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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if you want to live an ordinary life, you will encounter ordinary setback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頁眉可刪)保證合同模板集錦八篇 保證合同 篇1甲方(出借人):身份證號碼(營業執照注冊號):乙方(借款人):身份證號碼(營業執照注冊號):丙方(保證人):1、姓名:,身份證號碼:2、姓名:,身份證號碼:3、姓名:,身份證號碼:4、姓名:,身份證號碼:5、(公司)甲、乙、丙三方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丙方為乙方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相關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一、借款金額: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萬元(大寫:元整)。二、借款期

2、限:日,即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借款的具體起始日期以甲方銀行轉賬憑證上記載的日期為準)。三、借款用途:。四、借款利息: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日息為。逾期還款,按雙方約定利率的200%計收利息,直至借款結清為止。五、甲方以銀行轉賬方式向乙方出借資金,乙方指定的收款賬戶為:開戶行:戶名:賬號:六、乙方支付利息和歸還本金應轉入甲方指定的下列賬戶:開戶行:戶名:賬號:七、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為: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甲方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仲裁費用、債權金額5%的律師費、催收費、執行費、公證費、拍賣費、評估費等相關費用)。八、保證擔保1、保證范圍為:丙方為乙方在本合

3、同項下全部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2、保證期間為兩年,自借款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3、如乙方未及時償還借款的,則丙方保證自收到甲方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通知后五日內清償乙方應付的款項。4、丙方承諾,無論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的抵押、質押),丙方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均不因此減免。九、特別條款在乙方未還清上述欠款前或還款期限界至之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宣布本合同項下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提前償還全部借款,而無須為正當行使上述權利所引致乙方的任何損失負責,同時有權要求丙方承擔保證責任: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丙方為第三方債務提供保證擔?;蛞云滟Y產為自身其他債

4、務或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可能影響其履行本協議項下債務的能力的;2、乙方發生資產轉讓、發生15%以上股權變更、涉及訴訟資產被查封、受到行政處罰等;保證合同 篇2導讀: 鑒于_(投標人名稱)已于_年_月_日(日期)提交了建設_(合同名稱)的投標書(以下稱投標書)。.鑒于_(投標人名稱)已于_年_月_日(日期)提交了建設_(合同名稱)的投標書(以下稱投標書)。根據_件,茲宣布,我行_(以下稱銀行)向業主立約擔保支付_的保證金。本保證書對銀行及其繼承人和受讓人均有約束力。銀行名稱(蓋章):_年_月_日附件本保證義務的條件是:(1)如果投標人在投標書中規定的投標書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書;或如果投標

5、人在投標書有效期內接到業主所發的中標通知書后;(2)未能或拒絕根據投標須知的規定,按要求簽署合同協議書;或未能或拒絕接投標須知的規定,提供法的保證金。我行保證在收到業主第一次書面要求后,即對業主支付上述款額,無須業主出具任何證明,只需在其書面要求中說明條件是在此要求業主將注意到索款是由于出現了上述條件中的一種或兩種,并具體說明情況。本保證書在投標須知規定的有效期或在該日期前已延長的投標書有效期后30天(會第30天)內有效。延長投標書有效期無須通知銀行,任何索款要求應在上述日期前交到銀行。銀行名稱:_(蓋章)證人:_(簽字)證人所在單位:_單位_日期:_年_月_日保證合同 篇3合同編號:_保證人

6、:_法定代表人:_職務:_債權人:_法定代表人:_職務:_為確保_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_愿意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債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_作為保證人,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第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1.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債務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_.2.合同雙方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3.合同雙方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責任范圍超過法定的保證責任范圍的,對保證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但超過法定保證

7、責任范圍的部分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保證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證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第二條 保證擔保方式1.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1) 一般保證;(2)連帶責任保證。2.本合同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3.保證人對主合同中的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債務人沒有按主合同約定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4.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5.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

8、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6.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第三條 保證責任1.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2.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3.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4.保證期間,主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除_以外的其他內容,應當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

9、承擔保證責任。5.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6.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7.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8.在本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9.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

10、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10.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11.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第四條 保證人權利義務1.保證期間,保證人發生機構變更、撤銷或其他足以影響其保證能力的變故,保證人應提前_天書面通知

