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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云南省2012年內貿工作座談會會議材料云南省商務廳市場秩序處解讀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 解讀人:云南省商務廳市場秩序處處長郭玉昆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維護當事人合法 權益,防范資金風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具體 行業分類表見附件1)的企業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 展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 是指前款規定的企業發行的, 僅限于在本企業或本企業所屬集團 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服務的預付憑證,包括以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卡和以密碼、串
2、碼、 圖形、生物特征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卡。解讀:管理辦法第二條所述行業分類引自國家統計局的國 民經濟行業分類。對于混業經營的商業企業,只要其發行的單用途卡可在 其從事的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業務中兌付商品 和服務,即適用本辦法。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定義引申自國辦發2011【25】號文件,判定發卡企業發行的預付卡是否屬于單用途卡,可從發卡主體和使用范圍兩個維度來判斷。一是限定的發卡主體。 即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從事特定行業的企業,應區別于預付卡 專營機構(非金融支付機構,如資和信等),以及從事其他行業的企業(如健身機構、電影院、高爾夫球場、書店等)。二是限定的使用范圍。管理辦法調整的單用途卡
3、,限定在本 企業或本企業所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使用,超越此使用范圍的預付卡(如奧特萊斯購物廣場發行的預付卡)均不適用本辦法。需要著重指由的是,是否可跨法人使用, 并不 是區別單用途卡和多用途卡的判斷依據。單用途卡不僅可在發行企業的單一企業內使用, 也可在該企業所屬集團或同一品牌 特許經營體系內使用,本集團企業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 企業可分屬不同法人。(聯營加自營企業發行的卡,屬單用途 卡)單用途卡不僅限于實體店發行的實體卡,也包括零售電子商務企業發行的虛擬卡。 因此,發行單用途卡的零售電子商 務企業也屬于辦法調整對象。 網絡零售企業發行的, 僅用于兌 付自營商品的預付卡,屬于單用
4、途卡;但部分平臺性質的電子 商務企業發行的,用于兌付非自營商品的預付卡,不屬于單用途卡。(如凡客發行的為單用途卡,淘寶商場發行的卡不屬于 單用途卡)第三條 集團發卡企業是指發行在本集團內使用的單用途卡的集團母公司。集團是指由同一企業法人絕對控股 的企業法人聯合體。品牌發卡企業是指發行在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使用的單用途卡,且擁有該品牌的企業標志或注冊商標,或者經授權擁有該企業標志或注冊商標排他使用權的法人企業。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是指使用同一企業標志或注冊商標的企業 法人聯合體。售卡企業是指集團發卡企業或品牌發卡企業指定的承 擔單用途卡銷售、充值、桂失、換卡、退卡等相關業務的本集 團或同一品牌
5、特許經營體系內的企業。解讀:管理辦法對“集團”的概念進行了限定,具范圍僅包括母公司絕對控股的子公司(企業法人),其他相對控股或參股的企業法人以及非企業法人均不在其中。因此,以集團發卡企業進行備案的,發行的單用途卡不得在其母公司相對控股 或參股的企業法人間使用。集團母公司應為境內注冊法人企業。 (母公司在境外的, 一般建議集團對發卡業務進行分拆, 或授權國內一家公司來代 行此業務的母公司職責)絕對控股是指集團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超過50%企業標志即企業商號。管理辦法僅允許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發行 跨法人使用的單用途卡,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的具他企業只能作為售卡機構, 不得自行發
6、行在本集團或同一品牌 連鎖企業內使用的單用途卡。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的區別:一是售卡企業承擔單用途卡 的銷售,并不實際擁有預收資金的所有權,預收資金仍屬于發卡企業。這是售卡企業與發卡企業最本質的區別(售卡企業不用單獨備案)。二是發卡企業是集團的母公司或品牌的授權 方,而售卡企業是集團的子公司或品牌的被授權方。售卡企業必須隸屬于集團或同一品牌連鎖企業,并應由集團發卡企業或品牌發卡企業指定。其開展的單用途卡業務包括銷售、兌付、 充值、贖回、清退等相關業務,與發卡企業所提供的服務是一 致的。(集團發卡企業發行的單用途預付卡設定地域限制的,可 由母公司統一備案或由子公司按區域分別備案)第四條 規模發卡企
7、業是指除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之外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一)上一會計年度年營業收入 500萬元以上;(二)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 注冊資本在100萬元以 上。商務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調整規模發卡企業標準,以公告的形式公布。解讀:指發卡企業的全部營業收入,包括零售業、住宿和餐飲 業、居民服務業以外的營業收入。指從企業工商注冊登記日至提交備案材料日不足一年。第五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單用途卡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單用途卡監 督管理工作。解讀: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所承擔的監督管理工作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對應在本單位進行備案的發卡企業進行監管。二是對無需在本單位備
