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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警體館、戰訓樓工作總結關于湖北警官學院警體館、戰訓樓工程結算的審核 及仲裁代理的工作報告湖北警官學院我公司接受委托, 對貴院警體館、 戰訓樓工程實施跟蹤審計、 結 算審計及仲裁代理,從 2004 年 3 月開始,至今已有五年零三個月時 間,為捍衛學校利益和國有資金不得流失取到了積極的作用, 由于警 體館、戰訓樓工程結算糾紛的仲裁已進入了最后的裁決階段, 為了讓 學院領導進一步的了解情況,對前段的工作我們進行如下回顧和小 結,對仍然存在的爭議問題提出我們的觀點和意見。一、警體館、戰訓樓工程結算審計審核時間1) 2006年 9月 1日學校審計處將部分結算送審資料移交我公司, 見學校審計處簽收單(申

2、請人提出 2006年 7 月提交“工程結算報告 書”為學校放假時間) ;2) 由于資料不全,我公司于 2006年 9月 8 日、 2006年 10 月 8 日二次發函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3) 2006年 10月 17 日申請人授權委托“郭祖尉為代理人,參加 湖北警官學院的審計對帳,代理人無轉委托權” ;3)2006年 11月 21 日召開審核前協商會議;4) 2006年 11月 30 日送審增加結算書;5) 2006 年 11月 25日向申請人提交建筑部份初審意見, 2006年 12月 23日與申請人代理人郭祖尉對初審意見和爭議問題進行確認;6) 2007 年 4 月 8 日與申請人對結構

3、部份初審意見進行確認,并 對爭議問題進行確認;7) 2007年 7 月 4 日申請人提供 47頁安裝結算資料;8) 2007年 6 月 11日申請人對安裝部份初審意見進行書面回復;9) 2007 年 7 月 13 日我公司向學校提交了“湖北警官學院警體 館、戰訓樓結算審核爭議問題” 的工作匯報, 要求學校成立結算領導 小組, 與施工單位進行公開談判, 解決以上爭議糾紛。 由于學校放暑 假,學校提出開學討論解決;10) 2007 年 8 月 15 日向申請人再次提供修改后的初步意見(交 林小雄,他拒簽收) 。審核過程本工程從 2006年 11 月 21 日正式開始對湖北警官學院警體館、 戰訓樓工

4、程結算實施審計, 根據審核前協商會議精神, 我們與申請人 的委托代理人郭祖尉進行了全面核對, 對審核的初步意見和爭議問題 進行了確認; 2007 年 4 月林小雄向我們反映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郭 祖尉工作變動而辭職, 申請人沒有向學校提出變更委托代理人; 2007 年 6 月林小雄再次向我們反映核對安裝工程結算的袁工也相繼辭職; 由于以上原因,致使審核工作無法正常進行。之后,林小雄提出由他親自核對, 我們考慮林小雄屬項目常務副 經理,情況比較熟悉, 同意與他重新全面核對, 但在核對的工作中極 端不配合:核對的工程量不予簽字; 工程變更只對審增,不對審減; 多次協調會議,不同意做記錄,如果做記錄只

5、聽不講話; 我們提出爭議問題三方開會協商,他提出不參加; 合同價包括的項目實際沒做不同意減;網架工程專業分包, 總包已收配合費, 合同價中包括了 135 萬金 屬屋面板不同意扣等。審核的爭議1、實際施工與現場簽證不符1) 鋼纖維混凝土 403 萬元2) 鋼筋錐螺紋接頭 113.04萬元3) 地下室砂墊層 43.21 萬元 合計: 559.25萬元2、施工單位對補充協議的條款與學校理解不一致,要求計算投標少 算1) 警體館消火栓系統 23.58 萬元2) 警體館自動水噴淋系統 32.25 萬元3) 警體館火災報警 51.81 萬元4) 戰訓樓消火栓系統 19.04 萬元 合計: 126.68 萬

6、元3、索賠項目證據不足 副館空調 58.82 萬元3 項爭議共計: 744.75 萬元。二、警體館、戰訓樓工程結算糾紛的仲裁 由于警體館、 戰訓樓工程結算審核過程中存在 “實際施工與現場 簽證不符, 施工單位對補充協議的條款與學校理解不一致, 索賠項目 證據不足” 等三類爭議問題。 我們向施工單位提出對以上三類爭議問 題組織三方開會協商解決, 他們提出不予參加。 經請示學校領導, 訂 于 2007 年 9 月學校開學后組織三方協商會議, 施工單位于 2007 年 8 月 21 日突然申請仲裁, 至使警體館、 戰訓樓工程結算審核工作中止, 我們工作由結算審核轉為協助學校參與仲裁, 為此我公司委派

