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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委托人(全稱):監理單位(全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項目監理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1、建設項目概況1.1建設項目名稱:1.2建設項目地點:1.3工程規模:工程立項批準文號:資金來源:2、組成合同的文件組成甲乙雙方就本項目建設監理合同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7項:(1) 合同協議書;(2) 合同專用條件;(3) 合同通用條件;(4) 中標通知書;(5) 投標書(即投標文件)及其附件;(6) 有關附件以及合同規定的其他文件;(7) 雙方就本項目進行協商、

2、補充、變更等形成的有關書面協議、函件、傳真、電子郵件。雙方同意,上述合同組成文件形成一個整體,互為補充和解釋。其內容若有歧義,以所列順序在前 者為準,另有約定的除外。3、 承包人就本項目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20項:(1) 協助委托人編寫開工報告;(2) 審查承建商各項施工準備工作,下達開工通知書;(3) 督促承建商施工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健全與實施;(4) 審批承建商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和施工進度計劃,并監督實施;(5) 組織設計交底、圖紙會審、工程例會(每周一次),審查設計變更;(6) 編制投資控制計劃,審核已完工程量,并按已完工程量簽認承建商工程中期

3、付款申請;(7) 經設計咨詢單位審核、委托人批準設計變更后,發布施工工程變更令;(8) 審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必要時進行測試和監控;(9) 監督承建商嚴格按技術規范和設計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質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建商實施預控措施;(10) 抽查工程施工質量,對隱蔽工程進行復驗簽證,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及處理;(11) 分階段進行進度控制,及時提出調整意見;(12) 協助處理合同糾紛和索賠事宜,協調委托人與承建商之間的爭議;(13) 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實施;(14) 編制監理工作月報、監理工作總結和質檢運行報告,報委托人和市有關主管部門;(15) 督

4、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術檔案資料;(16) 組織并參與工程初驗,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對工程質量提出評價意見;(17) 審核竣工圖紙和其他技術資料;(18) 編制監理工作竣工資料和項目工程最終總結;負責工程缺陷責任期(12個月)內的工程修復、檢修、檢驗、實驗及相關監理工作;(19) 簽發交工驗收證書和工程缺陷責任終止證書;(20) 簽發最終支付證書;(21) 國家法律、法規和規范規定的工作內容。4、合同期限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項目全部工程的缺陷責任期期滿后終止。5、工程質量標準:按國家現行有關驗收標準一次性驗收合格。6、合同價款6.1施工監理服務費計取約定:本工程合同價為以。6.2監理費計

5、取不含資金成本。6.3按前述方法計算的監理服務費已包含監理人為完成本合同約定工作內容所發生的成本、利潤、 管理費、稅金、風險費、平行試驗檢測費等全部費用。監理人應充分考慮各種因素造成的工程延期風險, 監理費不因工程延期作調整。7、主要人員7.1委托人代表姓名:,聯系電話:。7.2總監理工程師及主要監理人員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注冊號: 。722安全監理工程師:姓名: ,注冊號: 。723 主要專業監理工程師姓名: ,注冊號: 。以上人員及其他人員均應與投標時相關人員完全相符。8、 本項目建設監理合同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合同專用條件、合同通用條件中分別賦予它 們的定義相同。9、雙方承諾9.1

6、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項目建設監理工作,按時按質完成本項目建設監理合同第3條約定的工作。9.2、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10、違約責任:雙方另行協商。11、合同生效:本合同雙方約定:在監理人向委托人按招標文件規定的金額提交履約保證金后,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在本合同書上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12、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_份,監理人 _份。合同訂立時間: 年月日合同訂立地點:甲 方:(公章)住 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電 話:傳 真:開戶銀行:帳 號:乙 方:(公章)住 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7、):電 話:傳 真:開戶銀行:帳 號: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 作內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 工作。(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 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

9、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 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監理人義務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 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 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 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

10、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 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 密資料。委托人義務第八條 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 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 資料。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

11、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 書面決定。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 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 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

12、同專用條件約 定的設施, 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補償金額 =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 X設施原值十管理費)。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 用條件中予以明確。監理人權利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 委托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 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

13、,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 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 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 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 24 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 料、構

14、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 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 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 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 監

15、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 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均必第十九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 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 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 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委托人權利第二十條 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 定權

16、,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第二十四條 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 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 連帶賠償責任。監理人責任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 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

17、 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 去稅金)。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 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 的各種費用支出。委托人責任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 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

18、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第三十條 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 各種費用支出。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第三十一條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 了持續時間, 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 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 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第三十二條 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 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 加不超過 42 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

