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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河南財政金融學院課程考核管理辦法(討論稿)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營造優良學風和考風,推進課程考核工作進一步科學化和規范化,客觀科學地評價教學效果,促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教學管理規章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課程考核工作是教學管理的重要環節,是檢驗教學效果、保證教學質量的重要手段,是教學質量管理與評價的重要內容,應堅持公平、公正、誠實、嚴謹的原則。第三條 凡屬普通本(專)科生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含實驗、實踐環節)應按學期進行考核。凡本校在籍本(專)科生必須參加所修課程(含實驗、實踐環節)的考核,并取得相應的成績,成績合格者可獲得相應的學分,成績、學分歸入

2、本人檔案,并實行成績的網上管理。第二章考核目的與方式第四條考核的目的在于指導、督促學生系統地學習和鞏固所學知識和技能,檢驗其理解程度和靈活運用能力,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創新思維。課程考核通過集中組織和分散組織兩種形式進行。第五條 學校統考課程為全校性的通識教育必修課程和部分學科大類必修課程,原則上集中組織,需統一試卷、統一時間、統一考核方式;凡未采用同一教學大綱、教材和教學進度不同的課程應分散組織考試。第六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方式。考試可采用閉卷、開卷、口試、機試等方式;考查可采用試卷、實踐操作、面試(或答辯)、論文、設計等其它方式進行。在滿足考核要求的

3、前提下,鼓勵教師結合課程實際對考核方式進行改革。第七條 所有課程都應進行平時考核和期末考核。平時考核包括日常考查、期中考試等。任課教師根據課程特點和要求選擇適當考核方式。課程考核方式在制定教學大綱時確定。無論何種考核方式,學生課程成績都要含有學生的平時成績,其平時成績一般控制在30%(含30%)以內。第八條 考試課的考核一般應在學期結束前的一至二周內集中進行。公共課程由教務處會同各院(系)確定;專業課程由各院(系)安排。考查課的考核一般在教學過程中結合教學環節進行。如有必要進行期末綜合考核,應在學期結課前完成。 第九條 各院(系)根據人才培養方案要求,在規定時間內確定課程考核方式,并將河南財政

4、金融學院課程考核方式確認表(附件1)報送教務處。考核方式一經確定,任課教師不得隨意改動。第三章 考核工作組織 第十條 課程考核工作在主管教學校長的統一領導下,由教務處統一組織和協調,各院(系)配合與實施。各院(系)應高度重視考核工作,成立以院長(系主任)為組長的院(系)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單位所開設課程的考試工作。(一)教務處主要職責: 1.負責制定考核的有關管理規定,統籌安排學校考核工作計劃,審核協調各院 (系)的考核安排; 2.對考前動員、命題和審題、考場管理、考試紀律、評卷、補考、成績登統等進行督促和檢查; 3.安排校級公共課程的考試時間和地點; 4.提出對在考試中違紀、作弊學生

5、的處理意見,報學生處處理;提出因學習成績造成的學籍異動的處理意見,報學生處處理;5.學生成績錄入系統管理與維護,學生成績檔案管理,組織補考等; 6.匯總全校考核結果,評價考核質量。(二)院 (系)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1.組建審題小組,組織考前動員; 2.確定考試課程、時間和地點、監考人員名單; 3.審查本單位所屬學生的考試資格:平時缺課達該課程總學時1/3及以上者,或欠交作業、實驗報告等次數達到或超過規定的1/3者,不得參加該課程考核;考核中有作弊行為或曠考者,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補考。 4.負責考場管理、試卷的分裝和保管,成績登統等; 5.提出對考試中違紀、作弊學生的處理意見并報教務處

