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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培訓講義釋義內容起草背景立法意義監管思想及要求結構安排工作要求起草背景流動資金貸款是我國商業銀行最為傳統、最為熟悉的信貸業務,但同時也是企業使用較為頻 繁、出現問題較多,且易于導致挪用的貸款品種。借鑒國際商業銀行貸款管理的良好做法,有利于糾正或解決我國銀行業現存的一些問題。 背景一、流動資金貸款是我國商業銀行最為傳統、最為熟悉的信貸業務,但同時也是企業使用 較為頻繁、出現問題較多,且易于導致挪用的貸款品種。? 在商業銀行經營歷史上,流動資金貸款也是產生大量不良貸款的品種。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 實踐看,該類貸款的條件相對寬松,流程相對簡便,管理較為粗放。? 此類貸款不僅戶數
2、多、余額大,而且客戶優劣混雜、貸款用途不一,部分流動資金貸款已經 作為鋪底資金,被企業長期占用,管理難度不斷增大。? 在部分銀行,流動資金貸款成為短期貸款的代名詞,部分流動資金貸款投向固定資產領域。背景二、國際商業銀行貸款管理的良好做法,有利于糾正或解決我國銀行業現存的一些問題? 從國際先進商業銀行的實踐看,對貸款使用都有行之有效的管理機制,通常重視前端風險控 制,把明確貸款用途作為 “了解你的客戶 ”的基本判斷準則。如果客戶貸款用途不確定,貸款申 請和貸款合同草案就無法通過審批環節。? 注意合理評估借款人的實際需求,按需求發放貸款,不對借款人過度融資。重視合同或協議 管理,主要是通過簽訂周密
3、的貸款協議約定詳細的各類貸款限制性條款,并認真進行貸后對照 檢查。? 對于流動資金貸款實行有選擇的支付,即根據借款人的選擇和協議安排,對于大宗采購能支 付給受益人的一律支付受益人,不能支付給受益人的,把握好回籠款的開戶和扣款權。立法意義該辦法是新的貸款監管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 它通過部門規章的形式, 將國內外 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實踐中的良好做法納入了法治化的軌道,是對我國現行 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風險監管制度的系統化調整和完善,體現了流動資金貸款管理理念和管理 方式的創新,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監管思想及要求督促商業銀行從源頭上全面提升信貸管理水平,重點加強流動資金授信總額管 理、
4、貸前調查管理、貸款協議管理、貸款使用管理和貸款發放后管理,并確立監管和責任追究 機制;積極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和良好做法,從根本上改革傳統貸款支付方式,變 “實貸實存 ”為 “實貸實付 ”,杜絕違規挪用信貸資金行為,以達到對信貸資金使用進行全面監管的要求。一、強化全流程管理二、強調貸款總量管理三、強調合同的有效管理四、強化貸款用途管理五、加強貸后管理六、明確貸款人的法律責任一、強化全流程管理? 辦法總則要求流動資金貸款應實行全流程管理? 辦法的第二章至第七章針對貸款全流程管理中的關鍵環節提出風險管控要求、強調貸款總量管理? 根據審慎經營原則, 在客戶層面合理確定本機構可以對借款人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
5、授信總額。? 在具體發放每筆貸款的時候,還要審核該筆貸款是否確為借款人生產經營所需。? 不得超過借款人實際的對營運資金缺口的資金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三、強調合同的有效管理? 協議承諾是貸款人追究借款人違約責任的依據? 承諾申貸的真實有效? 承諾貸款的真實用途? 承諾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 承諾雙方的權利義務四、倡導貸款支付管理理念,強化貸款用途管理五、加強貸后管理? 監控借款人資金回籠帳戶? 掌握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 動態關注借款人重大預警信號? 參與借款人的兼并重組,維護貸款人債權六、明確貸款人的法律責任結構安排按照貸款流程共分為八個章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受理與調查 第三章:風
6、險評價與審批 第四章:合同簽訂 第五章:發放和支付 第六章:貸后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以下就辦法執行中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進行解讀)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 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 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從本條明確了辦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基于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 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 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等目的制定本 辦法。 同時,明確了辦法的立法依據。第一章 總則(一):?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
7、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以 下簡稱貸款人) ,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從法理上界定了辦法規定的 “貸款人 ”的范疇,包括: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 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及城市合作社、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包括農商行、農合行、農村信 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和外資銀行,暫不包括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一章 總則(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 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流動資金貸款的 “借款人 ”包括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和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三 類。就
8、流動資金貸款而言,其用途限于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即用來彌補營運資金的不足。根據辦法規定,不管不同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命名的貸款品種、稱謂如何,只要用于借款 人日常生產經營的,均需納入 “流動資金貸款 ”范疇。第一章 總則(三):?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 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 位,并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本條對貸款人有關制度、機制建立健全的具體而明確的要求,突出了 “全流程 ”管理、 “制衡 機制和 “考核與問責 ”,旨在全面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管理模式的轉變,真正實