11、債權人,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由保證人在日之內落實為債權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2.保證期間,保證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5.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6.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

12、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7.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并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第五條 債權人權利義務1.保證期間,債權人有權對保證人的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保證人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保證人應如實提供。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提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同意提前承擔保證責任:(1)保證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者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2)主合同履行期間,債務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致使債權人債權落空,或者債務人有違約情形等。3.在訂立保證合同之前,債權人有權以債務人提供的保證人不具備清償能力為由拒絕與其簽訂保證合同;但保證合

13、同一經訂立,保證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并不影響保證合同的有效性。保證合同 篇4委托保證人(以下稱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保證人(以下稱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鑒于甲方參加項目的投標,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為甲方以保證方式向(以下簡稱“招標人”)提供投標擔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第一條定義本合同所稱投標擔保是指乙方向招標人保證,當甲方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履行投標人義務時,由乙方代為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第二條保證的范圍及保證金額21乙方保證的范圍是甲方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履行投標人義務,給招標人造成的實際損失。乙方在甲方發生以下情形時承擔保證責任:(1)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

14、標有效期內即年月日后至年月_日內未經招標人許可撤回投標文件。(2)中標后因中標人原因未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與招標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3)中標后不能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供履約保證。(4)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人應支付投標保證金的其他情形。22乙方保證的金額為人民幣元(大寫:)。第三條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31乙方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32乙方保證的期間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屆滿后日,即至年月日止。33投標有效期延長的,經乙方書面同意后,保函的保證期間做相應調整。第四條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41乙方根據招標人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擔保證責任:(1)代甲方支付投標保證金為人

15、民幣元。(2)如果招標人選擇重新招標,乙方支付重新招標的費用,但支付金額不超過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保證金額。第五條擔保費及支付方式51擔保費率根據擔保額、擔保期限、風險等因素確定。52雙方確定的擔保費率為:。53本合同生效后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擔保費共計人民幣元(大寫:)。第六條反擔保甲方必須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擔保,由雙方另行簽訂反擔保合同。第七條乙方的追償權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后,即有權要求甲方立即歸還乙方代償的全部款項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甲方另外應支付乙方代償之日起企業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罰息,并按上述代償款項的%一次性支付違約金。第八條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81乙方在甲

16、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擔保費之日起日內,向招標人出具投標保函。82甲方如需變更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金、注冊地、主要營業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發生合并、分立、重組等重大經營舉措應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發生虧損、訴訟等事項應立即通知乙方。第九條爭議的解決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甲乙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第款約定的方式解決:91向法院起訴;92向提起仲裁。(寫明仲裁機構名稱)第十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11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后生效。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解除等均

17、需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訂立書面協議。第十二條附則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或授權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保證合同 篇5最高保證額借款合同是金融信貸活動中的一種新型業務,它因具有信貸資金數額大,資金周轉期長,借貸手續簡明的優點而廣愛歡迎。但由于當前金融制度不健全,監督不利或作用小,關健概念理解不一,司法解釋相對滯后等因素,經常出現金融糾紛訴訟,法院也難以做出裁判。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出臺后,雖對最高保證額的相關問題作出解釋,但最高保證的相關規定與我國目前金融體制及國情不能相適應。為此,_擬從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概念、特征及最高額保證

18、借款合同的簽定履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對策幾方面進行初步探討,以期達成共識,減少金融風險,促使金融資金安全運轉,避免國有資金流失,維護社會穩定。一、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概念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是指保證人與貸款、借款人協商,在最高貸款債權額度內,就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于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借款行為提供擔保而簽訂的書面協議。它是基于“最高額保證合同而達成的借款擔保合同,是最高額保證合同與最高額借款合同的統一體,它對于減少金融部門人、財資源的浪費,簡化借款手續,增加借款行為的透明度,維護借、貸、擔保三方的合法權益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二、最高保證額借款合同的特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和中

19、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最高額保證合同是約定保證人、借貸人、貸款人三方權利、義務的協議。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涉及到保證人、借款人、貸款人三方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作出明確約定,將來可能會引發糾紛及至形成訴訟,從而使各方利益受到影響。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法人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任何公民、法人都不能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體現各有不同。在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法律關系中,借款人的權利、義務表現為: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按約定的最高債權額、貸款的時間、方式將借款交付給貸款人,履行監督貸款人的生產經營狀況、使用用途等職責

