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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Z308000 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lZ308010 建工程糾紛主要種類和法律解決途徑所謂 法律糾紛 ,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因人身、財產或其他法律關系所發生的對抗沖突 (或者爭議 ),主要包括民事糾紛、行政糾紛、刑事糾紛 。民事糾紛是平等主體間的有關人身、財產權 的糾紛;行政糾紛是行政機關之間或行政機關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由于行政行為而產生的糾 紛;刑事糾紛是因犯罪而產生的糾紛。本節包括 3 項內容:1Z308011 建設工程糾紛的主要種類1Z308012 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1Z308013 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1Z308011 建設工程糾紛的主要種類建設工程項目通常

2、具有投資大、 建造周期長、 技術要求高、 協作關系復雜和政府監管嚴格等特點, 因而在 建設工程領域里常見的是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一、建設工程民事糾紛民事糾紛的特點有三: (1)民事糾紛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 義務的爭議; (3)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 。這主要是針對有關財產關系的民事糾紛, 而有關人身關系的民 事糾紛多具有不可處分性。 在建設工程領域, 較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糾紛主要是合同糾紛、 侵權糾紛。侵權糾紛,是指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侵權而產生的糾紛。 在建設工程領域也易發生侵權糾紛,如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對他方損害而產生的侵權糾紛,未經許

3、可使用他方的專 利、工法等而造成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等。發包人和承包人就有關工期、質量、造價等產生的建設工程合同爭議。是建設了程領域最常見的 民事糾紛。二、建設工程行政糾紛 建設工程行政糾紛,包括行政爭議和行政案件,在行政法律關系中 ,在各種行政糾紛中既有因 行政機關超越職權、濫用職權、行政不作為、違反法定程序、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等所引起 的糾紛, 也有公民、 法人或其他組織逃避監督管理、非法抗拒監督管理或誤解法律規定等而產生的糾 紛。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 行政行為 是執行法律的行為 。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 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

4、作出任何行政行為。(2)行政行為 具(3)有一定的裁量性 。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是 具有單方意志性 ,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征得其同意,便可依法自主做 出。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 有強制性 。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并配合行政行為,否 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 (5) 行政行為 以無償為原則, 以有償為例外 。只有當特定行政相對 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方可為有償的。 在建設工程領域行政機關易引發行政糾紛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有如下幾種 :1行政許可 ,即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

5、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 活動的行政管理行為, 如施工許可、專業人員執業資格注冊、企業資質等級核準、安全生產許可等。 行政許可易引發的行政糾紛通常是行政機關的行政不作為、違反法定程序等。2行政處罰 ,即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程序對于違法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 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常見的行政處罰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取消投標資格、責 令停止施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 行政處罰易導致的行政糾紛,通常是 行政處罰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等。3行政獎勵 ,即行政機關依照條件和程序,對為國家、襯:會

6、和建設事業作出重大貢 的單位和個人,給子物質或精神鼓勵的具體行政行為, 如表彰建設系統先進集體、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 者等。 行政獎勵易引發的行政糾紛,通常是違反程序、濫用職權、行政不作為等。4 行政裁決 ,即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 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 (爭議 )進行審杏,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如對特定的侵權 糾紛、損害賠償糾紛、權屬糾紛、國有資產產權糾紛以及勞動工資、經濟補償糾紛等的裁決。 行政裁 決易引發的行政糾紛,通常是行政裁決違反法定程序、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等。1Z308012 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民事糾紛的法律

7、解決途徑主要有四種: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和解和解可以在民事糾紛的仟何階段進行 無論是否已經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 只要終審裁判未生效 或者仲裁裁決未作出, 當事人均可 自行和解 。例如, 訴訟當事人之間為處理和結束訴訟而達成了解決 爭議問題的妥協或協議, 其結果是 撤回起訴 或中止訴訟 而無需判決。和解也可與仲裁、訴訟程序相結 合: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已提請仲裁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或調解書;已 提起訴訟的, 可以請求法庭在和解協議基礎上制作調解書或者由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法院 記錄在卷。二、調解在我國,調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行

8、業調解以及專業機構 調解三、仲裁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該法的調整范圍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糾紛” ; 勞動爭議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調整,依法應當由 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等不能仲裁。仲裁的基本 特點 如下:(一)自愿性當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 。(二)專業性(三)獨立性(四)保密性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 。(五)快捷性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六)裁決在國際上得到承認和執行四、訴訟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裁判、執行等方式解決民 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

9、訴訟關系的總和。 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 鑒定人、勘驗人等。在我國,民事訴訟法是調整和規范法院及訴訟參與人的各種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法律。 民事 訴訟的基本特征是 :(一)公權性民事訴訟是由 人民法院代表國家意志行使司法審判權, 通過司法手段解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 紛。(二)程序性民事訴訟分為一審程序、 二審程序和執行程序三大訴訟階段 。并非每個案件都要經過這三個階段。 有的案件一審就終結, 有的經過二審終結, 有的不需要啟動執行程序。 但如果案件要經歷訴訟全過程, 就要按照上述順序依次進行。(三)強制性強制性是公權力的重要屬性, 民事訴訟的強制性既表現在案件的受理上 又反映

10、在裁判的執行上。 調解、仲裁均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當事人不愿意進行調解、仲裁,則調解和仲裁 將不會發生。 但民事訴訟不同,只要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無論被告是否愿意,訴訟都會發生。1Z308013 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主要有兩種,即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一、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的基本特點是: (1)提出行政復議的,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 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作出行政決定之后。 如果行政機關尚未作出決定, 則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 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 復議 ;(4)行政復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行政復議的結論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 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 仍可以按 行政訴訟法 的規定, 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二、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公民、 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請求法院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依 法裁判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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