6、。 第十一條 考試資格審查。每門課程考核前都要對學生進行考試資格審查。(一)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其平時成績可視為不及格,平時成績不及格者,不能參加該門課程的課終考核:1學生缺課(含請假、曠課)時數累計超過該門課程(或實踐教學環節)時數的三分之一,其平時成績可視為不及格;2一門課程缺作業達1/3以上;3有實驗的課程,未做實驗且又未按規定時間補做實驗; (二)任課教師應認真做好學生考勤記錄,并將學生考勤表和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名單隨課程教學檔案送課程所在院(系)存檔。 (三)未取得考核資格的學生,不能參加該課程的正考和補考,其相應課程正考和補考成績均以“無資格”計,取消考核資格的必修課程可以申

7、請重新學習。 第十二條 緩考(一)學生不得擅自缺考,確因患急病或有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課程考核,最遲應于考前一天持有關證明向院(系)提出緩考申請,并于考試前填寫河南財政金融學院緩考申請表(附件2)。經院(系)領導和教務處長批準后,方可辦理緩考手續,并由院(系)教學秘書通知任課教師。考前不辦理緩考手續者,該門課程需重新學習。(二)課程緩考可以隨學期補考進行,成績按學期考試成績記載,成績及格后取得相應學分及績點。若辦理過緩考又缺考者,一律按曠考處理。凡無故曠考者,一律不得緩考,需參加課程的重新學習。第十三條 期末考試期間,學校成立由主管校領導、教務處、院(系)領導、學校教學督導委員會、學生處、團委等相

8、關職能部門組成的校考務領導小組,檢查各院(系)的考試組織工作,巡查考風考紀情況,并對突發事件及時處理。巡視結束應填寫河南財政金融學院考場巡視情況記錄表(附件3),由教務處留存。第四章 考核命題與試卷要求第十四條 考試試題由主講教師或系(教研室)指定教師,根據教學大綱要求命題。命題要充分體現考核目的,考核的內容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學生掌握知識的程度和應用知識的能力。試卷命題規范,題量、難易程度適當,覆蓋面大。第十五條 期末考試的試題應覆蓋整個學期的教學內容。試題原則上要把基本知識、基本理論、基本技能作為考核重點,還應有一定的比例考核綜合應用能力。第十六條 集中考試的各門課程須采用A、B卷,一套用于

9、考試,另一套密封后存檔用于補考或備用。兩套試卷的難易度、題型、題量等應相同,重復率不超過10%,并有相應的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第十七條口試用考簽的總數應多于一個口試小組的學生人數,每張考簽的容量和難易程度力求均衡,同一題目不得在不同的考簽上出現。如確實無法避免,其出現次數不得超過2次。第十八條 根據課程特點,相關課程可以建立試題庫。為推進學校考核方式的改革,集中考核課程將逐步實行“教考分離”。 條件成熟的課程可采用無紙化(上機)考試方式進行,考試試題必須隨機選定,每門課程題庫中的試題至少達到1000道。第十九條開卷考試任課教師需填寫河南財政金融學院開卷考試審批表(附件4),經院(系)同意后方可

10、實施。第二十條 各院(系)教學副院長(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對試卷質量負責。第二十一條 試卷格式須遵循學校制定的統一模板(附件5),包括試卷名稱(含學年、學期、課程名稱、A、B卷代號)、試卷說明(對考試方式、試卷題量、答題時間、答題要求的簡單說明,無特殊說明,可不寫)、試題等部分。第二十二條 命題完畢后,命題人須將試卷樣稿在規定時間交所在院(系)教學秘書。經教學副院長(副主任)審閱簽字后,在院(系)(或上報教務處)留存。第二十三條 集中考試所有考試試卷(含公共課、專業課)均由開課院(系)在學校招標選定的試卷印刷點統一印刷,教務處負責監制。試卷印制完畢,各院(系)教學秘書在考試前按教務處要求核對考

