第128條新公司選擇:當買受人成立業主委員會后,有權依據法律的規定,重新選擇物業公司,此等選擇過程不應當受到出賣人及其所選擇的初期物業公司的阻止。 第129條交接責任:出賣人應當確保初期物業公司將如下物品交付給新物業公司: 1圖紙:供水、排水、電信、暖通、建筑平面圖、結構圖、強電圖、弱電圖、電梯、消防、公供區域的照明裝修衛生間、各門窗系統; 2大修基金:屬于買受人所有的用于維護房屋的大修基金; 3保險單據:原始物業公司向保險公司支付的各項財產、人身保險單據。 4預收費用:初期物業公司已經收取的但沒有使用的各項物業管理費用。 5對外合同
53、:保安合同、戶外綠地維護合同、保潔公司的合同、系統設備的維護合同等其他合同; 6保修單據:與初期物業公司購買的設備相關的全部保修單據,以使業主選擇物業公司能夠有效地對上述設備進行維護。 第130條交接驗收: 1中央空調:空調機組、水泵、配電柜、消防控制柜、煙感控制系統、噴灑系統、 系統、有線電視系統、避雷系統、電梯; 2故障記錄:初期物業公司應當對設備或者其他部分存有的各項故障進行提示,沒有提示的,則在業主選擇物業公司進入后,三個月內發現的故障,均視為初期物業公司有維護義務,不能及時維護的,則應當承當賠償義務。 第131條交接責任:新物業公司及買受人組織有權對應當交付而沒有交付的物品進行追償,
54、因為出賣人應當交付而沒有交付,不僅必需要交付外,還應當承當沒有及時交付給設備維護造成的損失,并承當將設備復原所支付的費用。 第132條證實責任:物業公司負責證實向買受人提供安全及時達標的物業服務,如不能證實則視為出賣人不能提供相應水平的物業服務。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17部分 業主管理委員會 第133條姓名知情:為方便買受人組織小區委員會或其他業主維權組織,當本樓居住者達到30%時,出賣人應當將其他業主的姓名及聯系方法以信函形式告之買受人,以利于買受人與其他業主進行溝通;但合計到不影響其他業主的權利,他們書面拒絕的除外。 第134條知情權利:出賣人提供的各項證據和資料,如有相反證據足以說明與事實不符,則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百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35條組織權利:買受人有權組織業主管理委員會,出賣人應當積極配合,為組織業主委員會提供有利證實文件,使其可以及時在相關管理機構處獲得批評或登記。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36條通知權利:買受人有權向其他業主公布信息或者通告,并就質量或者物業管理問題與其他業主進行協商,出賣人不得阻礙買受人行使此權利;鑒于買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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