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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入世后的立法與司法解釋工作 一、入世對我國立法的總體影響加入wto對于我國立法工作的影響是非常深遠的。鑒于wto是建立在比較優勢的市場經濟原則基礎之上的國際協議,我國作為潛在的wto成員就需要采取相應的立法行動使我國的經濟與國際接軌。這就意味著wto對我國立法工作的影響不僅體現在立法的數量方面,而且更重要的是體現在深層的宏觀經濟運行體制上。我國在1986年至今長達15年的復關入世談判過程中,為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采取了一系列重大立法步驟,這些立法的相當部分直接或間接與gattwto相關,為我國順利實現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以及履行我國在多邊貿易談判中所做出的承諾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從國際法的角

2、度來看,這些立法也是我國履行wto條約義務的一個重要環節。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當事國在承諾參加國際協議后負有善意履行條約義務的責任。我國政府事實上正是按這一規則來辦的。雖然我國到目前為止尚非wto成員,也就是說原則上并不受wto規則的約束,我國尚不享受wto協議之下的權利,也不承擔wto規定的義務,但實際上我國的立法工作具有相當的前瞻性,我國的經濟貿易立法充分體現了wto的原則要求和我國的對外承諾,體現了我國政府加入wto的決心和信心。特別是在烏拉圭回合結束后,我國政府按照我國的對外承諾進一步深化了體制改革,加大了經貿立法的力度,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績。我國加入wto的雙邊及多邊談判的最

3、終完成也從一個側面說明了這一點。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立法工作與入世談判大體上是同步進行的。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明確要求“擴大對外開放程度,提高對外開放水平,積極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資”。黨的十五大報告也提出“要以更加積極的姿態走向世界,完善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對外開放格局,發展開放型經濟,增強國際競爭力,促進經濟結構優化和國民素質提高”。我國還在很短的時間內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兩次修改了憲法,增加了一些與對外開放直接相關的內容。1993年修訂后的憲法第18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

4、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它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另一次是關于市場經濟地位的修訂。在經貿立法領域,入世談判的影響更加明顯。我國在經貿領域的立法充分體現了關貿總協定及世貿組織的原則要求。在對外貿易方面,我國制定了對外貿易法及其他配套法律法規,無論是在貨物貿易、技術貿易還是服務貿易領域都大大加快了對外開放的步伐。我國為適應入世的需要,對進口商品關稅作了大幅度的下調,并大大削減了非關稅貿易措施。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更是直接受到國際談判的影響,我國按

5、對外承諾普遍提高了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在服務貿易領域,我國也積極推進了在金融、運輸、保險、電信、咨詢及商業等方面的對外開放,為我國履行wto服務貿易總協定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在投資方面,我國已形成了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為改善投資環境,我國相繼制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相關配套政策法規,并不斷提高了對外資企業的優惠待遇。特別是在稅收方面,我國取消了工商統一稅,對外資實行統一的稅制(含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稅等)。外資企業視其投資的具體情況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或定期減免待遇,并根據有關

6、規定享受優惠的進出口關稅待遇。從1997年開始我國對外資企業實行聯合年檢制度,增強了外資管理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同時我國還實行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為外資企業的結售匯及國際支付和轉移提供了便利。外商投資的領域和投資的方式也有進一步的突破。國家公布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對國家鼓勵、限制及禁止外商投資的產業作了具體詳細的規定。目前外商投資的領域已擴大到許多新的產業,如金融業(我國自1996年即開展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試點工作)、國內商業(自1992年開始外資經批準可投資于國內商業零售業,1999年國務院發布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進一步允許外商經營商業批發業務)等等

7、。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外商還可在我國設立投資性公司或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相關投資業務。此外,從地域上看,我國已形成“經濟特區-沿海經濟技術開發區-沿海經濟開放區-內地”全方位多層次的利用外資格局。入世對我國立法的影響并不局限于此。這種影響將會繼續下去。加入wto后,我國的立法工作將面臨更加嚴峻的形勢,任務將更為艱巨。二、立法原則加入wto后,我國的立法工作將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在wto協議對我國發生法律效力之后,我國的經貿立法將更加直接地受到wto規則的約束。如前所述,wto國際義務主要是通過國內立法來履行的。因此,如何理順立法環節的各種關系將成為我國政府面臨的現實問題。據悉,目前有關部門

8、正在組織制定、修改有關經貿法律以適應我國加入wto的實際需要。我們認為,國內立法的總的精神應是積極穩妥地履行我國承擔的國際義務,立法規劃上應分清輕重緩急,對于與條約義務明顯不符的,應抓緊清理和修訂;對于與條約義務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應予繼續保留適用;對于條約未涉及或我國未承諾或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可暫緩立法。在具體操作上,以下幾個原則問題值得注意:(一)權利與義務平衡原則我國在立法實施wto協議時應注意wto所強調的權利義務總體平衡原則。wto協議是由有一百多個國家參加的一攬子協議組成的法律文件。wto賴以成立的關鍵在于成員間權利與義務的整體平衡。我國目前的經貿立法似大多側重于我國的義務承擔,而較

