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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代理人培訓概述代理人培訓概述 川分代理人現狀川分代理人現狀 代理人培訓的目的及意義 課程介紹及分值分布 考試形式及培訓形式 培訓關鍵點 工具展示 大大 綱綱 q培訓班目的 1.幫助學員順利通過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人從業資格證; 2.掌握基本的保險展業相關知識。 q培訓班目標 代理人考試通過率100%。 代理人培訓的目的及意義 課程介紹及考點分析 九個章節九個章節 保險法保險法 相關法律法規相關法律法規 新命題范圍新命題范圍所占分數所占分數 保險原理知識保險原理知識 保險基礎知識保險基礎知識第一至第五章第一至第五章 25 財產保險財產保險 保險基礎知識保險基礎知識第六章第六章10 人身
2、保險人身保險 保險基礎知識保險基礎知識第七章第七章 20 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 職業道德和執業行為職業道德和執業行為 保險基礎知識保險基礎知識第八、九章第八、九章 15 保險法保險法20 其他相關法規:其他相關法規: 民法民法、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 10 分值分配:分值分配: 考試考試形式形式 90道單選題 100道選擇題 10道判斷題 學習目標:學習目標:一切以“通過考試通過考試”為目標 學習時間:學習時間:5 5天=3天課程+2天模擬考前備戰 7 7天=4天課程+3天模擬考前備戰 授課方式
3、:授課方式:應試教育講授(以掌握考試重點為主) 學習方式:學習方式:以記憶為主跟緊課堂上老師進行重點記錄+課后復習+課后 習題聯系+第二天現場考試+模擬題的練習 授課老師:授課老師:豐富的實戰經驗+對考點很熟悉 考試形式:考試形式:上機考試(上機安排、不會使用電腦的經過練習100%能熟練 使用) (微機批卷、交卷即刻知道成績) 考試形式考試形式及培訓方式及培訓方式 順利通過考試的關鍵順利通過考試的關鍵 出勤率通過率 如何參考 時間時間 55 1、公司組織一起前往考試中心考試、公司組織一起前往考試中心考試 2、統一發放準考證、統一發放準考證 3、專門老師負責帶隊助考、專門老師負責帶隊助考 時間時
4、間 55 1、出勤率未達80%,模擬考試未及75分者, 自費單獨去參考 2、連續兩天缺勤者,取消參與集體學習者, 自費單獨去參考 3、不勤奮者將接受警告函,三次警告函!自 費單獨去參考 4、考試優秀者優先考慮培養兼職講師培養兼職講師 5、考試前三名有驚喜獎勵 培訓中的紀律規定 培訓習題及上機操作工具展示 新舊保險法對比 大大 綱綱 保險法修訂的基本情況 2008年8月,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 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經 常委會三次審議,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 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 國保險法(修訂案),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 11號主席令予以公布,修
5、訂后的保險法自2009年 10月1日起施行。 保險法修訂后外界的評述保險法修訂后外界的評述 新浪財經新浪財經:新保險法實踐兩個月,投保人終 翻身 第一財經日報第一財經日報:呵護保險人,新保險法劍指理 賠難 東方晨報東方晨報:解讀新保險法,帶病投保出了事 可獲賠 天府早報天府早報:新保險法破解投保容易理賠 難 千山晚報千山晚報:新保險法替咱想的實在 保險法修訂的基本情況 原保險法 第五章 保險業監督管理 第六章 保險代理人和保 險經紀人 第二章第二節 財產保險合同 第三節 人身保險合同 新保險法 第五章 保險代理人和保 險經紀人 第六章 保險業監督管理 第二章第二節 人身保險合同 第三節 財產保
6、險合同 保險法修訂的基本情況 原保險法共158條 新保險法共187 187 條 增加條文49個 刪除條文20個 修改條文123個 保持不變的僅為15個 一一. .立法目的:新增立法目的:新增“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大環境:從事保險活動須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現存的違規狀況:財產險超額承保;突破未成年人規定承保;與投保人有勞 動關系的人指定為投保人;銷售誤導擾亂經濟秩序;理賠個案處理損害合同 當事人以外多數人的利益,造成騷亂,危害和諧與社會穩定等。 在承保、理賠等業務環節應遵循這一法律原則,保監會、法院認為保險人的 條款、內部制度、承保的具體項
7、目、具體案件處理違背了這一原則,如無具 體法律條文、規章、規范性文件作為依據,可引用此條。 修訂前修訂后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 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 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制定本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 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 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 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制定本法 二二. .保險利益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重新界定,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利益的確定時點保險利益重新界定,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利益的確定時點 修訂前修訂后 第十二條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 利益。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
8、有保險利益的, 保險合同無效。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 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 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對 人身保險利益的確定時間進行明確規定)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 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第五十三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 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 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 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 保險利益。 第三十一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 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
9、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 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 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 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 利益的,合同無效。 解讀解讀: 1.強調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 利益 2.必須是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所指的法律上承認的利 益也即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幾種情形。 3.違反此條的法律后果是保險合同無效 4.增加了“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為具有可 保利益 明確了團體投保的可保利益問題 明確了為企業關鍵人物投保的可保利益問題 三三. .合同的成
10、立、生效的時間與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合同的成立、生效的時間與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 修訂前修訂后 第十三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 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 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 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 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也可 以采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書面協議形 式訂立保險合同。 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 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 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三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 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 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 保險憑證。