20、,行使追還借款本息的權利,以維護社會主義金融秩序,保護借貸資金安全。貸款人的權利義務表現為:享有申請借款,按約定使用用途支配借貸資金的權利,同時應承擔按約定時間、方式歸還借款及支付利息的義務;擔保人的權利義務表現為:享有監督借貸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及合同規定,在發現借貸行為違法時有提出抗辯的權力,在貸款人不履行歸還借款義務時,應在最高債權限額內承擔保證責任。為此,借、貸、擔保三方在簽定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應當遵守民主、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做到審慎無欺、守法而行。2、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是借、貸、擔保三方基于“最高債權限額”而訂立的借款合同。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有別于其它擔保借款合同的本質特征

21、是它限定了最高債權限額?!白罡邆鶛嘞揞~”是指“最高債權發生額”,還是指“最高債權余額”呢?擔保法本身就此問題未作出明確解釋,在銀行金融業務和法院審判實踐中,各屆對此理解不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后,保證人應該在最高債權限度內就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可見,該解釋采用了“債權余額”的概念,也就是說“債權余額”只要不超過合同規定約定的最高債權限額,保證人就應當在“債權余額”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它為審理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糾紛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金融部門大多采用的制式合同,將“最高額”約定為“最高債權累放額”,即

22、“最高債權發生額”。該約定與擔保法解釋第二十三條發生抵觸,而我國法律對合同的內容采取的是任意性原則,人民法院在審理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在不違反強行法規定的前提下,應當尊重當事人自愿約定的條款。所以說,借貸擔保三方在簽定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對“最高債權限額”的涵義應充分理解,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作出明確約定。3、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最高額保證合同所涉資金數額大,借款期間長,保證責任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為此,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且借、貸、擔保三方必須在合同上親筆簽字或畫押。在采用蓋章方式時,必須是由本人加蓋。故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屬于一種要式合同,應當

23、采用書面形式。三、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借款合同,它的內容除應當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外,還應當具備其特有的內容,其主要內容有:1、合同主體,即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貸款人、擔保人。作為貸款人和擔保人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規定。作為借款人的金融機構對貸款人和擔保人的資格、能力、經濟狀況應當進行嚴格審查,以避免主體不合格而影響合同的效力。2、最高貸款限額、幣種、貸款期間和方式。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最重要的條款,核心內容就是最高額貸款限額是重中之重,它是指“最高債權發生額”即“累放額”,還是指“最高債權余額”,可由借款人、貸款人、擔保人在不違反強制性規定情況下自行

24、協商確定。3、保證期間。保證期間亦稱保證責任期間。即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它涉及到債權人應當在什么時間內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同時關系到保證人在什么時間內不承擔保證責任,為此在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中,借、貸、擔保三方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對保證期間加以明文規定。4、保證責任范圍及保證方式。保證責任范圍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具體項目,包括本金、利息、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等項目。其目的就是解決保證人承擔多少保證責任的問題。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連帶保證和按份保證三種。5、借款人、貸款人、保證人的權力與義務、違約責任,糾紛解決方式,管轄等屬于合同的一般條款,可由借、貸、擔保三方自行約定。四、最高額

25、保證借款合同在金融業務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我國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及相關解釋對“最高額保證”均未作出明確規定,在具體金融活動、審判實踐中不易操作的,且有些解釋規定又相互矛盾,有待各屆在實踐中共同探討以達成共識。筆者現就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在金融業務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幾個問題及所應采取的對策進行初步探討。(一)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中的“最高債權額”認定問題?!白罡邆鶛囝~”是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核心內容。最高債權額是指“債權發生額”還是指“債權余額”,決定著擔保人的擔保責任范圍的大小,關系到他們的切身利益,也決定著一個案件的審理結果,直接影響金融機構的利益。所以,對“最高額債權”的理解及如何