9、少從我國的法定權利和利益的角度考慮問題。從長遠來看,我國在對外貿易實踐中應堅持權利義務平衡原則,體現在立法實施上就是在履行我國的國際義務、開放國內市場的同時要著眼于我國入世的基本利益所在,充分顧及我國作為wto成員尤其是作為發展中國家所應享受的利益和權利,包括對國內產業實行合理保護的權利。目前應充分授權國務院制定貿易保護措施,根據wto的有關規定精神,盡快制定適應入世后形勢需要的反傾銷法、反補貼法、反壟斷法及保障措施法。權利義務平衡原則是長期貿易實踐經驗的總結,在未來的多邊貿易關系中將繼續發揮其作用。wto協議下的利益并不是自動發生的,而是有賴于成員的積極參與和努力。我國在加入wto后,將需要

10、積極參加多邊貿易談判及多邊貿易規則的制定,在承擔國際義務的同時將需要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正當利益。如何根據貿易實踐的具體情況及時調整相關的法律政策將是我國今后立法工作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二)公平貿易與非歧視原則wto多邊貿易體制的基本目的是在非歧視原則基礎上實現貿易自由化。從上文介紹的情況來看,我國經貿立法整體上看體現了對外開放和貿易自由化的原則立場。但以往立法似未充分顧及市場主體尤其是國內企業的平等待遇,對相關措施的法律后果似缺乏綜合考慮。加入wto后,我國將需要在市場經濟中全面引進非歧視待遇原則。這一原則不僅要求對所有外國當事人一視同仁,意味著我國給予任何一個wto成員的優惠和利益將自

11、動適用于所有其他成員,而且要求在外國當事人與本國國民之間實行相同待遇。就此而言,我國立法尚需進一步完善。一方面,鑒于wto的普遍的最惠國待遇原則,我國在對某一或某些成員提供減讓利益時有必要考慮到這種減讓的實際法律后果及我國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我國應為國內企業與外國企業在平等的基礎上競爭創造必要的法律條件。為此,應取消一切形式的超國民待遇。這一點應引起我國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三)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wto規則具有比較明顯的開放性特點。這就意味著國內立法方面要有一定的靈活性,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和貿易實踐瞬息萬變的特點。加入wto并不意味著要立即修改所有的法律,或者機械地對照wto協

12、議的條文進行國內立法。wto協議內容實際上仍處在不斷變化之中,國際雙邊及多邊談判的情況也經常有變化,閉門造車式的僵硬立法方式是不可取的。(四)法律體系的有機協調問題wto協議沒有也不可能要求成員另立一套法律體制和執法機制。國內立法對wto協議的實施是在憲法的體制和范圍內進行的。從法律的角度看,wto協議在地位上是低于憲法的。因此,立法者在實施wto協議時要顧及本國的憲法體制,要顧及法律法規與憲法之間、單行立法與現行法律制度之間的協調和統一。對此wto本身亦有明確規定。我國加入wto將需要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決定和批準。但批準加入wto議定書與在國內實施wto協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我國在批準加入w

13、to后,將需要制定大量的實施性立法。在立法指導思想上有兩點需要明確:一是我國承擔的wto義務是通過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來加以實施的(鑒于wto涉及事項的廣泛性,實施性立法不應僅限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還應包括國務院行政法規),執行實施性法律和行政法規即是履行國際條約;二是執法機關不能直接適用wto協議包括我國加入議定書,也不能擅自在適用國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同時又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對實施國際條約的國內法律的解釋權應集中行使,各部門、各地方執法機關無權自行對國內法律與國際條約的抵觸問題作出解釋。與此相關的一個問題是要重視立法的質量。有關部門反映,觀在法律不是少了,而是多了。如外資法,法人

14、制度方面尚存在不少問題,對引進外資對經濟安全的沖擊和負面影響缺乏對策,對外資注冊資金不到位,以合資或國際公司的名義搞詐騙問題、外資企業的退出程序問題以及在我國未設辦事機構的外國法人在對華貿易中有犯罪行為的能否作為單位犯罪處理等問題均未作出適當的調整和規范,影響到法院的準確執法。立法的滯后或盲目超前必然帶來實際適用中的困難和頻繁的修改(有的法律在制定后不久就被發現與現實脫節而需加修改或補充),不利于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三、入世后司法解釋工作的重要性司法解釋在我國是法律解釋的一種。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在法律解釋方面,凡關于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

15、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或用法令加以規定;凡屬于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于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兩院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或決定;不屬于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體聲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凡屬于地方性法規條文中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制定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或作出規定,凡屬于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解釋。在各種解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涉及面較廣、針對性較強、影響