11、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 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 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 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解讀解讀 舊法沒有區分保險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新的保險法明確規 定保險合同在保險人同意承保后即成立;并規定合同成立 即生效。投保人繳費與否不影響合同成立。 因此,根據新保險法,保險合同的生效日期應該為核保通 過日期 通過允許對合同效力附條件和附期限來解決實務中可能遇 到的問題,對條款的要求更高。 承保流程是否需要調整承保流程是否需要調整 以往的流程是客戶投保時即繳納保險費,從繳費次日到核 保通過日這
12、段時間保險責任的承擔問題產生不少理賠糾紛。 按照新保險法的規定,最佳流程應為:客戶提出投保申請 保險公司核保通過保險合同成立(生效)通知客戶 繳納保險費簽發保單。該流程雖然合乎法律規定,但是 給業務員展業帶來一定難度。 實際處理中,有投保同時轉賬、現金收費;或核保通過后 轉賬收費,不論合同成立、生效與否,在審核期間,普遍 的觀點認為保險公司應承擔責任,而13、14條正好就適應 這兩種情況涵蓋。 對策(1)可附加合同生效時間的約定;或者附加保險責 任的承擔時間的約定 (2)全面執行暫保。投保時足額將保費存入指定銀 行或繳納現金 四四. .格式條款及說明義務格式條款及說明義務 修訂前修訂后 第十八
13、條 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 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 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 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 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 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 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 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 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 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 款不產生效力。 解讀解讀 1.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單時應當附格式條款;并且對合同內容進行說明。建 議書、產品說明書、
14、宣傳彩頁不能替代。 2.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 做出明確說明 (1)對免責條款說明義務可選擇口頭或者書面之一種行使;以明顯形式對免 責條款進行醒目提示是必須的。沒有做到上述兩條的任一條都可能導致免責 條款無效 (2)從法律上講,如果保險公司主張自己已經履行了“明確說明免責條款” 的義務,應負舉證責任。但實際情況中,這類舉證往往十分困難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005號關于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 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的問題的答復確立了三個方面的標準,即“明確 的提示”、“明確的
15、解釋”加“投保人確認”。 3.既往適用第十八條判決保險公司敗訴不少 4.建議對明確說明這一方面設計投保人和業務員的雙重簽名確認;加強對客戶的 回訪,有條件的進行錄音 五五. .免責條款無效情況免責條款無效情況 修訂前修訂后 無第十九條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 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 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 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解讀解讀 1.適用此條的前提是采用保險人提供格式條款訂立保險合同 2.這兩類條款自始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 3.何為“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排
16、除投 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條款”很難認定,給法官很大的自 由裁判空間 4.國外:有對保險合同條款違反任意性規范的特別控制規則以及法院對保險條款 公平性審查制度,而我國在這方面尚沒有相應的制度,本條款可能視為填補 六六. .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指定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指定 解讀解讀: 單位為雇主或雇員投保,其受益人范圍的制定限定在“被保險人及其近親 屬”,不能突破這一規定。 修訂前修訂后 第六十一條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 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 定受益人。 第三十九條
17、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 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 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 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 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 人指定受益人 七七. .受益人受益權的喪失受益人受益權的喪失 修訂前修訂后 第六十五條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 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 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 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 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 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者 傷殘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 喪失
18、受益權 第四十三條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 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 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 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 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 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 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解讀解讀 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僅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保險人不能以此為由拒絕 承擔保險責任。也不影響其他受益人和權利人的受益權. 八八. .關于如實告知義務關于如實告知義務 修訂前修訂后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 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 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
19、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 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 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 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 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 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 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 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 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 的事故。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 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
