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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內部資料 注意保存第二次地名普查培訓資料義烏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辦公室二o一o年九月義烏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義政辦發2010106號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第二次地名普查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0958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1083號)精神,我市被確定為第二次省級地名普查工作試點市。為順利開展我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按時保質完成試點任務,經市政府研究,現就我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充分認識開展地名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地名是十分重要的基礎地理信息。近些年來,
2、經過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的地名管理服務規范化水平得到明顯提高,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市工業化、市場化、城市化、信息化、國際化的加快推進,全社會對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務提出更便捷、更規范、更高效的要求。為此,亟需進一步強化地名基礎工作,提高地名標準化水平和地名公共服務能力。地名普查是加強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基礎性工作。做好地名普查工作,對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加快推進國際商貿名城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鎮街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地名普查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高度重視,精心部署,切實抓緊抓好這次地名普查工作。二、明
3、確地名普查的目標任務本次地名普查主要任務是查清市域范圍內地名的基本情況,掌握地名基礎數據,設立規范標準的地名標志,建立現勢性強、符合標準化要求、處理系統先進的地名信息系統,推進我市數字地名建設,進一步提高地名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三、地名普查內容和具體范圍(一)行政區域(鎮、街道)名稱;(二)非行政區域(礦區、農、林、漁區、工業區、開發區、市場、口岸、地片、區片)名稱;(三)群眾自治組織(村委會、居委會、社區)名稱;(四)居民點(居民住宅區、自然村、安置點)名稱;(五)交通運輸設施(鐵路、公路、道路、街巷、汽車站、火車站、航空港、停車場、橋梁、隧道)名稱;(六)水利、電力設施池塘、水庫、蓄(
4、瀉)洪區、水渠、渡槽、堤壩、發電站名稱;(七)紀念地與風景點(寺廟、教堂、公園、風景區、紀念地、遺址、文物保護點)名稱;(八)單位名稱(黨政機關、民間組織、事業單位、大型企業);(九)建筑物房屋(有地名意義的房屋以及大型建筑物、建筑群和15層以上高層建筑物)、亭、臺、碑、塔、廣場、體育場名稱;(十)陸地水系(河流、湖泊、三角洲、河島、湖島、井、泉、磯)名稱;(十一)陸地地形盆地、丘陵、山脈、山峰、峽谷(坑)、山崗(背)、沼澤、森林、洞穴名稱;(十二)其他需要普查的名稱。四、地名普查的時間安排和工作步驟本次地名普查工作自2010年7月開始至2010年12月結束。具體分四個階段進行:(一)準備啟動
5、階段(7月1日7月31日)。成立義烏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組建工作班子,制訂地名普查方案,部署開展地名普查工作,對地名普查業務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收集地名有關資料和與地名普查相關的地形圖,完成地名普查表格設計、梳理、分類、對現有地名國家數據庫資料核對、更新補充等項具體準備工作。(二)調查登記階段(8月1日9月30日)。地名普查人員根據普查的要求到實地調查采訪地名現狀,查清地名的位置、范圍和相關信息等;全面收集與地名相關的歷史沿革、名稱由來以及相關屬性信息資料,包括圖、錄、典、志,并對資料情況進行整理、甄別、論證和審定。根據收集的數據和調查情況進行梳理分類登記,并在地圖上校對標
6、注。(三)審定錄入階段(10月1日11月15日)。組織人員對地名調查的信息和數據進行整理、匯總,并與原有資料進行核對;根據國家、省地名管理的有關法規和規定,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權限和程序,對普查的地名進行審定和標準化處理;依據國家、省有關地名標志標準,對重要地理實體設置地名標志;在逐級初步驗收的基礎上建立地名數據庫,將地名文字和圖形信息及多媒體數據導入國家地名數據庫管理系統;并根據普查成果和工作圖,修改矢量地圖上的地名注記和變化的地物。(四)總結驗收和成果應用階段(11月16日12月20日)。主要做好普查資料的整理歸檔、總結完善地名普查工作、對普查成果和文件進一步進行數字化處理;按要求逐級上報地
