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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重慶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渝人發 20082 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 度,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根據人事部關于印 發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 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70 號)和關 于印發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 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 87 號)有關規定,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其他組織 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經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的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 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一)事業單
2、位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分別納 入崗位設置管理。(二)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 的有關規定執行。(三)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 參照本辦法,納入崗位設置管理。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 各類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由事業單位已 經轉制為企業的單位,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崗位是指事業單位根據其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和工作性 質等需要設置的工作崗位,應具有明確的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 職條件。第四條事業單位要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
3、能的原則進行崗位設置,堅持按 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第五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我市對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及結構比例管理實行 宏觀調控,分類指導,分級管理;按照國家確定的事業單位通用的崗位類別和 等級,根據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規模以及隸屬關系等情況,對崗位實行總 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控制。崗位設置的總量應與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 總數保持一致。第六條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政策指導、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 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工作指導、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根據人事部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事業單
4、位崗位設置 管理的指導意見,會同市級主管部門研究制定我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行業指導 意見。第七條事業單位根據崗位設置的政策規定,按照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在行業主管部門指導下設置本單位的具體 工作崗位。第二章崗位類別及結構比例 第八條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 別(以下簡稱三類崗位)。(一)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的設置 要適應增強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二)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 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要符合專業技術工作的規律和
5、特點,適 應發展社會公益事業與提高專業水平的需要。(三)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后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 作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設置要適應提高操作維護技能, 提升服務水平的要求, 滿足單位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第九條根據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 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等因素, 綜合確定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結構比例。全市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結構比例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 部門確定,總體控制標準見重慶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及結構比例總體控制標 準(附件 1)。(一)主要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管理崗位占主體, 一般不少于單位崗位總量的 50%。(
6、二)主要以專業技術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專業技術崗 位占主體,一般不少于單位崗位總量的 70%。(三)主要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后勤保障等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工 勤技能崗位占主體,一般不少于單位崗位總量的 50%。事業單位主體崗位之外的其他兩類崗位,應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 第十條根據事業發展和工作需要,經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事業單位 可設置特設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第三章崗位等級及結構比例 第十一條根據崗位性質、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對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 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分別劃分通用的崗位等級,實行最高等級控制和結 構比例控制;對不同類型事業
7、單位實行不同的崗位類別結構比例控制。(一)管理崗位等級設置及結構比例控制1根據我市實際,管理崗位分為 8 個等級,即三至十級職員崗位。事業單 位現行的廳級正職或二級職員(正)、廳級副職或二級職員(副)、處級正職 或三級職員(正)、處級副職或三級職員(副)、科級正職或四級職員(正)、 科級副職或四級職員(副)、科員或五級職員、辦事員或六級職員依次分別對 應管理崗位三至十級職員崗位(附件 2:事業單位管理(職員)崗位等級對 應表)。2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事業單位的規格、 規模、隸屬關系,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權限確定。3管理崗位最高等級職員崗位設置, 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機構規
8、格確 定。4承擔領導職責的職員崗位設置, 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單位領導職數 和內設機構領導職數確定;其他承擔管理任務的職員崗位設置,應保持合理的 結構比例。5未定機構規格、 領導職數的事業單位, 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商機構編制 部門確定機構規格、領導職數后,按干部管理權限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二)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設置及結構比例控制1專業技術崗位共分為 13 個等級。其中正高級崗位為一至四級;副高級 崗位為五至七級;中級崗位為八至十級;初級崗位為十一至十三級(十三級為 員級崗位)。(附件 3: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對應表)。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區分正副高級的,暫按國家和我市現行專業技術職務 有
9、關規定執行。2專業技術一級崗位是國家專設的特級崗位, 其人員的確定按國家的有關 規定執行。3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實行總量控制和指標管理, 具 體辦法另行制定。4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 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根據現行專業技術職務管理有關規定和行業指 導意見確定。5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崗位設置, 市屬事業單位原則上可設至專業技 術二級或三級崗位;區縣屬事業單位原則上可設至專業技術三級或四級崗位; 鄉鎮事業單位原則上可設至專業技術七級崗位。6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以及高級、中級、初 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