20、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 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 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 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 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 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 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 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 責任,但應當退還
21、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 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 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 故。 解讀解讀 1. 告知范圍明確限定為保險人詢問的事項 2. 合同解除權條件的改變,對故意不實告知的,須足以影 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過失不實 告知限定為“重大過失” 3. 除斥期間,知道解除事由后30日。是一種不變期間,不 因任何事由延長、終止,其法律后果是實體權利的消滅。 4. 禁止反言,在合同訂立保險人已經知道未如實告知的, 喪失解除權,并且需承擔保險責任。 5. 保險合同成立后
22、兩年內,故意不實告知的,不承擔保險 責任,并不退還保費;重大過失未告知的,必須退還保費。 輕微過失或者一般過失不在此列。 6. 不可抗辯條款,保險合同成立起兩年后,保險人不得再 以未如實告知為由來解除保險合同并應承擔責任。 不可抗辯條款的理想土壤不可抗辯條款的理想土壤 最大誠信原則是不可抗辯條款產生的基礎 社會信用體系完善 保險公司相關風險準備金充足 保險公司管理技術先進 投保信息、醫療信息的透明 不可抗辯條款引入后可能產生的影響不可抗辯條款引入后可能產生的影響 1.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可能會增加 不可抗辯條款原則作為國際慣例限制保險人的權利,在我 國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完善的情況下,會相應的增加保
23、險公 司的經營風險 2.投保人違反最大誠信原則如何“糾責”找不到法律依據 3.加大了保險公司的核保難度 核保對保險公司經營風險控制的重要性進一步顯現 核保環節需適當收緊入口 4.初期可能出現賠付率上升的情況 5.保險費率的變動 不可抗辯條款引入后,保險公司應作哪方面的準備工作不可抗辯條款引入后,保險公司應作哪方面的準備工作 1.科學設計投保單和告知事項,覆蓋范圍盡量全面,語言盡量簡明易懂;引 導客戶如實告知 2.加強對營銷員的培訓和管理 (1)加強對營銷員的培訓,使真正認識到如實告知對投保人的的重要性以及 營銷員個人責任 (2)公司在與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時,應在合同書中將代理人辦理保險 業
24、務時的流程和行為盡量予以規范明確,特別是如實告知部分;違規行為和對 應違約責任應足夠詳細,以保證保險公司追究違約責任時,真正做到“有約 可依” (3)建立營銷員信用評級系統,針對不同信用評級進行差異化核保,對信用 評級有問題的營銷員代理的投保件加強體檢及生存調查力度;好的要獎勵 (4)建立業務員品質管理 (5)充分利用好保險法關于代理人管理規定的內容。新保險法第174條規定 “個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本法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 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 以吊銷其資格證書 (6)加強客戶回訪工作,對代理人展業行為進行監督,有條件的對回訪進行
25、 錄音 (7)編寫外勤核保手冊,加強對營銷員的核保知識培訓 (8)對如實告知情況最好有投保人聲明及營銷員的見證簽字 (9)此外,盡量不要讓營銷員代填投保書,因為通常情況下,營銷員在客戶 沒有書面授權的情況下代填投保書,如發生不實告知,客戶咬定已經告知了 營銷員,在此情況下,可能推定保險人已經知悉,除非業務員能夠舉證,否 則保險人與營銷員可能需要共同承擔代填不實之責任。 3.確保體檢結果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1)體檢時校對身份 (2)體檢醫院的選擇應更加謹慎 (3)對某些險種可以考慮適當提高體檢率 (4)保持一定比例的抽檢率,抽檢一定要隨機 (5)對某些體檢正常的優質客戶,可考慮按“優選體”承保
26、4.生存調查管理 (1)保持一定比例的抽樣調查 (2)充分利用兩年可抗辯期,做好合同成立后的調查,最好能信息共享 5.對核保人的管理 (1)轉變核保理念:由“寬進嚴出”轉變為“嚴進寬出” (2)對承保數據進行跟蹤與定期分析,不斷完善核保標準 (3)加強與精算部門的溝通,在條款制定時提出風險控制建議 (4)加強與理賠人員的聯系,共同構筑防火墻 (5)加強與公司領導層的溝通 九九.保險事故的通知及法律后果保險事故的通知及法律后果 修訂前修訂后 第二十二條 投保人、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 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 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 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
27、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 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 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 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 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解讀解讀 1.明確保險事故的及時通知義務,及未及時通知的法律后果。有利于督促權益人 這一義務的履行; 2.法律后果產生的前提是須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性質、原因、損失程度難以 認定 3.客戶及時通知義務的除外情形: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本條對受益人未履行及時通知義務時,保險公司只賠付確定部分提供法律依據 十十.理賠程序、時效理賠程序、時效 修訂前修訂后 第二十
28、三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 資料。保 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 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 者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 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 第二十五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對不屬于保 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 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 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 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 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 先予支付;保
29、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 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 資料。 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 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 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及時作出核定; 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 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 的規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 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 , 向被保 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 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保險人自可以確定的數額 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 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