7、名普查成果,并通過驗收;開展地名普查成果的應用,包括編制出版標準地名圖集和地名志、地名管理系統的建設、地名公共服務產品的研制等;對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中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五、工作要求(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為加強組織領導,成立我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見附件1),負責全市地名普查的組織領導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地名普查的日常工作。各鎮街和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市地名普查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各單位職責見附件2),確定分管領導并落實聯絡員。(二)嚴格工作要求,確保普查質量。本次地名普查工作涉及面廣、時間緊、專業技術要求高,我市作為第
8、二次全省13個地名普查試點縣市之一,任務尤其繁重。各鎮街和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全省第二次地名普查試點工作規程要求,確保地名普查質量,減少和避免工作反復,確保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保質按時完成。(三)加強整理開發,促進成果應用。要通過地名普查認真整理、分析和考證普查數據,依法處理地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充分利用普查成果,及時編制出版各類標準地名圖集、地名志等資料。大力推進地名管理系統建設和地名公共服務產品開放,加強各部門間地理數據的共享和整合,促進普查成果的有效應用。 附件:1.義烏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2.義烏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及成員單位職責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1
9、:義烏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47 組 長:王奎明副組長:金軍民(市府辦)蔣 民(民政局)成 員:楊宗慶(民宗局) 王 越(檔案局)王基昌(經濟發展局)陳 東(公安局)陳薛萍(民政局)朱琴芳(財政局)朱少靈(編 辦)張黎明(國土局) 駱 嶸(建設局)劉偉明(交通局) 吳燕平(水務局)吳宗根(林業局)金勇華(文廣新局)陳紅亮(統計局) 胡青菊(365管委會)黃仕林(市場發展局)吳建華(旅游局) 熊世才(體育局) 陳玉丹(農業開發區)吳潮海(市志編輯部)鮑榮建(工商局)傅仁庚(質監局) 應文明(佛堂鎮)徐能興(蘇溪鎮)王利民(上溪鎮)金國強(大陳鎮)盧江民(義亭鎮)丁洪林(赤岸鎮)
10、趙關友(稠城街道)王一民(江東街道)朱福明(稠江街道)徐堅定(北苑街道)宋榮澤(后宅街道)何祖春(廿三里街道)余文東(城西街道)何浩亮(人武部)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民政局,陳薛萍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附件2:義烏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及成員單位職責 我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由市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一、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職責1研究制定第二次義烏市地名普查工作的有關政策和技術規范;2組織部署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3協調解決普查中遇到的重大問題;4審議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項;5承辦上級交辦的有關工作。二、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試點工作領導小組
11、辦公室職責1起草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實施方案和相關政策、技術規范;2聯系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組織地名普查員的業務培訓;3做好普查工作的業務指導,報送普查成果,建立義烏市地名標準數據庫和地名管理系統;4編纂義烏市標準地名圖集、志書,設置地名標志;5承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三、成員單位職責口岸辦:提供口岸名稱的資料及相關信息;民宗局:提供宗教場所(寺廟、教堂)及宗教組織的相關資料及信息;檔案局:提供與地名相關的歷史檔案,指導地名普查成果的收集、組卷、歸檔工作;經發局:提供工業區、開發區、規模企業、發電廠名稱的資料及相關信息;公安局:提供全市各鎮(街道)、村(居)人口、民族分布等相關資料及信
12、息;財政局:負責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經費保障,確保所需經費落實到位;編 辦:提供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名稱的資料及相關信息;國土局:提供礦區名稱資料及相關信息和地名普查所需各類地圖、地理資料;建設局:提供市域城鎮1:500等比例尺矢量地圖、義烏市域現狀地圖、規劃圖和城鎮街巷、公園、廣場、有地名意義的建筑物(15層以上樓宇、城鎮橋梁等)名稱及相關信息;交通局:提供交通運輸類設施(鐵路、航空港、公路、汽車站、火車站、停車場、橋梁、隧道)名稱的相關資料和信息;水務局:提供水利設施(池塘、水庫、水廠、蓄瀉洪區、渡槽、水渠、堤壩、水力發電站)和水系(河流、渡口、湖泊、三角洲、湖島、井、泉)名稱及漁區名稱的相