7、孫樂心 和何禮林、 周興華、張從良等四位同志參加, 由于工程造價存有一定 的專業性和學校領導對我們工作的高度信任, 委托孫樂心同志為 “被 申請人的代理人”, 何禮林、周興華、張從良等三位同志為“專業證 人”, 由學校分管領導牽頭,學校成立了“湖北警官學院警體館、戰 訓樓工程結算小組”,在進入仲裁近二年的時間里,我們經歷了“舉 證質證”、“ 造價鑒定”、“庭審”三個階段。舉證質證舉證,學校向仲裁庭提交了七次共 216 項證據(詳證據目錄匯 編),2008 年 7 月 15 日,針對司法鑒定報告書第三稿中的多計 造價,我們從 216項證據中提取了 79 項證據組成證據集向仲裁庭提 交。質證,對申

8、請人向仲裁庭三次提交的證據進行了逐項質證。 申請人中夏公司向被申請人湖北警官學院提交的工程結算金額為 4454.81 元,向仲裁庭提交的工程結算金額為 5027.05 元,比合同 價 2777.36 萬元增加了 2249.69 萬元,增加比例為 81。并提出“被 申請人一致拖延辦理工程竣工決算,導致申請人無法結算”。根據中夏公司施工的工作內容分析, 比原合同價增加了 “基坑支 護”,但學校將 “地下室防水”、 “室內外裝飾”、 “金屬屋面板”、 “木地板”等分項工程進行了專業分包, 從工作內容分析, 學校認為 中夏公司報送的結算書存在嚴重的 “高估冒算”,為此學院分管領導 在中夏公司提交的 建

9、筑工程結算書 上作出了重要批示 “決算和中 標價相差較大,請審計部門認真審計。按審計文件執行。 ” 為此,我公司向學校提交了七份工作函和一份審核報告1、京金鄂函(警院)字 2007 001 號關于湖北警官學 院警體館、戰訓樓工程審計情況報告 ,并提供了相關證 據,反映了本工程結算審核一致在辦理中,因爭議較大 而證據不足無法確實最終審核意見。2、京金鄂函(警院)字 2007 002 號關于湖北警官學 院警體館、戰訓樓工程仲裁應對報告 。3、京金鄂函(警院)字 2007 003 號關于湖北警官學 院警體館、戰訓樓工程結算審核爭議問題咨詢函 ,根據 我公司專業技術委員會討論意見提出了我公司對爭議問

10、題的處理意見。由于我們辦理結算的資料均為施工方提 供給學校后轉交給我們,根據資料分析,網架工程中的 “金屬屋面板”,由于招標文件要求網架工程不報價, 我 們認定投標文件中的 “金屬屋面板”屬投標多計造價, 消防工程屬投標少計造價,咨詢意見為金屬屋面板的造 價不與調整。 2008年 4 月,學校基建科提交兩份中夏公 司的“工作聯系函”,證明了“金屬屋面板”不屬投標多 計造價,并將證據及時向仲裁庭提供,經庭審確認扣減 了此項造價。4、京金鄂函(警院)字 2007 004 號湖北警官學院警 體館、戰訓樓工程結算報送與仲裁報送差額的情況說 明。5、京金鄂函(警院)字 2007 005 號關于湖北警官學

11、 院警體館、戰訓樓施工合同計價分析報告 。6、京金鄂函(警院)字 2007 006 號關于湖北警官學 院警體館、戰訓樓工程結算審核地下室防水底板、墻砼增加鋼纖維抗裂審核過程及咨詢意見 。7、京金鄂函(警院)字 2007 007 號關于湖北警官學院警體館、戰訓樓工程副館空調索賠審核說明 。8、京金咨字2007第 128號關于湖北警官學院警體館、戰訓樓工程結算審核報告 ,此報告經學校認同作為證據 向仲裁庭移交,并得到了仲裁庭的采信作為造價司法鑒 定的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 律問題的解釋第 23 條規定,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 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

12、 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 或者雙方當事 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我公司將中夏公司的代理人郭祖尉與何禮林、 張從良對過程中審 核確認的認可部分和爭議部分提交給學校, 學校作為證據向仲裁庭提 交,經仲裁庭確認,本工程根據我公司的咨詢審核報告只審爭議 部分。造價鑒定經仲裁庭指定,“武漢市博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為本 工程的造價司法鑒定單位, 司法鑒定單位在造價鑒定過程中一共提交了四份司法鑒定報告 ,我公司代理學校提交了四份回復意見和計 算明細及相關證據。第一稿司法鑒定造價為萬元;第二稿司法鑒定造價為多萬元;第三稿司法鑒定造價為萬元;第四稿司法鑒定造價為3927 萬元,3749 萬元,38

13、64 萬元,3292 萬元,我們回復多計工程造價我們回復多計工程造價我們回復多計工程造價我們回復多計工程造價134910001110384萬元。司法鑒定報告書與金馬威咨詢報告的比較1、相差金額:32918271 27817839.85- 5100431.15 元2、 鑒定報告計算了爭議金額:975100 元(其中:鋼筋錐螺紋接頭 697249.1 元)3、 鑒定報告計算了增加項目:1039822 元(其中:停工損失 323967 元)4、鑒定報告多計工程造價: 369 1 3 7 1 . 7 8元(其中:停工損失 323967 元,鋼筋機械連接 368077.48元。)2+3+ 4= 5014