16、較大,且在效力上優于一般行政解釋和地方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日常大量發生的法律應用問題所作出的司法解釋在加強和完善我國的法律解釋工作及法制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入世后司法解釋工作將變得更為重要,面臨的任務也將更為艱巨。司法解釋的重要性是由入世后的客觀形勢所決定的。首先,法律適用的復雜性表明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司法解釋。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進一步發展,我國的立法急劇增加,立法內容也越來越趨于復雜,這些立法在審判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在許多情況下有賴于司法解釋。如我國新近制定的擔保法、合同法的許多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就是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加以明確的。加入wto后,問題變得更加復雜。鑒于wto協議本身

17、情況的復雜性以及我國為履行wto義務而制定的實施性法律的復雜多樣性,在法律適用方面許多問題并無現成答案,司法解釋就不是減弱,而是要進一步加強。對于涉及wto的有關疑難問題,就需要及時主動地組織研究,及時制定司法解釋。其次,加強司法解釋也是統一執法的需要。入世后我國需要加強統一執法機制,確保我國實施wto國際義務的各項法律法規在全國范圍內得到統一的執行(見下文)。我國執法主體多種多樣,各地方、各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都有執法權。不同執法主體在實踐中對立法的理解和適用難免發生偏差,如無統一的有效的執法機制,就難以保障法制的統一和政令暢通。我國憲法性法律將司法解釋權授予最高人民法院,使其司法解釋在地位上

18、高于行政解釋及地方解釋,這就為我國統一執法創造了必要的條件。就wto而言,這就意味著對于wto協議及其實施性法律在審判工作中的具體解釋和適用應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作出司法解釋,各地方、各部門不得自行其是。最后,從立法與審判工作的分工協作上看,也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司法解釋。入世后我國有關立法部門將面臨繁重的立法任務,鑒于wto的開放性和靈活多變的特點,立法部門可能需要根據客觀形勢和貿易談判的具體情況采取經常性的立法行動。但對于法律法規在審判工作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立法部門可能難以充分顧及,要求立法機關事事立法或解釋也可能并不合適。相反,司法解釋在這方面就有著獨特的作用。司法部門對于審判工作中的具體法律

19、適用問題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作出有針對性的司法解釋有助于問題得到解決,從而發揮對立法不足的補充作用,同時客觀上也有助于減輕立法部門的工作壓力,有助于配合立法部門積極履行我國承擔的國際義務。四、加強司法解釋工作的幾個問題入世后我國的司法解釋也有一個“廢舊立新”的問題。對現有司法解釋有一個清理的過程,也就是說要結合我國實施wto協議的國內立法的具體情況進行清理,該廢止的廢止,該修改的修改,該保留的保留。目前比較緊要的是要對wto在審判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盡快明確民法通則關于法律適用的原則不適用于wto協議,法院依法積極履行國際條約義務,但在裁判時不應直接引用wto的規定。我們認為,

20、國際條約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應用并不能一概而論,而是要具體分析。不同條約在國內的法律地位可能完全不同。根據上文的分析,民法通則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原則是有特定適用范圍的,即僅適用于普通民事法律方面的國際協議,而并不能適用于wto協議。司法解釋要明確我國法院負有執行我國實施wto協議的各項法律的職責,要充分尊重我國來之不易的立法成就,遇國際條約與國內法不一致時,要盡量解釋為一致。司法解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進行的,各地法院不得擅自對國內法律與國際協議的抵觸問題作出解釋。鑒于wto協議的復雜性,入世后可能需要針對審判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在個案的基礎上作出司法解釋。入世對司法解釋的及時性和針對性提出了較

21、高的要求。特別需要注意的是,wto協議涉及非常復雜的法律問題,許多問題并無現成答案,也并不是根據簡單的、一般性的法律原則就可以解決的(事實上傳統部門法如民商事法、知識產權法等領域的原則和實踐做法并不當然適用于wto協議),而是需要深入認真的分析和研究。這就意味著在司法解釋方面有關專門研究工作亟待加強。為提高司法解釋對貿易實踐的適應能力及司法解釋的透明度,在制定司法解釋時,有必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尤其是司法及其他實踐部門的意見,充分考慮司法實踐的特點和客觀需要。五、關于法律法規的統一適用和克服地方保護主義wto規范的是國家一級的整體貿易行為,并沒有也無必要直接規范成員域內的地方政治實體的貿易措施,地方政策和措施的后果是由中央政府對外承擔的。中國加入wto后,我國政府負有履行相關國際義務的責任。這意味著我國中央政府須保證wto規則在全國范圍內的統一適用,中央政府統一對外,地方須協助中央政府履行國際條約義務,各地不得違背國家法律和政策,搞地方保護主義。地方保護主義在各地均有不同程度的體現。從立法環節看,法出多門是地方保護主義的癥結所在。這個問題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解決。立法法通過實施后,情況可能有所好轉。但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問題還比較嚴重。這主要表現在各地地方性立法囿于地方利益,忽視法制性原則;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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