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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15 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第 1 篇: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為規范食品添加劑安全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實 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等法律、 法規及規章, 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專店購買采購食品添加劑, 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單位或市場采購, 實行專店購 買,并應當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添加劑安全內容的采購供應合同。對采購的食品 添加劑應當索取并留存許可證、營業執照、檢驗合格報告(或復印件)以及購物憑證。 購物憑證應當包括供應者名稱、供應日期和產品名稱、數量、金額等內容。采購進口食 品添加劑的, 應當索取口岸進口食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與所購食

2、品添加劑相同批次的 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復印件。二、專賬記錄建立食品添加劑專用采購臺賬。 食品添加劑入庫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 規格、 數量、生產單位、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建立食品添加劑專用使用臺賬。食品添加劑出庫使用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 數量、用途、稱量方式、時間等,使用人應當簽字確認。食品添加劑的購進、使用、庫 存,應當賬實相符。三、專區存放設立專區(或專柜)貯存食品添加劑,并注明 食品添加劑專區(或專柜)字樣 。四、專器稱量配備專用天平或勺杯等稱量器具, 嚴格按照包裝標識標明的用途用量或國家規定的用途 用量稱量后使用,杜絕濫用和超量使用。五

3、、專人負責 由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添加劑采購。采購人員應當掌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和相 關食品添加劑安全相關知識以及食品感官鑒別常識。 餐飲服務單位主要負責人與負責食 品添加劑采購和餐飲加工配料的人員分別簽訂責任書。食品安全管理員、廚師長定期檢查食品添加劑采購、索證索票、臺賬記錄、貯存及使用 等情況。食品添加劑專用采購臺賬、 使用臺賬以及索取的相關證照、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要妥善 保管,不得涂改、偽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第 2 篇: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強對食品添加劑生產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

4、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 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實施生產許可和監督管理,適用本 規定。本規定所稱食品添加劑是指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以標準、 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 以作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 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物質, 不得作為食品添加劑進行生產,不得作為食品添加劑實施生 產許可。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范圍內生產食品添加劑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食品添加劑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5、負責實施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食品添加劑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生產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的要求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 保證產品質量持續穩定合格,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第五條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第二章生產許可第六條生產者必須在取得生產許可后,方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取得生產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二)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三)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廠房設施;其衛生管理符合衛生安全要求;(四)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

6、設施等生產條件;(五)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符合有關要求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六)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和責任制度;(七)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出廠檢驗能力;產品符合相關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八)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工藝落后、耗 能高、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申請人應當向生產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許可機關)提交生產許可申請。第八條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申請書;(二)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三)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有關生產

7、工藝文本;(四)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生產場所的合法使用權證明材料,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和廠房設施、設備布局平面圖復印件;(五)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施的合法使用權證明材料及清單,檢驗設備的合法使用權證明材料及清單;(六)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和責任制度文本;(七)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八)生產所執行的食品添加劑標準文本;(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條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生產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質

8、量技術監督部門管理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三)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等規定情形的,應當 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四)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五)申請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性告知予以補正的材料及要求,并向申請人發出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逾期不告知的,視為受理;(六)申請事項屬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 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生產許可申請,并向申請人發出行政 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許可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9、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第十條許可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是否具備持續生產合格產品的必備生產 條件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對申請的資料、生產場所進行實地核查以及產品質量檢驗。 第十一條許可機關組織對申請人進行實地核查,應當組織核查組。核查組由二至四名有 資質的核查人員組成, 核查組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所在地質量技 術監督部門的監督。第十二條許可機關組織對申請人進行實地核查應當制定實地核查計劃,并于核查五日前向申請人發出實地核查通知書。實地核查工作一般不超過二日。第十三條核查人員進行實地核查,不得刁難企業,不得索取、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

10、 不正當利益。申請人應當配合核查組的實地核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長核查時間的,應當及時 向許可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第十四條核查組應當按照核查計劃以及規定的許可條件、程序等要求對申請人進行實地核查,并根據核查結果做出如下處理:(一)實地核查合格的,按照規定抽取和封存樣品,由申請人依法送交符合規定要求的 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二)實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進行產品抽樣。拒絕核查或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導致實地核查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實施的,視為實地核查不合格。第十五條實地核查工作應當由核查組組長填寫實地核查記錄,由核查人員簽字并經申請人確認。第十六條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實地核

11、查和產品抽樣工作,并向申請人發出實地核查結論告知書。核查不合格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七條承擔發證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標準對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檢驗工作。承擔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發證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具備法定資質并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發布名錄。第十八條檢驗機構完成檢驗工作后,應當出具產品檢驗報告。檢驗報告一式三份,一份 送申請人,一份送許可機關,一份檢驗機構存檔。第十九條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 申請人可以自接到檢驗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向原許可機關 提出復檢申請。復檢應在原檢驗機構以外的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機構進行,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復檢結論與原檢驗結論一致的, 復檢費

12、用由申請人承擔; 復檢結論與原檢驗結論不一致 的,復檢費用由原檢驗機構承擔。第二十條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根據審查結果作出如下處理:(一)申請人符合發證條件的,依法作出準予生產許可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 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二)申請人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告 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產品檢驗時間不計入許可期限。第二十一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將獲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的生產者 名單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第二十二條獲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的生產者需要增加產品

13、品種的, 應當依照本規 定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照本規定對申請增加的產品品種組織審查。第二十三條在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內,生產者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 術或者工藝發生較大變化的, 生產者應當及時向原許可機關提出審查申請, 原許可機關 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審查。第二十四條生產者名稱等發生變化而生產者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未 發生較大變化的, 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應當在變更后一個月內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生產許可 變更申請。原許可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第二十五條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產品標準及技術要求發生較大 改變的, 國家質檢總局可以根據需要作出