14、249.3 元。司法鑒定報告書上的計算明細及內容均為經中夏公司林小雄 在仲裁庭依據金馬威咨詢報告確認勾定調增造價的內容, 對沒有勾定 的部分鑒定機構沒有依據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提供的結算資料和證據 進行計量, 而是通過庭審舉證確認后匯入造價, 由于未勾定的部分是 我公司依據資料計算的, 結算資料只是反映的事實而沒有金額, 正因 為申請人沒有確認, 鑒定機構又不計量, 如何舉證?如果完全能依據 開庭質證確定造價, 為什么又要請鑒定機構?因此, 我們認為影響本 案久審不結的主要原因是鑒定機構的問題。庭審仲裁庭進行了八次正式開庭,進行了 14 次會見和質證。 經過庭審確定, 地下室沒有采用鋼纖維砼, 施

15、工過程中沒有采用 錐螺紋接頭,申請人當庭提供錐螺紋接頭等發票及合同均為虛假證 據。認可了郭祖尉是申請人參與警體館戰訓樓工程造價結算的法定委 托代理人,郭祖尉簽字為郭祖尉本人簽字。仲裁庭即將作出裁決書, 據了解采信第四稿 司法鑒定意見書 , 對我方提出第四稿 司法鑒定意見書 多計 384萬元的計價誤差不予 認可,對第四稿司法鑒定意見書中“子項調減、包干項目調減” 中扣減造價 170 萬元不予認可,增加 110 萬元的利息。三、我公司對警體館、戰訓樓工程結算糾紛仲裁的觀點和意見1 、鑒定機構沒有根據鑒定委托書規定的鑒定的范圍進行造 價鑒定,鑒定委托書提出依據被申請人提供的北京金馬威工程咨 詢有限公

16、司制作的報告書進行鑒定, 鑒定委托書規定“仲裁庭決 定除以上雙方無異議的部分外, 其他部分的工程量及造價均作為雙方 爭議部分提交你方鑒定” 。鑒定機構沒有對報告中的其他部分的工程 量及造價進行逐條鑒定, 對被申請人提交 司法鑒定報告書 多計工 程造價 11100805.49元的證據目錄及復印件中提出的計價錯誤不予更 正,也不給予逐項逐條回復,多計工程造價 384 萬元。2、仲裁庭沒有要求鑒定機構進行逐項回復,采信不正確的鑒定 結論。3、仲裁庭對 2006年 12月 23日何禮林與郭祖尉簽字的 “湖北警 官學院警體館戰訓樓標書調減部分的初步意見( 06.11.25 日)乙方意 見如下”的觀點不正

17、確,對此何禮林、郭祖尉均向仲裁庭提交了意見, 不能偏聽郭祖尉一家的意見。4、仲裁庭認為 2006年 12月 23日何禮林與郭祖尉簽字的 “湖北 警官學院警體館戰訓樓標書調減部分的初步意見( 06.11.25 日)乙方 意見如下”的證據無效的觀點不正確。1)根據合同規定,認為沒有監理工程師簽字。 2)認為雙方認定“金屬屋面板不能扣”不是客觀事實,此簽證 反映的其他事實也不客觀。我公司對第十七組第 69 項證據何禮林、郭祖尉雙方簽字的“湖 北警官學院警體館戰訓樓標書調減部分的初步意見( 06.11.25 日)乙 方意見如下”的觀點和意見1) 郭祖尉簽字說明了郭祖尉認可以上是他的意見。2) 何禮林簽

18、字但沒有發表自己的觀念,可作兩種理解:第一 種理解為何禮林簽字,是為了證明簽字的內容是乙方的意 見;第二種理解;何禮林認可乙方的意見。但真實的意見 應以本人解釋為準。無論確定簽字的內容為乙方意見, 還是雙方意見, 都應以簽證的 內容作分析,“金屬屋面板不能扣” 并不等于“金屬屋面板不扣” , 應為金屬屋面板實際沒施工因其種原因而不能扣, 在此簽字內容 中并沒有不能扣的原因,均應列為爭議。 此簽字屬辦理結算審核中的過程資料, 其中包括雙方認可、 雙方 需進一步核實、雙方認定的爭議問題 (指簽字證據的 “不能扣”、“不同意調”、“不同意扣”等)三個部分。在仲裁的過程中, 我方以新的證據證明了 “金屬屋面板” 不屬申 請人施工, 仲裁庭采信并扣減其造價, 不能影響其他確認了的沒 施工內容的扣減。我公司對警體館、戰訓樓工程結算糾紛仲裁的意見 仲裁依據第四稿 司法鑒定報告書 進行裁決, 申請人對第四稿 司法鑒定報告書 提出了 700多萬的計價爭議, 被申請人對第四稿 司法鑒定報告書 提出了 384 萬的計價爭議, 且爭議金額較大, 仲 裁庭應對雙方提出的爭議進行逐條評判, 不得隨意提出其他理由不予 采信。我方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 23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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