9、現由粗放型向精細化的過渡,切實增強貸款經營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第一章 總則(四)? 第六條 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 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 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本條是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流動資金貸款管理的綱領性要求。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業務 規模、經營特點等,合理確定借款人的營運資金需求和實際缺口,并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在客 戶層面合理確定本機構可以對借款人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總和,即流動資金
10、授信總額,在具體 發放每筆貸款的時候,還要審核該筆貸款是否確為借款人生產經營所需。流動資金貸款涉及面廣,它可以在借款人生產經營的多個環節或時點介入。根據不同借款人 的信用狀況、經營規模、生產周期特點,以及市場需求等因素,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設計多樣 化的業務品種,不同業務品種有著不同的風險審查、回款控制要求,從而實現對流動資金貸款 的精細化管理。第一章 總則(五):? 第七條 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并按區 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本條借鑒國際先進的風險管理經驗,要求貸款人建立健全兩大管理制度:一是統一授信額度 管理制度,二是風險限
11、額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六)? 第八條 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 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考慮到辦法是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管理經營理念的創新,為讓信貸從業人員 更好地貫徹執行辦法要求,需要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各種資源協同配合。第一章 總則(七):? 第九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于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 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本條作為總則中的一條,重申商業銀
12、行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突出強調了貸款人必須通 過簽訂合同等方式與借款人約定貸款的用途, 并且確保貸款用途明確、 合法、真實, 不被挪用。 同時,也內在要求貸款人須通過簽訂合同等方式獲得檢查、監督貸款使用情況的權利和義務, 切實加強貸后管理。這些規定是辦法的基本要求,是支付管理的法理基礎,也是實施貸后 管理有關措施的法理依據。第二章受理和審查(一):第二章受理和審查(一):第二章受理和審查(二):?第十二條貸款人應對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 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貸款人應結合不同貸款品種的特點對借款人以何種方式提供材料、需要提供何種材
13、料以及材 料的具體標準提出要求,這些要求應體現在貸款人的內部制度中。強調了誠實守信原則,要求貸款人通過要求借款人做出承諾的手段,從借款人處獲得真實、 完整、有效的材料,為后續的盡職調查、風險評價和審批工作提供準確可靠的依據。第二章 受理和審查(三):?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采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并對其內 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二)借款人的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 等情況;(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四)借
14、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占用等情況;(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 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第二章 受理和審查(三):貸款盡職調查主要是為后續的風險評價提供翔實、可靠的資料,重點在于:借款人情況是否深入全面;流動資金貸款是否符合銀行的信貸政策導向;業務部門所做的風險分析是否全面、合 理;業務部門所報的基礎資料和對這些
15、資料的分析是否真實、深入;行業分析是否合理;法律 方面分析、財務方面分析、采用的風險評級參數取值是否合理等。第(一)款:首先從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等角度了解公司機構設置是否合理、治理結構是否健全以及內部控制是否嚴謹;其次了解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 情況,判斷實際操作企業運轉的主體誠信狀況。第(二)款:主要了解借款人的經營情況。包括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 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第(三)款:對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進行深入了解,包括行業生命周期處于什么階段,行業中 企業的集中度情況,以及借款人在行業中的地位等。第(四)款:調查了解借款人的財務狀況,通過
16、了解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具體科目所包含的內容,分析企業的經營狀況和經營方針。第二章受理和審查(三)第(五) 款:針對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用以判斷其流動資金貸款規 模是否合理以及對銀行貸款的依賴程度。第(六)款:要求了解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包括借款人股東情況、股東投資其他 企業情況,以及各企業之間賬務往來情況等。第(七) 款:要求調查階段必須確切地知道貸款具體用途; 突出強調了貸款人必須通過簽訂合 同等方式與借款人約定貸款的用途,并且確保貸款用途明確、合法、真實,不被挪用。其次要 了解貸款用途相關交易對手資金占用等情況,通過分析客戶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結算方
17、式、歷 史結算記錄以及實地調查存貨占用情況、客戶生產情況或與交易對手交談等獲取相關信息。第(八)款:要求了解貸款的還款來源,主要從借款人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 他合法收入等角度進行分析掌握。第(九)款:對擔保貸款要了解貸款擔保情況,比如抵(質)押物的權屬是否清晰、抵(質) 押物是否足值以及變現難易程度、擔保人的擔保能力等。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一) :?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風險評價機制,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全面審查流動資 金貸款的風險因素。強調風險評價的全面性。按照相關性原則,根據信貸業務的本質要求,凡影響貸款按時回收 的相關因素均應納入評價范圍。對于流動資金貸款
