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本市出租汽車的管理,維護出租汽車乘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保障出租汽車正常營運秩序,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 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出租汽車的企業、個人以及出租汽車駕駛員、設立出租汽車營業站的單位、出租汽車調度員,均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局是本市出租汽車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對本市的出租汽車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工商行政、稅務、物價、公安、公安交通、技術監督等管理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出租汽車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本市出租汽車的發展和管理應當堅持全面規劃、 統一管理、 鼓勵競爭、協調發展的原則。第五條出
2、租汽車的營運服務應當接受社會監督。第二章資格管理第六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經檢驗合格的符合規定數量的車輛(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相應的車輛停放場地(三)有合格的駕駛員;(四 )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第七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本市常住戶口,取得正式駕駛證3 年以上 ;(二)男 60 歲、女 50 歲以下,身體健康;(三)遵紀守法,解除勞動教養的、刑滿釋放的,須期滿5 年以上 ;(四 )經出租汽車管理機關考核并取得合格證書。第八條 出租汽車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一)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檢驗合格;(二)符合本市規定的車型和車身裝飾;(三)6 座(含6 座,
3、下同 )以下的車輛安裝出租汽車標志燈、安全隔離裝置和準確有效的計價器;(四 )在車輛前風擋玻璃右側上方張貼營運證件,在車內張貼車輛收費標準,并備有空車待租標志和停運標志;(五)車輛整潔衛生。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租汽車的,必須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申報審批手續:(一)申請者是單位的,持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者是個人的,持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者應當填寫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寫明經營規模、范圍、從業人員和車輛、停車場地、營業站及管理制度等情況。出租汽車管理機關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30 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4、(二)申請者持批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三)申請者取得營業執照和辦理稅務登記后,按規定對營運車輛進行車身裝飾,安裝隔離裝置、計價器等,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和乘客意外傷害保險;營運車輛按規定經檢驗合格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車輛號牌。(四 )申請者取得車輛號牌后,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報送車輛、經營場所、停車場地、 駕駛員和管理制度等情況, 經檢查合格后發給出租汽車營運證件、 駕駛員準駕出租汽車證和服務監督卡。(五)個體出租汽車經營者雇用他人駕駛出租汽車營運載客的,應當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批準。第十條 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對出租汽車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和出租汽車駕駛員及
5、營運車輛狀況每年復審一次。經復審合格的,方可繼續經營。第十一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增加、 減少或者更新營運車輛, 應當報經出租汽 車管理機關批準。 出租汽車經營者歇業的, 須經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批準后, 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經批準歇業或者減少營運車輛的, 須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繳銷營運證件, 并對不作為出租汽車使用的車輛去除車身裝飾和車內的營運設施。第三章 營運管理第十二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營運管理制度,為乘客提供方便、及時、周到、安全的服務。第十三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出租汽車、工商行政、稅務、物價、公安、公安交通、技術監督等管理機關的
6、監督檢查;(二)執行物價管理機關制定的收費標準,使用經稅務機關監制的專用發票,不得擅自改變收費標準或者使用其他收費憑證;(三)按照“安全第一、優質服務”的原則,制定服務標準、服務規程、駕駛員守則以及車輛檢修、安全行車等規章制度,并認真貫徹落實 ;(四 )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和承包合同,依法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五)不得允許無準駕出租汽車證或者被暫扣、吊銷、注銷準駕出租汽車證的駕駛員從事出租汽車營運;(六)對本單位從業人員加強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培訓,建立學習和業務培訓制度;(七)應當建立健全群眾投訴受理制度,配備專門人員負責群眾投訴的調查處理;(八)執行市出租汽車管理局協調營運業務的措施
