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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落實民辦學校辦學自主 權實施辦法主要圍繞規范和發展并舉的總目標,著力通過政策設計,引導民辦學校合理定位、規范辦學、特色發展、提高辦學水平和競爭力,營造公辦民辦共同健康發展的教育生態。落實民辦學校辦學自主 權實施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 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 201681 號)和省政府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 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浙政發 2017 48 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民辦學校(含幼兒園,下同)辦學自主權,積極鼓勵和大力支持民辦學校合理定位,特色發展,提高辦學水平和競爭力,滿足廣大
2、人民群眾對教育的多樣化需求,更好地適應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現就落實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落實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是我省民辦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各級政府要將落實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作為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關鍵內容。-1 -第二章落實招生自主權第三條 改進民辦學校招生管理方式。民辦學校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提出年度招生計劃和招生范圍方案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民辦中小學應主要在辦學所在地招生,跨區域招生計劃應納入學??傮w招生計劃。違反相關規定配備公辦學校在編教師的民辦中小學校,必須承擔相應區域的公共服務責任,其招生參照公辦中小學校實施管理,更不得
3、跨區域招生。第四條 支持民辦學校參與招生制度改革。有意愿的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可納入“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改革范圍。鼓勵民辦高等職業院校試行高職提前招生、“三位一體”等自主招生改革試點。第五條 探索科學的民辦中小學招生方式。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必須對適齡兒童少年實行免試入學,不得通過任何形式的文化科目選拔考試或變相選拔考試遴選招錄學生。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招生采用網上報名,不得對報名設置前提條件。民辦初中學校招生時,若報名人數超過計劃數,可以采用電腦派位搖號確定招收對象或采用電腦派位搖號、面談、學習能力測評確定招收對象。學習能力測評主要考核學生學習能力,不得考核文化科目知識。普通高中學校應以
4、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為主要依據招收新生。鼓勵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將優質的民辦普通高中學校招生名額合理分配到區域內初中學校。-2 -第六條切實維護招生秩序。中等及以下層次民辦學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與當地公辦同類學校同期面向社會自主招生。民辦學校應自覺維護地區招生秩序,嚴禁提前招生、掐尖式招生、違反規定變相考試選拔等行為,共同維護良好的教育生態。民辦學校的招生辦法、招生廣告及招生簡章須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必須與備案的內容一致。第七條對民辦中小學符合規定招收的學生,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做好學生電子學籍遷移審批工作。第三章實行更加開放的分類定價機制第八條
5、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學費和住宿費實行自主定價。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民辦幼兒園自主確定。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校收費政策由各級政府按照市場化方向確定。非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學費和住宿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各級政府要依法加強對民辦學校收費行為的監管。第九條 民辦學校要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民辦學校收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出具財稅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按學期或學年收費,民辦幼兒園按月或學期收費,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按學習期限或周期收費。學生因退學、開除、休學、轉學等原因提前結束學業,民辦學校應按有關規定退費。民辦學-3 -校收費項
6、目及標準應向社會公示30 天后執行,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它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生攤派費用或者強行捐資助學。第十條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第四章落實專業和課程設置自主權第十一條 支持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宏觀政策,自主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自主制定學校規劃并組織實施,自主設置教學、科研、行政管理機構。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在完成國家規定專業教學要求前提下,按照教育教學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可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允許民辦學校選用經相關部門審查通過的境外教材。第十三條 改進學校專業設置。鼓勵民辦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
7、根據國家戰略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依法依規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支持民辦高校對接我省產業行業需求,經專家充分論證后,按照規定設置國家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新專業。第十四條 加強對專業設置的事中事后監管。教育行政部門開展專業設置抽查,加強專業建設信息服務,公布緊缺專業和就業率較低專業名單,逐步建立民辦高校招生、畢業生就業與專業設置聯動機制。對建設條件達不到要求的專業,責令學-4 -校限期整改或暫停招生。第十五條 鼓勵民辦高校提高學科建設水平。支持民辦高校承擔國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務,引導民辦高校開展應用型研究,積極支持有條件的民辦高校開展研究生教育和基礎研究。第十六條 對符合學士學位授權條件的民辦