8、案,但在本地開展單用途卡業務的售卡企業或 發卡企業分支機構進行監管。但上述兩種情形,監管側重點有 所不同,在第二種情形下,商務主管部門不負責對企業的預收 資金進行監管。(前者監管重點是資金, 后者監管重點是服務)第六條單用途卡行業組織按照章程為其成員提供信 息咨詢和宣傳培訓等服務,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解讀:目前已成立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中國商業聯合會商業預付卡規范管理工作專業委員會。(其主要工作職責是:行業研究、咨詢、行業自律、宣傳等 )第二章備案第七條 (新)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 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一)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9、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二)規模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三)其他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 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售卡企業由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向其備案機關統一備案。解讀:指發行單用途卡之日起。既屬于集團發卡企業、 又屬于品牌發卡企業的企業, 按 備案企業意愿選擇一種類型進行備案。備案機關無法判定發卡企業類型的,應向上級商務主管部門請示。直轄市未設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其他發卡企業應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備案時,同時提供售卡企業清單,并不再向售卡企業單獨授予備案編號。如售卡企業發行在本企業或以本企業為
10、母公司的集團中使用的單用途卡,應作為發卡企業另行備案。第八條發卡企業應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單用途卡發卡企業備案表;(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發卡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 證書復印件。單用途卡發卡企業備案表可以從備案機關處領取或通 過商務部政府網站( )下載(格式見附 件2)。解讀:請登錄商務部網站政策發布欄目,具體網址為 .en/aarticle/b/c/201209/20120908 362416.html第九條 規模發卡企業除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
11、的材料外,還應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加蓋公章),但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的規模發卡企業除外;(二)實體卡樣本(正反面)、虛擬卡記載的信息樣本;(三)單用途卡業務、資金管理制度;(四)單用途卡購卡章程、協議;(五)資金存管賬戶信息和資金存管協議。解讀:指依法注冊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人員須具備國家財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執業資格。工商登記不足一年的規模發卡企業,應于下一會計年度開始補充提交財務報表。單用途卡的業務制度應包括發行、服務、糾紛處理、系統管理等內容;資金管理制度應包括預收資金的結算、管理、使用等。備案機關應查驗資金存管協議或存管資金沖抵憑證,并留
12、存復印件;資金存管協議、保證保險保單、銀行保函和擔保 保函有效期原則上為一年,備案機關應記錄協議、保單或保函 的到期日;協議到期日前一個月, 備案機關應提示備案企業續 約。對協議到期未續約的企業,視同達不到備案要求, 備案無效,備案機關予以公示,備案編號同時作廢,企業需重新備案。 (此條為核心要件,備案機關重點審查協議是否規范、金融機 構是否已確認、存管資金是否達到規模 )第十條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除提交本辦法第 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及合并財務報 表(加蓋公章),但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的集團發卡企業、 品牌發卡企業除外;(二
13、)實體卡樣本(正反面)、虛擬卡記載的信息樣本;(三)單用途卡業務、資金管理制度;(四)單用途卡購卡章程、協議;(五)資金存管賬戶信息和資金存管協議;(六)與售卡企業簽訂的協議文本及售卡企業清單;(七)集團發卡企業提交集團股權關系說明;品牌發卡企業提交企業標志、注冊商標所有權或排他使用權證明。解讀:協議應明確發卡企業與售卡企業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發卡流程、服務規范、資金結算、糾紛處理、違約責任等。股權關系說明系指集團發卡企業與售卡企業之間的持股關系。企業標志、注冊商標所有權可提供商標注冊證,并應列明使用的有效期。應列明使用期限。第十一條 備案機關對已備案的發卡企業予以編號,并在商務部和備案機
14、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提供公眾查詢服務。解讀: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由備案機 關授予商務部統一編制的編號, 編號由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 信息系統自動配發。其他發卡企業由備案機關自行編號,各地自行編制的編號應與全國統一編號有所區別。商務部指定的媒體為國際商報和市場秩序網 ( )。商務部市場秩序網將提供有關查詢服務。第十二條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發卡企業類型改變或 單用途卡業務終止時,發卡企業應在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注銷手續。解讀:備案事項是指備案表中所填列的信息;發卡類型改變是指發卡企業改變單用途卡使用范圍的 情形,備案企業應按
15、照管理辦法有關要求補充提交備案材 料。(如存管資金等重大事項發生變更,發卡企業應在規定時 間內以書面和系統平臺申請的方式同時提由申請,非重大事項變更可在系統平臺上提由申請 )單用途卡業務終止是指終止發行預付卡的行為。發卡企業注銷備案,予以公示,原備案編號自動作廢。第三章發行與服務第十三條 企業可發行記名卡和不記名卡,記名卡可桂 失。發卡企業應在實體卡卡面上記載發卡企業名稱及聯系 方式、卡號、使用規則、注意事項等。集團發卡企業還應標明 集團名稱,品牌發卡企業應標明統一的企業標志或注冊商標。 虛擬卡也應記載上述信息。已備案的發卡企業可標明備案編 號。解讀:發卡企業名稱、 集團名稱應與 備案表所填列