13、關資料及相關信息;林業局:提供陸地地形(山、山峰、山崗(背、嶺)、峽谷(坑)、森林、綠地、洞穴)及自然保護區、林區、林場名稱等相關資料和信息;文廣新局:提供紀念地、文物古跡(遺址、亭、臺、碑、塔、磯)名稱的資料及相關信息,指導新聞媒體單位做好地名普查宣傳工作;統計局:提供全市基本單位調查的信息資料,配合做好全市地名普查資料的統計匯總工作;365管委會:配合做好地名普查成果應用到數字城市建設工作;市場發展局:提供市場名稱的資料及相關信息;旅游局:提供旅游風景區名稱的資料及相關信息;體育局:提供體育場(館)名稱的資料及相關信息;農業開發區管委會:提供農業開發區名稱的資料及相關信息;市志編輯部:提供
14、與地名相關的歷史資料;工商局:提供具有地名意義的企業單位名稱的資料和相關信息;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提供相關企事業單位單位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等相關資料;鎮(街道):落實社區、村(居)委會轄區范圍內的居民點、自然村等名稱的資料及相關信息的上報和匯總工作;提供本鎮(街道)、工作片(管理處)、行政村和社區居委會等群眾自治組織名稱的資料和相關信息,并上報市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武部:提供軍事區名稱資料及相關信息,協助做好特殊地區地名普查、標準化處理和地名標志設置工作。 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工作規程(試 行)浙江省第二次地名普查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二o一o年七月 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工作規程目錄第一章 總
15、則11第一條 目的11第二條 普查任務11第三條 普查圖要求11第四條 地名代碼編制規則11第五條 普查表式、圖式11第二章 地名普查內容12第六條 地名核查內容及分類標準12第七條 地名的基本信息12第八條 地名的屬性信息12第三章 地名調查17第九條 資料收集17第十條 編寫地名普查目錄17第十一條 填寫地名登記表18第十二條 地名調查方式18第十三條 采集地名信息,標注工作草圖18第十四條 整理地名登記表18第十五條 地名及標志位置測量18第十六條 外業數據采集要求18第十七條 地名普查數據采集系統19第十八條 室內處理采集信息19第十九條 采集數據與國家地名數據庫數據轉換19第二十條
16、地名語音19第四章 地名圖上表示19第二十一條 普查地圖19第二十二條 圖上表示的地名20第二十三條 地名在地圖上的定位原則20第二十四條 工作圖地名標注要求20第二十五條 工作圖地名位置符號的標繪20第二十六條 工作圖標繪整飾要求21第二十七條 地物的修測21第二十八條 繪制地名普查成果圖21第二十九條 地名在矢量圖上注記要求21第三十條 地名普查成果圖圖外整飾要求22第三十一條 地名普查成果圖歸檔22第三十二條 歷史地名普查要求22第五章 地名標準化處理22第三十三條 審定地名22第三十四條 跨省地名審定原則22第三十五條 跨市和跨縣(市、區)地名審定原則22第三十六條 地名的命名、更名2
17、3第三十七條 地名標準化規定23第三十八條 地名羅馬字母拼寫23第三十九條 地名審音定字23第六章 地名標志設置23第四十條 地名標志標準23第四十一條 設置自然地理實體地名標志位置要求24第四十二條 地名標志的書寫內容24第四十三條 地名標志照片及登記24第四十四條 已設立的地名標志普查要求25第七章地名 普查表格填寫25第四十五條 填寫地名普查表格要求25第四十六條 地名成果表25第四十七條 地名目錄26第四十八條 地名標準化處理統計表26第四十九條 地名標志登記表27第八章 地名數據庫建設27第五十條 建立地名數據庫要求27第五十一條 標繪行政區域界線27第五十二條 地名信息的錄入27第
18、五十三條 地名信息錄入方式27第五十四條 矢量地圖的修改、整飾27第五十五條 對地名普查數據進行圖形匹配28第五十六條 資料的數據處理和存儲28第九章 普查成果驗收上報28第五十七條 成果驗收和抽查28第五十八條 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工作驗收標準29第五十九條 驗收程序29第六十條 普查文件資料及成果的立卷歸檔29第六十一條 成果上報30第十章 附 則30第六十二條30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地名用字讀音申報審定表32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地名成果表33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地名名錄34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地名標志登記表35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地名標準化處理統計表36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地名
19、成果表填寫說明37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目的 為做好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統一標準,規范成果,保證質量,根據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工作規程(地名普查辦發20lo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1083號)文件以及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本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第二條 普查任務 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的任務是查清本省行政區域內地名的基本情況,對有地無名、有名無地、一地多名、多地重名、地名用字不規范等問題進行標準化處理,設立規范標準的地名標志,建立現勢性強、符合標準化要求、處理系統先進的地名信息系統,推進我省地名信息化應用工作。第三條 普查圖要求 第二次全省地