8、高校依法給予審批。第五章落實校長治校第十七條 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民辦學校要加強黨的建設,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和監督機制,學校黨組織要督促學校決策機構和校長依法治教,規范管理。民辦學校應依法制定章程,設立理事會(董事會) 、監事會,理事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依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共同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第十八條 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要真正做到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獨立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第十九條 實行理事會(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落實校長治校。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根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參與學
9、校的辦學和管理。民辦學校實行理事會(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依法保障校長獨立行使教育教學管理和行政管理職權。-5 -第六章附則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物價局負責解釋,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民辦學校信息公開和信用管理辦法主要圍繞營造民辦教育誠信環境總目標,通過要求公布民辦學校辦學資質、師資、收費、課程等相關信息,為社會了解學校提供便捷服務,同時,通過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加強社會監督,引導民辦學校樹立誠實守信的辦學形象,促進學校規范辦學。民辦學校信息公開和信用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營造民辦教育誠信環境,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檔案制度,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1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 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民辦中小學校(含幼兒園、文化教育類培訓機構)信息采集、公開、使用、監管和信用信息管理活動,按照本辦-6 -法執行。第三條民辦中小學校信息的采集、公開、使用應當遵循真實、完整、及時、合法的原則,維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危及國家和第三方安全。第四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是民辦中小學校信息公開和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和監管的主管部門。第二章信息采集第五條 民辦中小學校是信息公開的主體,對公開信息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合法性負責。第六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11、應當指定責任人,負責信息公開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第三章信息公開第七條民辦中小學校應當按時向社會公開以下信息:(一)黨的建設工作情況。包括黨組織設置及組成人員情況等;(二)舉辦信息。包括舉辦者、出資人、出資額情況;(三)登記信息。包括學校名稱(全稱) 、辦學地點、辦學性質(非營利性或營利性) 、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法定代表人、開辦資金、登記時間和登記證號、許可證號等;(四)內部治理信息。包括經審批機關備案的學校章程,理事會或董事會、行政班子、監事會組成人員及其變動情況,內設機構,學校制定的重要規章制度,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7 -(五)招生信息。包括招生規模、范圍、時間、方式、程序、結果
12、等;(六)收費信息。包括收費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退費辦法、投訴方式等;(七)教師和其他人員數量及結構情況;民辦學校中公辦學校在編教師數量和占比及任職任教時間情況;(八)學校辦學條件和年度財務狀況;(九)接受和使用捐贈的信息。包括捐贈的時間、來源、性質、數額、用途等;(十)自然災害、安全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十一)教育行政部門認為特別重要的其他信息。第八條 鼓勵民辦中小學校根據學校發展情況向社會公開以下信息:(一)學校 5 年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報告包括業務活動情況、財務收支情況、年度檢查結論等;(二)課程設
13、置與教學計劃;(三)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的申請與管理規定和年度執行情況等;(四)中介機構出具的教學質量評估報告和年度審計報告,受委托中介機構變動情況及原因;-8 -(五)開展重大活動的信息,包括活動名稱、地點、時間、內容、服務對象、資金來源和支出情況;(六)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外籍教師與國際學生的管理制度;(七)榮譽信息。包括所獲榮譽名稱、榮譽授予機構、榮譽授予日期和有效期等;(八)工會與教代會工作情況;(九)民辦學校認為應該公開的其他信息。第九條 民辦中小學校應當于每年 7 月底前,將包含上述內容的信息公開報告通過門戶網站、宣傳專欄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進行信息公開。第十條民辦中小學校信息一經公開,不得任意修改。第十一條 民辦中小學校要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學校對社會公眾提出的質疑,要及時做出說明和解釋。第四章信用管理第十二條民辦中小學校在年檢時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信息公開報告。第十三條民辦中小學校在辦學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等行為,以及發布虛假信息、誤導信息和不及時發布信息的,一經認定,即分別記入學校和法定代表人的失信記錄。第十四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開展學校等級評估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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