14、相應的規定,原許可機關根據規定重新組織審 查。第二十六條許可機關應當將辦理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有關資料及時歸檔。 檔案材料的 保存期限為五年。第二十七條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 生產者需要繼續生產的, 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向原許可 機關提出換證申請。逾期未申請換證或申請不予批準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八條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證書應當載明生產者名稱、住所、生產地址、食品添加劑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 有效期、發證機關(加蓋公章)等內容。第二十九條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格式和編號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 第

15、三十條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遺失或者損毀, 生產者應當及時向原許可機關提出補 領生產許可證申請, 并同時在省級以上媒體發布原生產許可證書遺失和作廢聲明。 原許 可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補證手續。第三十一條許可決定作出前, 申請人要求退回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申請的, 應當說明理 由,并提交申請書;退回許可申請的,許可機關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許可自然終止。 第三十二條生產者要求終止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向原許可機關提 交申請書;原許可機關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辦理注銷手續。第三十三條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撤銷、撤回、注銷,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食品添加劑生產

16、許可證書和編號。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者不得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生產許可證書 和編號。第 3 篇: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管理,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是指:(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添加劑品種;(二)未列入衛生部公告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三)擴大使用范圍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劑品種。 第三條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第四條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應當掩蓋食品腐敗變質;(二)不應當掩蓋食品本身或者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三)不以摻雜、

17、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四)不應當降低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五)在達到預期的效果下盡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六)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應當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規定允許殘留量的除外。 第五條衛生部負責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審查許可工作, 組織制定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技術 評價和審查規范。第六條申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生產、經營、使用或者進口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 請人)(),應當提出食品添加劑新品種許可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劑的通用名稱、功能分類,用量和使用范圍; (二)證明技術上確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資料或者文件;(三)食品添加劑的質量規格要求、生產工藝和檢驗方法,食品中該添

18、加劑的檢驗方法 或者相關情況說明;(四)安全性評估材料,包括生產原料或者來源、化學結構和物理特性、生產工藝、毒 理學安全性評價資料或者檢驗報告、質量規格檢驗報告;(五)標簽、說明書和食品添加劑產品樣品;(六)其他國家(地區) 、國際組織允許生產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評估的資料。 申請食品添加劑品種擴大使用范圍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但是技 術評審中要求補充提供的除外。第七條申請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除提交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 下材料:(一)出口國(地區)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出具的允許該添加劑在本國(地區)生產或者 銷售的證明材料;(二)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有關機構

19、或者組織出具的對生產企業審查或者認證的證 明材料。第八條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 反映真實情況, 并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承擔法律后果。第九條申請人應當在其提交的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材料中注明 不涉及商業秘密,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內容。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技術上確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同時 征求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有關部門和 相關行業組織的意見。對有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關系的,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 反映的有關意見作為技術評審的參考依據。第十條衛生部應當在受理后 60 日內組織醫學、農業、

20、食品、營養、工藝等方面的專家 對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技術上確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評估資料進行技術審查, 并作出技術評 審結論。對技術評審中需要補充有關資料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按照要 求及時補充有關材料。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對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研制及生產現場進行核實、評價。 需要對相關資料和檢驗結果進行驗證檢驗的,應當將檢驗項目、檢驗批次、檢驗方法等 要求告知申請人。 安全性驗證檢驗應當在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對尚無食品安 全國家檢驗方法標準的,應當首先對檢驗方法進行驗證。第十一條食品添加劑新品種行政許可的具體程序按照行政許可法和衛生行政許可 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根據技術評

21、審結論, 衛生部決定對在技術上確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準予許可并列入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予以公布。 對缺乏技術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對發現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按照食品 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執行。第十三條衛生部根據技術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將公告允許使用的食品添 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程序,制定、公布為食品安全國 家標準。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部應當及時組織對食品添加劑進行重新評估: (一)科學研究結果或者有證據表明食品添加劑安全性可能存在問

22、題的; (二)不再具備技術上必要性的。對重新審查認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衛生部可以公告撤銷已批準的食品添加劑品種 或者修訂其使用范圍和用量。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衛生部2002年 3月 28日發布的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第 4 篇: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1、購買的食品添加劑必須是符合國家使用安全標準要求的。2、制售的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必須按照國家食品添加劑使用計量標準進行使用, 不得超過國家其規定使用限量范圍。3、人工合成色素覓菜紅及胭脂紅的使用,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限制計量使用。不得超 過 0、 05 克公斤,檸檬黃及酸性靛藍的用量不得超過0、 1 克公斤。4、用于飲料

23、、各式糕點食用香精的使用量不得超過限量0、 2。5、亞峭酸鹽的使用, 最大用量為每千克不得超過 0、15克。(中毒量為 0、3 一 0、5克, 致死量為 3 克)6、國家允許使用的防腐劑、杭氧化劑、著色劑、酸味劑、凝固劑、疏松劑、品質改良 劑等的使用,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使用限量使用,不得超過國家計量標準。7、因制品工藝制作要求的需要,應盡可能地從植物中提取所需色素。8、禁止采購添加劑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標準的食品、原料。9、嚴禁使用超過有效保質期限的食品添加劑或受潮、霉變及其他感觀異常發生色變的。10、嚴禁使用醫療、工業、化工等非食用食品添加劑,用于食品的生產加工制作。 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1、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由食堂庫房管理員專人負責管理。2、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實行專人管理,專人負責,專人發放、專人入冊登記制。3、用后及時收檢,妥善保存。第 5 篇:幼兒園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 為規范食品添加劑安全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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