20、名普查工作用圖及地圖數據,統一使用1954年北京坐標系1: 5萬、1:l萬地形圖和地形圖矢量數據,有條件地區可使用更大比例尺地圖數據。第四條 地名代碼編制規則 地名代碼按照國家地名數據庫代碼編制規則(民地辦發2010l號)編制。第五條 普查表式、圖式 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的各類表式、圖式符號統一使用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規定的樣式。第二章 地名普查內容第六條 地名核查內容及分類標準 普查地區根據地名分類,核查本行政區域內所有人文地理實體和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地名分類以地名分類與類別代碼編制規則(gb/t18521-2001)為標準。第七條 地名的基本信息 普查地名的基本信息內容是:標準地名、羅馬字
21、母拼寫、地名發音、別名、簡稱、使用時間、地理位置、語種、密級、地名的含義、來歷、歷史沿革、地理實體概況、多媒體信息等內容。第八條 地名的屬性信息 普查地名的附加屬性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1.海域類。115島嶼:類型(島)、最長長度(米)、最大寬度(米)、面積(平方公里或平方米)、近陸距離(米)、土巖類型、所在海洋、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如人口(萬人或人)、年降水量(毫米)。 1156島:島嶼數量、最大島嶼(含最大礁石)、面積(平方公里)、潮汐類型(半日潮,全日潮混合潮)、最大潮差(米)、底質類型(基巖/水泥/珊瑚礁)、所在海洋、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 1164.海岸:岸線長(公里
22、)、面積(平方米)、結冰期、海洋產業種類、年均水溫(攝氏度)、底質類型(基巖/水泥/珊瑚礁)、所在海洋、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 1162-1165.岬角、半島:面積(平方米)、走向、所在海洋、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 12水系類。 l2l.河流:長度(公里)、流域面積(平方公里)、主要支流、河流級別、河流類別(內流河/外流河,地上河/地下河,常年河/季節河)、主要水文站(可選1至3個)、徑流量(指正常年徑流量,可選1至3個)、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 121.峽谷:起點名、止點名、河流名、所屬山系、長度、寬度、走向、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 122.湖泊:類型(常年湖/時令湖
23、,淡水湖/咸水湖/苦水湖)、最大長度(公里)、最大寬度(公里)、面積(平方公里)、平均水深(米)、最大水深(米)、主要水源、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沿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物)。 1217.三角洲:類型(扇形/鳥足形/尖形)、海拔(米)、面積(平方公里)、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 12311232.河島、湖島:面積(平方米)、近陸距離(米)、土壤類型(黃棕壤/黃褐土/棕壤/暗棕壤/白漿土/棕色針葉土/漂灰土/灰化土)、相對高程(米)、潮差(米)、植被覆蓋率、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如人口(人)、自然聚落、建筑物等。 125.瀑布:上游水源、最大落差(米)、最大寬度(米)、所在(跨)行政區
24、、其他信息。 126.泉:類型(泉/溫泉)、最高水位(米)、最低水位(米)、最大輸出量(立方米)、日出水量(立方米)、涌水高度(米)、水質、深度(米)、年均水溫、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 13.陸地地形類。 131.平原:海拔(米)、四至、最大長度(米)、最大寬度(米)、氣候類型、年降水量(毫米)、年無霜期(天)、土壤類型(黃棕壤/黃褐土/棕壤/暗棕壤/白漿土/棕色針葉土/漂灰土/灰化土)、年均溫差(攝氏度)、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 134-1346.丘陵、山脈:類型(山脈/丘陵)、走向、長度(公里)、寬度(公里)、主峰名稱、主峰海拔(米)、平均海拔(米)、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
25、。 1344.山峰:所在山脈、海拔、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 1341.山口、關隘:長度(米)、寬度(米)、海拔、所在山脈、所在(跨)山峰、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 1351.沼澤:水源、土壤類型(黃棕壤/黃褐土/棕壤/暗棕壤/白漿土/棕色針葉土/漂灰土/灰化土)、年均溫差(攝氏度)、深度(米)、長度(米)、寬度(米)、面積(平方米)、年均溫度(攝氏度)、年降水量(毫米)、年無霜期(天)、動植物種類、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 1354.森林:長度(米)、寬度(米)、面積(平方公里)、氣候類型、年均溫度(攝氏度)、年均溫差(攝氏度)、年降水量(毫米)、年無霜期(天)、土壤類型(黃棕壤