11、試科目等內容并簽字備案。試卷由教務處密封保管至考試日。第二十四條 凡接觸試題的人員,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漏題。任課教師不得在考前給學生劃定考試范圍,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試題。所有試卷在考試后也不得傳送給學生。第二十五條 對于已經建立了試題庫的課程,由教學單位負責試題庫的管理、維護和保密工作。第二十六條 體育課為必修的公共基礎課,其成績以考核為主,結合考勤與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進行綜合評定。不及格者應補考。對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體育課者,學校依據指定醫療單位的證明,為其安排適當的保健體育課,對認真參加鍛煉的,視為體育課合格,可取得學分。第二十七條 實踐性教學環節按環節

12、計算學分,凡考核成績達到及格或以上者,即獲得該環節的學分。實踐教學環節考核不及格者,隨下一屆學生或由院(系)在適當的時間安排一次重新學習,所需費用由學生自理。第五章 考試安排與考場管理第二十八條 每學期課程結束后由學校統一安排期末集中考試時間,地點及主考教師,具體考試日程由教務處統一安排并在網上公布。第二十九條 不宜安排在考試周進行的特殊形式的考試科目,考試時間、地點和方式須提前報教務處。第三十條 每門課程的筆試時間一般為120分鐘,有特殊安排的要在考試安排表中注明。第三十一條 考試安排要及時、準確,考試實行單人雙座(考場布置應符合單人、單桌、單行的要求)。第三十二條 各院(系)負責落實學生所

13、在考場的安排工作,每個考場應至少安排2名監考人員。監考人員與考生比例一般為1:15。大考場要合理地增添監考人員。第三十三條全校各類考試,包括課程結束性考試和課程階段性考試(含重修、輔修考試和補考),考場管理要求和考場紀律均相同。第三十四條全校性統考課程的考試實行監考教師交叉制,即考試學生所在的學院按考試班級數派出相應數量的監考人員,由教務處隨機安排。其它課程考試,由學生所在院(系)指派監考人員。第三十五條 各院系要認真做好考試組織工作,對學生加強考風考紀宣傳教育工作,對監考人員做好考前培訓工作。第三十六條 考場規則(一)學生參加所有課程的考試,包括期末集中考試、重新學習考試、補考、緩考等,一律

14、持本人身份證和學生證進入考場,并將身份證和學生證放在桌面上,以便監考教師核對,未帶證件者,不得參加考試。(二)學生應在開考前15分鐘進入指定的考場,遲到30分鐘者取消考試資格,并按缺考處理。考試進行期間,學生交卷前一般不得離開考場,否則按交卷處理。(三)學生必須按指定座位入座。不按指定座位入座者取消考試資格。(四)學生在開考前,要對課桌進行清理,桌內不得有書籍、筆記本、紙張等物品,桌面要干凈,如有問題,須提前向監考人員說明。(五)學生不準攜帶通訊工具進入考場。閉卷考試時,學生只能攜帶考試必需的文具,不準攜帶具有記憶功能的電子產品如手機、掌上電腦、電子辭典等。開卷考試時,學生不許相互借閱資料。(

15、六)保持考場安靜。不準喧嘩,不準自由走動,提問時應舉手示意;考試時不準交頭接耳、傳條、示意、對答案、抄襲。違者視情節作違反考場紀律或作弊處理。(七)試卷下發后,考生應先在試卷上寫清班級、姓名、學號,然后答題。學生答題一律做在試卷上(有特別要求的課程除外)。(八)考試結束時,學生必須立即停止答卷,全體起立,將試卷、草稿紙合上,置于桌面,待監考教師清點試卷無誤后,退出考場。(九)對監考教師失職,或袒護、包庇學生作弊,學校將根據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十)凡有考試違規行為的,按學校相關規定處理。第六章監考與巡考第三十七條 監考人員須按照學校統一安排,認真做好考場的監督、檢查工作,嚴格維護考場紀律,制止