10、比例,根據各地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水 平和行業特點,以及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實行 不同的結構比例控制(見附件 1)。7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全市總體控制目標為1:3:6。其中:( 1)市屬事業單位原則上為 3:4:3;( 2)區縣屬事業單位原則上為 1:4:5;(3)鄉鎮事業單位原則上為 0.5 :2.5 :7。8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全市總體控制目標如下(附件 1):( 1)二級、三級、四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 1:3:6;( 2)五級、六級、七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 2:4:4;( 3)八級、九級、十級崗位之間的
11、比例為 3:4:3;( 4)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 5:5。9二至七級專業技術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調控; 八至十二級專業技 術崗位由區縣(自治縣)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市級主管部門調控。10根據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工作性質、專業技術工作特點等因素,綜 合確定專業技術崗位的主系列崗位,其他需要設置的專業技術為輔系列崗位。 輔系列崗位的等級設置一般應低于主系列崗位的等級。11對規模小、人數少、分布較分散的基層事業單位,可由事業單位主管 部門統一組織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 額內,由區縣(自治縣)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市級主管部門集中調控、集中管 理。(三)工勤技
12、能崗位等級設置及結構比例控制1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 其中技術工崗位分 5 個等 級,即一至五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事業單位的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 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分別對應工勤技能崗位一至五級崗位(附件 4:事業 單位工勤技能崗位等級對應表)。2工勤技能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崗位等級規范、 技能水平和工 作需要確定。3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數占工勤技能崗位總數的比例全市總體控制目標為 25%左右;其中一級、二級崗位的總數占工勤 技能崗位總數的比例嚴格控制在 5%左右。4工勤技能一級、二級崗位主要應在專業技術輔助崗位承擔技能操作和維 護職
13、責等對技能水平要求較高的領域設置。沒有承擔科學研究、高新技術成果 轉化和高技能人才培養任務的事業單位, 原則上不設置工勤技能一、 二級崗位。5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 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暫時沒有條件實行社會化服務和管理的技術工和普通工崗位,嚴格按照業務工 作實際需要和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規范設置。6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調控; 三至五級工勤技 能崗位由區縣(自治縣)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市級主管部門調控。(四)特設崗位設置1特設崗位是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經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設置的非常設工作崗位。特設崗位不受事業單位崗
14、 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務后,按照管理權限予以核 銷。特設崗位的等級根據實際需要和具體情況確定。2按照嚴格控制、嚴格審批的原則,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 設置特設崗位:( 1)承擔國家或本市重大科研項目或課題, 本單位人員無法滿足工作需要, 需短期聘用高層次人才的;( 2)引進(或柔性引進)兩院院士、 “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 ”國家級人 選、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以及省(部)級 有突出貢獻專家、急需高層次人才等,本單位相應等級崗位無空缺的;(3)因單位規格受限但確需聘用高層次人才的;(4)其他確需設置的。3特設崗位的設置須由事業單位填寫
15、重慶市事業單位特設崗位審核表 (附件 5),經區縣(自治縣)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市級主管部門審核后,按 程序報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第四章崗位基本條件第十二條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條件, 主要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確定。包括: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 的品行;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一)管理崗位基本條件1管理崗位的基本條件主要參照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的規 定,以保證干部選拔任用條件的一致性。2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及其以上文化程度, 其中六級及其以上職員崗 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級及其以上職員崗位一
16、般應具有大學 本科以上文化程度。3各等級職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1)三級職員崗位,須在四級職員崗位上工作滿兩年;(2)四級職員崗位,須在五級職員崗位上工作滿三年;(3)五級職員崗位,須在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滿兩年;(4)六級職員崗位,須在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滿三年;(5)七級職員崗位,須在八級職員崗位上工作滿三年;(6)八級職員崗位,須在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滿三年。4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在上述基本任職條件基礎上, 結合實際, 制定職員 管理的具體條件。5三、四級職員崗位條件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執行。(二)專業技術崗位基本條件 1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國家和我市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有 關規定
17、執行。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條件,應包括準入 控制的要求。2各地區、各部門以及事業單位在國家和我市規定的專業技術高級、 中級 和初級崗位基本條件的基礎上,根據行業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 區、本部門以及本單位的具體條件。3專業技術高級、 中級和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的條件, 由主管部門 或事業單位按照本辦法及行業指導意見,根據崗位的職責、專業技術水平、任 職年限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三)工勤技能崗位基本條件 1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條件參照人事部 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 考核暫行辦法制定。2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五年,并分別 通過高級技
18、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3三級、四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五年,并分別 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4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工人見習、試用期滿,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 考核評后,可確定為五級工勤技能崗位。第五章崗位設置程序及權限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按 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和行業指導意見執行。 能夠參照相近行業崗位設置指導意見的, 經主管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同意, 參照相近行業崗位指導意見執行。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制度,并按規定程 序和管理權限進行核準。(一)市直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
19、案直接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二)市級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 人事行政部門核準;(三)區縣(自治縣)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核 后,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四)區縣(自治縣)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同意、 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事業單位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應保持相對穩定,未經市政府 人事行政部門批準不得突破。第十五條事業單位設置崗位按以下程序進行:(一)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填寫重慶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及結構比例控 制審核表(附件 6);(二)按程序報主管部門(區縣應報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