26、/黃福土/棕壤/暗棕壤/白漿土/棕色針葉土/漂灰土/灰化土)、植被種類、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如水源、建筑物等)。1391.洞穴:寬度(米)、高度(米)、長度(米)、面積(平方米)、容量(立方米)、海拔(米)、土巖類型、所在山峰、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 21.行政區域及其他區域類。 212-213-214-215.省級、地級、縣級、鄉鎮級行政區:行政區劃代碼、總面積(平方公里)、總人口(人)、政府駐地、政府網址、上級行政區、下級行政區、電話區號、郵政編碼、行政級別(選擇省級、地級、縣級或鄉級)、區劃單位(省級、地級、縣級、鄉級以此類推)、其他信息如地理位置(在上一級行政區域的方位)
27、、毗鄰的相關行政區、政府駐地人口(人)、民族構成、氣候類型、地貌特征、主要山峰、主要河流、主要礦產、主要工業、主要農業、主要交通干道、主要文教科體衛事業單位、著名名勝古跡和旅游景點、著名歷史人物、主要歷史事件和主要特產等。 2161-2162.村委會、居委會、社區:下級組織、轄區范圍、電話區號、聯系電話、郵政編碼、人口(人)、面積(平方公里)、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如工業、農業、商業、主要駐區單位、名勝古跡等)。2171.礦區:范圍、駐地、產值(萬元)、主要礦產、設立時間、人口(人)、面積(平方公里)、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2172.農、林、漁區:類型(農業區/林區/漁區)、范圍、
28、人口(人)、面積(平方公里)、年均氣溫(攝氏度)、無霜期(天)、年均降水量(毫米)、主要產業、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如與之相連的主要道路或交通線等)。 2173.工業區、開發區:類型(工業區開發區)、范圍、人口(人)、面積(平方公里)、占地面積(平方公里)、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主要產業、與之相連的主要道路或交通線等)。 2174.口岸:類型(口岸)、范圍、人口(人)、面積(平方公里)、主要商品、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如主要產業、與之相連的主要道路或交通線等)。 2175.軍事區:對社會公開名稱。 2176.地片:面積(平方公里)、所在(跨) 行政區、其他信息如范圍、人口(人
29、)等。 2177.區片:面積(平方公里)、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如范圍、人口(人)等。 22居民點類。 221-222-223224.城鎮居民點,農村居民點,工礦點,農、林場點:類型(城鎮/農村/工礦點/農、林場)、電話區號、電話號碼、郵政編碼、人口(人)、面積(平方公里)、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 23.交通運輸設施類。 2312-2313水運港口:類型(海港/河港)、泊位(個)、年客運量(人)、年貨運量(萬噸)、岸線長(米)、所在水域、平均水深(米)、最大水深(米)、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如與之相連的主要道路或交通線等)。 2315.渡口:年客運量(人)、
30、渡程長度(米)、平均水深(米)、最大水深(米)、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如與之相連的主要道路或交通線等)。 2321公路:起點、止點、長度(千米)、寬度(米)、路面質地、道路等級、沿途重要地物、始建時間、建成時間、途徑行政區、其他信息。 2331.鐵路:起點、止點、相接線路、主要車站、長度(公里)、始建時間、建成時間、途經行政區、其他信息。 2341.航空港:年客運量(人)、年貨運量(萬噸)、占地面積(平方米)、停機坪面積(平方米)、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如與之相連的主要道路或交通線等)。 2351.街、巷:起點、止點、長度(米)、寬度(米)、路面質地、道路等級、
31、門牌號范圍、沿途重要地物、始建時間、建成時間、途經行政區、其他信息。 2353-2354.車站、停車場:類型(車站/停車場)、建筑面積(平方米)、占地面積(平方米)、主要運營線(條)、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如年貨運量,指火車貨運站;年客運量,指火車客運站、長途汽車站;與之相連的主要道路或交通線等)。 2361橋粱:所在河流(含道路)、最大載重量(噸)、長(米)、寬(米)、高(米)、最大跨度(米)、結構、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如與之相連的主要道路或交通線等)。 2362隧道:長(米)、寬(米)、高(米)、跨度(米)、最大承重量(噸)、所在山峰(
32、含河流、湖泊)、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如與之相連的主要道路或交通線等)。24.水利、電力設施類241.井:最高水位(米)、最低水位(米)、最大輸出量(米/秒)、日出水量(立方米)、涌水高度(米)、水質、深度(米)、年均水溫(攝氏度)、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如地質特征等)。 24212422.池塘、海塘:所在河流(含湖泊、海)、長(米)、塘頂高程(米)、頂寬(米)、內坡(米)、外坡(米)、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如面積(平方米)、平均深度(米)、最大水深(米)等。 2423.水庫:主要水源、蓄水面積(平方公里)、總庫容(億立方米)、長(公里)、寬(公里)、年發電