18、而言應重點分析評價借款人的綜合還款能 力。對影響貸款按時回收的因素進行科學分析。本條要求須有 “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 ”負責風險評價,貸款人應從提高風險識別能力的角度 出發,建立一支專業、專注從事固定資產貸款風險評價的人員隊伍,將貸款風險評價部門與經 營部門分離,并明確盡職調查和風險評價人員的職責分工,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體現制衡因 素。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二) :?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內部評級制度,采用科學合理的評級和授信方法,評定客戶信 用等級,建立客戶資信記錄。目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評級制度水平參差不齊。對此, 辦法要求貸款應建立起內部評 級制度。對已建立內部評級制度的銀
19、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業務實踐不斷完善方法和手段,鼓 勵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采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內部評級法。要采用科學合理的評級和授信方法。客戶的評級授信一般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三) ?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征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循環 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測算方法參考附件) ,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 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本條主要說明測算流動資金貸款各要素如何確定,總的思路是首先考慮借款人用于日常經營 營運資金需求量,再扣除其現有融資和能夠投入
20、到日常經營的自有資金,缺口即為新增流動資 金貸款需求量,詳細情況見附件所附的測算方法。對于期限和還款方式,則應從借款人的結算周期、結算方式以及生產經營周期、貨物運輸時 間等多方面進行確定。利率與擔保方式則主要依據客戶自身的資信實力、償債能力以及以往貸款執行情況、銀行在 客戶融資中所處的地位、同時可根據銀行內部定價系統( RAROC 測算和經濟資本占用)等多 重維度進行定價。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三) :營運資金需求量主要影響因素包括現金、存貨(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 、應收賬款、應付 賬款等。同時,還會受到借款人所屬行業、經營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響。現有融資主要包括現有銀
21、行貸款、債券、股東借款等。自有資金主要包括凈利潤和折舊扣除資本性支出、股利支付、到期銀行和其他借款后,可用 于彌補營運資金缺口的資金。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調查基礎上,對客戶營業收入和各項成本 進行分析預測,估算客戶凈利潤。根據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情況,確定折舊和攤銷金額。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三) :對于存貨中的外購原材料和燃料,要分品種和來源,考慮運輸方式和運輸距離,以及占用流 動資金的比例大小等因素確定。在估算營運資金需求量過程中,要結合借款人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狀況,合理預測各項資金 占用。對于集團關聯企業應從整體把握集團流動資金需求,通過合并報表估算貸款額度,避免發生 各關聯客戶的過度
22、融資和重復融資。對于上述測算方法無法測出融資需求的客戶,可在交易真實性的基礎上,匹配相應的貿易背 景和債項根據具體交易需求確定流動資金貸款額度,但須確保對交易過程中資金流向的控制。對于季節性生產可按每年的連續生產時段作為計算周期估算流動資金需求,主要考慮貸款期 限應匹配客戶結算周期、生產周期、回款周期合理確定。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四) :?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根據貸審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建立規范的流動資金貸款評審制度和流 程,確保風險評價和信貸審批的獨立性。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授權與轉授權機制。審批人員應在授權范圍內按規定流程審 批貸款,不得越權審批。一是要求 “審貸分離 ”,即貸款
23、審批必須獨立于貸款經營部門,達到另一雙眼睛看風險的效果; 二是要求 “分級審批 ”,要求貸款人建立貸款審批授權和轉授權制度,以授權書、轉授權書或 制度的形式明確不同層級和審批人員的審批權限,并在實際的業務操作中嚴格按權限開展審批,不能超越權限,或通過貸款分拆等形式變相超越權限審批。第四章合同簽訂(一):?第十八條貸款人應和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需擔保的 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就貸款人和借款人之間的借貸關系而言,借款合同中的具體約定是貸款人進行貸款風險管理 和支付管理的前提、基礎和依據。辦法要求合同文本中應體現涉及合同法、擔保法及貸款全流程的風險控制措施,這些風險既
24、包括法律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等貸款的一般風險, 也包括產品內在風險。合同中對于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應作出詳細規定,以免 在貸款發生問題時,因約定責任不明確而導致貸款人無法有效實現債權或行使貸款保全權利。第四章合同簽訂(二)?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明確約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款方式等條款。借款合同應當具備的必備條款。關于貸款用途,借貸雙方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明確而具體的實際用途,不能僅以流動資金需求”、日常生產經營周轉”或 購買原材料”等千篇一律的表述替代。第四章合同簽訂(三)?第二十條 前條所指支付條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一)貸款資
25、金的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額標準;(二)支付方式變更及觸發變更條件;(三)貸款資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為;(四)借款人應及時提供的貸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第四章合同簽訂(三):辦法要求借貸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有關支付管理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一) 該筆貸款的資金支付方式,是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還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對 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還應在合同中約定受托支付的起付金額標準。(二) 要約定貸款人應監督貸款資金支付使用情況,該筆貸款的資金支付方式將根據借款人 實際適用資金情況發生變更,同時要詳細約定觸發貸款資金支付方式發生變更的條件,如借款 人信用狀況下降、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