7、;(九)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有關管理人員必須按規定參加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組織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出租汽車管理機關頒發的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十)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如實報送營運報表,接受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對其營運資料和票證的查閱 ;(十一)按規定標準和期限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第十四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營運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服飾整潔,文明禮貌,服務規范;(二)安全行車,嚴格遵守交通管理法規;(三)攜帶準駕出租汽車證上崗,并在車內規定位置放置服務監督卡(四 )在準許停車的路段實行招手停車載客或者停車下客,車內無客時必須顯示空車待租標志(包車除外);(五)因故暫時不能營運
8、的,必須在車內規定位置顯示停運標志(六)滿足乘客提出的使用或者不使用車內服務設施、行駛路線等合理要求(七)按照最佳路線行駛,不得故意繞行;(八)正確使用計價器,嚴禁利用計價器弄虛作假;(九)不得議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乘客多收費,不得向乘客索要財物;(十)收款后必須給乘客開具項目填寫齊全并與實收金額相符的專用發票;(十一)遇有計價器失靈、失準、無專用發票或者標志燈發生故障以及車輛號牌污損、不全等情形時,不得營運載客,本項所列情形在載客過程中發生時,應當立即告知乘客,并與乘客協商合理的解決辦法;(十二)出本市或者夜間去遠郊區、縣營運,須按規定向本單位登記或者到就近的營業站登記;(十三)在營業站候客
9、時,必須按序排隊,順序走車,服從調度員的調派,不得欺行霸市;(十四)乘客遺失在車內的物品,應當及時歸還失主;不能歸還的,應當交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管理部門處理,不得私自隱匿;(十五)不得將營運車輛交他人駕駛;(十六)不得利用車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十七)接受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和其他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第十五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營運中應當待乘客上車后再詢問乘客要到達的目的地,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載客或者中途甩客:(一)乘客在禁止停車的路段攔車;(二)乘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以及污損車輛的物品乘車;(三)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無人陪同下乘車;(四 )乘客要求出本市或者夜間到遠郊區、縣而不按規定隨
10、駕駛員到就近的出租汽車營業站登記;(五)要求駕駛員作違反出租汽車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或者其他不當行為。第十六條乘客對出租汽車經營者、 駕駛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有權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或者出租汽車經營者投訴。 乘客投訴應當自權利被侵犯之日起30 日內提出,投訴時提供侵權者的姓名和單位的名稱、車輛號牌、出租汽車專用發票或者其他明顯特征。第十七條 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和出租汽車經營者受理乘客投訴后, 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在30 日內將處理結果答復投訴人。第四章 營業站管理第十八條 出租汽車營業站和停車場地, 應當按照本市城市規劃、 道路交通第十九條機場、火車站、飯店、賓館或者客運業
11、務較集中的公共場所,由該單位或者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設立出租汽車營業站, 并選派調度員, 對出租汽車的營運進行調度和管理。第二十條設立營業站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建立管理責任制度,維護營運秩序, 保障營業站的安全暢通和乘客用車,并制止和糾正違反管理秩序的行為 ;(二)對所有乘客和出租汽車開放,做到公正調派;(三)對調度員加強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四 )發生重大或者緊急情況時,應當妥善處理并及時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報告;(五)接受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第二十一條調度員應當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發給統一制式的調度員證。第二十二條營業站調度
12、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服飾整潔、文明禮貌、服務規范,為乘客提供周到方便的服務;(二)佩戴調度員證上崗,堅守工作崗位,按序派車,并做好派車記錄(三)維護營業站秩序,保持營業站安全、暢通,對違反營業站管理秩序的行為進行制止和糾正 ;(四 )對出租汽車出本市或者夜間去遠郊區、縣營運的進行登記;(五)秉公派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或者幫助駕駛員私攬業務;(六)在營運調度工作中發生重大或者緊急情況時,應當及時向本單位報告。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三條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經營出租汽車業務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暫扣車輛, 責令停止經營活動, 沒收非法所得, 并按每輛車處以 1 萬元至 2 萬元的
13、罰款。超過15 日不交付罰款的,將車輛公開拍賣抵交罰款。公安交通、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發現無照經營出租汽車業務的,可暫扣車輛,并在 5 日內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第二十四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不經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批準, 擅自增加出租汽車營運車輛的,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稅務等管理機關不予辦理有關手續;擅自減少或者變相減少營運車輛的, 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對出租汽車經營者處以每減少一輛 2000 元的罰款,并責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五條 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時發現出租汽車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警告、限期改正,并處以 1000 元至 1 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7 天至 10 天。(