33、量(萬度)、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如灌溉面積、防洪能力、與之相連的主要道路或交通線等)。2424.蓄(瀉)洪區:主要水源、面積(平方公里)、堤長(公里)、最大進洪流量(立方米/秒)、蓄洪水位(米)、蓄洪量(億立方米)、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如地位和作用等)。2431.水渠:起點、止點、平均流量(立方米/秒)、最大水深(米)、始建時間、建成時間、途經行政區、其他信息(如地位和作用等)。244.堤堰:所在位置、長(米)、頂寬(米)、高(米)、質地、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如地位和作用、與之相連的主要道路或交通線等)。2462.發電站:類型(火
34、力/水力/風/核/潮汐)、總容量(千瓦)、日發電量(萬度)、年發電量(萬度)、始建時間、建成時間、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如與之相連的主要道路或交通線等)。 25.紀念地、旅游景點類。25l.紀念地、遺址:管理單位、聯系地址、聯系電話、人物或事件、保護級別、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如電話區號、主要建筑物、主要景點、與之相連的主要道路或交通線等)。252253.公園、風景區:占地面積(平方米)、管理單位、聯系地址、聯系電話、主要景點、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254.自然保護區:保護對象、管理單位、聯系地址、聯系電話、主要景點、建立時間、級別、所在(跨)行政區、其他信息(如與之相連的主
35、要道路或交通線等)。26.建筑物類。261.房屋:地址、占地面積(畝)、建筑面積(平方米)、使用面積(平方米)、主體層數(層)、主體高度(米)、產權單位、管理單位、電話區號、管理單位電話、郵政編碼、使用單位、建成時間、其他信息(如特殊意義等)。262.亭、臺、碑、塔:位置(地址)、主體層數(層)、主體高度(米)、管理單位、電話區號、管理單位電話、郵政編碼、使用單位電話區號、建成時間、其他信息(如特殊意義等)。2631-2632.廣場、體育場:位置(地址)、占地面積(畝)、產權單位、管理單位、電話區號、管理單位電話、郵政編碼、建成時間、其他信息(如特殊意義、與之相連的主要道路或交通線等)。 27
36、.單位類。271-272-273-274-275.黨政機關、民間組織、事業單位、企業、軍事單位:所屬行業、地址、電話區號、聯系電話、郵政編碼、業務范圍、單位網址、其他信息(如與之相連的主要道路或交通線等)。第三章 地名調查第九條 資料收集搜集整理地名的相關資料。包括第一次地名普查、地名補查與資料更新的成果、第一次全國海島資源調查資料、908調查資料、歷年地名命名更名文件和資料、地名志、地名錄、地名詞典、地圖、海圖、專業志、譜牒、碑刻、文物考古資料、黨政機關和各專業部門的文件、通告、簡報、年鑒、統計資料、勘界協議書及附圖等。第十條 編寫地名普查目錄以工作圖圖載地名信息為基礎,結合收集到的相關地圖
37、、資料,編寫地名普查目錄,標注所收集信息資料的來源和出處,并造冊登記。第十一條 填寫地名登記表根據地名普查目錄,整理、查閱和考證相關資料,填寫地名登記表,地名登記表可由國家地名數據庫中按地名分類打印表格或按普查內容印制表格。第十二條 地名調查方式根據地區情況,采取政府部門協作分類調取、校對資料,發放調查表,分片調查收集,召集當地群眾座談,走訪知情人,現場踏勘等方式進行調查。第十三條 采集地名信息,標注工作草圖根據地名普查目錄、地名登記表、工作圖到實地對照、核實、采集地名信息,實地標注工作草圖。第十四條 整理地名登記表根據實地核實情況和室內收集的資料對地名登記表進行整理、修改和完善。 對暫不能到
38、實地調查的地名,應進行室內資料收集整理,填寫地名登記表。 第十五條 地名及標志位置測量地名、地名標志的坐標,在地形圖上能準確判定位置的,可采用圖解法,確定坐標。在地形圖上不能準確判定位置的,應到實地進行測量。用圖解法測量的,首先在國家地名數據庫矢量地形圖上確定地名或地名標志的點位,然后量取該點位的地理坐標,圖解坐標精度表示到秒。實地測量的,首先在實地確定點位再采用gps等測量方法確定地理坐標,測量精度要求到001秒。第十六條 外業數據采集要求地名普查外業數據采集使用統一的工作平臺,進行測量、采集和處理有關地名屬性信息。第十七條 地名普查數據采集系統陸地普查數據采集和處理使用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數
39、據采集系統,或其它gps技術方式,測量地名位置,并錄入地名屬性信息和照片、音像等多媒體信息。第十八條 室內處理采集信息在計算機上對實地采集的記錄、照片、錄像、錄音等進行檢查、整理、編撰,處理為標準內容。第十九條 采集數據與國家地名數據庫數據轉換將采集的數據導入國家地名數據庫,完成地名位置和地名屬性信息的導入、轉換等工作。第二十條 地名語音標準地名的發音,應制作語音文件存入國家地名數據庫。語音文件可采用合成音或人工發音兩種形式,合成音能準確反映地名漢字發音的用合成音,多音字、生僻宇等要錄制人工發音文件。合成音可由國家地名數據庫自動報讀。第四章 地名圖上表示第二十一條 普查地圖 普查工作圖和國家地
40、名數據庫矢量圖數據使用1:5萬和1:1萬比例尺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圖。陸地地名普查l:5萬、1:1萬比例尺地形圖及其矢量圖數據,由省地名普查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解決,更大比例尺地形圖及其矢量圖數據,由各市、縣(市、區)地名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解決,使用的地圖及數據必須報省地名普查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同意后使用,使用的地圖數據須導入國家地名數據庫。 第二十二條 圖上表示的地名國家地名數據庫矢量圖和普查成果圖上標繪內容: (一)按地名分類將行政區域、區域性群眾自治組織轄區、非行政區域、居民點、紀念地、旅游勝地、水系、陸地地形等類的標準地名標繪在國家地名數據庫矢量圖和普查成果圖上。 (二)