26、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借款人未按誠實信用原則 依據約定用途使用資金等。(三) 要明確約定貸款資金支付的限制和禁止性行為,如不能違反雙方約定的用途或事項支 付資金,不能將資金支付到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領域等。(四) 為確保貸款人能夠切實監督貸款用途,對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應在貸 款發放前提交能夠證明貸款資金用途的相關資料,對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應在貸款人 要求的時間內提供用款記錄和相關資料,已備貸款人檢查。第四章合同簽訂(四):?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由借款人承諾以下事項:(一) 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材料;(二) 配合貸款人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后管理及
27、相關檢查;(三) 進行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并、分立、股權轉讓等重大事 項前征得貸款人同意;(四)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五)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辦法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對一些重要事項作出承諾,這里的重要事項包括對貸款的安全性可能產生風險的因素,如申請資料的真實性風險、貸款人對貸款發放時和發放后的管理難以落 實的風險、借款人因對外投資等情形可能增加其債務負擔或影響其還款能力的風險、貸款資金 對應的還款來源挪作他用的風險,以及相關法律風險等。第四章合同簽訂(五):?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
28、,借款人應承擔的違 約責任和貸款人可采取的措施:(一)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二)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三)未遵守承諾事項的;(四)突破約定財務指標的;(五)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的;(六)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要求在合同中明確借款人的違約責任。貸款人應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必要時依法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違約事件的界定及違約責任的約定是貸款合同中的一般性要素。對比銀監會以往的貸款管理規定,增加了貸款支用環節的違約情形,這體現了對貸款支付管理的關注和強調。第五章發放和支付(一)?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流動資金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從國際經驗來看,商業銀
29、行都有獨立的放款部門,這些部門完全獨立于貸款調查、審批部門, 對貸款使用和發放的合規性及與協議是否相符獨立負責,且通常與貸款調查和審批部門的分管 行領導分開。辦法將放款環節視為一道重要的風險管理屏障,規定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 位”負責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工作。此處所說的 獨立”是指不能將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與信貸 經營、信貸審批混崗。第五章 發放和支付(二)?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并按照合同約定通 過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 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
30、和支付委托,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 戶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后, 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是對貸款發放和支付環節的總體性原則要求。 對貸款發放和支付管理的目的是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防止因貸款挪用帶來的信用風 險。無論是貸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 在貸款人同意發放貸款之前, 必須對發放條件進行 審核。審核滿足發放條件的,再按照本辦法的要求控制貸款支付環節,以保證貸款支付條件的 滿足。第五章 發放和支付(二) :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在貸款支付前貸款人應審核借款人是否符合
31、貸款發放條件,提交的 交易合同等相關資料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發放和支付的審核工作可以分開,即如果借款人符合發放條件但尚不能提供支付項下的交易 合同等相關資料,貸款人可先對貸款發放條件進行審核并確認,在借款人能夠提交支付項下的 交易合同等相關資料時再對支付事項進行審核。“借款人交易對手” ,不限于商品或勞務合同項下的交易對手,只要是合法合規且符合合同約 定的用途,皆可發放或支付。第五章 發放和支付(二)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貸款人應先審核借款人是否符合貸款發放條件,符合條件的,貸款 人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并明確要求借款人:賬戶內的貸款資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雙 方約定的受托支付起
32、付標準以下的資金支付,借款人對賬戶內資金按約定用途和金額限制對外 支付。第五章 發放和支付(三)?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征、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 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額標準。本條針對流動資金貸款特點明確了確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的原則要求。流動資金貸款涉及面 廣,企業規模、所處行業各異,企業經營和信用狀況參差不齊,同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客戶 群也存在不小的差異,較難適用一個統一的標準。辦法對貸款資金支付方式的選用提出了原則性標準,不再提出具體的金額標準,各家銀 行可自行決定。各家銀行要按照最大努力原則,根據老客戶、好客戶、核心