14、一)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或者未認真執行各項管理規章制度的(二)未按規定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辦理乘客投訴的;(三)個體出租汽車經營者未經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批準擅自雇用他人駕駛出租汽車營運載客的 ;(四 )允許無準駕出租汽車證或者被暫扣、吊銷、注銷準駕出租汽車證的駕駛員從事出租汽車營運的 ;(五)不執行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協調營運業務的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六)拒絕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或者有關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的;(七)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報送營運報表的;(八)拒絕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對其營運資料和票證查閱的;(九)不按規定參加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組織的培訓的。第二十六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拒絕載
15、客或者中途甩客的,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對駕駛員處1000 元罰款,在其準駕出租汽車證上作違章記錄,并暫扣準駕出租汽車證 3 個月至 6 個月。第二十七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物價管理規定, 多收費、 亂收費或者擅自 改變收費標準的,由物價管理機關依法處理。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在檢查、 管理中發現上述行為的, 責令駕駛員將所收費中 屬于多收費、亂收費的部分退還給乘客,在駕駛員準駕出租汽車證上作違章記錄,同時暫扣準駕出租汽車證 3 個月至 6 個月。第二十八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不使用經稅務機關監制的出租汽車專用發票、利用專用發票弄虛作假或者非法轉讓專用發票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在檢查、 管
16、理中發現上述行為的, 在駕駛員 準駕出租汽車證上作違章記錄,同時暫扣準駕出租汽車證 3 個月至 6 個月。第二十九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營運中擅自拆除計價器鉛封、 私自改裝計價器或者在計價器上弄虛作假, 致使計價器計量失準的, 由技術監督機關依法對其進行處罰,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吊銷其準駕出租汽車證。第三十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營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對其給予警告、 批評教育,并處以 100 元至 1000 元罰款,在 準駕出租汽車證上作違章記錄、暫扣準駕出租汽車證 1 個月至 6 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準駕出租汽車證。(一)服飾不整、車容不整潔衛生、服務不文明規范的;(二)不按
17、規定攜帶、放置、使用營運證件或者標志的;(三)故意污損或者摘除車輛號牌、營運證件、營運標志的 ;(四 )將營運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的 ;(五)不按規定滿足乘客合理服務要求、故意繞路行駛或者有毆打、辱罵乘客行為的 ;(六)與乘客議價或者不使用、不正確使用計價器的;(七)收費后付給乘客填寫項目不全或者與收費金額不符的專用發票以及向乘客索要禮品或者小費的 ;(八)不按規定進行登記出本市或者夜間去遠郊區、縣營運的;(九)妨礙出租汽車營業站管理秩序,不按序排隊、不服從調派,私自攬客,欺行霸市的 ;(十)拒不接受出租汽車管理機關以及其他管理機關監督檢查的。第三十一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一年內違章記錄累計達到 2
18、次或者被暫扣 準駕出租汽車證 的時間累計達6 個月的, 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對其進行培訓, 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出租汽車駕駛員違章記錄一年內累計達3 次、 被暫扣 準駕出租汽車證 的時間累計達12 個月或者在被暫扣準駕出租汽車證期間繼續營運載客的,以及不接受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年度審驗的, 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吊銷其 準駕出租汽車證,并責令其5 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準駕出租汽車證。第三十二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發生嚴重服務質量事故、 駕駛作風惡劣影響極壞、 利用出租汽車進行犯罪活動或者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方便的, 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吊銷其準駕出租汽車證。第三十三條違章的出租汽車駕駛員超過規定期限3 個月不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罰的,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注銷其準駕出租汽車證。第三十四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因經營管理不善, 本單位駕駛員違反規定拒絕載客、多收費、亂收費、私自改裝計價器、不使用專用發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