16、的企業 名稱保持一致。第十四條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公示或向購卡人提供 單用途卡章程,并應購卡人要求簽訂購卡協議。發卡企業或售 卡企業應履行提示告知義務,確保購卡人知曉并認可單用途卡 章程或協議內容。單用途卡章程和購卡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一)單用途卡的名稱、種類和功能;(二)單用途卡購買、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記名卡還應包括桂失、轉讓方式;(三)收費項目和標準;(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五)糾紛處理原則和違約責任;(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事項。解讀:如發卡企業提供轉讓服務,則應列明轉讓的條件和方法;不提供該服務的,應在章程和協議中明示。(購卡章程需公示和提供)第十五條
17、個人或單位購買(含充值,下同)記名卡的, 或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卡的,發卡企業或售卡 企業應要求購卡人及其代理人生示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和聯系方 式。(該條主要針對現場購卡行為, 售卡企業要核實是否本人, 同時留存真實有效信息)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人身份證件、武警身份證件、港澳臺居民通行證、護照等。單位有效身 份證件包括營業執照、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第十六條 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保存購卡人的登記信 息5年以上。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對購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
18、有規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解讀:登記信息保存時間應從購卡(充值)業務結束后開始計 算。(可以不留存身份證復印件,證件號碼記錄頭尾)第十七條單位一次性購買單用途卡金額達 5000元(含) 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 5萬元(含)以上的,以及單位 或個人采用非現場方式購卡的, 應通過銀行轉賬,不得使 用現金,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對轉由、 轉入賬戶名稱、賬號、 金額等進行逐筆登記。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發票 。解讀:是指通過互聯網、郵遞、電話等方式購卡。通過非金融支付機構 (如支付寶)進行支付的,不應視 為銀行轉賬。售卡企業可根據與發卡企業的協議約定,為購卡人開具發票,但不以
19、開具發票作為認定發卡企業的依據。第十八條 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 1000元。單張單用途卡充值后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限額。解讀:指卡內余額。(如:買5000送1000不行,可買 5000 打8折)單張單用途卡指單張實體卡或單個密碼、串碼、圖形。第十九條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 少于3年。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不記 名卡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解讀:單用途卡有效期從單用途卡具備兌付能力之日計算。如單用途卡尚未激活,則不應計入有效期。(有效期的表述方式盡量用“有效期至 避免使用“有效期 年”)如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按相
20、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此類服 務收取費用,應在單用途卡章程和協議內列明。第二十條 使用單用途卡購買商品后需要退貨的,發卡企業或受理企業應將資金退至原卡。原單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貨后 卡內資金余額超過單用途卡限額的,應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發卡企業的同類單用途卡內。退貨金額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解讀:同類單用途卡是指使用范圍相同、具備相當兌付能力的單用途卡,發卡企業不得擅自縮減使用范圍、使用期限。原單用途卡為記名卡的,應退回至記名卡。(避免套現)第二十一條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依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約定,提供退卡服務。辦理退卡時,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要求退卡人由示有 效身份證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 有
21、效身份證件號碼、 退卡卡 號、金額等信息。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將資金退至與退卡人同名的銀行 賬戶內,并留存銀行賬戶信息。卡內資金余額不足100元(含) 的,可支付現金。解讀:退卡人包括個人或單位。第二十二條發卡企業終止兌付未到期單用途卡的, 發 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向持卡人提供免費退卡服務, 并在終止 兌付日前至少30日在備案機關指定的媒體上進行公示。解讀:終止兌付與終止發行不同, 終止發行是指不再發行新的 預付卡,終止兌付是指停止兌付已發行的單用途卡。售卡企業停止兌付單用途卡的, 應依據單用途卡章程或 協議約定進行處理。第四章資金管理第二十三條 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定期核對與單用途 卡業務相關
22、的賬務,及時對交易數據進行記錄和清算。解讀:發卡企業建立單用途卡業務臺賬是對其進行相關監管 的基礎。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發卡企業單用途卡交易數 據記錄和清算的核查。第二十四條 發卡企業應對預收資金進行嚴格管理。 預收 資金只能用于發卡企業主營業務, 不得用于不動產、股權、證 券等投資及借貸。解讀:是指發卡企業對外的借貸行為, 不包括由集團母公司統 籌實施的內部資金拆借。(預收資金可用來進貨、購置與主營 業務相關的設備、水電開支、新開同類門店等,但不能用來購 買新開門店樓宇)第二十五條 主營業務為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發卡企 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 40%主營業