41、城區街、路、巷、胡同、里弄等地名,以普查成果圖能表示為原則,選擇主要的標注,其他具有地名意義的交通運輸設施,水利、電力、通信設施、建筑物、單位名稱等地名根據圖面承載情況可選擇標注,也可不標注在圖上,未在普查成果圖上標注的地名,也要填寫地名成果表,并錄入國家地名數據庫。 第二十三條 地名在地圖上的定位原則 (一)有駐地的行政區域、非行政區域、群眾自治組織、單位等地名,以駐地為定位點; (二)具有地名意義的交通運輸設施、水利、電力設施、紀念地、建筑物等地名以該地物為定位點; (三)線狀地名以地物中心線定位,面狀地名以地形的幾何中心或最高點為定位點。第二十四條 工作圖地名標注要求普查工作圖上所有地名
42、都要使用0.3mm以下紅、藍兩色中性碳素筆進行標注,地名注記的修改、增刪一律采用紅筆標注,其他用藍筆標示。文字注記要字體正規,字跡清晰,用字規范、位置準確,圖面整潔。第二十五條 工作圖地名位置符號的標繪工作圖上用直徑3mm的“”符號表示地名在圖上的位置,圓圈內的中心點為地名定位點,紅色符號代表實測坐標點位,符號位置在工作圖為示意性表示,在國家地名數據庫矢量地圖上根據坐標準確表示點位。藍色符號代表圖解坐標點位,符號在工作圖上表示為準確點位。在國家地名數據庫矢量地圍上根據工作圖標繪的點位量取坐標。 第二十六條 工作圖標繪整飾要求工作圖上地名名稱及其位置沒有變化的,用藍色筆在地名注記文字下劃橫線。
43、實地有名而地圖上沒有標注的,用紅色筆將地名標注在工作圖定位點適當位置,如圖上標注不開,可采用編號代替并在圈外采用相應編號注明。地圖上有地名而實地沒有的,用紅色筆圈上此地名,并在圈內劃45度斜線。地圖上的地名與實地地名不符的,用紅色筆圈上圖中的地名,圈旁標注確定的標準地名。第二十七條 地物的修測對國家地名數據庫矢量地圖上新增或變化的地物,只選擇與地名有關的重要地物進行修測,如鐵路,公路,主要街道等,方法是實地測量地物的起止點和拐點,在工作圖上示意性用紅色直線表示并注記地名名稱,室內在根據實測坐標用相應圖式符號和標準地名注記標繪到矢量圖上。第二十八條 繪制地名普查成果圖 根據地名普查工作圖和地名坐
44、標,將現今地名和相應的圖式符號,標繪在國家地名數據庫矢量地形圖上,噴印國家地名數據庫中經過整飾的地圖,制作成地名普查成果圖。地名普查成果圖圖例格式見附件6。第二十九條 地名在矢量圖上注記要求地名在矢量地形圖上注記的位置,點狀地名按位置點的右、上、左、下順序選位注記,線狀地名按地物走向散列式注記,面狀地名在范圍內或中心處注記。注記不能壓蓋地名位置圈式符號。地名注記的字體、位置、顏色、樣式見附件6。第三十條 地名普查成果圖圖外整飾要求地名普查成果圖圖外整怖內容包括:成果圖名稱、標繪者、檢查者、驗收者、時間、密級、編號、單位及印章、單位負責人簽字等。普查成果圖整飾格式見附件6。第三十一條 地名普查成
45、果圖歸檔地名普查成果圖一式四套,民政部、省地名主管部門、市地名主管部門和縣(市、區)地名主管部門各一套。第三十二條 歷史地名普查要求考證準確的歷史地名可填寫地名登記表,錄入數據庫,地名普查成果圖上不標繪。第五章 地名標準化處理第三十三條 審定地名將歷史資料、現勢資料,與外業調查成果相結合,進行核對、分析、論證,依照地名管理有關法規、規定,對普查的地名進行審定。第三十四條 跨省地名審定原則跨兩省(區、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名,雙方意見不一致的,按照國家規定,由毗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名主管部門聯合上報民政部確定。第三十五條 跨市和跨縣(市、區)地名審定原則跨兩市、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名雙方
46、意見不一致的,由毗鄰市、縣(市、區)地名主管部門聯合逐級上報省、市地名主管部門確定。第三十六條 地名的命名、更名 對有地無名、一地多名的重要地理實體進行命名、更名,地名命名、更名的權限和程序,根據國家、省地名管理的有關法規辦理。第三十七條 地名標準化規定地名標準化處理,應按照民政部頒發的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民行發199617號)和浙江省地名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八條 地名羅馬字母拼寫采用漢語拼音字母拼寫我國地名,以國家公布的漢語拼音方案作為統一的規范,漢語地名按1984年中國地名委員會、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國家測繪局聯合頒布的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漢語地名部分)拼寫。第三十九條
47、 地名審音定字對帶有區域性或有特殊文化含義的地方用字和地方讀音,由省地名主管部門組織專業人員確定統一的書寫方式,說明來歷含義及當地讀音,井填寫地名地方用字讀音申報審定表,報民政部審定。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地名用字讀音申報審定表見附件1。第六章 地名標志設置第四十條 地名標志標準全省第二次地名普查按照地名標志(gb/17733-2008)國家標準,對重要地理實體設置地名標志。特殊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地名標志設置由省地名普查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分類處理。第四十一條 設置自然地理實體地名標志位置要求(一)陸地地區地名標志一般選定在自然地理實體附近主要山頂、山腰、分界處、山口、交通路口、渡口、山間、岸
48、邊、湖邊居民地等明顯位置處。(二)海島地名標志一般應設置在海島的高點、登岸處或面向航線等較為明顯的位置。第四十二條 地名標志的書寫內容(一)在標志正面自下而上書寫(雕刻字或膜壓)。上部五分之四區域依次標示漢字名稱和漢語拼音,下部五分之一區域標示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名和縣、市名稱。(二)標志上漢字和漢語拼音字母書寫使用等線體字,字的筆畫雕刻的深度不淺于0.5厘米并涂紅漆。(三)地名的漢字書寫使用國家確定的規范漢字,文字端正,筆畫清楚,排列整齊,間隔均勻,整體位置適中。 (四)漢語拼音按照普通話拼寫;專名和通名分寫;標志上的漢語拼音一律大寫,不標聲調。第四十三條 地名標志照片及登記地名標志設置后,