33、業務等因素來確定。對于新客戶、新業務、正在發生變化的客戶,要從嚴控制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對確定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應從嚴掌握受托支付起點標準。第五章 發放和支付(四):?第二十六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上應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二)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三)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辦法明確了原則上應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幾種情形:(一)按照 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對于新客戶,特別是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 人信用狀況并不十分優良的客戶,原則上要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二)對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
34、大的貸款資金支付,原則上都要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 方式,商業銀行要按照最大努力原則核對所有文本單據和客戶申請文件;(三)對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如貿易融資相關品種等的對外支付,原則上也應采用貸款人 受托支付方式。第五章發放和支付(五):?第二十七條 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 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 ,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 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后,貸款 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貸款發放和支付屬于不間斷、連續完成的動作,即在貸款支付前, 貸款人應確認借款人符合貸款發放條件,且其支付對象符合借款
35、合同約定用途,支付事項與其 提交的交易合同等相關資料一致,即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的賬戶辦理發放和支付。這種方式 下,貸款資金均不能在借款人賬戶上停留,需要做到實貸實付”。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發生支付退款的,貸款人應采取有效手段監控退款資金不被挪用,并 查明原因后及時支付。貸款人還應優化內部流程,及時處理借款人的支付申請,不影響客戶的 資金使用。第五章發放和支付(六):?第二十八條 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 金支付情況,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發放前,借款人應明確計劃支付的事項(可要
36、求借款人提供清單) 貸款人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并由借款人在約定的時間范圍內按需支付。貸款人應在事后對借款人的支付情況進行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抽查,要求借款人提交實際支付 的相關憑證(交易合同、發票、支付憑證等),以分析借款人是否按約定的金額和用途實施了支付,檢查的手段和內容由貸款人根據需要確定。例如:通過與支付憑證和賬戶流水的核對,判斷借款人實際支付清單的可信性;借款人實際 支付事項是否符合借款合同關于用途的約定;借款人實際支付事項是否與其提款申請時的計劃 支付事項一致;借款人實際支付是否超過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金額標準;借款人是否存在化整為 零規避貸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形等。第五章 發放和支付(七
37、)? 第二十九條 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貸款資金使用 出現異常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 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本條對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提出的理念是:貸款人在整個貸款的發放 和支付過程中,應動態關注借款人的信用狀況、經營情況和守約情況,使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工作對借款人具有實際的監督意義。如果借款人出現信用狀況下降、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 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等情況,貸款人應按照雙方有關支付條款的約定,加大對貸款資金支付 的監控力度,甚至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第六章 貸后管理(
38、一) :?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發放后的管理,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 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 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貸后管理是關乎貸款人生存發展的戰略性問題,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發放后的管理,要在 整個貸款存續期內,通過深入細致的跟蹤,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通過專 業的組合分析,通過細微的變化發現客戶可能違約的蛛絲馬跡,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 的風險因素,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只有 這樣,才能及時發現問題,并及時采取
39、措施,或者選擇退出,或者增加風險緩釋措施,或者采 取保全手段等等,以化解風險或減少損失,保證信貸資產的安全。第六章 貸后管理(二) :? 第三十一條 貸款人應通過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專門資金回籠賬戶并及時提供該 賬戶資金進出情況。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融資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明確約 定對指定賬戶回籠資金進出的管理。貸款人應關注大額及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加強對資金回籠賬戶的監控。為保證貸款期內對借款人經營情況及賬戶的持續監督,貸款人首先應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 約定專門的資金回籠賬戶。其次,貸款人還應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生產經營情況、總體融 資規模和本機構融資