19、監理報酬。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 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 應當在 42 日前通知對方, 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 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 30 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 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 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 可向委

20、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 發出通知后 14 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 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 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 42 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 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蚶^續暫停執行全部或 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蚪K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 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第三十七條 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 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 21 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 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

21、責任。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監理報酬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 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 付通知書 24 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條 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 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

22、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 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 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 利益。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 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條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 件。爭議的解決第四十

23、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調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種方式解決:(一)提交_/ 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訴。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1、國家及四川省頒布的有關工程建設和工程建設監理的法律、法規;2 、有關工程技術標準,施工驗收規范,建設工程監理規范;3、政府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的有關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及其它文件;4、設計文件、地勘報告、圖紙及說明;5、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及監理合同文件;6、施工圖中設計要求的標準、規范;7、招標文件;8、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第四條 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 監

24、理范圍:施工階段全部的建筑安裝工程及保修期工程的質量、進度、安全文明施工、工程投資的 控制及協調管理。監理期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審計結算完到質保期結束。監理工作內容:1、協助委托人編寫開工報告;2、審查承包人各項施工準備工作,下達開工通知書;3、督促承包經營人施工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健全與實施;4、審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和施工進度計劃,并督促實施;5、組織設計交底,圖紙會審,審查設計變更;6、審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工程項目及選擇分包的單位;7、編制投資控制計劃,復核已完工程量,簽署工程中期付款憑證;8、設計變更經設計咨詢單位審核、業主批準后,發布施工工程變更令;9

25、、審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必須隨時進行測試和監控;10、監督承包人嚴格按照技術和設計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質量, 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包人預控措施;11、抽查工程施工質量,對隱蔽工程進行復驗簽證,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及處理;12、分階段進行進度控制,及時提出調整意見;13、協助處理合同糾紛和索賠事宜,協調業主與承包人之間的爭議;14、督促檢查安全生產,文明施工;15、編制監理工作月報、監理工作總結和質檢運行報告,報業主和有關主管部門;16、督促承包人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術檔案資料;17、組織對工程初驗,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對施工質量提出評價意見;18、審核竣工圖紙和其

26、他技術文件資料;19、編制監理工作竣工文件和項目工程最終總結;20、簽發交工驗收證書和工程缺陷責任終止證書;21、簽發最終支付證書。第九條外部條件包括:滿足工程開工。第十條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1、全套施工圖紙壹套;2、施工承包合同;3、與工程建設施工相關的其他文件、資料;(1、2、3三項在正式開工前提供)第一條 委托人應在二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第十二條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第十五條在本合同實施期間,委托人不向監理機構提供任何設施。第十六條 在本合同實施期間,委托人不向監理機構提供工作人員。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

27、任,賠償損失:監理工程師必須嚴守職責,確因監理工作過錯造成業主的經濟損失,根據其責任,負責賠償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經濟損失、間接損失,以及因委托人追究監理單位經濟責任而發生的 有關機構的查詢費、律師代理費等)。監理工程師定期向委托人報告工程施工進度、工程質量和相關控制措施的情況,每月向委托人提交監理月報,每周組織施工單位召開監理例會。在合同期間監理人員應記錄監理日志,委托人不定期對監理日志進行抽查,如 3日以上未記錄監理日志的,發現一次罰款1000元人民幣。在監理合同期內,監理人單方需要更換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或現場監理人員需以書面形式報告委托人,經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換相關人員。監

28、理人在監理合同期內須派駐現場監理1-2人旁站監理,如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未在現場每次罰款監理方2000元人民幣,若有3次未見現場監理人履職,監理單位須更換監理人員。現場監理人員 在項目合同期內,嚴格執行考勤制度,因本項目業務之外的原因不能到施工現場必須向委托人以書面形 式請假,經委托方同意可不在項目工地,合同工期內,請假不得超過3次。如監理人與委托人或第三方對有關經濟損失共負責任時,應按責任比例計算賠償金額。第二十七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1、項目監理費的付款周期及支付時間本工程項目無預付款,本工程監理費共分四次支付:第一次支付:生產管理用房主體驗收后3

29、0日內,支付總監理費用的 50%第二次支付: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后30天內支付至總監理費用的 70%第三次支付:施工結算審計完畢后,30天內支付至總監理費用的 97%第四次支付:3%余款待質保期完后 30天內支付。如果因乙方未能及時提交所需的相關資料和票據, 或提交的資料和票據不能滿足甲方的付款要求造成付款延誤,甲方不承擔逾期付款的責任。2、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無_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人民幣支付報酬。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無。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 意由工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裁決。附加協議條款:第一條1、監理人的項目監理人員及組織機構必須是招標時所報人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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