20、審核,市政 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三)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置實 施方案,編制崗位說明書;(四)崗位設置實施方案應廣泛征求本單位職工意見,由單位負責人員集 體研究通過;(五)組織實施。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置方案可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申請變 更:(一)經機構編制部門批準,事業單位出現分立、合并,須對本單位的崗 位進行重新設置的;(二)根據上級或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文件,增減機構編制的;(三)根據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置的。 第六章崗位聘用第十七條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應按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實 施辦法和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的崗
21、位設置方案,根據按需設崗、競聘上 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則,確定具體工作崗位,明確崗位等級,聘用工 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必須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最高等級限額內, 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按照不低于國家和我市規定的基本任職條件 的要求,在崗位有空缺的條件下,按照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有關規定擇優聘 用人員。對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條件的,可 以按照有關規定破格聘用。第十九條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三至四級職員崗位,按干部管理權限聘用,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 備案。(二)五至六級職員崗位、二至七級專業技術崗位、一至二級
22、工勤技能崗 位,市直屬事業單位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后,由單位聘用;市級部門所 屬事業單位經主管部門初審,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后,由單位聘用;區 縣(自治縣)所屬事業單位經主管部門、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初審、報市政 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后,由單位聘用。(三)七至十級職員崗位、八至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三至五級工勤技能 崗位,市直屬事業單位由單位審核和聘用;市級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經主管部門 審核后,由單位聘用;區縣(自治縣)所屬事業單位經主管部門初審、同級政 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后,由單位聘用。第二十條在符合設崗條件的前提下,競聘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的人員,應具 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在自然科學、工程
23、技術、社會科學領域做出系統的、創造性的成就 和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二)其他為重慶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享有盛譽,業內公認的高 層次人才。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的聘用,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確定:(一)按照行政隸屬關系, 事業單位將符合專業技術二級崗位條件的人選, 逐級上報主管部門;(二)主管部門對專業技術二級崗位人選進行審核后,報市政府人事行政 部門;(三)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對上報人選進行核準。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必須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與聘用人員簽訂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內調整崗位的,應對聘用合同的相關內 容作出相應變更。事業單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員的聘用,按照國家和我市的有關政
24、策規定 執行,并簽訂聘用合同。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因行業 特點確需兼任的,須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并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占 用專業技術崗位職數的管理人員必須明確其具體的專業技術崗位,并完成該崗 位專業技術工作的目標和職責。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在事業單位 之間調動工作的,應根據新調入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重新確定其崗位等級。第二十四條已經實行聘用制度, 普遍簽訂聘用合同的事業單位, 可根據試 行辦法、實施意見、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崗位設置,并按 照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對本單位現有在冊(即在編、在崗和在聘)的正式工 作人
25、員確定不同等級的崗位,并變更聘用合同相應的內容。第二十五條尚未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的事業單位,應按照國務 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 200235 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渝府發 200337 號)精神和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實施辦法有關要求,抓緊進行崗位設置,實施聘用制度,組織崗位聘用。第二十六條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要根據 國家有關規定,使事業單位現有在冊(即在編、在崗和在聘)的正式工作人員 按照現聘職務或崗位進入相應等級的崗位。第二十七條各地區、各部門和事業單位必須嚴格把握政
26、策,不得違反規定 突破現有的職務數額,不得突擊聘用人員,不得突擊聘用職務。要采取措施嚴 格限制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中高等級崗位的設置。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首次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崗位結構比例不得突 破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已經超過核準的結構比例的,要 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的辦法,逐步達到 規定的結構比例。尚未達到核準的結構比例的,也要根據事業發展要求和人員 隊伍狀況逐年逐步到位,同時還要為引進急需人才保留適當的空間。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完成崗位設置、組織崗位聘用并簽訂聘用合同后,應 寫出書面工作報告,填寫重慶市事業單位崗位聘用人員審核認定
27、表(附件 7),經主管部門審核后, 報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進行認定。 對符合政策規定, 完成規范的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根據所聘崗位確定崗位工資待遇。第七章信息化管理第三十條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要建立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和聘用人員 登記管理數據庫,運用計算機信息化技術,提高事業單位崗位管理的信息化、 規范化水平。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應填報重慶市事業單位崗位聘用人員登 記備案表(附件 8),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登記備案。其中,市屬事業單位 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登記備案;區縣(自治縣)事業單位 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登記,并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 案。第八章監督管理第三十二條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 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加強政策指導、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制定和完善相 關政策措施。同時,要充分發揮各有關主管部門的職能作用,嚴格按照核準的 各類崗位結構比例標準,共同做好崗位設置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第三十三條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作為事業單位和有關 部門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對不按規定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事業單位,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 及有關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核定工資、不予核撥經費。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要按照崗位設置管理的有關規定自主設置本單位的各類具 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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