49、應拍攝實地照片,并填寫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地名標志登記表。登記表的主要內容是:標志代碼、漢字、羅馬字母拼寫、所在(跨)行政區、標志位置、設立單位、設立時間、廢止時間、材質、規格、標志照片文件名、標志照片等。 地名標志代碼編制規則:標志代碼指地名標志在國家地名數據庫中的代碼,標志代碼由地名代碼加2位數字組成,2位數字代表同一個地名設立的標志的個數編號,從01至99順序排列。 標志照片文件名編制規則:標志照片文件名指設立的地名標志實地照片的文件名稱,文件格式為jpg,文件名由該標志的標準地名加2位數字組成,兩位數字代表標志照片的數字順序編號,如靈山01。第四十四條 已設立的地名標志普查要求 地名
50、普查前獨立設置的,目前仍使用的自然地理實體地名標志、行政區域地名標志、專業區地名標志、紀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標志、街、路、巷地名標志應測量標志位置,實地拍攝標志照片,填寫地名標志登記表,將數據錄入國家地名數據庫,地名普查成果圖上不標注。第七章地名 普查表格填寫第四十五條 填寫地名普查表格要求 普查的地名,包括地圖上增加的地名、刪除的地名和更改的地名,普查地區地名普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按照本規程要求,填寫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地名目錄、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地名成果表、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地名標志登記表、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地名標準化處理統計表等表格。第四十六條 地名成果表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
51、試點地名成果表在普查數據輸入國家地名數據庫后,可以自動生成,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為單位,接地名分類分別打印。地名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打印的地名成果表裝訂成冊,蓋章、簽字。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地名成果表見附件2。 (一)地名代碼,是地名的唯一識別,根據國家地名數據庫代碼編制規則編制。 (二)標準地名,包括漢字、羅馬字母拼寫、民族文字三種書寫形式。漢字,指該地名在普查后所確定的名稱規范漢字書寫;羅馬字母拼寫指地名的漢語拼音書寫;民族文字指該地名是少數民族語地名時填寫的民族文字。 (三)類別名稱,指按照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實體的地理屬性分類,為地名分類與類別代碼編碼規則(gb/t18521-2001)
52、中地名地理屬性類別代碼中的名稱。 (四)所在(跨)行政區,指地名所位于的行政區。 (五)簡稱,指該地理實體的簡稱等。 (六)地理位置,指地理實體的地理坐標,即按不同測量方法的精度要求,測量的坐標值。 (七)語種,指地名的語別種類,源于哪個民族,如漢語、藏語、蒙古語等,表中只填少數民族語種。 (八)地名的來歷、含義和歷史沿革,包括標準名稱及其別名、曾用名、簡稱等名稱的來歷、含義和沿革。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的歷史沿革以追溯最遠時期為原則,縣級以下行政區域名稱原則上以1949年新中國成立后為時限,但均要詳細考證。其余視具體情況而定。 (九)地理實體概況,概述該地理實體除名稱以外的相關屬性信息。 (十
53、)資料來源及出處,指地名含義、歷史沿革和地理實體等信息資料來源和出處。 (十一)多媒體信息,指普查期間搜集的照片、圖片、錄音、錄像資料。 (十二)備注,指對一些在上述欄目中無法填注、又必須加以說明的問題,在備注表中填注。第四十七條 地名目錄 匯總資料時應填寫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地名目錄,內容包括:序號、地名代碼、標準地名、類別名稱等。 在普查數據輸入國家地名數據庫后,可以自動生成。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為單位,按地名分類(12大類)分別打印。地名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打印的地名目錄裝訂成冊,蓋章、簽字。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地名目錄見附件3。第四十八條 地名標準化處理統計表 匯總資料時應填寫第二
54、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地名標準化處理統計表,內容包括序號、地名代碼、標準地名、羅馬字母拼寫、所在(跨)行政區、原用名稱、原羅馬字母拼寫、批準時間、備注等。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地名標準化處理統計表樣式見附件5。第四十九條 地名標志登記表匯總資料時應在國家地名數據庫中生成地名標志登記表,需要時打印。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地名標志登記表見附件4。第八章 地名數據庫建設第五十條 建立地名數據庫要求 省、市、縣(市、區)統一使用國家地名信息管理系統,建立本級國家地名數據庫。第五十一條 標繪行政區域界線 將鄉鎮級、縣級行政區域界線標繪到國家地名數據庫1:5萬矢量地形圖上。第五十二條 地名信息的錄入 依據地名登記表等資料及時將地名信息錄入國家地名數據庫。第五十三條 地名信息錄入方式 地名文字信息錄入地名數據庫或修改國家地名數據庫屬性數據,可采用二種方式。 (一)采用國家地名數據庫管理系統的數據庫管理軟件直接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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