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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一份交通肇事賠償代理詞審判長: 我作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出席今天的庭審,通過法庭 調查,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一 /對于人身損害賠償,我們國家現行的 司法賠償制度是實行定額賠償與差額賠償相結合的制度。也就是說對于實際開支的費用,按照實際支出費用的差額進行賠 償,對于其他項目,按照法定的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進行賠償。實踐證明,這一賠償制度有力的防止了不合理費用的發生,保障 了受害人合法權益的實現。二/ 具體到本案來講,賠償部分的主要法律是適用: 最高人民法 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 。同時根據原告主要的損害是:不構成傷殘的人身損害。對這種程度的損害應當賠償的項目,在該解釋第 17 條第一

2、款 中作了明確的規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 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 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因此本案中,因原告沒有住院,故此原告的合理損失項目應當限 于:醫療費,誤工費。三/對于本案中,原告開支的費用情況,被告認為應當以法律的規 定為準,對其合理的部分進行賠償。根據該解釋第 19 條規定: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 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144 條規定: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療的診斷證明和醫藥

3、 費,住院費單據為憑。應經醫務部分批準而未經批準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 償,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則不 予賠償。因此原告要求法庭支持其一定數額的醫療費請求,應當根據民 事訴訟證據規定第 2 條的規定,向法庭提供相應的證據,包括醫療 機構出具的正式報銷憑證,與各項憑證相對應的相應醫院的診斷證明 和相應的處方,藥方。以證明各項費用發生的時間,醫療場所,及其合理的治療用途。否則就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對于原告提供的: 1/ 并非是事故當天因搶救急需,而是在日后一 段時間內,在非正規醫療機構獲得的非正式報銷憑證,應系不合理開 支或虛假開支。如無蓋章的掛號白條,沒有

4、財務監制章的非報銷用收據等。2/對于雖有相應的票據,但是系在初診醫療機構出來后發生的,同時沒有相應的病歷記載其發生的必要性,所購買藥品或采取的醫療措施,也沒有享有處分權的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醫療過程不連續, 發生的費用沒有合理的用途,應當系原告個人的虛假開支或非正常開 支,不能得到支持。四/在本案中,另一個庭審焦點就是誤工費的計算和賠償。首先是關于誤工天數的問題,我們認為根據GBT18667-2002即人 體傷殘鑒定標準的規定,鑒定時機應當是治療終結前后 1 5天,即出院 時即可進行評殘。而本案中,原告將自己的傷,在多家醫療機構反復進行了治療, 到底什么時間為醫療終結的時間,即評殘時機呢?我們

5、認為對于以原 告的具體傷情來看,主要是初發原始的機械損傷,在唐山二院經過處 理后,病情沒有大的發展變化,雖然原告沒有及時進行評定,但是有 關的診斷證明,足以說明原告的治療基本終結。因此應當以醫療機構出具的最近一份診斷證明的時間判斷治療終 結的時間,則不是原告任意選擇的評殘時間,否則將有失公允。那不就成了原告什么時候評,就將誤工時間計算到什么時間了嗎? 而且原告主張按照評殘時間確定誤工時間的說法,與法律規定也是不 符的。解釋第 20 條規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 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 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之日前一天。本案中原告沒有傷殘, 顯然不能按照 因傷

6、殘持續治療至定殘前一 天 的規定來處理。而是應當以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來合理的確定治療終結的時間。否則就是不合法的。因此我們認為應以較近一次的診斷證明來確定治療終結的時間評殘書上既然認定不構成傷殘,就沒有必要,也沒有根據再評定其誤工時間,而是應當以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為準。因此評殘書上關于誤工時間的記載是無效的。五/誤工費的標準。解釋第 20 條二款規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 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 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那么根據上述規定,原告作為農民

7、,閑時由個體運輸戶雇擁,作 跟車裝卸工, 不是任何一個行業中有固定收入才, 而是一個農民身份。宏中汽車隊某分隊即不是其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沒有勞動關系, 也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更不直接開付工資,建立檔案,因此根 本沒有資格出具工資證明。該證據沒有合法性和真實性,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因此根據原告的農民身份,應當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我們 認為應以每天 8 元為準來計算誤工費用。六/ 基本問題: 一個是作為鑒定結論,根本不構成傷殘,并且其評定的誤工日期也是無效的,因此鑒定費用不應賠償。交通費用等根據法律的規定,應當有正規的票據,并與住院,出院等時候,次數相符。否則也應嚴格掌握不予支持。七/ 原告與被告發生的交通事故,被告年僅 21 歲,自己沒有獨立 的經濟能力。而且是借用的其他人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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