23、務為居民服務業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余額不得 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的 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的2倍。集團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本集團營業收入的30%本辦法所稱預收資金是指發卡企業通過發行單用途卡 所預收的資金總額,預收資金余額是指預收資金扣減已兌付商 品或服務價款后的余額。解讀:預收資金不包括發卡企業所收取的制卡費用以及促銷時的贈送金額,僅指企業實際獲得的預收款。(該條主要用以控制企業超發、濫發單用途卡,可保障企業在防范風險的前提 下穩步擴張業務)第二十六條 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 業實行資金存管制度。規模發卡
24、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于上一 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 20%集團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于 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 30%品牌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 低于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 40%(存管資金是企業的資金,主要用以清償購卡人債務)第二十七條 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 業應確定一個商業銀行賬戶作為資金存管賬戶,并與存管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資金存管協議應規定存管銀行對發卡企業資金存管比例 進行監督,對超額調用存管資金的指令予以拒絕,并按照備案機關要求提供發卡企業資金存繳情況。(商業銀行都有存管資質,由企業自主選擇,如存在惡性 競爭,可由備案機關制定退由機制 )第二十八條 規模發卡企業、
25、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 業可以使用擔保預收資金的保證保險、 銀行保函等方式沖抵 全部或部分存管資金。解讀:目前,資金存管與保證保險、 銀行保函、擔保保函不可 混合使用,發卡企業只能選取上述資金保障方式中的一種。資金存管標準協議和保證保險保單、 擔保保函標準格式由我部指 導制定,未經同意,各地商務主管部門不應接受非標準化的協 議、保單、保函。根據存管協議、保單、保函條款,資金存管 銀行、保險機構、擔保機構將通過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管理 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通報有關情況。第二十九條 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 業應在境內建立與發行單用途卡規模相適應的業務處理系 統,并保障業務處理系統信
26、息安全和運行質量。發生重大或不可恢復的技術故障時,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應立即向備案機關報告。解讀:包括發卡企業自行開發或委托第三方開發維護的業務 處理系統。我部正委托相關機構制定業務處理系統的評價標準。包括處理系統無法正常工作,業務數據丟失、由錯或遭 到篡改等。第三十條 發卡企業應將單用途卡業務納入日常管理,制定預收資金結算、風險管理、日常監督、應急處置等制度。第三十一條規模發卡企業應于每季度結束后 15個工作 日內,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于每季度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登錄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信息系統”,填報上一季度單用途卡業務情況。其他發卡企業應于每年1月31
27、日前填報發卡企業單用途卡業務報告表(格式見附件3)。發卡企業填報的信息應當準確、真實、完整,不得故意隱瞞或虛報。解讀:如發現發卡企業故意隱瞞或虛報業務信息(包括備案信息),備案機關可對其實施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視同達不 到備案要求,備案無效,備案機關予以公示,備案編號同時作 廢,企業需重新備案。第五章監督管理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 應制定專項應急預案, 積極預防、妥善處理本行政區域內涉 及單用途卡業務的重大突發性事件,并及時上報商務部。解讀:應急預案包括因消費糾紛、業務系統故障、發卡企業破產或無能力兌付單用途卡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處置,以及保險、 擔保機構對消費者進行
28、理賠時的處置等情形。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于應急預案啟動當日,向商務部報告相關情況。第三十三條 商務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對 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的單用途卡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及非現場檢查。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檢查。解讀:商務主管部門開展現場檢查,應遵循商務行政綜合執法 相關規定。第三十四條 商務部應建立健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 信息系統”。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充分運用信息化手 段加強對發卡企業的監督管理。第三十五條 商務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通 過12312商務舉報投訴服務平臺接受與本辦法有關的舉報 和投訴。解讀:未開通12312平臺的地區應提供相應的舉報投訴渠道,并對舉報和投訴進行統計和分類,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匯總后 報商務部。(服務糾紛由工商部門處理,商務部門重點監管三 項制度:實名購卡、非現金購卡、限額發行)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六條 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 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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