40、占比、還款來源的現金流入特點等因素,判斷是否需對客戶資金回籠情況 進行更進一步的監控。最后,在對借款人實行動態監測過程中,要特別關注大額資金、與借款 人既往的交易習慣、交易對象等存在明顯差異的資金,以及關聯企業間資金的流入流出情況, 及時發現風險隱患。第六章 貸后管理(三)?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應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重大預警信號,根據合 同約定及時采取提前收貸、追加擔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貸款風險。本條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貸款存續期內借款人的重大預警信號予以特別關注。這些預警信 號往往會對借款人以及貸款資金安全期帶來重大影響。貸款人應將這些預警信息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對重大預
41、警信息,應在第一時間分析了解其對貸款的影響,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提前收回貸,或要求客戶追加更可靠、更充足的擔保。第六章 貸后管理(四) :?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 作為與借款人后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針對借款人對流動資金貸款需求較為頻繁的特點,考慮到本筆貸款的的情況,在很大程度上 也是下一筆貸款的貸前調查內容, 辦法特別強調,貸款人應在貸后管理階段對本筆業務進 行后期評價,分析本筆貸款所選用的貸款品種、貸款金額和期限是否與借款人的發展變化了的 經營情況、還款能力相匹配。第六章 貸后管理(五) :?
42、第三十四條 貸款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參與借款人大額融資、資產出售 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產清算等活動,維護貸款人債權。辦法要求,借款人進行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融資,進行合并、分立、股權轉讓等重大 事項前應征得貸款人同意。貸款人應遵循協議承諾原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約定,參與借款人大額融資、資 產出售以及兼并、 分立、 股份制改造、 破產清算等活動, 應要求借款人落實貸款還本付息事宜, 防止借款人通過這些途徑,逃避銀行債務。第六章 貸后管理(六) :? 第三十五條 流動資金貸款需要展期的,貸款人應審查貸款所對應的資產轉換周期的變化原因 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展期,
43、并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加強對展期貸款的后續管理。借款人因故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時,經借貸雙方經協商同意,可延長原借款合同確定的貸款期 限。對需要展期的貸款, 貸款人要審慎審查貸款所對應的資產轉換周期的變化原因和實際需要。 一般情況下,對生產經營正常、具有償付貸款本息能力,還貸意愿好,無逃廢債務或惡意欠息 等不良信用記錄,能及時向貸款人提供準確、完整的財務報告,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 查,沒有違反借款合同約定條款行為的借款人,如因原定貸款期限短于企業生產經營周期測算 期限,或因歸還貸款計劃過于集中導致借款人還貸困難等原因,貸款人可以為其辦理展期。對 展期貸款,要嚴格監控,確保按時還款。第六章貸
44、后管理(七):?第三十六條流動資金貸款形成不良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及時制定清收處置方案。 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其協商重組。貸款存續期內,貸款人要定期進行貸后檢查,并進行資產質量分類。對于符合不良貸款特征 的,要及時納入不良貸款管理,真實反映資產質量。對于借款人貸款全部形成不良的,貸款人 應由專門的部門負責不良貸款管理,通過科學合理的管理方法與流程,積極創新不良貸款的處 置手段,對不良貸款實行全面、精細化管理。貸款重組是為貸款人為降低和化解貸款風險而采取的補救措施。對于貸款重組,貸款人要權衡即時清收與貸款重組的利弊,審慎審查借款人的還款意愿和落 實
45、還款計劃的能力、貸款擔保的保障能力,分析預期風險變化情況,合理確定重組方案,最大 限度化解風險和減少損失。第六章貸后管理(八):?第三十七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后,應繼續向 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關于貸款核銷,中資銀行和外資銀行執行不同的規定。中資銀行貸款核銷應符合財政部呆帳貸款核銷標準。外資銀行,執行本行規定(本行董事會或股東會規定)。第七章法律責任(一):?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 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采取中華人民 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
46、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一)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二)未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貸后管理未盡職的;(四)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第七章法律責任(一):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 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 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區別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
47、開辦新業務;(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資產轉讓;(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六)停止批準增設分支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后,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 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 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第七章法律責任(二):?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采 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其 進
48、行處罰:(一)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三)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四)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于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五) 超越或變相超越權限審批貸款的;(六)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七) 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第七章法律責任(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