16、違紀作弊行為,確保考試公正、順利進行。第三十八條 監考人員包括主考教師和監考教師,各自職責如下:(一)主考教師職責主考教師一般為該門課程的任課教師。1.考試開始時,主考教師應認真檢查考試試卷;2.考試過程中,對試卷印刷不清、內容錯誤等情況應及時進行更正,并向學生解釋。(二)監考教師職責監考人員應由教師、教輔人員和教學管理人員擔任,確定后不得擅自變更。因故確需變更的,必須事先征得所屬院(系)同意并報教務處備案。1.考前在規定時間到考務辦公室(或試卷所在院(系)領取試卷,保證在開考15分鐘前進入考場,對考場要進行清場;監考人員無故不到或遲到者按教學事故處理;2.宣布考試紀律,安排學生按要求入座,檢

17、查學生身份證和學生證,認真核對學生考卷上的院(系)、年級、學號、姓名及所帶證件是否與本人相符;3.要求學生將書包等非考試物品集中放置在指定位置,宣讀考場規則。開考前3分鐘,依次發放草稿紙、試卷;4.嚴格按規定時間發放試卷,監考人員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前發卷或延長考試時間;5.考試開始后,提醒學生在試卷上填寫姓名、班級、學號等信息;6.維持考場紀律,發現學生違規時,及時收回試卷,保全違規證據,責令考生退出考場,并在河南財政金融學院考場記錄單(附件6)上認真做好違紀作弊情節的記錄,待考試結束后及時交給教務處(或院(系);7.考試結束后,按要求收交試卷,清點無誤后,將試卷和河南財政金融學院考場記錄單及違

18、規證據送交教務處(或院(系);8.監考教師應認真履行監考職責,不準遲到、早退。監考時不得閑談、看書看報,或做其他與考試無關事情。發現學生課桌上寫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字跡等不符合考場規則情況應及時處理。第三十九條對巡考的要求(一)巡考人員應以高度的責任心,做到準時到崗,盡職盡責,嚴格巡查,以保證學校考試的正常、順利進行;(二)巡考人員在巡考時盡量穿軟底鞋,放輕腳步,保持安靜,除非發現作弊或不規范監考行為,巡考人員一般不進考場;(三)考試開始前15分鐘,巡考人員巡視各考場的考前準備工作,包括監考人員是否及時到位、考場清理是否徹底、學生是否按規定就位。對考試準備不規范的考場,巡考人員應敦促監考人員及時

19、改正;(四)考試開始后30分鐘內,巡考人員巡視考場紀律。遇有監考人員遲到、缺席等情況,應及時向教務處報告,并與監考人員所在院(系)取得聯系;(五)考試結束前30分鐘內,巡考人員巡視監考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和考場紀律并做好記錄;(六)考試結束后,巡考人員按要求認真填寫河南財政金融學院考場巡視情況記錄表并簽名,交教務處存檔。第七章 閱卷與成績評定第四十條 教學單位負責組織評卷工作,嚴格按照評分標準評定成績,做到公正、客觀、準確。閱卷教師需集中時間、地點對密封試卷進行流水評閱,試卷評閱完畢后,對試卷統一拆封、登分,教務處將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第四十一條每門課程考試結束后,任課教師必須在5日之內(公

20、共基礎課等開設班級多的課程可在7日內)完成試卷評閱并在網上錄入成績,并打印2份成績單簽名后交學生所在院(系)。第四十二條 教師在評閱試卷時一律使用紅筆、正分批改,在規定位置簽名,做到判分準確,核分無誤,每題小分累計應與總分相吻合,如有改動,需在改動處簽名。第四十三條統考課程評卷工作應在規定時間內集體評閱。原則上不得由1人評完1份試卷;主觀性試題的評閱應根據試題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對答題內容全面分析,按照答案要點給分,評卷要做到有理、有據、公正、公平;對于以論文形式完成的考核課程,其評閱標準可參考河南財政金融學院本科課程論文質量評價標準(附件7),并采用河南財政金融學院本科課程論文評閱表(附件8)

