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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閱卷筆錄1、 嘉善縣公安局起訴意見書第 2 頁第二段2005 年 2 月 17 日的尋釁滋事事件,據楊函青所說他并未參與該斗毆, 而是去勸架, 因此不應將其定罪; 即使構成犯罪,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由此可知, 尋釁滋事罪法定最高刑為 5 年有期徒刑, 依據刑法追訴時效期限的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而該事件發生于 2005 年 2 月 17 日,截至今日已超五年,已過追訴時效,因此不應再將其列入罪名中。2、 訊問筆錄 楊函青第6 次第 2 頁第六段“在7 月

2、13 日之前的一段時間,當時老吳打電話對我說李志明他們要過來搶生意,他要找一幫人去把他們把人打走,他也會叫“麻辣燙”叫一幫人去的,叫我也叫一幫人過去,我就對他說: “你叫“大劉”叫人好了,反正他也有股份的。 ”第 2 頁第八段“當時“老吳”打我電話叫我叫人去,我就讓他找“大劉” ,所以人應該是“大劉”叫的” 。由此看出 2011 年 7 月 13 日的尋釁滋事事件, 楊函青并未參與,更不是該事件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的人。3、 訊問筆錄 楊函青 第 7 次、 詢問筆錄馬新朋 第 1 次和 詢問筆錄 沈一平第 1 次楊函青 第 2 頁第六段 “具體都是張建光操作的”“后來有一天張建光打我電話對我說:

3、 ”我本來打算收買亞之杰的員工的,現在不行,你幫我叫一些人我要去打他們的員工。 “當時我也沒有理他,后來我知道張建光帶人去把亞之杰的員工打了”詢問筆錄馬新朋第 9 頁第四段“之后有一天,劉斌跟我說“阿建”親口跟他說過,當時我和馮波、李新三個人被打的事情就是他叫人干的。 ”詢問筆錄沈一平第 6 頁第六段“一開始我估計肯定是“瘋子” 叫人來打馬新朋他們的, 后來我找到龍騰勞務公司的股東吳學忠,他告訴我說確實“瘋子”叫人去打的,后來劉斌也告訴我說“瘋子”親口告訴他上次馬新朋被打的事情就是他一手策劃的, 那三個小青年也是他叫來的。 ”由此看出, 2011 年 6 月 24 日上午在嘉善縣經濟開發區 3

4、20 國道和黃河路路口往南約 100 米的綠化帶處對亞之杰工人馬新朋、李新、馮波的故意傷害是馬建光一人主使,并非經楊函青同意,楊函青未參與該事件。4、 詢問筆錄 馬新朋第 1 次第 3 頁第十段“基本上都是“阿建”帶人來威脅的” 。第 5 頁第第十二段“今年6 月中旬的一天中午,當時我們公司的工人翟光玉一個人在宿舍里,我們都外面去玩了,當時“阿建” 、“麻辣燙”兩個人到了我們宿舍,他威脅翟光玉說“你們只有兩條路的,要么跟我做,要么滾蛋,繼續跟著亞之杰肯定是沒好果子吃的”等話, 還讓翟光玉把這些話傳達給其他工人, 這是后來翟光玉告訴我們的。 ”由此看出, 2011 年 6 月 19 日、 2011 年 6 月 20 日和 2011 年6 月 21 日對亞之杰員工的一系列言語威脅,都是張建光主使,并非經楊函青同意。-可編輯修改-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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