26、認定是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案件的關健。如:某信用社與王某、顧某、及胡某等十位擔保人簽定了一份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合同約定:某信用社于1997年2月1日至20_年2月1日,在最高累放額為20萬元限度內,向王某發放借款。胡某、顧某等擔保人在1997年2月1日至20_年2月1日為借款人王某提供按份連帶擔保,保證范圍為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合同簽定后,某信用社于1997年2月1日向借款人發放貸款19萬元。1998年12月31日,借款人王某歸還借款9萬元。1999年3月5日,某信用社再次向王某發放10萬元。直至20_年1月31日,借款人王某共欠某信用社貸款12.5萬元。后經多次催要,王某未

27、能歸還借款,故某信用社于20_年1月2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歸還借款12.5萬元,并要求胡某、顧某等擔保人在12.5萬元范圍內承擔按份連帶保證責任。本案就最高債權額的認定問題產生兩種意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中“最高債權額”為20萬元,只要借款人王某最后所欠某信用社的貸款沒有超過20萬元,那么胡某、顧某等擔保人就應當在20萬元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所以顧某、胡某等擔保人就應當為借款人王某所欠某信用社的12.5萬元借款承擔保證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既然借、貸、擔保三方約定最高債權額為累放額,也就是說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無論向貸款人發放多少次貸款,也不論借款人償還多少貸款,發放貸款總額不得超過約定

28、的限額。此意見將最高債權額理解為“債權發生額”。本案中,某信用社第一次發放貸款19萬元,在以后發放貸款時,應在20萬元限額內發放,也就是說,以后最多只能再發放1萬元借款,而某信用社卻超額發放貸款9萬元,超額部分擔保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而只應對12.5萬元之中的3.5萬元承擔保證責任。筆者認為第二意見既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又不違背擔保法的強制性規定,是正確意見。因為借款、貸、擔保三方在簽定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約定最高債權額為“累放額”即“發生額”,那么,作為借款方某信用社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在20萬元以內發放貸款,而不應當在第一次發放19萬元之后,再次向貸款人發放10萬元。某信用社前后累計發

29、放貸款29萬元,超過約定額9萬元,那么擔保人對此超出部分的貸款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而應由借款人承擔責任,擔保人僅對貸款人未能償還的12.5萬元之中的3.5萬元承擔保證責任。通過這兩種意見比較,將“最高債權額”約定為“債權余額”,擔保人應承擔12.5萬元的擔保責任。而將“最高債權額”理解為“債權發生額”,擔保人則承擔3.5萬元的擔保責任。而對于借款人某信用社來講,如果按合同約定,僅在20萬元之內向貸款人發放貸款,到期滿之日,貸款人僅有3.5萬元借款未能償還,這對于貸款人還是擔保人償還此貸款都不會有什么太大的困難,同時也有利于某信用社借貸資金回籠,避免人、財、物的浪費。反之,貸款人則有12.5萬元

30、借款資金不能償還,無形之中,增大了擔保人折保證責任。所以說,“將最高債權額理解為“債權發生額”更加有利于金融借貸資金的安全運轉,對借、貸、擔保三方有百益而無一害。最高人民法院對最高額保證的相關規定,將“最高債權額”明確規定指的是“債權余額”,是從全國金融體制改革與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局考慮而制定的。但我國目前金融體制并不十分健全,有些銀行工作人員不按規章制度辦事,對貸款人、擔保人的經濟能力、資格不嚴格審查,甚至違法亂紀,嚴重不負責任;有些貸款人精于投機,用銀行資金進行周轉,在無力償還借款時轉嫁償貸危機,甚至與借款銀行惡意串通,將擔保人陷于不利地位,從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形成諸多不穩定因素

31、。綜合考慮多方利害關系,在近一定時間內,借、貸、擔保三方在簽定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將最高債權額約定為“債權發生額”較為適宜。(二)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中的“保證期間”問題。在金融貸款擔保實踐中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的約定存在著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現象。具體表現為:約定保證期間超過借款合同訴訟時效期間;約定保證期間早于或等于貸款債務履行期限;約定保證期間為至債務償還之日等幾種情況。這對債權人何時向擔保人主張權利造成困難。為此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借款人與保證人明確約定保證期間的,應當執行約定期間。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如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為