21、進行評閱。第四十四條 成績評定(一)成績核定采取百分制或五級制記分,一般情況下,考試課采用百分制記分,考查課可以采用五級制記分。百分制以100分0分記分。五級制以優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個等級記分。百分制與五級制成績對應方式為:10090分為優秀、8980分為良好、7970分為中等、6960分為及格、59分以下為不及格。(二)一般情況下,考試成績應包括平時成績、期中考試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等幾部分。平時成績和期中考試成績所占比例應在30%50%;實踐性很強的課程,平時成績和期中考試成績所占的比例可達70%;具體比例由開課單位根據課程性質及課程要求來明確確定,不能由教師

22、隨意確定。期末考試卷面分應為100分。平時成績不在卷面上體現。(三) 平時成績核定要有完整的支撐材料,不能單純以出勤作為平時成績的最終考核,要以課堂提問、小組討論、作業、論文、實驗報告等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平時成績考核,進而達到最大限度地反映學生對知識的掌握情況的目的。平時成績應有獨立規范的成績單。(四)試卷卷面分數及平時成績應與學生原始成績單、網上登錄成績相符。第四十五條 成績登錄(一)每一大題的得分應按題號登記到卷首記分欄內。非統考課程由閱卷教師總分,統考課程試卷由課程負責人指定總分人,總分人在每個班第一份試卷“總分”旁簽名,后續試卷可只簽姓。(二)無故缺考、考試不按時交卷及考試違紀者,成績

23、均按不及格(0分)計。(三)閱卷須有專人復核,復核人應在相應欄目簽字。 閱卷結束,每門考試課程的任課教師都要對試卷進行分析,按班級填寫河南財政金融學院考試試卷分析表(附件9)。分析表一式兩份,一份隨試卷裝訂,另一份送教務處備案。(四)學生成績通過綜合教務管理系統集中管理,教師錄入后,一旦提交不得改動。經復查確有錯誤者,須寫清原因經教研室主任、教學副院長(副主任)審核簽字后報教務處,經審核批準后,方可改正。(五)考試成績應呈正態分布,原則上優秀率(90分以上成績)應控制在20以內,不合格率(59分以下成績)應控制在110。如考試成績不呈正態分布,優秀率高于20、不合格率高于15等情況,要認真分析

24、原因,進一步改進教學和考試工作。(六)學生單科成績單上必須有任課教師和教研室主任簽字,并加蓋成績單專用章方可生效。第八章 試卷裝訂與入庫第四十六條 試卷評閱完畢,教師應按河南財政金融學院教學檔案管理暫行規定(附件10)標準對試卷進行整理并裝訂。教師對試卷按要求整理裝訂后,交學生所在院(系)妥善保管。第四十七條 試卷歸檔范圍人才培養方案所有規定課程(以學期課表為準)的正常考試及補考(緩考) 試卷、筆試的分散考試課程試卷、重新學習(補修)試卷和相關考試材料。第四十八條 試卷歸檔內容(一)正常考試課程的試卷評閱后,經任課教師復查并登錄成績,按試卷整理要求裝訂試卷,完整填寫試卷封皮信息,以學生班為單位,由任課教師送交學生所在院(系)歸檔管理。試卷裝訂時所附材料要求至少包括如下材料:1.按成績單姓名順序整理裝訂的考試試卷;2.考場記錄單;3.成績單;4.空白試卷;5.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6.平時成績記載薄;7.試卷分析;8.如有特殊試卷,需加附簡要說明。(二)正常分散考試課程以試卷形式分散考試的,試卷裝訂要求同上,分別以教學班為單位,由任課教師送交教師所在院系歸檔管理。正常分散考試課程以作業形式分散考試的,分散考試相關材料評閱后,經任課教師復查并登錄成績,按考試資料整理要求裝訂,完整填寫資料袋封皮信息,以教學班為單位,由任課教師送交學生所在院系歸檔管理。分散考試資料整理時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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