49、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第七章法律責任(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 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 處
50、分;(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第八章 附則(一)? 第四十條 貸款人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及操作規程。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本辦法要求,結合本行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操作規程,并抄報銀 監會。第八章 附則(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由銀監會劉明康主席以 2010年第 1號主席令方式于 2010年 2月
51、 12日簽發, 并于當日 生效實施。*關于附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的解釋(略)附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應基于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所需營運資金與現有流動資金的差額(即流動資金缺口) 確定。 一般來講, 影響流動資金需求的關鍵因素為存貨 (原材料、 半成品、 產成品)、 現金、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同時,還會受到借款人所屬行業、經營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 位等重要因素的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當期財務報告和業務發展預測,按以下方法 測算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本段規范流動資金貸款總需求量的定義及計算方法,需先計算出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量,再 扣除現有可支配的流動
52、資金,二者之間缺口即為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指明營運資金的用途需是從事日常生產經營。為計算準確,應找出與借款人流動資金需求直接相關的內在關鍵因素,及影響其波動的其他 重要因素。本段概述一般情況下需考慮因素,在做具體分析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還應結合借款 人特點予以補充。為測算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應取得借款人當期財務報告和對業務發展預測的相關數據。附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一、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影響因素主要包括現金、存貨、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 預付賬款等。在調查基礎上,預測各項資金周轉時間變化,合理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在實 際測算中,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可參考如下
53、公式:?營運資金量=上年度銷售收入X(1上年度銷售利潤率)X(1+預計銷售收入年增長率)/營運資金周轉次數?其中:營運資金周轉次數=360/(存貨周轉天數+應收賬款周轉天數-應付賬款周轉天數+預付 賬款周轉天數預收賬款周轉天數 )? 周轉天數 =360/周轉次數?應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應收賬款余額?預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預收賬款余額?存貨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存貨余額?預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預付賬款余額?應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應付賬款余額附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測算參考中第一部分給出營運資金量的測算公式。原理是:借款人的營運周期是指從采購承 擔
54、付款義務開始直到收回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而產生的應收賬款為止的時間。根據公式可計 算出年度內存貨、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付賬款、預收賬款平均周轉一次所需時間。流動資 產與流動負債平均周轉一次所需時間差即為營運資金周轉的天數,由此可計算出年度內借款人 營運資金周轉次數。通過在財務報告中取得本期銷售收入和銷售利潤率,并合理預測下期銷售 收入增長率,即能估算出借款人下期所需營運資金量。強調作為公式內因子的主要影響因素,包括現金、存貨、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 預付賬款等。應根據財務報表等歷史記錄測算各項資金周轉時間,并結合前段中提到的借款人 所屬行業、 經營規模、 發展階段等特有因素, 合理預
55、測各項資金周轉時間的變化及銷售增長率, 從而準確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附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 二、估算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將估算出的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以 及其他融資,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營運資金量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 其他渠道提供的營運資金附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測算參考中第二部分給出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的測算公式。在第一部分中已估算出借款人 營運資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及其他融資,即為借款人需補充的 流動資金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調查測算基礎上,考慮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征、與銀 行合作程度等重要因素后,合理確定貸款結構,流動資金貸款金額應不超過估算的新增流動資 金貸款額度。公式中其他融資是包括發行債券、融資租賃、股東借款、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票、商業信 用、財政撥款、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等可用于借款人日常經營生產的其他融資。公式中自有資金是指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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