32、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償還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之日起六個月。保證期間是最高額保證合同的重要內容之一。借、貸、擔保三方應引起高度重視,正確理解保證期間的概念,嚴格區分保證期間與債務發生期間的含義,準確合理確定保證期間的起止時間,以避免出現保證期間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而導致的不利后果,同時有利于債權人及時主張權利,確保借貸資金及時安全回籠,減少金融風險。(三)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中“決算日”的確定問題“決算日”是最高額保證特有的概念,因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是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不特定債權的最終余額,這個時間點就是決算期或決算日,其

33、法律功能在于確定債權余額即最高額保證人應當承擔的保證數額?!皼Q算日”或“決算期”日前還只是學者進行學術探討時所使用的名詞,我國法律并未直接規定或采用“決算日”或“決算期”,決算日到底是哪個時間點呢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最高額保證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后,保證人應當對最高額限度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由此規定,可以理解為:“最高額保證的不特定債權確定之日”即為決算日也就是“債權余額的確定之日”。債權余額的確定包括兩方面:一是債權發生的確定,即以后不能再發生新的債權,二是債權清償的確定,即在主債務期滿后沒有償還,形成確定的債權,因此,在最高額保證合同中只有在這兩方面都確定的情況

34、下,債權余額才能最終確定。在最高額保證條件下如果一筆主債務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就不能最終確定債權余額,如某銀行、a公司、b公司簽定了一份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最高債權額為1200萬元,貸款期間為一年從20_年1月1日至20_年12月31日,每月給a公司發放貸款100萬元,由b公司提供擔保。合同簽定后,某銀行每月發放貸款100萬元給a公司并出具借據,期限為一年。貸款期間屆滿即直至20_年12月31日,銀行共為a公司發放貸款1200萬元。至20_年10月,a公司尚欠某銀行1100萬元。此案應如何確定其決算日呢從決算日的功能表現之一,債權發生的確定意義上說,20_年12月31日即為“決算日”,也就是說以后

35、不再發生新的債權,而從另一表現債權清償的確定來講,即主債務沒有償還,形成確定債權,“決算日”則為20_年12月31日,即為最后一筆主債務清償期。這對確定“決算日”或“決算期”造成一定的困難。從一般金融業務實踐中,貸款的清償期大多掌握在一年為宜,一般不會影響訴訟時效,筆者認為此案的“決算日”或“決算期”定為20_年1月1日較為合適,因為這樣即解決了不會發生新的債權,又滿足了最后一筆主債務清償期屆滿,還不會導致其它主債務超過訴訟時效。為此,借、擔保三方在簽定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時,應當充分考慮貸款期間及方式,考慮到每筆主債務的清償期限,以便及時確定決算期,保證債權的及時實現,減少金融糾紛。(四)最高

36、額保證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問題民法上的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會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期間是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有效期限。訴訟時效屆滿后,權利人喪失了法律保護的實體意義上的訴訟。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分為一般訴訟時效(二年)、特殊訴訟時效(一年)、最長訴訟時效(20年)。而貸款糾紛訴訟時效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即貸款合同期滿之日起二年內為有效的訴訟時效期間,而貸款擔保合同是貸款合同的從合同,故其訴訟時效在一般情況下,隨貸款合同糾紛案件而定。作為擔保合同的特殊類型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該如何確定其訴訟時效呢有一種觀點認為:最高額保證下可能發

37、生多筆債務,每一筆債務的履行期又各不相同,因此,最高額保證下的每一筆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應逐筆計算。另一觀點認為最高額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要等到決算日后統一計算,逐筆計算訴訟時效不符合最高額保證合同的特征。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忽略了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所獨有的法律特征,過分強調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第二種觀點雖符合最高額保證合同的法律特征,具有理論上的合理性,但此觀點缺乏直接的法律規定,因此,在實踐上面臨著與訴訟時效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的法律風險。筆者建議在具體金融業務操作中,在最高額保證合同中的每一筆貸款的發放時,應考慮將來訴訟中可能會遇到的訴訟時效等問題,盡量縮短發放期間和清償期限,一般掌握不超過一年