30、額。 幾點注意事項幾點注意事項 1.案件材料的受理 (1)及時通知 (2)對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通知客戶提供,避免多次向客戶索要 2.案件結案時效 (1)法定最長時效為受理后30日內 (2)保險合同中可以對案件時效作出約定 3.案件結論 (1)對于屬于保險責任的,及時給付保險金 (2)對于不屬于保險責任的,要在三日內發出拒付的書面通知,并且 寫明拒付理由 4.理賠數額 十一十一.疑義解釋規則疑義解釋規則 修訂前修訂后 第三十一條 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 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 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第三十條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
31、的保險合同(新增),保險人與投保人、被 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 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 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 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解讀解讀 1.適用的前提是: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如果是雙方協商的條款不適用此條 2.將對合同的通常理解前置,不會產生只要理解不一致即作出對保險人不利的解 釋。 3.只在法院或仲裁機關對爭議條款解釋時適用 4.保險人應從公平合理角度,擬訂保險條款時應做到文字清楚,含義明確 5.易產生糾紛的條款:重疾、殘疾、免責 十二十二. .特殊情形下的理賠原則特殊情形下的理賠原則 修訂前修訂后 第六十四條 被保險人死
32、亡后,遇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 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 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 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四十二條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 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 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 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 (三)受益人依法 。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 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解讀解讀 1.對于作為被保
33、險人遺產的保險金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2.對于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情形,繼承法解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 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 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新修訂的保險法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側重于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十三十三. .自殺處理原則自殺處理原則 修訂前修訂后 第六十六條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 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除本條第二 款規定外,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 責任,但對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險費,保
34、 險人應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 立之日起滿二年后,如果被保險人自殺 的,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 第四十四條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 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 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 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的除外。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 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 的現金價值。 解讀解讀 1.(1)保險合同成立后兩年后自殺的(2)保險合同成立后兩年內自殺,且自殺 時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保險人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均承擔保險責任。 2.民法上的無民事行為
35、能力人(1)十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認 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3.民法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加以區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人自殺是否是否適用此條未作規定 十四十四.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 修訂前修訂后 第一百二十八條 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 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 擔責任。 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 ,有超越代理權限行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 其有代理權,并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 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人可以依法追 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 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 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 擔
36、責任。 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 者代理權終止后以保險人名義訂立合同 , 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 行為有效。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 代理人的責任。 解讀解讀 1.只要符合上述三種條件之一,并且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即有效。 其實質上是一種無權代理,但是為保護交易秩序,防止交易的不穩定性法律強制規定這種情 況下代理行為有效。 2.將“已訂立保險合同”這一條件刪除。將表見代理的適用擴大到合同訂立之前、后。首、 續期保費被代理人私吞,只要符合表見代理,保險人也得承擔責任,但可以追究代理人的責 任。 3.代理告知、簽字、醫院展業等越發復雜 4.對業務
37、影響較大,積極做好應對準備,加強對代理人的培訓;建立代理人追責制度 十五十五. .放寬保險資金運用范圍放寬保險資金運用范圍 第一百零六條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兩 款的規定制定 解讀解讀 1.拓寬保險資金運用范圍,新增“可投資不動產” 2.刪掉“不得用于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 的規定 十六十六. .保險法關于法律責任的一些修
38、訂保險法關于法律責任的一些修訂 1.第八十三條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第八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妥善保管業務 經營活動的完整賬簿、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賬簿、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 計算,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不得少于 十年。 3.第一百一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代理人登記管理制度,加強對保險代 理人的培訓和管理,不得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4.第一百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從業資格的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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