38、。另外建議金融機構的監督部門對最高額保證合同的貸款人及擔保人的經營狀況、償貸能力、資金使用情況等,每半年進行核查、監督,對債權余額每一年進行一次計算,并經借、貸、擔保三方確認這樣不僅可以解決訴訟時效問題,而且可以使合同各方有效地掌握業務規模,并將業務規模掌握在一定的范圍內。以上是筆者對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的粗淺認識與理解,有諸多不妥之處敬請批評指正。保證合同 篇6合同編號:_債權人:_(以下簡稱“甲方”或“債權人”)保證人:_ (以下簡稱“乙方”或“保證人”)甲方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 (以下簡稱“債務人”)于 年 月日簽訂的編號為 的 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乙方經認真閱讀并對主合同充分理

39、解,為確保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權利的實現,乙方愿意作為債務人的保證人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第一條 乙方所擔保的主債權為主合同項下的本金人民幣(大寫) 元;利率為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二、保證方式第二條 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當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按時清償本合同擔保范圍內債務時,甲方有權直接向乙方追償,乙方應立即向甲方清償借款人的全部到期應付款項。三、保證擔保的范圍第三條

40、乙方保證擔保的范圍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或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保全費、公告費、保險費、評估費、拍賣費、保管費、鑒定費等所有其他應付合理費用)。四、保證期間第四條 乙方的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債務人的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根據主合同之約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則乙方的保證期間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日起兩年。第五條 主合同中約定主合同債務人可分期履行還款義務的,甲方的保證期間按各期還款義務分別計算,自每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至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五、乙

41、方的承諾與保證第六條 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責任。第七條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第八條 乙方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第九條 乙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自愿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并保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連帶清償義務。第十條 乙方有合法的收入_和充足的代償能力,無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本息、信用卡惡意透支等行為,無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為或犯罪記錄。第十一條 乙方應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出借人:1.對乙方擔保能力有或可能

42、有重大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行政措施、財產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2.乙方的工作、收入發生重大變化;3.乙方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發生變更;4.通過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抵押、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全部或部分重要資產;5.為其他第三方提供保證,并因此而對其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6.乙方人投資或實際控制的公司、個體工商戶、其他組織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其他有可能影響乙方投資安全的事項;7.乙方涉及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第十二條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經營情況和財務資金狀況、負債和對外擔保、重大健康狀況、婚姻、工作、收入、住所、個人

43、財產等信息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乙方承諾給予配合并按時如實提供甲方要求的有關資料和報告相關信息。第十三條 主債權本金或利息到期(包括甲方宣布提前到期)債務人未予清償的,乙方承諾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條件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第十四條 乙方同意當債務人也為主債權提供物的擔保的,甲方可直接要求乙方承擔保證責任,而無需先以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實現債權。六、違約第十五條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或違背其在本合同項下所作的任何陳述、保證與承諾的,即構成違約。因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七、爭議解決方式第十六條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

44、關的爭議和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八、通知與送達第十七條 甲方的聯系信息如下:通訊電話:傳真:email:乙方的聯系信息如下:通訊電話:傳真:email:第十八條 雙方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相互發送的函件或通知應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所預留的聯系方式和地址進行送達:1.如為信函,以郵戳所示日期為送達之日;2.如為傳真,發送之日即為送達之日;3.如為專人遞送,收件人簽收之日為送達之日;4.如交由專業快遞公司遞送,以寄件人交寄后滿三日為送達之日;5.如用電子郵件送達,電子郵件發出之日為送達之日。第十九條 任何一方變更其聯系方

45、式或地址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另一方仍有權將變更前的聯系方式視為有效。九、特別提示第二十條 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依法協商訂立,所有合同條款均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雙方均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另一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當事人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對有關條款進行了解釋和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條款含義認識一致。十、合同生效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經合同雙方簽名或蓋章后成立和生效。第二十二條 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應由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作出。變更條款或協議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變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變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條款仍然有效。第二十三

46、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本頁為簽章頁,以下無正文)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簽訂時間: 年 月 日簽約地點:保證合同 篇7合同編號:_保證人(甲方):_住所:_法定代表人:_開戶金融機構及賬號:_貸款銀行(乙方):_住所:_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_為確保乙方與_簽訂的_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擔保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第一條 甲方保證擔保的貸款金額(大寫)_元,貸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第二條 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甲方對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乙方有權直接要求甲方承擔保證責任。甲方應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貸款通知書之日起_個工作日內履行清償義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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